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死亡病例网络直报培训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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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D-10死亡病例网络直报培训班讲义 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分类合作中心

目录 第一章 临床医生如何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 1 一.死亡原因定义及证明书 ................................................ 1 二.临床医生如何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 5 三.死亡原因部分的填写要求 .............................................. 5 第二章 国际疾病分类第十次修订本(ICD-10)简介及其应用 ......................... 8 第一节 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简介 ............................... 8 一、发展史 .......................................................... 8 二、应用目的和范围 .................................................. 9 三、疾病命名和分类 .................................................. 9 四、ICD的统计特点.................................................. 10 五、ICD-10较ICD-9的一些变动说明................................... 10 第二节 ICD-10三卷书的基本结构和内容 ............................... 11 一、第一卷------类目表---------内容可分五部分(见表3-1):......... 12 二、第二卷-------指导手册/指南-------主要由五部分组成(见表3-2):. 13 三、第三卷-------字典索引------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见表3-3):....... 13 第三节 ICD-10中常用指导术语、符号与缩略语等介绍 ..................... 14 一、专业术语: ..................................................... 14 二、符号与缩略语 ................................................... 15 三、其它说明 ....................................................... 17 第四节 如何查找疾病或死因编码 ........................................ 17 一、编码查找方法及步骤: ........................................... 18 二、主导词 ......................................................... 18 三、常用主导词表 ................................................... 20 四、主导词的排列方式 ............................................... 20 五、主导词的排列顺序 ............................................... 20 六、交叉查找主导词 ................................................. 22 七 、编码练习 ...................................................... 23 第三章 确定根本死因的规则和指导 ........................................... 24 第一节 相关概念介绍 ................................................. 24 一、死亡原因 ....................................................... 24 二、根本死因的定义 ................................................. 25 三、死因链/死亡顺序 ................................................ 25 四、起始前因 ....................................................... 26 第二节 确定根本死因的规则 ............................................. 27 一、选择根本死亡原因的步骤 ......................................... 27 二、起始前因的选择规则 ............................................. 28 三.对选择规则的一些考虑 ........................................... 28 四、总原则和选择规则及举例 ......................................... 29 五、 被选择原因的修饰 .............................................. 34 六、对用于根本死因编码的注释 ....................................... 39 七、解释死亡原因记录的注释 ......................................... 52 八、确定根本死因的练习 ............................................. 66 第一章 临床医生如何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一.死亡原因定义及证明书

·根本死因的定义:

(a) 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中最早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者 (b) 造成致命损伤的那个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死因链:

(1) 慢支?肺气肿?肺心病?死亡

(2) 意外被撞?颅骨骨折?颅内损伤?死亡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

(1) 死亡原因的第Ⅰ部分: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损伤中毒等) 由(a)到(d)共4行

(d) ?(c) ?(b) ? (a) ?死亡 (2) 发病至死亡之间大概的时间间隔 (3) 死亡原因的第Ⅱ部分:其他死因

·填写举例:

(1) 慢支?肺气肿?肺心病?死亡

Ⅰ (a) 肺心病 (b) 肺气肿 (c) 慢支 Ⅱ 糖尿病,高血压

(2) 意外被撞?颅骨骨折?颅内损伤?死亡

Ⅰ (a)颅内损伤 (b)颅骨骨折 (c)行走被撞

1小时 1小时 1小时

调查记录:据家属叙述,此人因行走时意外被卡车撞倒,造成颅骨骨折及颅内损伤后死亡。

5年 10年 30年

死亡医学证明书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 编号 死 性别 1男 2女 民 族 主要职业 及工种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者 姓名 婚1 2 3 丧 偶 4离婚 文化 1大 9不详 程度 学 2 中学 3 4 9 不 详 生前 工作 单位 姻 未 已 状况 出生 婚 婚 小学 文盲或半文盲 死亡 实足 年龄 死亡 地点 1 2 3 家中或赴 医院途中 4 外地及其 他 5 不 详 日期 年 日期 年 月 日 月 日 医院 急诊室 第一联和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 住址或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第二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请填写具体病名,勿填症状体征) I(a)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_______ (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__________ (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__________ II其它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无关的其它重要情况): 死者生前上述疾病 1 2 3 4 5 乡村医院 发病到死亡的时间间隔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6 未就诊 9 其它及 不 详 5.临床 6.死后推断 9.不详 联格式 省(市) 地(市)级县(区)卫生院 最高诊断单位: 级医院 死者生前上述疾病最高诊断依据: 医院 级医院 3手术 4.临床+理化 1.尸检 2.病理 住院号 医师签名: 医疗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根本死亡原因ICD-10编码: 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背面: 统计分类号:

调 查 记 录 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 被调查者 姓 名 死因 推断 死亡医学证明书 编号 死者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死亡原因 第三死亡日期 家属姓名及 实足年龄 与死者 的关系 联系地址或 工作单位 被调查者 签名 调查者 签名 电话 号码 调查 日期 年 月 日 联 联系处 医生 签字 医疗单 位盖章 派出所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该联由户口登记机关保存 居民死亡殡葬证 编号 死者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性 民 别 族 实足年龄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第四联 家属姓名及联系处 医生 签字 医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持此证到火葬场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2.此证无医生签字/医院和派出所盖章无效。 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户籍民警盖章 死亡 原因 死亡日期 年 月 日 二.

二.临床医生如何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ICD与医务工作者的关系

·指导临床医生正确填写死因证明书 ·指导编码人员正确编码和归类 ·指导统计人员正确分析和比较 ·指导决策人员正确判断和作出决策

我国死亡登记报告的用途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用于办理有关手续 ·居民死亡法定记录文件,属于法律凭证 ·开展居民健康状况统计的原始凭据

三.死亡原因部分的填写要求 ·一般填写要求

(1) 必须由熟悉死者情况的医生填写 (2) 第Ⅰ部分按顺序填写直接死因 (3) 第Ⅱ部分按程度填写其他死因 (4) 时间间隔应尽量填写 (5) 每行只能填写一种死因

(6) 临死前的表现(衰竭、衰老)不要填写 (7) 不明确情况及症状体征尽量不要填写 (8) 优先填写更严重、更特异的疾病诊断 (9) 尽量报告疾病的分期及分型等 ·其他填写要求

(1)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类:疾病的性质、病原体、传播方式、侵害部位等; ·痢疾:病原体

·腹泻、胃肠炎:是否传染性 ·破伤风:是否严重损伤引起的

·败血症:是否产褥期、长期卧床、新生儿

或医疗原因

·病毒性肝炎:传染性、分型

(2) 肿瘤类:明确报告原发部位,尽量报告肿瘤

的形态学; ·肠道:具体部位

·子宫:区别宫颈、子宫体 ·脑瘤:尽量区别“良/恶性” ·尽量不使用“可疑”等描述 (3) 精神障碍:诊断由专业医生作出; ·自杀或意外死亡:按损伤报告

·酒精中毒:需排除酒瘾综合征、非瘾性滥

用,最常见的意外酒精中毒

(4) 循环系病:病因、性质、部位等; ·心脏病:性质、类型及其他系统的心脏病(孕

产妇、先天性)

