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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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

A.0.0不动产单元代码由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宗海)特征码、宗

地(宗海)顺序号、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等七部分共28位数字和字母构成。

XXXXXX

XXX XXX XX XXXXX X XXXXXXXX 定着物单元编号 定着物特征码 宗地(宗海)顺序号 宗地(宗海)特征码 地籍子区 地籍区 县级行政区划

A.0.1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第1~6位)6位数字。码值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代码》(GB/T 2260)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

A.0.2地籍区代码(第7~9位)3位数字,码值为001~999。海籍调查时,地籍区可

用000表示。

A.0.3地籍子区代码(第10~12位)3位数字,码值为001~999。海籍调查时,地籍

子区可用000表示。

A.0.4宗地(宗海)特征码(第13~14位)2位大写字母。其中:

1 第1位用G、J或Z表示:

(1)G表示国家土地(海域)所有权; (2)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

(3)Z表示土地(海域)所有权未确定或有争议。 2 第2位用A、B、S、X、C、D、E、F、G、H、W或Y表示: (1) 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2) 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 (3) 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

(4) 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 (5) 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6) 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 (7) E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 (8) F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草地); (9) H表示海域使用权宗海; (10)G表示使用权无居民海岛;

(11)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海域);

(12)Y表示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用于宗地(宗海)特征扩展。

A.0.5宗地(宗海)顺序号(第15~19位)5位数字,码值为00001~ 99999。在相应

的宗地(宗海)特征码后顺序编号。

A.0.6定着物特征码(第20位)1位字母,用F、L、Q或W表示:

1 F表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2 L表示森林或林木; 3 Q表示其他类型的定着物; 4 W表示无定着物。

A.0.7定着物单元编号(第21~28位)8位数字。

1 定着物为房屋的,由房屋幢号和房屋户号两部分组成:

(1)前4位数字(第21~24位)表示房屋的幢号,码值为0001~9999。房

屋幢号在使用权宗地(或地籍子区)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编号从0001开始;

(2)后4位数字(第25~28位)表示房屋的户号,码值为0001~9999。每

幢房屋的户号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编号从0001开始。

2 定着物为森林、林木的,码值为00000001~99999999。划定的定着物单元

在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宗地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编号从00000001开始; 3 其他定着物的,码值为00000001~99999999。划定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

宗地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编号从00000001开始;

4 使用权宗地(宗海)内无定着物的,定着物单元编号用00000000表示。

B 不动产登记簿填写规范

B.1 宗地基本信息

B.1.1 指标及其填写规范

B0101 不动产类型

用勾选方式选取(□土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森林、林木□其他)。多个不动产一并登记的,同时勾选相应的不动产类型。

B0102 单位

用勾选方式选取(□平方米□亩□公顷)。一般以“平方米”为单位,土地所有权登记可以以“公顷”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可以以“亩”为单位。

B0103 坐落

填写土地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宗地地理位置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记载的宗地位置为准,如宗地附图等。可按××市(县、区)××街道(乡、镇)××路××号的格式录入,街道不明确的可不填写。

B0104 宗地面积

填写经审核后确定的合法的宗地土地面积。填写的数值应当与B0102的“单位”口径一致。

B0105 用途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二级类填写。涉及林地的,可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在附记栏记载。土地所有权可以不填写。

B0106 权利类型

填写具体的权利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其中: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权。

以承包之外方式取得的草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在农用地的其他使用权登记信息页记载;

2 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以承包之外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在林权登

记信息页记载。

B0107 权利性质

应当与B0106的权利类型对应填写:

1 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

权经营等;

2 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联营等; 3 土地所有权可以不填写。

B0108 权利设定方式

填写地上、地表、地下。地上权单独分设的,填写地上;地下权单独分设的,填写地下。

B0109 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

填写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等权属证明文件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未在规划、合同等有关文件中进行确定或者变化过于频繁的,可以不填写。

