中国法制史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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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苏报案”

1903年5月,邹容出版《革命军》一书,鼓吹共和革命。章炳麟为该书作序,指斥满清为“逆胡”,称太平天国为“义师”,倡言有朝一日“义师再举”。同月,章氏撰《驳康有为论革命书》,痛批康有为主张的“君主立宪论”,主张排满,光复汉族。文中痛骂满人为“东胡群兽”、“犬羊”、“蠢如鹿豕”,称光绪皇帝为“载湉小丑”。6月9日,《苏报》刊新书介绍一则,题《读革命军》,介绍该书。次日,刊登章太炎《革命军》序言。 对“苏报案”讨论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案例:范坚阻止赦免邵广死罪案 范坚,字子常。学识渊博,擅长写文章。晋朝永嘉年间,在江东避乱,被任命为佐著作郎、抚军参军。因为征讨苏峻有功,皇帝赏赐给他都亭侯的爵位,一直担任到尚书右丞。

晋成帝咸康年间,廷尉上奏揭发殿中帐吏邵广盗窃了三张帐幕,折合三十匹布,主管部门准备把他处以死刑示众。邵广有两个儿子,邵宗十三岁,邵云十一岁,他们手执黄色旗击鼓鸣冤,企求帝王听到鼓声后能够开恩,表示希望允许自己沦没为奚官奴,来赎父亲的性命。尚书郎朱暎认为天下作父亲的没有儿子的很少,如果赦免了邵广的死罪,就会成为永久的制度,恐怕以后对犯罪者适用死刑的刑罚制度就要被废除掉了。当时参与合议的人大多认为让邵广服钳徒刑,两个儿子当奚官奴,就足以算是惩戒了,这样可以让百姓懂得子报父恩的道理,也可以表现出朝廷施恩于民的仁政。所以他们建议格外开恩允许,免去邵广的死罪改为五年徒刑,让邵宗、邵云去做奴仆,但考虑到尚书郎朱暎的意见,为了避免犯死罪者利用这一办法逃避死刑,这种办法不能成为永久不变的制度。讨论到此,好象双方的意见都已经照顾到了。 但是范坚却持反对意见,他反驳说:“自从淳朴的社会风气丧失殆尽,刑罚就产生了,给犯人判刑是为了阻止再有坏人犯罪,杀掉罪犯是为了阻止再有坏人犯死罪。即使有时候会赦免宽恕罪犯,或者经过合议判定减缓死罪的情况,但还没有过仅仅因为不忍心就轻易改变刑法的。”他认为皇帝做每一件事情都必须谨慎,“如果允许邵宗等人的请求,宽恕了邵广的死罪。以后再发生了类似邵广这样父亲被判处了死刑,做儿子的却不能祈求赎免父亲的死罪,难道不成了抛弃伦理

关系,象禽兽一样了吗?如今主持判案的人呈上奏章说,只是在这个案件中准许邵宗等人的请求,并不把它做为一项永久不变的制度。我认为帝王做每一件事情,都关系着国家的兴衰。一言一笑,尚需十分谨慎,何况对国家法典,怎么能够随意放松呢?”他认为皇帝要考虑到此案对以后的影响,“如今之所以宽恕邵广,正是由于邵宗等人的请求。其实,人子爱护父亲,谁不象邵宗?现在居然允许邵宗的请求,将来诉讼的人,难道只限于官宦人家才放松吗?你提出的?特殊允准?的意思,看不出有什么好处;即使下不为例,也会招致很多痛恨和怨言。这就是今天施一点恩惠,却在将来惹出无穷怨恨的道理。”晋成帝采纳了范坚的意见,依照法律判决了邵广死刑。

法律规定及适用等问题进行讨论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案例:母丘甸妻女应从诛被宽恕案

