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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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一. 总则

本细则依据通化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办公室与吉林省第二松花江防汛机动抢险队通化县项目部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和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堤防施工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以及其他有关现行行业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

二. 监理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 2、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检验与签证。 3、监理员协助实施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工作。

4、检测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抽检工作。 三. 施工单位的责任

1、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建筑材料的采购合同、出厂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水泥等材料的28天龄期强度必须在龄期到时后4天内补报)。

2、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建立检测实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土工合成材料、止水材料、砂石骨料、石料、土料等建筑材料和用于工程施工的水泥砂浆、混凝土等半成品材料(统称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取样试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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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和监理文件的有关要求将试验成果的原始报告送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和核备。

3、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监理合同规定或项目法人要求对工程各项材料进行抽查试验、施工单位应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提供监理抽检试验用的各种材料和试件,必要时将现场实验室提供给监理工程师使用和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项取样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取样和试验过程提供方便。

4、施工单位计划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前14天提出申请报告,报送项目监理部批准。报告须附有代用材料的供货情况说明、出厂合格证、出厂和自检试验报告。项目监理部在认定其不影响工程实施质量、且与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协商并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后可批准予以采用。

5、施工单位应对提供使用的所有建筑材料负全部责任。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和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运离工地,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合同责任。

6、施工单位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的质量自检试验和办理实验室计量认证而造成堤防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延误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四、申报签证程序

1、建筑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应按承建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将拟选择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使用计划,一并报监理工程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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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与生产厂家签订合同或协议书后,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采购合同或协议以便核查,并确保整个工程施工货源的统一和材料性能的稳定。

2、在建筑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自检检测试验,并按附表格式向项目监理部报送《进场材料报验单》。

3、钢筋的机械性能试验如有某个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另取两倍数量的事件,对不符合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还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即为不合格。

4、《进场材料报验单》按一式四份报送。项目监理部在接到申报后7天内完成认证检查,并在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项目监理部完成认证手续后,返回施工单位质检部门两份以作为单位、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施工基础资料及质量评定依据和以后验收时的备查资料。

5、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情况可随时进行抽检。抽检数量控制在施工单位自检数量10%。

五. 质量检验程序

1、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

(1)钢筋,生产厂家应有生产许可证,每批应有出厂日期、生产合格证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钢筋在使用前,按同品种、同等级、同一截面尺寸、同炉号、同厂家生产每60 t为一批(不足60t的按一批对待)验收,每批至少取样一组。做拉力试验和冷弯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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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钢筋的焊接方法应符合有规规程规范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使用的不同品种、钢号、直径的钢筋之间焊接均需至少进行一组焊接强度试验(3根)和进行焊接缝外观检查。

(4)钢筋的代换必须符合合同文件、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5)钢号不明的刚材,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使用,对钢号不明的钢筋进行试验,其抽样组数不得少于6组。

2、水泥

(1)水泥的生产厂家应具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运至施工工地的每个批号的水泥,均需有出厂合格证(含出厂日期)和厂家的质量检验报告单(28天强度可补报)。

(2)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自检试验。按同厂家、同品质、同编号、同生产日期,每200~400t为一批(不足200t按一批对待)验收,每批至少取样一次,做强度(3天、28天)、安定性、凝结时间和细度试验。监理工程师若发现有与规范要求不符合的水泥,则要求施工单位从工地运走。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时,应做复检试验,并按试验结果决定是否使用。

3砂、石骨料。砂、石骨料的品质应满足施工承建合同中技术规范、设计要求。施工单位按每500m3取一组砂样和一组碎石或卵石样进行自检试验,自检试验项目按砂石骨料质量评定表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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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护岸石料或砌体石料。施工单位应定期定量对石料的尺寸、强度、软化系数和比重进行自检试验。对砌体用石,还必须要求石块有一面的表面比较平整。

5土堤填筑。本堤防填料是砂卵石,每层碾压厚度50cm,按100~150 m3进行一组土样自检试验。

6外加剂

1)外加剂生产厂家应具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等,每批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使用说明。

2)当储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重新进行质量鉴定。为此,施工单位没2和月必须提交一次生产合格证,以证明其材料特性与原来的相同。

3)外加剂用量应根据配合比的试验及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使用。

(6)水泥砂浆、混凝土。水泥砂浆、混凝土等的配合比和强度等级必须符合施工承建合同中技术规范的要求,泥浆和水泥浆的浆液比重在每次配制浆液时均至少测一次,水泥砂浆,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体等按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搅合料每100m3进行一组(3个试件)混凝土强度自检试验。混凝土预制件成品应按100m3进行一组(3个样)自检强度试验。不足100m3的也取一组(3个试件)进行。