B0110 登记时间

使用电子登记簿的,以登簿人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点击确认之时为准;使用纸质登记簿的,应当以登簿人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签名(章)之时为准。

B0111 登簿人

由登簿人员签名确认。

B0112 附记

填写需要对宗地基本情况进一步说明的有关信息。如对宗地的某些特殊性或限制性约定;同一宗地有多种用途的,记载分用途面积;承包耕地是否为基本农田等。

B0113 变化情况

填写宗地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包括变化原因和变化内容。变化内容涉及宗地范围改变的,需要换簿。换簿应注明原簿和现簿间的关系。

B0114 空间坐标、位置说明或者四至描述

填写宗地的空间坐标信息(含高程值)和位置说明,不能填写空间坐标的,填写四至描述。

B0115 附图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附电子宗地图。登记簿采用纸质介质的,可以打印或者粘贴经登记机构审核的宗地图,可以附页。

B.2 宗海基本信息

B.2.1 指标及其填写规范

B0201 不动产类型

用勾选方式选取(□海域(无居民海岛)□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森林、林木□其他)。多个不动产一并登记的,应同时勾选相应的不动产类型。

B0202 项目名称

填写用海、用岛的项目名称。

B0203 项目性质

根据用海、用岛项目总体情况,填写公益性或经营性。

B0204 用海总面积

填写用海项目批准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

B0205 宗海面积

填写批准文件或者合同确定的宗海海域面积。

B0206 等别

填写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按规定确定的海域等别。

B0207 占用岸线

填写用海项目占用的海岸线长度。

B0208 用海类型A、用海类型B

按照《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中海域使用类型的一级类、二级类填写。

B0209 用海位置说明

用文字描述海域的大致方位或具体位置。

B0210 用海方式、面积、具体用途、使用金

用海方式按照《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中用海方式的二级类填写,并分别填写其对应的用海面积、用途、使用金数额。

B0211 海岛名称、海岛代码

按照国家发布的全国海岛名称及代码填写。

B0212 用岛范围

填写整岛利用或者局部利用。

B0213 用岛面积

填写批准用岛的面积。

B0214 海岛位置

注明管辖区域,并描述海岛与周边大陆或者海岛的相对位置和距离。

B0215 用途

填写旅游娱乐、交通运输、工业、仓储、渔业、农林牧业、可再生能源利用、城乡建设、公共服务等。能够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衔接的,在附记栏同时记载二级类。

B0216 登记时间

使用电子登记簿的,以登簿人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点击确认之时为准;使用纸质登记簿的,应当以登簿人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签名(章)之时为准。

B0217 登簿人

由登簿人员签名确认。

B0218 附记

填写需要对宗海基本情况进一步说明的有关信息。如对宗海的某些特殊性或限制性约定;同一宗海有多种用途的,记载分用途面积等。

B0219 变化情况

填写宗海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包括变化原因和变化内容。变化内容涉及宗海范围改变的,需要换簿。换簿应注明原簿和现簿间的关系。

B0220 用海、用岛坐标

填写宗海和用岛范围的坐标。

B0221 附图

B1210 登记原因

填写合同设立、因不动产受让取得、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因抵押权内容变化进行变更登记等抵押权登记的原因。

B1211 在建建筑物坐落

填写在建建筑物项目的具体坐落位置。

B1212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填写抵押合同约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可以附图表。

B1213 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

填写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B1214 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

填写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B1215 最高债权确定事实和数额

填写债权确定的原因及事实,同时注明所确定的债权金额。如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等。

B1216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填写依法向不动产权利人或申请人颁发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号。

B1217 登记时间

使用电子登记簿的,以登簿人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点击确认之时为准;使用纸质登记簿的,应当以登簿人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签名(章)之时为准。

B1218 登簿人

由登簿人员签名确认。

B1219 注销抵押登记信息

1 注销抵押业务号。填写注销抵押登记受理号; 2 注销抵押原因。填写注销抵押的原因; 3 注销时间。填写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时间; 4 登簿人。由注销抵押登记的登簿人签名。

