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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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重点问题

解析 陈永忠

一、问答题

(一)简述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

答案要点:采取的是法家的指导思想: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律论罪处刑。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3、“重其轻者”——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

(二)简述《法经》的内容和历史意义。

答案要点:1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总结春秋以来各诸候国立法经验,著《法经》2法经内容;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全文以刑为主,夹着诉讼法和其它法律内容。包括的正律,杂律,具律三大部份其中的正律包括盗律,赋律,囚律,捕律。杂律规定的是除盗赋罪名以外的罪名。具律是关于刑罚的适用,如加减刑罚等。3法经的阶级本质;1)锋芒主要指向农民和其它劳动人民。立法思想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2)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如规定了窥宫,盗玺等。3)维护封建等级,例如丞相受金,左右伏诛,就是说如果丞相受贿,要把他左右的臣属斩首问罪,这个因为刑不上丞相的缘故。4法经历史意义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商鞅携法经入秦制定秦律,汉朝九章律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说明了法经的确是封建法典的蓝本,2)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法经颁布实施后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使魏国成为了战国初期强盛一时的大国。

(三)《宋刑统》和“编敕”。

答案要点:1、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2、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四)唐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要点::1广义上的唐律指唐王朝制定的三十余部法律,狭义上的唐律指《唐律疏议》2唐律疏议总结法经历代封建王朝所积累的丰富的立法与司法经验,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兴盛时期的产物,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它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核心。全面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及人身安全,刑罚适用基本原则严整,概况,犯罪种类规定详尽细密。3唐律非常注意经济立法,主要表现在土地立法财政的立法和工商立法。土地立法采取均田制。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度,同时维护了自耕农的土地经济,缓和了阶级予盾。财政立法主要有租庸调法和两税法。工商立法主要专门设置了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加强对市场的管理。4唐律还重视调整民事关系,在物权方面唐律规定了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规定了物权取得条件,无主物的占有,埋藏物的发现;孳息物的归属等,在债权方面规定了买卖,借贷租庸,寄托等债的关系。总之,唐律是我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产物,同时促进了唐朝政治经济社会发展

(五)中国封建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答案要点: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封建社会是一个逐渐发展演变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行政监察司法机关以及完备的监察制度,同时中央到地方也逐渐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司法机关。下面我们逐一来看从秦到明清的司法机关设置及演变:

秦朝时期中央的最高立法权、司法权属于秦皇,丞相和御史大夫则协助皇帝行使权力,中央设司法机关廷尉,其长官也教廷尉。充分显示了当时的中央集权制度;在地方上设郡守、县令,兼管地方司法。另外地方设专职司法官员决曹掾,在县以下设薔夫、三老、游檄。确保亲王的司法统治意志的贯彻。 汉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有所变化,中央仍设有廷尉,在汉初时期在中央设有丞相,到了汉武帝以后为五曹主断狱,设御史主监察机关,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规定各封国有独立审判权,但不构成司法管辖权。

三国两晋时期,与以前相比,中央司法机关变化很大:主要表现在机构扩大、编制增加、分工详细,还有机构名称与机构长官名称分开。初期为廷尉或大理,到东汉后期设中央三省制度、尚书台、中央行政机构兼领行政司法事务。在地方上,依秦汉的传统,行政司法机关合而为一,分州、郡县,司法权由县令、郡太守、州刺史掌握。

唐宋时期是我国封建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在中央设立了主管审判的大理寺、主管行政复核的刑部和主监察的御史台,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和监察制度。在地方上也加强了行政机关监理。

明清时期沿袭前朝的司法制度,在中央依然设有大理寺、刑部,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它们的职能也发生了改变:大理寺由主审判改为主复核,刑部由主行政复核改为主审判,都察院主理监察。另外,明朝还设有九卿会审制度。更具特色的是明朝还建立了一套独特的特务机关――厂卫制度,加强了对广大人民的监视和对各级司法机关的监察。 总之,封建社会的司法机关是一个逐步发展,从名称的变化,到从一个司法机关发展到三大司法机关,最后三大司法机关的职权、工作范围等有变化。这是一个由简单走向完整化、系统化的过程。逐步形成了从审判到复核及监察司法机关的体系,起到了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和监督的作用。且分工明确具体,同时也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垂直领导和监督的体系