·脑血管病:特异诊断的名称,脑血管病后遗症的影响

(5) 呼吸系病:性质、部位、病因等; ·肺炎:老人(感染性、坠积性)、新生儿(吸

入性、感染性)

·外源性呼吸系病:致病因子(尘肺、有机物、

化学物质、其他)

(6) 消化系病:性质、部位及并发症; ·溃疡:不要笼统为“上消化道” ·肝病/肝硬化:应尽量报告原因 (7) 孕产妇情况:

·孕产妇死亡: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内的妇女,因直接/间接产科原因所致的死亡。不包括因意外或偶然原因导致的死亡。

·直接产科死亡:由于妊娠状态 (妊娠、分娩和产褥期)下的产科原因(产科并发症、医疗操作问题等)而引起的一系列情况导致的死亡

·间接产科死亡:以前存在或在妊娠期新发生的妇产科以外的疾病,由于妊娠影响而加重并导致的死亡 ·孕产妇死亡中不包括: ·产科破伤风 ·产褥期精神病 ·损伤中毒

·应尽量报告更早疾病/原因的情况: ·产后出血的原因,如:胎盘滞留、凝血

缺陷

·梗阻性分娩的原因,如:胎儿的胎位不

正、母体的骨盆异常

·晚期孕产妇死亡:在妊娠终止42天以后但未满1年期间,因直接/间接产科原因所致的死亡。

·与妊娠有关的死亡: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内的妇女,不管任何原因所致的死亡。

(8) 先天异常:必须自出生即存在; ·尽量报告严重的先天异常

·一般先天异常致死,实际上是放弃治疗或

放弃喂养的后果

·先天性心脏病:应尽量报告其类型 (9) 起源于围生期的某些情况:

·围生期:自妊娠第22周(正常出生体重500

克)至出生后7天

·新生儿:自活产至出生后28天

·包括起源于围生期但在以后发病及死亡的

情况

·首先尽量报告围生儿本身的疾病,其次报告母体情况对围生儿的影响 ·按照严重程度依次报告 ·早产、窒息一般不做根本死因 ·不包括: ·新生儿破伤风 ·先天异常

·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 ·肿瘤 ·损伤中毒

(10) 诊断不明:一般不应做根本死因

·应尽量报告明确的疾病

·实在无法获得,可以在调查记录中报告其

家属的叙述 (11) 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优先报告:

·性质:骨折、损伤、烧伤、中毒... ·部位:颅内、胸、腹部、四肢... ·程度:重、中、轻

(12)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优先报告:

·性质:意外、自杀、被杀 ·类型:

·运输事故: 涉及人员、运输工具、事故

发生地点、事故方式等

·意外跌倒: 明确没有任何可能发生跌落

的疾病(循环系统疾病);如为跌倒致长期卧床也应报告

·意外窒息: 多指婴幼儿意外被床上用品

或大人身体闷死

·中毒: 应区别给错、服错或药物过量以

及正确服用的有害效应

·自杀: 尽量报告自杀的:

·形式:服毒、自缢、跳楼 ·原因:家庭、社会、经济

· 补充说明: A、报告的逻辑性

症或残留效应所引起,即使未明确提及后遗症也是如此。

(2) 早期和晚期

对某些疾病发生的死亡可以认为是由于

(1) 与性别、年龄有关的疾病

该病早期(急性)对机体的损害逐渐引起该病的晚期(慢性)并最终导致死亡。

只发生在男性/女性的疾病;

婴儿(新生儿)疾病:吸入性肺炎、窒息/早产、

C、疾病之间的联系

先天性

两个以上疾病同时在证明书中报告

5岁以下儿童疾病:腹泻、营养不良、意外 孕产妇疾病:梗阻性分娩、妊高症、产后出血

的关系。

中老年疾病:脑血管病、恶性肿瘤、心血管病

(1) 常常不作为根本死亡原因的情

况:

(2) 很不可能的顺序关系

B、疾病的阶段性

(1) 后遗症(晚期效应)

在某个疾病诊断中出现的所有如“可能”、“怀

对某些疾病或损伤在其开始后1年及

疑”、“考虑”、“估计”、“?”等叙述都将被ICD规则视

以上发生的死亡被假定为由于该情况的后遗

为确定的诊断内容而加以接受。

第二章 国际疾病分类第十次修订本(ICD-10)简介及其应用

第一节 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简介

国际疾病分类是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各成员国在卫生统计中共同采用的对疾病、损伤和中毒以及死亡原因进行统计编码的标准分类方法。 一、发展史

D、疾病报告的确定性

(2) 常常作为根本死亡原因的疾病: 时,彼此之间可能存在ICD统计上

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简称ICD) 自产生到现在已有100多年的历史(1893-),它在世界卫生组织和各成员国的关注和支持下得以不断的补充、完善,成为国际公认的卫生信息标准分类。

1900年由Jacques Bertilon主持,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死因分类修订会议。经26个国家的代表共同修订,通过了一个包含179组死因的详细分类和一个包含35组死因的简略分类,这是国际疾病分类(ICD)的第一版。此后每隔10年左右,由法国政府和世界卫生组织先后主持了10次对ICD的国家修订会议,以补充和完善ICD的内容。

1948年举行的第六次ICD国际修订会议,标志着国际生命统计和卫生统计的一个新纪元的开端。会议批准并通过了可同时用于死因分类和临床医疗、科研、教学中疾病分类的综合性类目表,明确提出使用“根本死亡原因”的概念、“国际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和确定死因规则及解释的要求,使ICD成为对疾病或死因进行分类的国际标准。

1975年举行的第九次ICD国际修订会议对ICD进行了更加深入细致的补充和修改,使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1989年国际疾病分类第十次修订版获得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

目前国际疾病分类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由参考分类(核心成员)、相关分类(与核心相关)和衍生分类(专科适用)组成的分类家族,其中以往的国际疾病分类(ICD)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分类。该家族名为国际健康分类家族(FIC)。

我国自1981年成立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分类合作中心以来,开始推广国际疾病分类第九次修订本(ICD-9),于1987年正式使用ICD-9进行疾病和死亡原因的统计分类。2002年我国正式应用ICD-10开展死因统计和疾病统计。

二、应用目的和范围

应用国际疾病分类(ICD)的目的是对不同国家或地区在不同时间收集到的死亡和疾病数据应用同一标准,进行系统的记录、分析、解释和比较,并把疾病诊断和其他健康问题转换成编码,以便于存储、检索和分析。

国际疾病分类的应用保证了不同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同时间的健康相关数据的可比性。国际疾病分类(ICD)发展至今,经过多次修订,其版本上升至第十版,可应用于健康相关的所有领域。

国际疾病分类的发展史表明死因统计是其主要应用领域。通过使用“根本死亡原因”的概念、“国际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和确定死因规则及解释,ICD-10已经成为最新的对疾病或死因进行分类的国际标准。国际疾病分类是目前死因统计的基本工具,死因统计为人群疾病防制提供基础资料,是疾病防制的基础工作之一。

