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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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

附件部分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

二○○九年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服务类采购项目附件部分

附件一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采购文件中所述服务的招标投标。 2. 定义:

2.1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受采购单位的委托具体组织采购活动(采购内容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2.2 “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项目具体采购单位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2.3 “采购服务”是指采购文件中所述服务。

2.4 “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采购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

2.5 “投标人”指按采购文件规定取得采购文件并参加采购活动投标的供应商。 3.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服务或经营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如果投标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则须持有相应的许可证)。 3.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沈阳市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 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向采购单位提供满意的、证明所有服务来源的文件,并提供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证明。

3.4 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 能够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3.7 满足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3.8 如果在招标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格式见附表),明确约定联合体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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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集中采购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 服务及伴随服务

投标人除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服务外,还应提供如下伴随服务: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或提供养护、维护、维修、保养所需的工具或对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等等。以上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提交投标文件等有关费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授标时更改采购服务数量的权利

集中采购机构在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时有权根据采购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幅度内对“采购项目需求”中规定的服务数量予以变更,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7. 资金来源及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入库须知

7.1 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并使用该项资金支付采购后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款项。 7.2 参与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竞标的投标人未进入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二、采购文件

8. 采购文件构成 正文部分: 投标邀请函

第一章 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 第五章 评审方法 附件部分:

附件一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须知 附件二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附件三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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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正文部分”与“附件部分”如有不一致的地方,须以“正文部分”为准。

9. 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9.1 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将需澄清的事项及依据以书面形式函告集中采购机构。

9.2 集中采购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发布更正公告。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9.3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具体情况,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变更时间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9.4 所有投标人(尤其是从网站自行下载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均有义务定期登陆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网站获取相关信息,集中采购机构发布在上述网站的更正公告和变更公告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且已为各投标人知悉,请各投标人密切关注。

三、投标文件

10. 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0.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数据或资料,但是必须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否则视同未提供该数据或资料。 10.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采购文件有特殊规定外,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 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

11.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要求,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1.2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资格性审查材料的复印件应是清晰可辨的。 11.3 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若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数据不详,或提供了虚假数据,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1.4 投标人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以A4纸大小为标准装订成册(禁止使用活页式)并自编目录及页码。除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页都要在右下角编制页码,如有资格证明文件或宣传资料彩页等材料而无法编制页码的,可用不退色的墨水笔按顺序填写,但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而被视为无效投标等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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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12. 投标文件的构成

12.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可由(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组成: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服务价格明细表 (4)服务指标响应表

(5)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例如:

①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按规定时间通过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当年年检,能够清晰反映企业法人的年检情况与经营范围)

②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 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④ 经审计的具备法律效力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 自开标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任意一期依法交纳税收或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

⑥ 投标人通过的质量体系、环保体系、职业健康体系或其他体系的认证证书等 (6)投标服务证明文件,例如:

① 服务/经营许可证(投标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必须提供) ② 服务操作程序 ③ 关键人员简历表 ④ 近年内投标服务的业绩 (7)服务承诺书

(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数据和材料

12.2 开标前集中采购机构不再另行安排资格预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由评审小组负责,若投标人不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2.3 资格审查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并注明“只限本次投标使用,再次复印无效”等类似字样。

13. 投标文件格式

13.1 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采购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否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文件已提供有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由投标人自行拟定。

13.2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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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按格式填写、签署、盖章,不得自行增减内容。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服务价格明细表中的“合计(总价)”保持一致。

13.4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服务价格明细表,说明所提供的服务的简介、来源、数量和价格。

13.5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服务指标响应表。服务指标响应表是评审的重要依据,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应与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要求逐项对应填列,并将偏离情况在偏离栏中列出。

14. 投标报价

14.1 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投标价格应为折扣后服务价格、购买服务需交纳的所有税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14.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服务价格明细表的内容填写服务的单价、总价、投标报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

14.3 开标一览表中标明的价格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4.4 集中采购机构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报价。

14.5 对于可能有配件、耗材、选件和特殊工具的服务,还应填报投标设备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的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凡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5.2 投标人必须准确填写投标保证金汇出(交纳)人的名称及账号,集中采购机构只按汇出(交纳)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投标保证金。

15.3 投标保证金汇出(交纳)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15.4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至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联系电话:024-22873388、22896680)。 15.5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虽已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5.6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凭未成交供应商提交的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凭成交供应商提交的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成交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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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的投标保证金。

15.7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资格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者与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谋取成交资格的;

(4)投标人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以牟取成交资格的;

(5)成交后,成交供应商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成交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7)成交后,成交供应商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

(8)成交后,成交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9)投标人的其他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不利后果的行为。 16. 投标有效期

16.1 在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有效期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6.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集中采购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此时,按本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集中采购机构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种数据及资料(本须知第12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17.2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规定数量的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的标明“正本”或“副本”。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则以“正本”为准。

17.3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17.4 投标人名称应填写全称,不允许只填写简称。

