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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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资料:

一、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2007年11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8年3月5日起实施)

2007年11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2008年3月5日“学雷锋日”正式施行,并把学“雷锋日”改为“浙江省志愿者日”。从此,浙江省志愿者有了自己的节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专门从事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以自身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由志愿者实施的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共青团组织承担。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精神,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每年三月五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八条 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志愿者协会提出申请,成为志愿者协会的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和健全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制度,制定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措施;

(二)制定志愿服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培训、考核、管理、表彰,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和理念教育;

(四)根据志愿者要求,开具志愿服务绩效证明;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 (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志愿者协会协助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内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招募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告志愿服务计划,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志愿者注册参加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档案,制定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三条 服务组织应当统一志愿服务标识。志愿服务标识的式样、使用及管理办法由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服务组织进行重大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提前十五天将志愿服务计划报同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并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志愿服务活动情况报同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查。 第三章 志 愿 者

第十五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后,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所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五)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六)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和培训;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标识;

(七)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帮老助弱、帮孤助残、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科普宣传,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可以订立志愿服务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告知有关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给予答复。

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根据服务项目需要,对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项服务培训,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识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或者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等保障。

第二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包括下列来源: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社会捐赠或者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志愿者的监督。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资助的财产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

捐赠者和资助者依法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招考公务员或者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对志愿服务有贡献的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把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范围,并将青少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大专院校和中学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并将其纳入社会实践课或者综合实践活动课。

第二十八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对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服务组织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服务对象的过错,或者其他原因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依法获得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十一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志愿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志愿者追偿。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名义、志愿服务标识进行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公安、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到省外、境外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5日起施行。

二、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出于本人自愿,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 (一) 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二) 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 市和各区、县(市)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各级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是同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成立后,应当到所在地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由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如下: (一) 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 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与考核; (三) 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 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 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六) 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 (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第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自行或联合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志愿服务计划。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照志愿服务计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计划应当包括志愿者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必要事项。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将志愿服务计划报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并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三十天内,将志愿服务活动情况报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查。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在进行志愿服务计划备案时,发现该计划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当立即通知志愿服务组织修改后,再予以备案。

第九条 为提高志愿服务工作质量,保障志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专门服务的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发给志愿者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者标志。 有关证、册、标志的式样、制作、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 (二) 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三) 参与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对其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 参与志愿服务计划的拟定、设计、执行及评估,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完整信息; (五) 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 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七) 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八) 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九) 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 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 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四) 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 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 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 (七) 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的重点是社会公益活动和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等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必要时,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就服务内容及要求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服务申请。 志愿服务组织有权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予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为参加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所必需的专项服务培训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人身受到伤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志愿者因升学、就业等原因需要志愿服务证明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发给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 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格式,由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总时数累计达四百小时以上的,可以凭志愿服务绩效证明向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申请核发志愿服务荣誉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志愿服务成绩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收公务员、招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

第二十二条 新闻媒体应当经常开展有关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组成。 工作经费应当专款用于志愿服务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宗旨和服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在提供志愿服务时因故意或过失给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商业或非法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5日起施行。

三、《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赛会志愿者

知识读本》

下载地址:http://www.zj2011.cn/cyh/zyz/index.shtml(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志愿者行动网)学习材料栏

四、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章程

(2011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全称为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青协”)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下,接受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的志愿组织。具有严格的组织性、纪律性和团体精神。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奉献真情,弘扬新风”,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协会会员出于本人自愿,经组织安排,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

第四条 本会为杭州市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接受相关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遵照国家相关法律以及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相关规定开展活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 会员

第一条 凡具有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承认本章程,热心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能够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部门,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的学生,经本人报名申请,填写本协会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第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接受培训;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 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条 会员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经青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受学院有关部门或分院通报批评或以上处分的; (二)学期课程经补考不及格的; (三)志愿服务时损坏协会、学院形象的; (四)违反青协其他规定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全体成员组成,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每学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大会的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民主表决方式。

第二条 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方针政策和任务;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四)讨论、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五)监督本协会的财务活动; (六) 决定本协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计划、任务和总结。 (四)选举正副会长和决定各部门的负责人;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本会工作; (六)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七)聘请协会顾问、指导老师。

第五条 理事会下设十个部门:秘书部、办公室、义教部、献血部、DO嘟部、组织部、外联部、文娱部、宣传部、网络摄影部。

第六条 理事会具体人员架构如下:

会长1名,副会长2名

秘书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干事若干 办公室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干事若干 组织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干事若干 文娱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干事若干 外联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干事若干 宣传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干事若干

网络摄影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干事若干 义教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干事若干 献血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干事若干 DO嘟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干事若干

第四章 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协会工作和活动,提高青协的整体素质,激励表扬优秀

志愿者,特制定《青年志愿者协会内部考核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应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协会内部考核制度的执行,并定期向会员公

布考核情况。

第五章 协会誓词 我志愿参加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志愿服务工作,奉行志愿者宗旨,实践志愿者精神,遵守志愿者规范,塑造志愿者形象,以我所能,服务交院,奉献社会,美我学校。

第六章 经费来源

第一条 协会经费的来源为学院专项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援助、个人的捐赠和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任何人不得侵占、私自挪用; 第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受社团联合会的

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及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协会; 第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五、青年志愿者协会财物管理制度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下简称协会)。