此外,医疗机构内的病案统计也是国际疾病分类(ICD)的另一主要应用领域。 三、疾病命名和分类

疾病命名是对每一种观察到的疾病必须给出一个独立的标题名称,使之与其他任何不同的疾病均具有不可混淆的、明确的区别。疾病命名本身就是一种分类,是最细的疾病分类。

分类是一种常用的归纳概括方法,具有很强的认知目的性。国际疾病分类是在疾病命名的基础上,根据研究的需要对疾病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归纳和划分。研究目的不同时,分类的原则(轴心)也随之改变。

疾病的分类必须限定在有限数量的、能够包含病态情况全部范围而且相互排斥的类目内。也就是说疾病分类的目的促使疾病分类必须有利于疾病现象的统计研究,特别是具有公共卫生重要性或者频繁发生的某一特定疾病应该有它自己的特定类目,以突出其重要性,而其他相对不重要或发生频数低的疾病将归于一个意义较笼统的特定类目。每种疾病或情况都有自己的特定类目。

疾病命名确保了疾病分类的科学性,疾病分类促进疾病命名的准确性。 四、ICD的统计特点

ICD是以满足统计需要为前提的,也适用于其他领域的需要。统计的特点是搜集、记录事物所表现出的各种不同的特征数值,并对这些不同特征的数值变化、不同特征间的数量值变化关系以及质与量互变的数量界限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从而达到认识事物的现状、发展变化的原因、过程、结果、趋势以及发展变化的规律的目的。对于疾病统计,事物的特征表现为疾病分类。ICD的特点如下:

(1) 分类轴心可变,但强调以病因为主、解剖部位及其他轴心为辅的原则;

(2) 分类结构可变, 但既要包括全部的疾病和情况,又要尽量突出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的疾病; (3) 编码容量可变,但只对前三(四)位数有统一要求,扩展位数及编码不受限制;

(4) 采用多种形式的编码和符号以满足卫生统计、基础医学及临床医教研等各方面的需要; (5) 强调预防的重要性,兼顾各类国家地区及不同医学领域对ICD的要求。 五、ICD-10较ICD-9的一些变动说明

ICD-10在保持ICD-9基本内容的基础做了较大的变动。这里只介绍一些主要变动:

(1)扩大了编码容量:ICD-9由数字组成,数字范围仅为10个(0-9),容量较小。ICD-10将第一位数字改为字母,实际上就由10变为26了,也就扩大了2.6 倍容量,这为更加合理地分配有关内容及将来增加和改变留出了空间。

(2)分类的名称变动:由过去的的“国际疾病分类”改为“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为保持习惯,仍可简称“国际疾病分类”。这一改动,强调了ICD的统计目的,扩大了ICD的应用范围,有利于ICD在国际卫生统计信息的交流和比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由二卷书改为三卷书。专门将指导内容列为一卷,为第二卷,为指导手册。

(4)增加了分类章节,扩大了核心内容。全书共分21章,将原来合并在一章的“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的疾病”分别设立为“神经系统疾病”、“眼和附器疾病”及“耳和乳突疾病”章节。另外将原来的两个补充分类,“损伤和中毒的外因”及“影响健康状态和与保健机构接触的某些因素”,扩大为ICD核心分类的内容。

(5)ICD-10基本保持了ICD-9的结构框架及编码和分类原则,并对ICD分类轴心、星号系统、有关死亡的定义及对死亡和疾病进行编码的原则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

(6)与ICD-9在分类结构上的一些区别(这里只作部分介绍,以提醒曾使用过ICD-9的同志)

将一些疾病单独立,或增加或变动:如增了HIV及其造成的各类疾病,将“病毒性肝炎”扩展为一大节,将“肺结核”包括在“呼吸道结核病”中,乳房肿瘤不再有男女之分,将贫血扩展为三节等等。总之,各系统疾病基本上都有了变动,有些却仅仅是概念变动。

对损伤、中毒和外因的某些其他后果,由“先性质,后部位(ICD-9)”,变为“先部位,后性质”排列进行编码(ICD-10)。

对疾病和死亡外因,由“先事故,后人员”,改为“先人员,后事故”排列进行编码。

第二节 ICD-10三卷书的基本结构和内容

ICD-10由三卷内容组成:第一卷是编码目录,第二卷是指导手册,第三卷是索引字典。其编码的组成是字母加数字,如A00-Z99,不包括字母“U”。

第一卷的编码目录是按照多层次的兼顾医学情况性质和解剖部位的分类轴心排列的,编码类目数最多达2036。 第二卷是ICD-10的应用指导手册,包括根本死因的推断规则等。

第三卷的疾病编码是索引字典,以疾病和损伤性质的字母顺序、损伤外部原因的字母顺序以及药物和化学制剂表的字母顺序索引,可以帮助不熟悉第一卷内容的死因登记工作人员查阅编码。

从ICD-10的基本结构来看,要掌握和熟悉ICD-10的编码体系不可能是一蹴而就,需要经过一个不断的学习和实践的过程。

一、第一卷------类目表---------内容可分五部分(见表3-1): 表3-1 ICD-10第一卷的结构 内 容 数 1 前言等 2 三(四)位数类目表及内容 三位数类目表 5 四位数类(亚)目表 28 疾病编码内容 08 明确的疾病诊断编码 79 不明确的症状编码 708 损伤中毒编码内容 888 损伤中毒的性质编码 800 损伤中毒的外因编码 888 非疾病理由编码内容 928 3 肿瘤的形态学编码内容 953 4 死亡和疾病的特殊类目表 978 5 定义 982 说明:在日常使用中,最常用的还是四位数亚目,这也是国内目前要求使用的类目。一般不使用三位数类目。 第(1)部分 前言等:简介ICD及ICD-10的修订工作。 第(2)部分 三位数和四位数的类(亚)目:对ICD疾病编码(A00-R99)、损伤中毒的性质编码(S00-T98)和外因编码(V01-Y98)及非疾病理由就医情况的编码(Z00-Z99)的详细列表。 第(3)部分 肿瘤的形态学编码(M800-M998):可作为一种编码对肿瘤的形态学类型进行分类。编码的前四位数用以标明肿瘤的组织学类型,第五位数在一个斜线分隔符号之后,表示它的动态。 P981- P955- P929- M800-M998 M800-M997 P889-21章 Z00-Z99 V01-V82 P801-20章 V01-Y98 E800-E999 P709-19章 S00-T98 800-999 P709-19-20章 S00-Y98 P681-P89-6章 18章 R00-R99 780-799 P89-7章 1-17A00-Q99 001-779 1-18A00-R99 001-799 P87-9 28 P19-8P1-18 P19-9章 页 节 共21章 码 A00-Z99 001-999 ICD-10编ICD-9 第(4)部分 死亡和疾病的特殊类目表:4个死因类目表,1个疾病类目表。 第(5)部分 定义:与死因统计有关的定义,这些定义已经被世界卫生大会所通过,它们被包括在此是为了便于数据在国际间的可比性。 二、第二卷-------指导手册/指南-------主要由五部分组成(见表3-2): 本卷包括对记录和编码的指导、在该分类使用的实际问题上大量的新材料以及对分类历史背景的概括介绍。本手册还提供对ICD的基本描述、对死亡和疾病编码人员的实际指导以及对数据报告书及解释的指南。 表3-2 ICD-10第二卷的结构 内 容 1 对ICD-10的说明 2 如何使用ICD-10 3 疾病和死亡编码规则和指导 4 统计报告 5 ICD发展史 三、第三卷-------字典索引------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见表3-3): 页 数 P2-11 P12-19 P20-84 P85-95 P96-103 表3-3 ICD-10第三卷的结构 内 容 1 疾病和损伤性质的字母顺序索引 2 损伤的外部原因的字母顺序索引 3 药物和化学制剂表的字母顺序索引 页 数 P9-1124 P1125-1212 P1213-1369 编码范围 A00-T98 Z00-Z99 V01-Y98 T36-T65 X40-49 X60-69 Y10-Y19 Y40-Y59 第(1)部分 疾病和损伤性质的字母顺序索引:列出所有可分类在第一至十九章及二十一章的术语,但除外药物和其它化学物质。 第(2)部分 损伤的外部原因索引:是疾病和死亡外因的索引,并包括所有可分类在第二十章的术语,但除外药物和其他化学物质。 第(3)部分 药物和化学制剂表索引:列出各种可分类在第十九章的物质的中毒及药物有害效应的编码,及其它们在第二十章中的编码以指出中毒是属于意外的、蓄意的(自伤)、未确定的或是适当使用正确物质的有害效应。 参考文献 1.世界卫生组织 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分类合作中心 疾病和健康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1997 第三节 ICD-10中常用指导术语、符号与缩略语等介绍