六、材料的运输、储存与管理。

1、运至施工工地的钢筋及型材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堆存,立牌标识,不得混杂。在运输,储存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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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避免锈蚀和污染。钢筋宜堆置在仓库(棚)内,露天堆置时应垫高并遮盖。

2、水泥及外加剂

(1)水泥、外加剂在往工地运输过程中需要有良好密封设施的运输设备,要确保材料在运到施工工地时不受潮和不受其他杂物污染。

(2)不同品种、标号及厂家的水泥、外加剂应分别储存,不得混杂。应立刻存放在干燥、密闭、具有良好排水和通风的地方,以免受潮。堆放地点应设防潮层,距地面和边墙至少30cm.,水泥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包。

3、为了保证使用的水泥、外加剂有良好的质量,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上应;

(1)先用存放时间较长的水泥、外加剂。

(2)袋装水泥储运期超过3个月不得再用于主体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除非有试验证明其质量仍然可靠,并事先获得项目监理部批准。

4、其他

(1)混凝土材料、混凝土拌合物、砂石料和止水材料以及金属材料等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频率及控制标准等均应按工程承建合同、设计技术要求、有关规定规程、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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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工程师为材料检验所进行的批准、审核、检查与认证等,并不能减免工程施工单位所应承担的合格责任。

七、工程合同计量与支付 1.目的

为使合同投资目标得到有效控制,规范合同计量与支付程序,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编制本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

(1)堤防工程中的土(石)方开挖和填筑工程、堤身及堤基防渗工程、护坡工程等,

2.适用范围

(1)堤防工程中的土(石)方开挖和填筑工程、堤身及堤基防渗工程、防护工程等。

(2)合同计量与支付签证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进行。 3.监理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合同工程总投资控制,负责组织实施本工程合同支付,并终止签发合同工程支付签证单。

(2)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量,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支付申请。

(3)监理员负责预审施工单位申请的工程量和协助相关项目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量计量复合。

4.合同工程计量及支付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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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施工承建合同及其他有效的合同组成文件。 (2)经项目监理部签发的工程施工详图、技术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及其他有效设计文件。

(3)国家及部门颁发的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中关于工程量计量的规定、

(4)经项目法人或项目监理部确认并有文字依据的有关工程量与量测图件等资料。

(5)只有按有效设计文件施工完成、工程量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度量支付,并按合同规定程序和监理文件要求进行的已完成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才能列入支付计量与合同支付申报。

(6)工程质量的认证,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技术规范、SLDJ249.1—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水工建筑工程)》(试行)、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和SL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检验规程》(试行)等进行。

5.工程项目计量与支付控制 (1)土石方开挖工程

1)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清理、清理物运输和堆放以及为环境保护所进行的施工准备与辅助工程等的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只计工程量但不单独进行支付。

2)利用开挖料做永久或临时工程填料材料,其开挖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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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工程施工所需要,或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必须设置为施工服务的临时性排水、供水、供电、供风等附属工程及其运行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不另外进行支付计量。

4)在施工期间,直至最终通过合同完(俊)工验收,如果沿开挖边线发生滑坡或塌方,,施工单位应对残渣进行清除并对边坡进行处理。如果产生这类滑坡、塌方原因不是因施工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的,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可进行计量与支付。

5)按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施工超挖、超填量及其施工附加工程所增加的费用已包括在相应项目的单价中,只计工程量但不另行支付。

6)土石方开挖工程项目按开挖自然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量(m3)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2)混凝土工程

1)混凝土浇筑所必须的模板及其支撑的制作、安装、涂刷、拆除、维修,以及为立模和混凝土浇筑全部工序所必须的人工、材料、设备、辅助作业与施工准备等全部费用,已包括在混凝土单价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2)混凝土浇筑计量根据施工详图或设计确定的建筑物或构件体积按不同部位和设计标号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方量(m3)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凡面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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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0.05m2或体积大于0.05 m3的埋设件和孔洞等所占的体积应应予以从计量工程量扣除。

3)混凝土原材料储备、配合比选定、拌合和、运输、浇筑、修补、修饰、保护、养护、必须的温控、试验与质量检验等所有施工作业所需的全部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用,以及所有辅助作业费用,已包括在相应部位混凝土的单价中,不另行进行支付计量。