财务管理设置

第三条 财务管理由办公室具体经办,理事会对财务享有监督管理权,分管副会长对协会、会长负责。

第四条 办公室应设置专人专门负责财务管理,实行对账、物实行分别管理。设置协会财务总账和各类专项资金明细账。设置原始凭证以及各种单据的保管夹,分类整理和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第五条 各种财务收支两条线的登记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准确填写登记来源、时间、大小写金额、事由等明细项。所有财务报表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补填,漏填。确需更改的,需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并在更改后签章。

第六条 各种财务收支的登记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

财务收入

第七条 协会的财务收入主要的来源包括: (一)团委及其他上级组织拨款 (二)赞助收入 (三)获得奖励 (四)其他收入

财务收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 (二)实物

第八条 取得财务收入后,经手人须在一日内将所得财务收入送交办公室。办公室相关人员进行填写登记(一式两份),并将所得收入记入财务总账;需要设立明细账的专项资金,按规定设立明细账。签收单一份交财务送交人,一份留办公室作为原始凭证保管。

第九条 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均需及时向理事会汇报,并将相关数据向协会公开。

第十条 财务收入中的现金应在银行设立活期账户保管,实物应根据其性质分类进行妥善保管。

财务支出

第十一条 协会财务支出实行“量入为出”原则。做到勤俭节约,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的的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协会财务支出途径主要包括: (一)协会大型活动 (二)专项资金使用

(三)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各部门活动 (四)其他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活动 (五)志愿者表彰或奖励 财务支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 (二)实物

第十三条 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部门、个人和其他活动的资金,原则上采取先垫后报的方式,即先由活动负责人垫付资金,活动后再出具相关单据至办公室报账。

第十四条 经费预算在50元以下(包括50元)的,由各部部长签署《经费预算申请》;经费预算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包括100元)的由分管副会长签署《经费预算申请》;经费预算在100元以上的由会长签署《经费预算申请》。

第十五条 报账时需持有的单据包括:审核人签署意见的《经费预算申请》、

签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单据(发票单据需填写具体开票时间、有相关单位的财务专用公章、详细金额和项目等信息,发票抬头为“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收据需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后方予报销。

第十六条 办公室经办人员审核发票无误后,按照发票金额支付现金。同时申领人填写表格,并由申领人和办公室经办人员签章。同时将支出项目记入财务总账。

第十七条 对于报销资金超出《经费预算申请》活动预算的,活动负责人应向分管副会长解释原因,若有正当理由,经分管副会长书面批准后,方可报账;若无正当理由,超出部分由活动负责人自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若专项资金有具体财务使用要求,依据该要求执行,若无要求,参照其他资金使用方式执行。

第十九条 若在紧急情况下需使用资金,可以电话或口头取得会长同意,办公室确认无误后发放资金。但应在之后立即补办手续。

财务核查

第二十条 办公室每两周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审计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以及余额是否匹配

(二)账户登记是否真实、及时、准确和清晰

(三)原始单据是否和账户登记相符,是否有损毁;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分管副会长。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有权力和义务考察资金使用效率,并向理事会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不定时对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原则上一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末,分管副会长需在理事会例会、部长例会和全体大会上做本学期财务报告。部长例会和全体大会成员有权对财务报告提出置疑,或不通过该报告。

责任认定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的责任人包括:会长、分管副会长、办公室部长、具

体财务负责干事;各申请资金的负责人等;

第二十五条 若财务报告被置疑,理事会需根据置疑内容,由会长负责核实、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由于财务相关负责人个人原因造成的错误或损失,需该人承担赔偿责任;由非人为原因造成错误或损失,由理事会商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 财务责任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赔偿、追回款项、开除财务负责人等。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各部门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实行,原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

经费预算申请 因____________需要,______部门需要经费______元(大写:______)。望予批准! 经费具体用途:

申请人:

审核人意见: 年 月 日

六、青年志愿者协会内部考核制度

为了更好地开展协会工作和活动,提高青协的整体素质,根据《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特制定如下考核方案: (一)由办公室建立会员资料库,负责所有会员考核情况;

(二)各会员增减分由会员所在各部门负责人上报,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实行,重要增减分(10分以上)须经副会长、会长审核; (三)会员评分制度如下: 1.基础分为80分;

2.会员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工作认真的,视情况加2—15分,活动中担任组长,工作认真的可另加1—5分;

3.会员能积极提出对部门有益的建议,视情况加5—15分;

4.无故不签到者,每人每次扣1分;开会无故不到者,每人每次扣2分,迟到者每人每次扣1分;

5.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依处分扣5—30分;

6.活动前临时不能参加,给活动带来影响者,依照情况,每人每次扣5—15分,严重者经理事会表决可予以除名;

7.志愿服务时损坏协会、学院形象者,每人每次扣10分,严重者经理事会表决可予以除名;

8.签到时替别人代签者,依照情况,每人每次扣2—10分;

9.活动过程中丢失志愿者衣服、工作证等物品,依照情况,每人每次扣5—15分;

10.开会或签到穿拖鞋、背心等影响形象者,每人每次扣2—10分;开会不带记录本者,每人每次扣2—10分;开会过程中玩手机、聊天者每人每次扣2—10分;开会过程中出现手机铃声等影响会议者,每人每次扣2—10分; (四)会员考核分低于60分(含60分)者,经会长审核,予以除名。 (五)每学期末,根据考核情况,颁发纪念品。

(六)根据学院相关规定推荐“志愿服务先进个人”、“推优”、“优秀干事”等。 (七)本考核制度同样对各部门负责人适用。各部门负责人的扣分将计入本部门学期考核。

(八)各部门学期考核后三名的,将取消“纪念品”、“推优”等评比。

(九)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执行。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po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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