(六)简述《法经》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主要意义。

答案要点:《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俚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1)主要内容 一为盗法 二为贼法

盗法和贼法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害财产等犯罪的实体法规定

三为囚法(也称为网法) 四为捕法

囚法和捕法是关于追捕,囚禁及审讯罪人的法律规定,大多属于程序法 五为杂法

六为具法-----关于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世法典的总则 2)历史地位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

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从体例上,《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从内容上,《法经》六篇的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七)简述唐朝的法律形式。

答案要点:有律、令、格、式四种。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

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八)简述太平天国处死刑的主要办法。

答案要点:死刑一般适用于敌对分子、杀人犯、强奸犯、盗窃犯以及其他扰乱和破坏太平天国革命秩序的犯罪。太平天国的刑罚对威慑犯罪、巩固革命政权起了重要作用。但其中的残酷刑罚也表现了农民阶级的落后性、封建性。 (九)明律如何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的? 答案要点::《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等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十)国民党的特种刑事法庭。

答案要点:它是针对共产党和爱国进步人士、爱国革命行为所设立的审判法庭,一旦由它审判之后实行的是一审终审,不能够上诉。它行的法西斯专制。 二、论述题 1.八议

答案要点:所谓“八议”,即“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2.十恶

答案要点::“十恶”是以隋唐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总称。犯十恶者要受到严厉处罚,为“常赦所不原”,并不得享有议、请、减等优待办法。

一曰谋反,企图推翻唐王朝的统治,夺取皇位的行为。

二曰谋大逆,就是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

三曰谋叛,图谋叛国投降敌方的行为。

四曰恶逆,指殴打和杀害尊亲属。

五曰不道,犯罪者手段残忍,违背了做人的正道。 六曰大不敬,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

七曰不孝,严重违反孝道。八曰不睦,即亲族间互相侵犯的行为。

九曰不义,本非血缘关系,根据名分,应遵守道义,但却被弃道义的行为。 十曰内乱,家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

3、请分析奴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首先知道奴隶制时期划分为:夏、商、西周、春秋。战国进入到封建制时期。奴隶帛时期立法指导思想就是这四个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既然是发展演变,要知道每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然后才能知道他们是如何演变的历史程序。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是神权法思想,夏朝统治者和商朝统治者将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天命,上天的命令。对被统治阶级的惩罚叫天罚。到西周人权开始出现,神权和人权结合到一起,神权的色彩淡了一些。周公提出了明德

慎罚。也就是除了上天以外,还要靠统治阶级的自身修养。春秋百家争鸣时期,以儒墨道法四家为核心的百家法律思想出现,不同的阶级和阶层使用不同的思想,奴隶主旧贵族依靠的是儒家思想,这时期出现了新型地主阶层,他们依靠的是法家的思想。这就是奴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一个发展演变。

4、结合法治建设,谈谈如何理解春秋时期公布文法的历史意义?

答案要点:成文法的意义在于:(1)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壁垒;(2)打破了“刑不可知”的秘密法状态。

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法治取代礼治等等,是这一时代的基本特点。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引起了法律制度的变革。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

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第二次是邓析作竹刑,就是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便于携带和流传。