学习并掌握常用指导术语、符号与缩略语重要意义:因为它们常常出现在三卷书中,掌握它们所代表的含义,可以帮助读者看懂书中内容或标识,只有掌握了这些常用指导术语、符号与缩略语,才能在编码或阅读时没有理解障碍,这就象一位驾驶员要学会交通标识符号一样。 一、专业术语:

(1)类目:指三位数编码,包括一个字母和两位数字。如C50 女性恶性肿瘤

(2)亚目:指四位数编码,包括一个字母、三位数字和一个小数点。如C50.6 乳房恶性肿瘤(腋尾部)

(3)细目:第五位和继后位数的水平常常是沿着第四位数不同的轴心划分的亚分类,也叫亚分类。如 S02.0.1 颅骨穹窿开放性骨折。

(4)三位数类目表(指表):指三位数编码表,位于ICD-10第一卷21-85页。

(5)四位数内容类目表(也是指表):指四位数编码表,位于ICD-10第一卷89-928页。

(6)残余目录(剩余目录):指含有第四位亚目标题中含有“其他”或“未特指”字样的亚目。这些类目常常是XXX.8 或.XXX.9 。如v69.8[任何]重型运输车乘员在其他特指运输事故中的损伤 v69.9[任何]重型运输车乘员在未特指运输事故中的损伤

(7)双重分类(星号*和剑号&S224;分类系统):指星号和剑号编码。剑号&S224; :剑号表明疾病的原因,可以作为根本死因,可作为统计用;星号*,疾病的临床表现, 不做根本死因或统计用。剑号和星号编码永远配对使用。全书共有83个星号。

如:麻疹并发肺炎 B05.2 &S224; J17.1* ; 风疹性脑膜炎 B06.0 &S224; G02.0* 星号*和剑号&S224;有3种表现表现形式: 1)B01.1&S224; 水痘脑炎(G05.1*) 水痘后脑炎 水痘脑脊髓炎

2)B02.2&S224; 带状疱疹累及其他神经系统 疱疹后:

膝状神经节炎(G53.0*) 多神经病(G63.0*) 三叉神经痛(G53.0*) 3)A54.8 其它淋球菌感染 淋球菌性:

腹膜炎&S224;(K67.1*) 败血症

(8)主要编码和附加编码:主要编码是针对统计目的的编码,如根本死因编码等;附加编码又称次要编码,指除主要编码外的其他任何编码。包括损伤中毒的损伤性质编码(现死亡统计以外因作为主要编码,损伤性质作为次要编码),意外中毒或服药自杀时,所用药物作为附加编码。肿瘤作为死亡原因,为主要编码,而将肿瘤的形态学编码作为次要或附加编码,如卡波西肉瘤,主编码为C46.9 , M9140/3(附加编码)

(9)合并编码或联合编码:当两个疾病诊断或者一个诊断并伴有相关的临床表现,根据规则或注释说明,重新归类到一个编码时,这个编码叫做联合编码。如慢性胆囊炎伴结石,编码为 K80.1 。

(10)形态学编码:是说明肿瘤的组织来源和动态的编码,用M加五位数字表示,如燕麦细胞M8042/3 。没有形态学编码的新生物,将不被认为是肿瘤,不分类到肿瘤章,如前列腺纤维瘤N40(前列腺增生)。

(11)肿瘤表:指ICD-10第三卷1054页肿瘤部位编码表。

(12)疾病性质分类:是指疾病的原因,临床症状的分类,还包括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的分类,这部分编码在第三卷第一部分(11-1124)的“疾病和损伤性质的字母顺序索引”中查找。疾病性质一般不能作为根本死因使用。

(13)损伤中毒外部原因分类:是指造成损伤原因或中毒的原因及物质的编码。对于损伤的外部原因的编码可在第三卷的第二部分(1125-1212页)“损伤的外部原因索引”中查找。对于中毒的外因编码可在第三卷的第三部分(1213-1369页)“药物和化学制剂表索引”中查找。 二、符号与缩略语

(1)NOS 其他未特指

NOS出现在第一卷,根据分类的轴心,表示三个方面的某一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包括:一种是指病因未特指,例如,A03.9 未特指的志贺菌病;一种是指部位没特指,如心肌梗死 I21.9 ; 第三种指临床表现未特指,如三日疟 B52.9 。

(2)NEC :不可归类在它处者。

它既出现在第一卷, 也出现在第三卷。在第一卷出现的形式是以全名称,在第三卷中是以缩略形式。NEC的含义是如果能够分类到其他编码,则不要采用此编码。NOS和NEC实际上都有提示作用,提示资料不完整,不详尽。

(3)“圆括号( )”:主要用于补充词,圆括号中的词为辅助性修饰词,不管它是否出现在一个诊断中,都不影响其编码,不影响查找编码。如:

高血压(动脉的)(良性)(特发性)(恶性)

(原发性)(系统性) I10,表示当“高血压”单独使用或被圆括号中的任何词或联合词组限定时,均编码I10。 但是当诊断的修饰词与括号中的内容相反时,通常就不能分类于该编码。 或作其他用途

(4)“方括号[ ]”:主要用于同义词、解释短语,短注释等 (a) 括起同义词、其他词或解释短语;如, A30 麻风[汉森病] (b) 对前面注释的提醒作用 C00.8 唇交搭跨越的损害 [见第146页注释5]

K27 消化性溃疡,部位未特指 [见第458页亚目]