17.5 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7.6 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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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单独密封,且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合同、资质证书等证件原件或样品,应单独包封并注明其内容,以便评审小组查阅后退回投标人。

(2)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如光盘等一次性介质,则该介质必须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投标文件正本封装在一个包封中。

(3)如果投标人将要求单独包封的证件原件或样品与投标文件装订在一起,则视同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而不予退回。

18.2 包封的封装处应:

(1)注明下列识别标志: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和“北京时间××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具体时间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2)加盖投标人公章。

18.3 如果投标人未按第18.2条要求密封和标记,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错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投标文件,集中采购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9. 投标截止时间

19.1 投标人必须在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9.2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投标截止时间的约束。

19.3 投标人在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1)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的; (2)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密封的;

(3)(仅适用于谈判采购方式)未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 20.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盖章。

20.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 递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

20.4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即从开标之时起),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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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20.5 自投标截止时间始,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止,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除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外,还将受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做出的处理。

五、开标与评审

21. 开标

21.1 (仅适用于谈判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按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采购单位、投标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谈判采购会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参加,并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1.1 (仅适用于询价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按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采购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询价采购会议。

21.2 开标时,投标报价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2. 评审小组的组成

22.1 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建评审小组并组织评审工作。

22.2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审小组,已经进入的必须退出。 22.3 评审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按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人数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独立履行评审职责。

22.4 除特殊情况外,评审小组将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监督下从沈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23. 投标文件的初审

23.1 符合性审查。评审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符合性审查条款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23.2 资格性审查。评审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供审查,投标人应在评审小组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投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资格性审查条款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23.3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采购文件的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所谓重大偏离是指投标服务的内容、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采购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单位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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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3.4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审小组将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而且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3.5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3.6 评审小组审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3.7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

(2)(仅适用于谈判采购方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参加谈判会议的;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的;

(4)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的,或者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5)投标文件的完成期限不满足采购文件规定完成期限的; (6)投标文件未标明完成地点的;

(7)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未按规定装订成册并自编目录与页码的; (8)投标文件附有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存在辽财采[2008]88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的。 23.8 投标文件中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列规则修正: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按上述规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审价格,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按上述规则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在评审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4.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对投标价格或其他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 25. 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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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评审小组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和资格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办法。

(仅适用于谈判采购方式)谈判小组将与通过初审的投标人分别进行背靠背的谈判。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投标人无论对服务承诺或最后报价有无补充或修改,都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投标报价以投标人进行的最后一次谈判报价为准。根据投标报价和项目评审情况,谈判可能只进行一次,但不排除再次竞争的可能性。

25.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按以下规则进行评审:

(1)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方法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2)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须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作为成交供应商。如果评审小组认为排在最前面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某些明细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审小组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成交资格,按顺序确定排在其后第一位的投标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25.3 按上述评审方法确定的符合成交条件的投标人如果有2个或2个以上,则以技术优劣确定成交供应商;技术相同的,由评审小组投票确定成交供应商。

25.4 评审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评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26. 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26.1 开标之后,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6.2 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方面向评审小组、采购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授予政府采购合同

27. 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标准

除本须知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评审小组将把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有良好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能力和服务承诺且符合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规定的成交供应商。

28. 资格后审

28.1 采购单位有权通过资格后审,采取寻求外部证据的方式对投标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即投标人的财务和技术状况、资格、信誉等)以及其他有必要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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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做进一步的审查。

28.2 审查将采取实地考察、抽样检验、审查投标文件原件(如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原件,经营业绩、合同原件等)以及采购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和内容。

29. 集中采购机构宣布废标的权利

29.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2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和在评审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均按《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和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30. 成交通知书

30.1 在评审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予以公告,成交供应商见此公告后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至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处(联系电话:024-22896661、22896637)领取成交通知书。

30.2 该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重要依据,是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集中采购机构、成交供应商和采购单位具有法律效力。集中采购机构无故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故放弃成交资格或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30.3 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资格,也不得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将按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

31.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1.1 (仅适用于谈判采购方式)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持成交通知书和已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有效证明至集中采购机构合同监管处(联系电话:024-22896627、22896645)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1.1 (仅适用于询价采购方式)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持成交通知书至集中采购机构合同监管处(联系电话:024-22896627、22896645)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不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等要求签订或拒签政府采购合同,则按成交供应商违约处理。如果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资格将授予排名次低的投标人或重新组织采购。

31.3 采购文件(含澄清、补遗、修改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将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做实质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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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仅适用于谈判采购方式)履约保证金

32.1 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5日内,按照规定比例(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至集中采购机构财务部门(联系电话:024-22873388、22896680)交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没收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

32.2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并经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由具体项目决定)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2.3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采购单位因成交供应商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33. 履约验收

33.1 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约,并积极配合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验收工作,具体验收要求请详阅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规范”。 33.2 对于如网络、综合布线、监控、软件开发、办公家具、专用设备等类型项目须通过指定的经过国家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检验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4. 询问和质疑