晋国在春秋时期进行了四次较大的法制改革,前三次虽然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但仍是藏在官府。后来,在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和荀寅铸刑鼎,把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成文法的公布,立刻引起了旧贵族的反对,展开了一场论战。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曾写信给子产,说先王议事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制定法律,害怕老百姓有争心。如果老百姓知道有了法律,就不惧怕官吏了,便会提出他们的权利主张,这是不可以的,会导致国家的最终灭亡。子产回信给叔向说明了制定并公布法律的目的在于拯救现有的统治秩序,推动社会发展。 此后,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的反对,认为成文法打破了奴隶社会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认为“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孔子的论调与叔向如出一辙。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所以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进行了变法运动。首先在魏国,李悝推行新政。李悝的新政主要包括三点:“尽地力之教”,鼓励开垦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善平籴”,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防止谷贱伤民;制定《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

其次,楚国在悼王时任用吴起为令尹,实行变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方面逐步废除旧奴隶主贵族特权;另一方面推行法治,整顿政治机构,裁减不必要的官吏。 第三,秦国的“商鞅变法”。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在孝公3年,重点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主要措施包括: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的二次是在孝公12年,重点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主要措施包括: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统一度量

衡制度。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的指导思想,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第二,“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官府要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第三,行刑,“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 《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它是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他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从《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曾产生了很大影响,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秦为相的,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同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5、试述中国封建法律对贵族特权的规定。

答案要点:可以从两个角度论述。一是将封建法律制度各个朝代对贵族特权的规定列举出来。如秦朝的司法制度中有一部分,到汉朝贵族官有罪先请。三国两晋南北朝中的曹魏律八议、官当。唐朝规定了八议、情简、熟免、官当。二是唐朝是封建王朝最完善的朝代,对封建特权的规定在唐律疏义中都有规定,你可以具体将他们具体的历史渊源等开始论述。中国法制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对封建特权的维护。

6、比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答案要点:二者在体制和内容上均有不同。《大纲》是君主立宪制,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集中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十九信条》采用责任内阁制,属于临时宪法。 7、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指定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案要点:《大清现行刑律》,内容以刑律为名,改革刑罚,废除酷刑。 《大清新刑律》,采用刑罚法定原则,取消“八不议”、“清”、“赎”等。《钦定大清商律》,奖励工商业,规定了公司的法律地位等。《大清民律草案》,即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篇。《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 8、清末司法权的半殖民半封建化

答案要点:主要表现在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制度的确立。凡是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故名约:“领事裁判权。”

外国侵略者不仅凭借不平等条约确立了外国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原则,而且在中国领土上设立了行使领事裁判权的外国司法机构,外国侵略者不仅强行摄取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设立了行使领事裁判权的机构,而且竟然公然确立在中国设立行使领事裁判纂的机构,为其殖民地法院及本国法院的下级司法机关,这就在事实上宣告了中国的殖民地地

位。

领事裁判权是外国列强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全权。 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也是庇护外国侵略者司仪侵害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

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及其在清末法中的确认,乃是清王朝法律制度半殖民地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9、《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是什么?

答案要点:宣布了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否定了三纲五常。

10、国民党政府的司法机构

答案要点:其最高司法机关是司法院。普通法院分三级,特种法庭,军事审判组织也成军事法庭,还有其他特殊审判组织,如国民党各级党部、特务机关等。

11、六法全书

答案要点:六法全书就是国民党政府时期制订的法典,是六个部门法综合在一起的法典,包括六个法律内容。:《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宪法和约法 1928年,实行“违法之治”,制定并通过了《训政纲领》六条,作为“训政时期”政纲,《训政纲领》规定了“政权”和“治权”的划分。1930年,蒋氏召开国民会议,制定《训政时期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以根本形式确认训政时期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代表国民大会的统治权。“九·一八”事变后,1936年5月5日政府正式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 (二)民法

《民法》维护了土地权益,保护了债权人利益,承认事实上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为父母包办子女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还确认了买卖婚姻。确认男尊女卑的父家长统治权,确认传统的继承制度,确认帝国主义的经济掠夺和在华权益。

(三)刑法

国民党的刑法典有两部,即1928年《刑法》和1935年新《刑法》,《中华民国刑法》分两编,是我国历史上首部以“刑法”相称的刑法典。1931年,实行《中华民国刑法》,称“新刑法”,国民政府在不同时期还颁布了大量单行刑事法规。规定了刑法方面的判例与解释例。 (四)商法