(5)“冒号:”:上下词连接共同使用

当冒号前面的词对于黑标题的说明是不完整术语时,要用冒号列举包括和不包括术语。这些不完整术语在能被指定到黑标题之前,需要在它们下面缩排一个或多个修饰词或限定词。如:

K36 其他阑尾炎 阑尾炎: —慢性 —复发性

(6)“大括号{ }”:若干行词前后连接共同使用 大括号用于列举包括和不包括术语以指出在它前面或后面的词都不是完整的术语。在大括号前面的任何术语都应被它后面的一个或多个术语所限定。如, O71.6 伤及骨盆关节和韧带的产科损害 耻骨联合软骨的撕脱 尾骨损害 产科的 耻骨联合的创伤性分离 (7)“点波折号.-”:提醒编码有第四位数,但具体数值需在一卷查找后得出 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亚目编码的第四位数被一个波折号所代替。如, G03 由于其他和未特指原因引起的脑膜炎 不包括:脑膜脑炎(G04.-) 这是指示编码人员存在一个第四位数并且应在适当的类目中寻找。这种惯例同时用于类目表和字母顺序索引。 (8)#号:只用于第三卷索引的肿瘤表中。它表明当部位标有#号时,如果肿瘤是鳞状细胞癌或是上皮细胞癌,就要分类到该部位皮肤的恶性肿瘤中。如果肿瘤是乳头状瘤,则分类于该部位皮肤的良性肿瘤。鳞状细胞性肿瘤和上皮细胞肿瘤的编码范围在M801-M805之间,也就是说,如果编码在M801-M805之间且部位标有#号,则肿瘤的部位编码要放到部位的皮肤中。如:查面部鳞状结胞癌的部位编码时: 肿瘤 --面 NEC # C76.0 这种编码是不正确的,已经出现#提示,正确查找为: 肿瘤 --皮肤 -- --面 C44.3(按原发性肿瘤编码) (10)菱形号:出现在第三卷索引的肿瘤表中,只适用来源于骨内性和牙源性原发性肿瘤的部位编码。它表明当部位标有“◇”时,任何类型的癌或腺癌(或者说,肿瘤形态学的编码不在M918-M934之间)都被认为是从另外一部位转移而来,要编码于C79.5。 如: 胫骨腺癌,由于腺癌形态学编码是M8140/3,不在M918-M934之间,因此不是原发于骨头的肿瘤,部位编码只能编到骨的继发性肿瘤C79.5,而此时腺癌的形态编码应为M814/6,即将其动态编码由/3改为/6。 三、其它说明 (1)在ICD-9/10中下列用语在一定的范围有其特定的含义: ·“和”:标题中的“和”一般可代表“和/或”的意思 ·“包括,不包括”术语:提示用语 ·“注,注释”术语:具体说明和规定 ·“需要时,使用附加编码...以标明(疾病、原因、药物、...)”术语:供参考 (2) 性别限制类目:只能用于男性或女性,不能用错 (3) 晚期效应[后遗症]类目:用于表明某种情况是某疾病或损伤中毒的晚期效应/后遗症 (4)操作后类目:仅ICD-10使用。不能作为根本死因编码,只在医院疾病统计中用于表明某种情况是治疗某疾病后发生的疾患

第四节 如何查找疾病或死因编码

一、编码查找方法及步骤:

对需要进行编码的疾病或外因等(如根本死因)进行编码时,一般可以采用2种方法: (一)第一种查找方法与步骤------推荐的标准查找方法-------主导词索引查找法 1、 确定主导词

2、 在第三卷索引字典里查主导词所在页,

(1)如果涉及疾病性质的,则需在第三卷第一部份“疾病和损伤性质的字母顺序索引”(P11,P18)查找。拼音查找,在第11页,笔画查找,在第18页。

(2)如果涉及损伤的外部原因的,则需在第三卷第二部份“损伤的外部原因索引”查找。拼音查找,在第1127页,笔画查找,在第1131页。

(3)如果涉及药物和化学制剂的,则需在第三卷第二部份“药物和化学制剂索引”查找。拼音查找,在第1215页,笔画查找,在第1219页。

3、 根据主导词所在页,在第三卷里可查到对应编码或说明(必要时或以根据书中提示说明,重新确定主导词或别的方法进行查找)

4、 再到第一卷(编码目录)进行核实、确认。

仔细阅读该编码的具体含义,注意第一卷中包括和不包括的注释和指示性说明。有时,往往在第三卷收中只查到前三位数编码,如“xxx._”,第四位需要在第一卷中根据注释和指示性说明等具体情况,确定第四们编码“-”,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四位数编码。

(1步)第三卷(查找) (2步)第一卷(核实)

第二卷(指南)

(三卷书的使用关系 图) (二)、第二种查找方法

在比较熟悉以后,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同志常常直接在第一卷“编码目录”里查找。这要求对要进行编码的疾病或外因等比较熟悉,知道所需编码所在的大概页码范围。 二、主导词

(一) 主导词的概念

可以将主导词理解为在查找编码时,主要起引导作用的常用词语,只有这种常用词语才会在第三卷书中有规律的出现,才便于引导读者查到所需编码。常用主导词,见附表7 “常用主导词速查表”。

主导词:第三卷书中出现并排列在最左侧的每个医学诊断或术语(包括疾病名称、损伤性质和外因名称、药物和化学物质名称)均称为主导词。

在该主导词下再重复出现的词,则用“-”代替以节省篇幅。如: 病(主导词) -肺 J98.4

--阻塞性(慢性) J44.9 ---伴有 ----急性

-----加重 NEC J44.1

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伴有急性加重

(二)确定主导词的一般规律: (1)、为疾病全称:

一些疾病主导词可以从疾病的完整诊断中确定,同时提及其他临床表现只做为补充;如:急性阑尾炎伴有腹膜脓肿

高凝血酶原血症引起凝血因子缺 乏

(2)、在诊断的尾部

疾病主导词多数在完整诊断的尾部,如: 干酪样脑膜炎

慢性胰腺炎

出血性佝偻病 萎缩性胃炎 (3)、由医学术语和临床表现担任

疾病主导词多由医学术语和临床表现担任;如: 前列腺肥大

肠穿孔

早老性痴呆 肾坏死

(4)、为解剖部位及表明疾病性质的形容词

疾病主导词为解剖部位及表明疾病性质的形容词,虽然它们一般不做主导词,但也有例外;如: 低出生体重 膝内翻

先天性高弓腭 马蹄形肾

(5)、为人名或地名

以人名或地名命名的疾病,以人名或地名为主导词往往可以直接查到,如 巴宾斯基综合征 水俣病 沙门氏菌病 克山病

(6)、当以上规律无效时,可以将完整诊断作为主导词去查找; 高胆红素血症 肝脾大 网状细胞肉瘤 全瓣膜病 (7)其它常用主导词补充说明: 以肿瘤、综合征为主导词;

妊娠、分娩、产褥期可作为主导词;