B1220 附记

记载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需进一步说明的事项。

B.13 预告登记信息

B.13.1 指标及其填写规范

B1301 不动产单元号

填写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有关技术规定编制的不动产单元号。

B1302 房地坐落

填写预告登记的房屋坐落。一般应包括街道名称或路名、门牌号、幢号、

楼层号、房号等。

B1303 业务号

填写业务受理的收件编号。

B1304 权利人

填写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的购买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B1305 证件种类

填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

1 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

2 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 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

4 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

5 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B1306 证件号

填写权利人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B1307 义务人、证件种类、证件号

填写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的出售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的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

B1308 预告登记种类

填写预告登记的种类,包括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其他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其他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等。

B1309 登记原因

填写买卖、设定抵押等预告登记的原因。

B1310 房地信息

预购的期房办理预告登记时,需要按照购房合同填写相应的不动产坐落、土地权利人、规划用途、房屋性质、所在层/总层数、建筑面积信息。

B1310 取得价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

填写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的转让价格或者抵押合同中的被担保主债权数额。

B1311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填写依法向不动产权利人或申请人颁发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号。

B1312 登记时间

使用电子登记簿的,以登簿人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点击确认之时为准;使用纸质登记簿的,应当以登簿人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签名(章)之时为准。

B1313 登簿人

由登簿人员签名确认。

B1314 附记

可以记载“预转现”以及其他需进一步说明的情况。

B.14 异议登记信息

B.14.1 指标及其填写规范

B1401 不动产单元号

填写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有关技术规定编制的不动产单元号。

B1402 业务号

填写业务受理的收件编号。

B1403 申请人

填写申请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名称。

B1404 证件种类

填写利害关系人身份证件的种类。

1 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等;

2 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 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

4 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

5 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B1405 证件号

填写利害关系人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B1406 异议事项

填写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

B1407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填写依法向不动产权利人或申请人颁发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号。

B1408 登记时间

使用电子登记簿的,以登簿人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点击确认之时为准;使用纸质登记簿的,应当以登簿人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签名(章)之时为准。

B1409 登簿人

由登簿人员签名确认。

B1410 注销异议登记信息

1 注销异议业务号。填写注销异议登记受理号; 2 注销异议原因。填写注销异议的具体原因;

3 登记时间。填写注销异议登记的时间; 4 登簿人。由注销异议登记的登簿人签名。

B1411 附记

记载异议登记、注销异议登记需进一步说明的事项。

B.15 查封登记信息

B.15.1 指标及其填写规范

B1501 不动产单元号

填写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有关技术规定编制的不动产单元号。

B1502 业务号

填写业务受理的收件编号。

B1503 查封机关

填写依法对不动产实施查封等限制措施的国家有权机关名称,如××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B1504 查封类型

填写查封、轮候查封、预查封、轮候预查封等。

B1505 查封文件

填写查封机关依法作出查封等限制措施的文件。

B1506 查封文号

填写查封机关依法作出查封等限制措施的文件文号。

B1507 查封期限

填写查封文件上填写的限制措施的起止日期。查封文件填写的限制措施的起始日期一般与查封时间一致。

B1508 查封范围

填写查封文件中对不动产单元的查封范围,可附图表。

B1509 登记时间

使用电子登记簿的,以登簿人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点击确认之时为准;使用纸质登记簿的,应当以登簿人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签名(章)之时为准。

B1510 登簿人

由登簿人员签名确认。

B1511 注销查封登记信息

1 解封机关。填写依法对不动产权利解除查封等限制措施的国家机关名称;

2 解封文件。填写查封机关依法解除限制措施的文件名称; 3 解封文号。填写查封机关依法解除限制措施的文件文号; 4 登记时间。填写注销查封登记的时间; 5 登簿人。由注销异议登记的登簿人签名。

B1512 附记

记载查封登记、注销查封登记需进一步说明的事项。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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