修正公布《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银行法》等,商法中1946年《公司法》增设《外国公司》专章。 (五)诉讼法

1928年颁布了《刑事诉讼法》,抗战爆发后,颁布了《非常时期刑事诉讼条例》,开始制定了《民事诉讼法》。

1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 答案要点:《宪法大纲》遵循党中央提出的“制宪七大原则”,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内容共17条。其主要内容是:

(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所谓专政,一是将地主资产阶级(军阀、官僚、地主、资本家、豪绅、僧侣及一切剥削者)拒绝于政权之外;二是剥夺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三是使用革命武力和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复辟活动。 (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华表大会。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是根据革命实践及苏联经验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 (3)规定了苏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务方面。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受压迫的世界革命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维埃人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13、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答案要点:主要内容包括三点:第一,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第二,规定土改需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富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和富农。第三,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 意义: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基本经验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这道题非常重要,希望大家掌握 1.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2.甘誓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甘誓》里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的内容。 3.圜土

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墙而得名。 4.夏朝的监狱。

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5.《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其中规定了:(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

6.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1.汤刑

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的

总称。汤刑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其内容已不可考。 2.炮烙

炮烙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3.醢

醢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

脯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

劓殄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将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和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6.墨刑

墨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7.劓刑

劓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8.剕刑

剕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9.宫刑

宫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10.刑名从商

这是荀子对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结。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事法律制度大体上沿袭商朝的,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多且残暴。 11.兄终弟及

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12.父死子继

父死子继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13.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它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14.商朝的主要立法。 (1)《汤刑》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时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2)《汤誓》

《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 (3)《汤诰》

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 15.奴隶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和大辟。

(1)墨刑。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2)劓刑。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3)剕刑。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4)宫刑。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5)大辟。即死刑。死刑的适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斩、戮、炮铬、醢、脯、劓殄。

16.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 商朝处决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介绍以下几种: (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3)醢。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

肉干。

(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17.商朝的监狱。

商朝的监狱名称分别是: (1)圜土,与夏朝的监狱同名,因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坑或在底上为诚圆形的墙而得名。

(2)羑里,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

18.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

(1)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皇兄死后,由皇弟继承王位。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父皇死后由皇子继承王位。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嫡长继承制自商朝后期实行后,就一直作为我国古代主要的继承制度而存在。 1.周礼

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

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2.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4.义刑义杀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5.刑罚世轻世重

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社会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6.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7.田里不鬻

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8.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 9.傅别

西周时期出现的借贷契约。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

10.六礼

西周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1.七去

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12.三不去

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3.大司寇

西周时期全国最高司法机

关。辅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14.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物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5.囹圄

西周监狱的名称。囹圄不仅关押各类犯罪分子,而且承担者教化的职责。 16.《九刑》

《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17.《吕刑》

《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 18.遗训

遗训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

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19.殷彝

殷彝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王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20.礼不下庶人

礼不下庶人是周礼的特点之一。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

21.刑不上大夫

刑不上大夫是周礼的特点之一。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受处罚,但重罪除外。 22、小宗五世则迁

小宗五世则迁是宗法制的原则,即只允许小宗祭祀四世内的高祖,一旦满五宗,就要将远祖的神位迁入祧庙。

23.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

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

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4.西周的司法机关。 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有: (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 (1)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2)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25.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

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

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26.西周的“六礼”。

六礼是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亲迎。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

(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4)纳徵后来也叫纳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 (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27.西周的诉讼制度。 (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 (2)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民事诉讼交纳“束矢”;刑事诉讼交纳“钧金”。 (3)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时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 (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西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个月和一年。

28.西周的法律形式。 (1)誓,即誓词,多位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 (2)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3)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礼涉及范围广泛,不仅有政治、经济、军事,也同时有法律、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内容,故法律成为周礼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 (5)遗训,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1.子产