损伤如果有开放性的伤口,以“伤口”为主导词,否则可以以“损伤”为主导词; “XXX病”,首先要按全名称查,查不到,可以“病”为主导词。

三、常用主导词表 必要时应整理一份常用主导词表,疾病主导词如:病、肿瘤、综合征... 又如:肿瘤以表的形式给出全身各部位的肿瘤及编码,俗称肿瘤表(主导词:肿瘤) 恶性肿瘤 原位癌 良性肿瘤 动态未定或未知 原发 继发 肿瘤,肿瘤性 C80 C80 D09.9 D36.9 D48.9 -巴多林腺[前庭大腺] C51.0 C79.8 D07.1 D28.0 D39.7 -半球, 大脑的 C71.0 C79.3 D33.0 D43.0 四、主导词的排列方式

排列方式:

主导词 病 -1级主导词 -肺 J98.4

--2级主导词 --阻塞性(慢性) J44.9 ---3级主导词 ---伴有 ......(依此类推) ----急性 -----加重 NEC J44.1

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伴有急性加重 五、主导词的排列顺序

在第三卷书中,主导词一般以拼音字母索引顺序为主:

a,b,c(ch),d,e,f,g,h,j,k,l,m,n,o,p,q,r,s(sh),t,w,x,y,z(zh)。 此外,还有一些排列顺序:

1、以数字或字母开头的主导词均优先排序,其顺序为: ·阿拉伯数字(小写/大写): 1,一, 2,二, 3,三, .... ·罗马数字:Ⅰ,Ⅱ,Ⅲ,....Ⅻ

·英文字母(小写/大写): a,A, b,B, .... z,Z ·希腊字母(小写/大写): α,Α,β,Β,γ,Γ,....

2、在同一主导词下,一般词汇按照汉语拼音排序,但为了检索方便,根据情况对具有数量、等级、程度、分期的词汇给予优先排序:

·数量: 1,一, 2,二, 3,三, ....,Ⅰ,Ⅱ,Ⅲ,....Ⅻ等;如: 狭窄

-二尖瓣 I05.0 -三尖瓣 I07.0

·等级:高、中、低;如:

淋巴瘤 -结节性 --淋巴细胞

---高分化 (M9693/3) C82.7 ---中分化 (M9694/3) C82.7 ---低分化 (M9696/3) C82.7

·程度: 轻度、中度、重度,小、中、大;如: 撕裂 -会阴

--并发于分娩 ---一度 O70.0 ---二度 O70.1 ---三度 O70.2 ---四度 O70.3

·分期: 早期、中期、晚期,急性、亚急性、慢性;如: 梅毒

-初期 A51.0 -二期 A51.4 -三期 A52.9 -早期 NEC A51.9 -晚期 A52.9 阑尾炎 -急性 K35.9 -亚急性 K36 -慢性 K36 六、交叉查找主导词

用主导词查找过程中常,常会在书中见到交叉查找的提示语------“见”或“见情况”等 (1)交叉查找 “见”

见 xxx ” :表示应无条件地以主导词“ xxx ” 继续查找。 如:查找“低热”,以“低热”为主导词: 低热 - 见 轻热 轻热 R50.9

又如:查找“基底动脉闭塞伴有梗死”,以“闭塞”为主导词: 1)闭塞

-基底动脉 - 见 闭塞,动脉,基底 2)闭塞 -动脉 --基底(伴有) ---梗死 I63.2

(2)交叉查找 “见情况”

表示目前选择的主导词不合适,必须无条件地按照“见”后面提供的,重新确定主导词后再继续查找,如: 1)查找“肝硬化”,以“肝”为主导词: 肝的 - 见情况------这时需重新确定主导词 2)硬化(如此时重新确定“硬化”为主导词) -肝 K74.1

(3)交叉查找 - “另见?”

表示目前选择的主导词可以有条件地使用,但如果诊断中还有一些内容未被编码考虑的话, 则需要按照“另见”后面提供的文。 1)“另见情况” :表示应有条件地

决定是否需要重新确定主导词后再继续查找。

如:查找“化脓性脑膜炎”,以“化脓性”为主导词: A)化脓(性) - 另见情况 -脑 G06.0 B)脑膜炎

-化脓性 G00.9(可以看出,这个编码就比前一个编码更准确了)

2)“另见 xxx ” :表示应有条件地决定是否需要以主导词“ xxx ”继续查找 如:查找“脑血栓形成后半身不遂”,以“半身不遂”为主导词:

A) 半身不遂(另见 偏瘫) G81.9 B)偏瘫

-血栓形成性(近期发生) I63.3(可以见,这个编码就比前一个编码更准确了) (4)交叉查找- 交叉对照

使用交叉对照是为了避免在索引中术语不必要的重复,同时便于查找病,如: 疾病 - 另见 综合征 综合征 - 另见 病

艾迪综合征 - 现译名 埃迪综合征 耳郭 - 又译名 耳廓 七 、编码练习

提示:请尽量用主导词法查找。 (一)、练习举例

(1)阿米巴性肠炎--- A06.0--- 查找:肠炎–见 小肠炎;

小肠炎

-阿米巴 A06.0

--------再回到第一卷核实。

(2)风湿性主动脉瓣狭窄闭锁不全------I06.2 查找:狭窄 -主动脉瓣 --风湿性 ---伴有

----关闭不全或回流 I06.2 --------再回到第一卷核实。 (3)心脏卒中----- I51.9

查找:卒中,心(房)(室)(另见 梗死, 心肌)I21.9

卒中,心脏 - 见 病,心脏病 病

-心脏(器质性) I51.9 -------- 再回到第一卷核实。 (二)、自行查找练习 大叶性肺炎(J18.1) 胰头癌(C25.0)

行人被卡车撞伤(V04.1) 脑梗死(I63.9) 肝硬变(K74.6) 恶性贫血(D51.0) 风湿性心脏病(I09.9)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C91.1) 肺癌(C34.9) 脾大性贫血(D64.8) 脑梗死(I63.9) 中风(I64)

梗阻性慢性支气管炎(J44.8) 急性心肌炎(I40.9)

第三章 确定根本死因的规则和指导

第一节 相关概念介绍

一、死亡原因

WHO1967年将记入死亡医学证明书中的死亡原因做了如下定义:“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提醒:这个定义不包括症状、体征和临床死亡方式,如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等。

为了统计,如制报表,当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则选择该原因进行统计制表;当不止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需要按后面将介绍的规则及注释进行综合选择,进行统计制表(即选择根本死亡原因进行统计制表)。 二、根本死因的定义

ICD第六次十年国际修订会议,同意将主要用于统计列表的死亡原因指定为“根本死亡原因”。

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为:(a)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中最早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者(b)造成致命损伤的那个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与“死亡原因”概念相比,可以看出,“根本死因”在“死亡原因”基础上,更侧重于寻找死亡原因源头,用它作为统计制表,更有利于预防和控制死亡的发生。

(1)根据根本死亡原因定义,根本死亡原因分为:

(a)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中最早的那个疾病或损伤--------疾病或损伤 例如:所有因疾病造成的死亡,如XXX疾病。

(b)造成致命损伤的那个事故或暴力的情况-------意外死亡 例如:疾病死亡以外的所有外部原因,如意外触电、被杀等 (2)根本死亡原因编码统计与医院病案统计的区别: 两者侧重点不同!