34.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34.2 如果投标人认为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4.3 质疑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34.4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单位暂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5. 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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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 术语的定义

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政府采购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委托和受托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受托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委托方应支付给受托方的货币数量。

(3)“服务”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

(4)“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

(5)“合同专用条款”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委托方”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购买服务的单位。

(7)“受托方”是指通过采购确定的提供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四章“采购项目需求”中所述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8)“现场”是指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

(9)“验收”是指委托、受托双方和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确认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活动。

(10)“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1)“检验”是指委托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受托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2)“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1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是指委托方或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受托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4)“第三方”是指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5)“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6)“采购文件”是指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本。

(17)“投标文件”是指受托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递交并最终被评审小组接受的投标文本。

2. 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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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述的“来源地”是指提供服务的来源地。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受托方的国籍。

3. 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

3.1 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2 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指标响应表一致。

4. 知识产权

受托方应保证,委托方在其接受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受托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 完成方式

受托方应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服务。

6. 付款

6.1 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 在受托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将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7. 附带(伴随)服务

7.1 附带(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委托方不再单独地进行支付。 7.2 附带(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实施或监督所供服务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 (2)提供服务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服务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服务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受托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受托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服务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委托方人员进行培训。

8. 质量保证期

8.1 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规定。 8.2 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则以受托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服务承诺为准。如果在上述文件的规定中有不一致之处,则以对委托方最有利的为准。

9. 质量保证

9.1 受托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受托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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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9.2 受托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限内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在服务最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在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8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受托方应对其交付的服务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3 根据委托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服务的质量或性能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是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委托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受托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

9.4 如果受托方在收到通知后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委托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受托方承担。

10. 检验和验收

10.1 完成服务后,委托方或集中采购机构(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字。“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

10.2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服务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的要求,委托方可以拒绝接受该服务,受托方应更换被拒绝的服务,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维修以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的要求。

10.3 由委托方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规范》规定组织对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托方承担。

11. 索赔

11.1 如果服务的质量、数量、性能等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委托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受托方提出索赔。

11.2 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验收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受托方对委托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1.3 如果受托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委托方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受托方接受。如受托方未能在委托方提出的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委托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第11.2条确定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委托方将从受托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受托方的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2. 受托方履约延误和误期赔偿

12.1 如受托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提供服务,委托方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12.2 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如果受托方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政府采购合同,酌情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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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提供服务时间。

12.3 除本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外,如果受托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委托方可要求受托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委托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13. 不可抗力

13.1 尽管有本合同条款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如果受托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受托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受托方的合同款项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托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受托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托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委托方。除委托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受托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达成协议。

13.4 不可抗力使政府采购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政府采购合同不能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终止。

14. 税费

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5. 争议的解决

15.1 政府采购合同实施或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日起15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向委托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者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3 仲裁(或诉讼)费用除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5.4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政府采购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6. 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6.1 在受托方违约的情况下,委托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向受托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同时保留向受托方追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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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如果在委托方根据本合同条款第16.1条规定,终止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提供的服务类似的服务,受托方应承担委托方购买类似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受托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7. 破产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如果受托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委托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提出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而不给受托方补偿。该政府采购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委托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 转让和分包

18.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擅自转让或分包。

18.2 经委托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可以将政府采购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终止受托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受托方共同对委托方连带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9. 合同修改

委托方和受托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0. 通知

政府采购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规定的对方地址。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21. 适用法律

政府采购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2. 合同生效

22.1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委托和受托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2.2 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具同等法律效力。委托和受托双方、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各执一份。

23. 补充条款

如需修改或补充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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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以实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准)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委托方名称) (以下简称委托方)和 (受托方名称) (以下简称受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 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 ); 2. 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3.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 成交通知书。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服务价格明细表)中所列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五、付款条件、完成时间和完成地点

本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的付款条件、完成时间和完成地点以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为准。

六、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政府采购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委托和受托双方、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各执一份。

签约方:

委托方(公章): 受托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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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主办方:(即投标人) 联合体成员方:

(如果联合体成员多可按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各方经协商,就响应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 (招标项目编号)项目联合进行投标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各方一致决定,以 (单位名称)为主办方进行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文件。

2. 在本次投标过程中,主办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发包单位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响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如果中标并签订合同,则联合投标各方将共同履行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发包单位所负有的全部义务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3. 联合投标各成员方保证对主办方为完成本次招标项目提供全面的支持。 4. 本次联合投标中:(如果联合体成员多可按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1)主办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具体内容由上述几方自行确认) (2)成员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具体内容由上述几方自行确认) 5. 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具体内容由上述几方自行确认) 6. 本协议提交集中采购机构后,联合投标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7. 本协议一式 份,签约各方各持一份,交集中采购机构一份。

联合体主办方(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年 月 日 联合体成员方(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年 月 日 如果联合体成员多可按甲、乙、丙、丁?序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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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ds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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