子产是春秋时郑国贵族。公元前543年他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它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人。 2.邓析

邓析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他把刑法条文写在竹简上,被当时的执政杀害。 3.著刑书于鼎

铸刑书于鼎是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 4.竹刑

竹刑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所作,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上。竹刑便于宣传和携带。 5.李悝

李悝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法家学派的鼻祖。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 6.《法经》

《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7.商鞅

商鞅,战国时期任秦国的宰相,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在秦国时期主持变

法,改“法”为“律”。 8.仆区法

仆区法是春秋时期楚国楚文王仿照周文王“有亡荒阅”制定的一部法律。“仆区”隐匿之谓,即追捕逃亡的法律。仆区法规定,严禁奴隶逃亡,有逃亡者要大力搜捕;同时规定隐匿盗之赃物,与盗同罪。 9.茆门法

茆门法是春秋时期楚国楚庄王制定的一部法律。茆门即宫门,此法是关于宫廷保卫的法律。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10.被庐之法

被庐之法是春秋时期晋国晋文公制定的,有关官吏的职权和等级名位的法律。因该法在“被庐”这个地方制定,所以取名“被庐之法”。

1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争论。

(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 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晋国曾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写信给子产,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知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并发出感慨:“国将亡,必多制。”子产在给叔向的回信中,对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目的说的很清楚,即在于“救世”,为了缓和社会矛盾。

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孔子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所谓的“度”就是“贵贱不愆”。还说:“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3)公布成文法引起论争的原

春秋以前虽然有成文法,但都没有公之于众。原因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便于统治者利用能够法律为所欲为。春秋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他们从维护本阶级利益出发,反对奴隶主旧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开,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因此引起了激烈的论争。公布成文法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百姓知悉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开始建立。

12.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13.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 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14.《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 (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2)阶级本质: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5.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 (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 (2)奖励告奸; (3)奖励农业生产; (4)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1)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4)统一度量衡制度。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1.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经专家整理并命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和公文。后人整理为十部分,其中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睡虎地秦墓竹简》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2.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3.廷行事

廷行事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已行的成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云梦秦简》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一种判案的依据。 4.三公

三公是秦朝在皇帝之下设置的中央三大行政机关,三公的长官分别是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辅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太尉是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御史大夫主要管理记事。 5.九卿

九卿是秦朝在三公之下设置的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 6.三重选官法

“三重选官法”是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 7.考课

“课”指的就是官吏的考绩,考课则是指对官吏的考核。秦朝的考课分两种,一种是集中考课,为大考;一种是平时考课。 8.五善五失

五善五失是秦朝考核官吏政绩和品性的内容。所谓五善,就是忠、廉、慎、善、谦。五失,就是自夸、自大、刚愎自用、犯上和重财货轻。 9.具五刑

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10.枭首

枭首始于秦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注意:枭本是一种鸟,当幼鸟快要独立捕食的时候,母鸟就被幼鸟吃掉,母鸟的骨干就悬挂在树枝上。

11.定杀

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

12.城旦、舂

城旦、春是秦代的徒刑,刑期为四岁刑。城旦即男犯白天筑城;舂即女犯春米以供刑徒口粮。 13.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是秦代的徒刑,刑期为三年。鬼薪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白粲即女犯择米使之正白。 14.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作如司寇是秦朝的徒刑,刑期为二年。司寇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防御外寇或看管刑徒。作如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 15.罚作、复作

罚作、复作是秦代的徒刑,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罚作适用于男犯,强制其到边远地区戍守;复作适用于女犯,强制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 16.赀

赀是秦朝的一种财产刑。赀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

17.以古非罪

以古非今罪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在秦朝,以古非今罪处以族刑。 18.妄言罪

妄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指煽动、宣传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在秦朝,妄言罪处以族刑。