寻找根本死因的目的和意义是尽可能从根本(源头)上找出引起死亡的原因,或尽量突出严重危害健康的疾病,采取相应措施中断死亡或疾病发生的链条,以预防死亡和疾病的发生,或在某个环节治愈病人,因这是最有效的方式。-----这体现公共卫生以预防为主的方针。

医院病案统计的目的与意义是统计病人就诊(或入院)的主要疾病(原因),为分配或规划卫生资源起引导作用。一个人一生可能多次入院就诊,但每次入院都可认为有一个主要疾病或原因为主。如某人某次可能因糖尿病就诊或入院,某次又可能因为外伤入院。

例如:病毒性肝炎-----肝硬化-----门静脉高压引起上消化道出血死亡。对根本死因来说,选择病毒性肝炎作为根本死因;但作为医院病案统计,则可能就只选择上消化道出血作为病案统计。

可见,两者的侧重点明显不同,因此,在死亡统计工作中,要时常强调医生正确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以利于寻找并确定造成死亡的根本死亡原因。 三、死因链/死亡顺序

死因链:可以认为就是导致死亡发生的一系列疾病或损伤的发生链条,并按先后顺序排列,并可以合理解释。“顺序”一词是指分别记入死亡医学证明书第Ⅰ部分逐行上的两个或多个情况,每个情况都是记在其上一行的另一情况可接受的原因。可以认为两者同等意义。如:

慢支(c)→肺气肿(b)→肺心病(a)→死亡 意外被撞(c)→颅骨骨折(b)→颅内损伤(a)→死亡 又如:

例1:Ⅰ(a)食道静脉曲张出血

(b)门静脉高压 (c)肝硬变 (d)乙型肝炎

如果在证明书的一行上存在一个以上的死亡原因,则可能有超过一个的报告顺序。在下面的例子中报告了四个顺序:

例2:Ⅰ(a)昏迷

(b)心肌梗死和脑血管意外 (c)动脉粥样硬化 高血压 其顺序是:

·动脉粥样硬化 (导致) 心肌梗死 (导致) 昏迷; ·动脉粥样硬化 (导致) 脑血管意外 (导致) 昏迷; ·高血压 (导致) 心肌梗死 (导致) 昏迷; ·高血压 (导致) 脑血管意外 (导致) 昏迷; 四、起始前因

※ICD-10中“起始前因”和“根本(死亡)原因”的区别与联系:

根本死亡原因可以理解为统计制表用的那个死亡原因,也就是运用根本死亡原因选择规则(或注释)最终选择的那个死亡原因,-------那么,在“根本死因”尚未最终选定之前,初步选择的“死因”(暂且叫做“根本死因”)可以叫做“起始前因”。

例:I (a)死亡 (b)冠心病 (c)高血压 II 糖尿病

由于死因链(顺序)可以接受,运用总原则,选择“高血压”(起始前因)作为根本死因,再根据第二卷书中特别的注释要求,最终决定选择 “冠心病”作为制表用的根本死因。可见,起始前因与根本死因还是有些不同。大多数情况下,起始前因就等同于根本死亡原因,如

如1: (a)胆管癌 -------(都是a) 如2: (a)肺心病 (b)肺气肿

(c)慢支炎----- -(都是C)

※为死亡统计制表选择根本死亡原因的步骤(ICD-10第二卷,P22) 1.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就用这个原因作为根本死亡原因制表。 2.当不止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就动用各种规则去寻找根本死亡死因。

第二节 确定根本死因的规则

国际疾病分类的主要应用领域是死因统计。国际疾病分类下的死因统计是以根本死亡原因为主要内容的。正确合理地确定根本死亡原因是保证死因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由于引起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报告的复杂性,为了规范根本死因的选择,保证不同国家和地区和不同时间内报告的资料可比性,世界卫生组织的专家建立了一系列针对各种情况的确定根本死亡原因的规则和方法,指导全球范围内的死因统计。 一、选择根本死亡原因的步骤

选择或确定根本死亡原因的过程是一系列规则和方法的应用过程。 当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就用这个原因进行死因统计制表。

当不止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选择根本原因的第一步就是通过应用总原则或选择规则1、2和3去确定在证明书第Ⅰ部分中最低一行占用线上特有的称之为起始前因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为表达列表中的根本原因,ICD容许起始前因被不止一个适合的情况所代替。例如,有些类目是用于一些情况的组合,或者可能有压倒一切的流行病学理由,需要比证明书上的其他情况优先考虑。

下一步是去确定是否要应用一条或多条修饰规则A-F(见后)处理上述情况(不仅包括起始前因),然后确定根本死亡原因。所确定根本原因的编码是统计制表用的最后编码号。

某些情况下根本死亡原因的确定要考虑应用ICD-10提供的某些有关注释进行再编码处理。

当起始前因是一个可分类于第十九章的损伤或外因的其他效应时,引起该情况的事件应被选为统计制表的根本原因并编码于V01-Y89。损伤或效应的编码可以用作附加编码。

综上所述,在确定根本死亡原因的过程中,要考虑到使用1条总原则、3条选择规则、6条修饰规则以及某些有关注释。

二、起始前因的选择规则

总原则

当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列入不止一个情况时,应选择单独列在第Ⅰ部分最低一行占用线上的那个情况,只要它能够引起列在其上的所有情况。

选择规则

规则1:如果总原则不适用,但存在一个报告顺序,则选择第一个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如果存在不止一个提及顺序,则选择第一个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

规则2:如果不存在终结于调查表或医学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则选择首先提及的情况。

规则3:如果按照总原则、规则1或规则2所选择的情况明显为另一报告情况的直接后果,不管该情况处于第I部分或第II部分,均选择这个原始的情况。 三.对选择规则的一些考虑

在一份正确完整的证明书上,起始前因将被单独列入第Ⅰ部分最低一行占用线上,而如有任何其他情况,作为这个最初原因引起的后果,均应列在它上面,每行一个情况,按因果顺序依次向上。

例3:Ⅰ(a)尿毒症 (b)肾盂积水

(c)尿潴留 (d)前列腺肥大 例4:Ⅰ(a)支气管肺炎 (b)慢性支气管炎 Ⅱ 慢性心肌炎

因此,在一份正确完整的证明书上,将应用总原则。但是,即使证明书没有被恰当地完成,只要单独列在第Ⅰ部分最低一行占用线上的情况能够引起列在其上的所有情况,哪怕列在其上的情况没有按照正确的因果顺序填写,仍可用总原则。

例5:Ⅰ(a)全身性转移 (b)支气管肺炎 (c)肺癌

当在第Ⅰ部分最低一行占用线上列入的情况不止一个时,或如果列入的单一情况不能引起列在其上的所有情况的话,则不能应用总原则。尽管在规则的结尾给出了对不同顺序可接受性的指导,但应牢记:医学证明人的陈述反映了关于导致死亡的各种情况及其相互关系的直接报告意见,不应轻易忽视这个意见。