此案发生在曹魏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母丘俭,今山西闻喜人,字仲恭,曾经担任荆州、幽州刺史,转任镇南将军。当时司马师继承父亲司马懿担任魏国的大将军,专擅国政,废除魏帝曹芳,改立曹髦(即高贵乡公)。正元元年(公元254年),母丘俭与前将军文钦谋划讨伐司马师来复兴魏国,第二年,兵败被杀。这次起兵也被定为大逆。

按照当时魏国的法律规定,犯大逆罪的,要株连到已经出嫁的女儿。母丘俭起兵失败后,他的儿子母丘甸娶的妻子荀氏是大臣荀顗的族妹,而荀顗又与司马师联姻,便由荀顗上表于高贵乡公,请求宽恕荀氏的性命。高贵乡公下诏让荀氏与母丘氏离婚,从而使荀氏得以不死。母丘甸的妻子荀氏免除一死后,荀氏还有一个女儿母丘芝,为颍川太守刘子元妻,按照这一条律文也应该连作被处死,当时因为正怀孕,被关押在廷尉狱中。荀氏爱自己的女儿,想救女儿的性命,就上诉于司隶校尉何曾,请求没己身为官婢,以赎回自己的女儿母丘芝的性命。

何曾可怜她,就命司录主薄程咸上书评议说:“根据《周礼》的记载,古人设置司寇制定法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情况不同刑罚也不同。甫侯制定

《吕刑》规定: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然而遇上衰乱的时代,刑罚就变化很多。秦朝就规定了很多残酷的刑罚,汉朝又对秦朝的刑罚进行了修改。而魏国延续了秦汉刑罚的弊端,还没有来得及改革这种因为犯罪而株连到已经出嫁女儿的法律制度。原先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坏人的整个家族全部绝灭。可是法律可贵的地方在于符合中道,刑罚一定要注意不要逾越制度。我认为女人有三从的礼仪,也就是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从来没有女人自作主张的道理。女子出嫁到夫家以后,已经与原先在家时不同了,即便她回家给父母服丧,也要减轻她的服制,仅这一点就足以说明女子完成到夫家应有的礼节后,她与娘家人的关系已经不同于在娘家时的那种亲密关系了。然而按照现在法律的规定,父母如果有罪,要牵连到已经出嫁的女儿;而丈夫的亲族因罪被杀,女子也要随从受到杀戮。一个女子,既要随从夫家受到刑罚,也要随从娘家受到刑罚,内外受刑,一身要承担两家的刑罚。按道理说,女子出嫁后就成为异姓的妻子,如果生了小孩,就成为他族的母亲。犯人犯罪,怎么会去勾结已经出嫁的妇女呢?如今株连已经出嫁之女的作法完全是忽略了犯罪人的意图,而过分处理杀戮了无罪的受到牵连的家属。这种作法从防止犯罪的角度说并不能惩罚犯罪的源泉,从感情上则伤害孝子的心。我讲这些道理,并非仅仅同情女子的可怜,而是要说明法律本来应该

公谓其邑宰:“城中得无有劫寇否?”宰曰:“无之。”时功令严,上下讳盗故即被盗贼劫杀,亦隐忍而不敢言。公就馆舍,嘱家人细访之,果有富室被强寇入家, 炮烙而死。公唤其子来,诘其状。子固不承。公曰:“我已代捕大盗在此, 非有他也。”子乃顿首哀泣,求为死者雪恨。公叩关往见邑宰,差健役四鼓 出城,直至村舍,捕得八人,一鞫而伏。诘其病妇何人?盗供:“是夜同在勾栏,故与妓女合谋,置金床上,令抱卧至窝处始瓜分耳。”共服于公之神。 或问所以能知之故?公曰:“此甚易解,但人不关心耳。岂有少妇在床,而容入手衾底者。且易肩而行,其势甚重,交手护之,则知其中必有物矣。若病妇昏愦而至,必有妇人倚门而迎。止见男子,并不惊问一言,是以确知其为盗也。”

问题:1、于成龙如何破案的?

2、请从中国法制史角度谈谈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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