19、非所宜言罪 非所宜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

20.盗徙封罪

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对此罪要判处”耐”刑,但允许出钱赎罪。这中罪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

注意:“耐”在秦朝是一种刑罚,即剔除胡须和鬓角。

21.廷尉

秦朝的“廷尉”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廷尉的职责有二:一是负责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

22.公室告

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秦律《法律答问》记载:“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杀人、盗窃行为属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

23.非公室告

非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秦律《法律答问》记载:“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的控告,儿子对父母或者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的控告,为“非公室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24.爰书

秦朝法律规定,调查和勘验完毕后,要写出的调查或勘验笔录,叫做“爰书”。 25.封守

秦朝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调查案件中,查封财产或看守家属的行为,称为“封守”。“封”是指查封财产,“守”是指看守家属。 26.读鞫

秦朝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27.乞鞫

秦朝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叫做“乞鞫”。 28.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但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 (2)事皆决于法

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

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

(3)以刑杀为威 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29.何谓“三公九卿制”? 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皇帝之下设三公,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是“百官之长”,承受皇帝之命,辅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的官。太尉是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御史大夫的地位相当于副丞相,主要职责是管理图籍、奏章,监察文武百官。 三公之下设九卿,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九卿分别包括: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30.秦朝的法律形式。 (1)律。秦朝的律还没有法典化,而且非常零散,但律已经成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律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2)令。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3)式。在秦朝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5)廷行事。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

31.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 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

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

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gu,音古)捕捉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令。

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 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 32.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还有《仓律》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员为大田,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田啬,管理粮仓的官员叫做仓啬夫。

第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使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

第三,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 第四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

第五,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距离远的县,在8月底以前送达。

第六,粮仓要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 33.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里。

其内容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

(1)关于产品规格。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秦 (2)关于产品质量。秦朝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

首先,产品要按不同要求登记入帐,不得混杂,出帐时也要统一规格,以便检查核对。其次,每年进行一次质量评比,被评为不合格者,罚工师一甲,罚丞和曹一盾,如果 连续三年评为下等者,要加倍惩罚,主管官吏啬夫不仅受到赀二甲的惩罚,而且撤职永不叙用。

第三,为了追查生产责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始皇陵出土的陶俑衣襟等部位都有印记和刻文,记载的地名、官署名、工匠名。

(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

首先根据季节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

其次根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

34.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里。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秦律规定,秦朝的货币有(黄)金、(铜)钱、布(帛),此三种为法定货币,其他形式的货币一律不许使用。三种流通货币之间有一定的折合比例。为了保证正常的流通,规定:在市场的商品交易中,不管使用好的或坏的钱币,出售人都要接收,不得拒收坏钱币。还规定,对于钱和布两种货币不得选择,不得拒收任何一种货币,如果拒收,不仅本人要受到处罚,而且连管理市场的官员都要一同受罚。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每年至少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允许有一定的误差,但不能超过法定的范围。 1.君权神授

此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目的是把皇帝神秘化。意思是说皇帝受天之命,所以皇帝被称为“天子”。

2.德主刑辅

这是汉武帝之后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以儒家的德为主,并辅以法家的刑,采取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

3.《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

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4.汉律六十篇

汉朝的几部主要法典的总称,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 5.科

科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6.比

比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7.征辟

征辟是汉朝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分征召和辟举两种。 8.征召

征召是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或者由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皇帝面试后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之人。 9.辟举

辟举是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 10.亲亲得相首匿

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除谋反、大逆外,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不受法律追究

或减免刑罚。

11.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示皇帝裁断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要得到减刑或免刑。 12.女徒顾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刑罚,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13.僭越罪

