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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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医师协会章程

(2008年10月23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新乡市医师协会,英文名称Xinxiang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XMDA。

第二条 新乡市医师协会是由全市的注册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相关专业人员、团体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市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市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新乡市医师协会对县(市)医师协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是在新乡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业务主管部门是新乡市卫生局;在行业业务工作中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新乡市卫生局和新乡市民政局的领导、监督与管理,接受河南省医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新乡市健康路34号。秘书处设在市健康路34号4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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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使医师的劳动得到社会的尊重。

(三)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考核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积极探索医师队伍管理的新方法,加强医师队伍自律建设。

(四)开展对执业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五)关心和帮助农村、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

(六)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积极为会员服务,开展相关咨询服务,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

(八)开展与国内外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更好地为广大医师服务。

(九)调查了解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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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团体)会员、荣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学协会、学会工作者,可申请个人会员;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单位(团体)会员: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地方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单位(团体)会员;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可授于荣誉会员:为我市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医学专家、学者以及非医学界的知名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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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在履行退会自由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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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常务理事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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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参与本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有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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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卫生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卫生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有会长担任。因特殊原因会长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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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可代表本会签署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本会可成立“新乡市医师协会XXX医师分会”、“新乡市医师协会XXX专业委员会”等二级机构,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主管机关批准登记。二级机构为非法人代表单位,不另制定章程。二级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兼任新乡市医师协会及其他学(协)会二级机构的会长或主任委员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利息。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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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严格按照我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三十八条 本会采用中国医师协会统一会徽。

会徽图案中央是中国医师协会英文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MDA。下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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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卫生局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卫生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卫生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卫生局和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23日新乡市医师协会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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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eb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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