4)施工单位为施工需要而增加的混凝土工程量,或因施工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造成的超挖所增加的回填土工程量,只计量但均不另进行支付。

5)混凝土工程按浇筑完成的有效工程量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量(m3)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3)浆砌石、干砌石、现浇筑混凝土板护坡工程

1)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的结构尺寸,以立方米(m3)或平方米(m2)为单位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工程量(m3或m2)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2)该项目的单价已包括施工准备、砌筑、养护、修饰、质量检测及其辅助作业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一切费用。

(5)土石方填筑工程

1)填筑料的开采、加工、装卸、运输中转、填筑、压实、坡面形象,以及为施工进行必要的施工准备,现场生产性试验、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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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施工测量等全部作业的工人、设备和材料等费用,已包括在工程各部位的土石方填筑单价中,不另外进行支付与计量。

2)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土石方填筑需预留沉降量而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各部位的土石方填筑单价中,不另外进行支付与计量。

3)经施工单位质检人员或监理工程师检查不合格而指令令予以舍弃或返工挖出的不合格填筑不予进行计量。

4)土石方填筑料场开挖或开采结束后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或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的料场清理的费用,已包括在土石方填筑的单价中,不另行支付计量。

5)土石方填筑按达到质量检验标准的压实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量(m3)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小数。

6.合同支付工程量计量的量测控制

(1)投标书工程量报价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合同支付结果的工程量。施工单位申报支付结算的工程量,应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符合支付计量要求的已完工程量,按合同工程量报价单中的支付分类单价,按单位、分部、单元工程分类进行量测与度量。

(2)施工单位对某项工程(或部位)进行支付工程量量测时,应在量测前向项目监理部递交验收量测方法和实施措施,经项目监理部审查同意后,即可进行工程量量测工作。项目监理部届时将派出监理量测或计量工程师参加和监督量测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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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工程师要求对收方工程任何部位进行补充或对照量测时,施工单位应立即派出代表和测量人员按要求进行测量,并及时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测量成果资料。

如果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指定时间和要求派出上述代表和测量人员,则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量测成果被视为对该部分工程合同支付工程量的正确量测,除非施工单位在被知量测成果后3天内,向项目监理部提出书面复查、复测申请,并被总监理工程师接受。

(4)土石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对该区域的地形进行复测。监理部将派出监理测量或计量工程师参加和监督测量工作的进行,测量工作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将测量成果及时报项目监理部,以便项目监理部进行复核。

土石方开挖的合同支付工程量,按施工详图或经设计调整最终确认的开挖线(或坡面线),以自然方量(m3)为单位进行量测和计量。

(5)土石方填筑支付工程量,应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随着进度根据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按不同高程,不同部位、不同土料的填筑面积经过施工期间压实及自然沉降后的压实方进行量测。记录和绘制草图计算,并将测量成果报项目监理部核备,并以土方填筑完成后的测量计算方量(按设计的建筑物轮廓线尺寸)为准。所有为合同支付所进行的量测与度量(包括计算书测图等)成果,都必须事先报经项目监理部认可。

(7)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合同支付计量以有效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已完工工程项目的构筑物边线,按净值计量与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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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支付申报控制

(1)项目监理部只承认工程施工中的合格的工程量,并据此以合同工程量报价单分类、分项进行支付计量结算。

(2)施工单位应于当月25日前,向监理部递交合同支付结算申请报告(或报表)。

(3)项目监理部只接受符合下述条件的工程量合同支付申请。 1)当月完成,或当月以前完成尚未进行结算的。

2)属于计量范围,工程施工承建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支付结算的。 3)有相应的开工令、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属于某分部或单位工程最后一个单元工程者,尚必须同时具备该分部或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等完整的监理认证文件的。

4)由监理确认签证的合同索赔支付。

(4)施工单位向监理部递交的合同支付申请(或报表),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支付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名称及其编码。

2)施工作业时段及设计文件文图号。

3)申请支付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婷(返)工或违规警告记录,以及施工过程说明。

4)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支付工程量确认签证。

5)必须进行施工地质测绘(或编录)工作的工程项目,还必须同时提供地质测绘(或编录)工作已经完成的认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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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认为施工单位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引起合同支付审签的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6)项目监理部对施工单位递交的合同支付申请的签证意见,包括以下3种。

1)全部申报工程量准予结算。 2)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暂缓结算。 3)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不予结算。

(7)对于暂缓结算或不予结算的工程量,在接到监理部的审签意见后的7天内,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可书面提请总监理工程师重新予以确认,也可在下次支付申报中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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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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