汉代的罪名,汉代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14.左道罪

汉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以死刑。

15.首匿罪

汉代的罪名,指主谋藏匿罪人。首匿者处重刑。 16.通行饮食罪

汉朝的罪名,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 17.见知故纵

汉朝的罪名,是指吏民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18.券书

汉代的买卖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日后发生纠纷,以契约为证。

19.秋冬行刑

汉代死刑执行方式,汉律规定,除对谋反、谋大逆等重要犯罪立即处死外,其他死囚的处决须待秋季霜降后、冬至前进行。 20.《春秋》决狱

汉朝断案的方式,汉代在断决案件的时,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中所表达的儒家经义为准绳。

21.汉朝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

(3)先自告除其罪 (4)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22.汉代立法指导思想先后的发展变化。

从汉初到武帝七十多年间,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总体上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一)汉初至文景时期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二)汉武帝以后

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

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和发展,国家积累了大量物质财富。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得到巩固,但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室力量也逐渐强大起来,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土地兼并严重,加上匈奴不断入侵,最高统治者就亟需进一步加强中

央集权,寻求新的法制指导思想。汉武帝招贤纳士,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思想应对。他指出,要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首先要统一思想。进而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的儒术,是将儒家思想与阴阳家思想结合起来,使之神秘化。他指出,事件万物都分为阴和阳,德为阳,刑为阴,德主则刑辅。这也是总结秦朝“转任刑罚”的教训,提倡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这种刚柔并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行之有效的统治方法。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是以纲常名教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开端。

23.“春秋决狱”的要旨。 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根据犯罪的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罚,不必待其成为行为;对于首犯要从重惩处;如果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 24.汉代刑制改革内容和意义。

(1)汉代刑制改革源于“缇萦上书”。

(2)汉文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黥刑、劓刑和斩趾刑。即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文帝改革出现的问题: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以笞刑替代劓刑和斩左趾,受刑者都被打死。

(3)汉景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第一、减少笞数。最终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 (4)改革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25.两汉监察机关及其职权。

(1)中央监察机关 西汉时期,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长官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同时职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御史大夫下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

东汉时期,御史府更名为御史台(也叫兰台),长官为御史中丞。御史台成为专门形式监察权的机构,也是最高监察机关。 (2)地方监察机关 西汉时期,司隶校尉与御史中丞的职权大体相仿,可纠察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直接弹劾三公。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

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汉武帝时期,每个州设州刺史,直属御史大夫。后来州刺史的权力过重,变成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长官。

1.《宋刑统》

《宋刑统》于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的体例,仿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宋刑统》的律文,基本税基《唐律疏议》的翻版。但它收集了自唐代开元二年(公元714年)到宋建隆三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他们的需要选出209条附于律文之后,与之并行。《宋刑统》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之下设“门”,合计213门。

2.刑统

所谓“刑律统类”或“刑统”,即以刑律为主,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从秦商鞅“改法为律”,直到唐律,历代法典无不称律,“刑统”的出现是法典编纂上的一个变化。

3.编敕

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由于宋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朝代,因而皇帝发布的诏敕

是最有效力的法律形式,可以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取代法律,也可以对特定的案件作出裁决而置律于不顾。但由于敕通常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人而发,为一时之权制,起初并未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所谓“编敕”。

4.重法地

宋仁宗嘉祐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待创立“盗贼重法”后,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 5.盗贼重法

宋朝的“盗贼重法”实际上是“重法地法”的扩展,无论在何地,凡属劫盗罪当死者,籍没其家以赏告密者,妻子编制千里外,逢赦也不移不释。

6.红契

红契是宋朝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它实际上是地主占有土地进而剥削农民的法律依据。

7.刺配之法

宋太祖统治后期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犯死罪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刺配之法的施行,实际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

8.凌迟

所谓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用以制裁“口语狂悖致罪者”。适用方法说法不一,有的说“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

也”。还有的说:“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9.折杖法

折杖法是宋朝适用的刑罚变通方法,即用笞杖刑取代流刑、徒刑,并减轻笞杖数。

10.审刑院

审刑院是宋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司法机关。宋律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审刑院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11.《元典章》

《元典章》是元朝的一部法典,但它并不是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典,而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元典章》共六十卷,十类,下分三百七十三目,每目有若干条格。当时它为各级官吏熟悉法纪提供了方便。

12.宋朝的断例、指挥、申明和看祥。

断例,即判案的成例。例本来是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但在司法实践中,例的作用很大,往往超过法令。

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往往与敕、令并行。

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解释刑统的,称“申明刑统”;解释敕的,称“申明敕”。“申明”也具有法律效力。

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13.元朝的主要立法有哪些?

(1)蒙古族在成吉思汗时代完成从原始部落向奴隶制部落联盟的过渡,采用畏兀儿字母作为本民族的文字,并开始将其训令写成法规,名曰“大法令”(蒙语叫“大札撒”)。这个时期的法令,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典,在实践中主要是沿用蒙古族的习惯法。

(2)蒙古族进入中原以后,曾利用金国的《泰和律》断案。《泰和律》实际上是稍加修改的唐律。

(3)公元1271年,建立元朝。同年,下诏禁用金律,着手制定新律,先后颁布的法典或编撰的法律文献有:

《至元新格》。这是元朝最早实施的一部法典。

《风宪宏纲》。这是一部关于纲纪、吏治的法典。

《大元通制》。这是根据元世祖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加以厘正编纂而成。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它与《大元通制》几乎同时出现。但它并不是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典,而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它为各级官吏熟悉法纪提供了方便。

《至正条格》。这是自《大元通制》颁行以来,对朝廷颁布的制诏条格的修改整理。

14.元朝的立法特点是什么?

第一,元朝的法律形式是在两

宋编敕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它突出地表现在不断将历代皇帝的敕令(元朝称为“条格”)加以汇编,《至正条格》中条格1700条,为全律的一半以上;《大元通制》亦有条格1151条,也几乎占全律的一半。

第二,元朝统治者更加重视判例的作用,往往在案例前加以“诸”字,即成独立条文,使之在法典中亦占重要位置。《大元通制》中断例717条,《至正条格》断例达1059条。 由于元朝法律基本上是条格和断例的汇编,故而内容庞杂,结构松散,奸吏易于从中舞弊,出入人罪。

1、“重点治乱世”

这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

2、《大明律》

是明朝最根本的法典,经过三十多年的修订最后于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将《钦定律诰》附后并颁布,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

3、明《大诰》

明朝一部重要法典,共4编,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天下的主张、实践和措施。

4、《大明会典》

是明朝仿照《大唐六典》体例编制的,它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是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5、参汉酌金

是清朝立法原则。“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酎金”则是有条件地授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6、《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顺治三年制定,是清朝正式颁行的第一部成文法典。除个别条款有所增删改并外,无异于《大明律》的翻版。 7、《大清律集解》

清雍正五年颁行,在《大清律集解附例》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8、《大清律例》

乾隆五年完成,它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9、《大清会典》

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10、禁榷制度

是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的专管制度,最早两汉时实行盐铁官营。

11、都察院

是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唐宋时期称为御史台。

12、九卿会审

是指清代遇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是清朝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13、小三法司会审

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活动。 14、大三法司会审

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

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动。 15、秋审

是指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秋季复审各省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16、朝审

是指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或京师附近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17、热审

是指清朝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小三司于每年小满以后十日至立秋前一天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18、充军

明代创设一种刑罚方法,近似流刑但比流刑重。清律有所发展,按远近分为“五军”。

19、迁徙

清朝的一种刑罚,是将罪犯强制迁出一千里外安置,永远不许回原籍。

20、发遣

清朝的一种较充军更重的刑罚,即把罪犯发充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且一经发遣非有皇帝命令,终身不得开脱。

21、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1)重点治乱世,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

(2)礼刑并用,主张将礼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的镇压犯罪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 (3)加强法制宣传。

22、《大明律》的制定。

是有明一代最主要的法典。先后经过三十多年的修订并四次颁布:

(1)吴元年参照唐律颁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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