当不能应用总原则时,应尽可能从证明人那里寻求对证明书的解释,因为选择规则多少都有些武断而且并非总能导致对根本原因满意的选择。然而当无法得到进一步解释时,则必须应用选择规则。只有当证明书上存在一个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时,才能应用规则1。 如果找不到这样一个顺序,则应用规则2并选择首先列入的情况。

然而,按上述规则选择的情况可能是另一情况的明显后果,而该情况没有按与它的正确因果关系所报告,例如,被记入第Ⅱ部分或第Ⅰ部分的同一行上。如果是这样的话,则应用规则3并选择最早的原始情况。 不过,只有在两种情况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疑问时才可以应用;如果证明人一报告就接受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那还是不够的。 四、总原则和选择规则及举例

总原则

当证明书上列入不止一个情况时,应选择单独列在第Ⅰ部分最低一行占用线上的那个情况,只要它能够引起列在其上的所有情况。

例6: Ⅰ(a)肺脓肿 (b)大叶性肺炎

选择大叶性肺炎(J18.1)。 例7: Ⅰ(a)肝功能衰竭 (b)胆管梗阻 (c)胰头癌

选择胰头癌(C25.0)。 例8: Ⅰ(a)脑出血 (b)高血压 (c)慢性肾盂肾炎 (d)前列腺腺瘤 选择前列腺腺瘤(N40)。

例9: Ⅰ(a)外伤性休克 (b)多发性骨折

(c)行人被卡车撞伤(交通事故) 选择行人被卡车撞伤(V04.1)。 例10:Ⅰ(a)支气管肺炎

Ⅱ 继发性贫血和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选择支气管肺炎。但也可应用规则3;见例26。

总原则应用特点:

1、只对Ⅰ部分

2、多于1个死因

3、最低一行占用线上的情况,是引起上面的一系列疾病顺序的根 规则1

如果总原则不适用,但存在一个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则选择该顺序的起始原因。如果存在不止一个终结于首先提及之情况的顺序,则选择第一个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

例11:Ⅰ(a)支气管肺炎

(b)脑梗死和高血压性心脏病

选择脑梗死(I63.9)。存在两个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由于脑梗死引起的支气管肺炎和由于高血压性心脏病引起的支气管肺炎。选择第一个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

例12:Ⅰ(a)食管静脉曲张和充血性心力衰竭 (b)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和肝硬变

选择肝硬变(K74.6)。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顺序是由于肝硬变引起的食管静脉曲张。 例13:Ⅰ(a)急性心肌梗死 (b)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c)流行性感冒

选择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是由于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引起的急性心肌梗死,但也可以应用修饰规则C;见例45。

例14:Ⅰ(a)心包炎 (b)尿毒症和肺炎

选择尿毒症。存在两个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由于尿毒症引起的心包炎,以及由于肺炎引起的心包炎。选择第一个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但也可以应用修饰规则D;见例60。

例15:Ⅰ(a)脑梗死和坠积性肺炎 (b)高血压和糖尿病 (c)动脉粥样硬化

选择动脉粥样硬化。存在两个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由于动脉粥样硬化引起了高血压又引起了脑梗死,以及由于糖尿病引起的脑梗死。选择第一个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但也可以应用修饰规则C;见例46。

规则1应用特点:

1、Ⅰ部分

2、多于1个死因

3、多于1个的顺序,顺序不规范 4、选择第1顺序的根

规则2

如果不存在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则选择首先提及的情况。 例16:Ⅰ(a)恶性贫血和足坏疽 (b)动脉粥样硬化

选择恶性贫血(D51.0)。不存在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 例17:Ⅰ(a)风湿性和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选择风湿性心脏病(I09.9)。不存在报告顺序;两种情况处于同一行上。 例18:Ⅰ(a)胰腺纤维囊性病 (b)支气管炎和支气管扩张

选择胰腺纤维囊性病(E84.9)。不存在报告顺序。 例19:Ⅰ(a)衰老和坠积性肺炎 (b)类风湿性关节炎

选择衰老。存在一个报告顺序 ─ 由于类风湿性关节炎引起的坠积性肺炎 ─ 但未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但也可以应用修饰规则A;见例33。

例20:Ⅰ(a)滑液囊炎和溃疡性结肠炎

选择滑液囊炎。不存在报告顺序。但也可以应用修饰规则B;见例41。 例21:Ⅰ(a)急性肾炎,猩红热

选择急性肾炎。不存在报告顺序。但也可以应用规则3;见例28。

规则2应用特点:

1、Ⅰ部分

2、多于1个死因

3、没有顺序

4、(a)行首先提到的情况

规则3

如果按照总原则、规则1或规则2所选择的情况明显为另一报告情况的直接后果,不管该情况处于第Ⅰ部分或第Ⅱ部分,均选择这个原始的情况。

另一情况的假定直接后果

当报告了可分类在C46.-或C81-C96的卡波西肉瘤、伯基特瘤以及淋巴、造血和有关组织的任何其他恶性肿瘤时,都应认为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的直接后果。对其他类型的恶性肿瘤不应做这样的假定。

可分类在A00-B19、B25-B49、B58-B64、B99或J12-J18的任何感染性疾病都应认为是报告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的直接后果。

某些手术后并发症[肺炎(任何类型)、出血、血栓性静脉炎、栓寒、血栓形成、败血症、心脏停搏、肾衰竭(急性)、吸入、肺不张及梗死]都可以认为是手术的直接后果,除非外科手术是在死前四周或更早进行的。

肺炎和支气管肺炎可以接受为任何疾病的并发症。特别是支气管肺炎可以假定是消耗性疾病(如恶性肿瘤和营养不良)和引起麻痹的疾病(如脑或脊髓的损伤、脑出血或血栓形成,及脊髓灰质炎)以及传染病和非轻微损伤的明显后果。

任何描述或限定为“栓塞性”的疾病都可以假定是静脉血栓形成、静脉炎或血栓性静脉炎、瓣膜性心脏病、心房纤颤、分娩或任何手术的直接后果。

任何描述为继发性的疾病都可以假定是列在证明书上最可能的原发原因的直接后果。 继发性或未特指的贫血、营养不良、消瘦或恶病质都可以假定是任何恶性肿瘤的一个后果。

任何肾盂肾炎都可以假定是由于象前列腺增生或输尿管狭窄这样的情况造成的泌尿系梗阻的一个后果。 肾炎综合征可以假定是任何链球菌感染(猩红热、链球菌性咽喉痛等)的一个后果。 脱水可以假定是任何肠道传染病的一个后果。

对某一器官的手术可以认为是证明书上任何地方所报告同一器官的任何外科情况(如恶性肿瘤或损伤)的直接后果。

例22:Ⅰ(a)卡波西肉瘤 Ⅱ 艾滋病

选择导致卡波西肉瘤的HIV病(B21.0)。 例23:Ⅰ(a)卵巢癌 Ⅱ HIV病

选择卵巢的恶性肿瘤(C56)。 例24:Ⅰ(a)结核病 Ⅱ HIV病

选择导致分支杆菌感染的HIV病(B20.0)。 例25:Ⅰ(a)脑弓形体病和带状疱疹 (b)柏基特淋巴瘤,HIV病

选择导致可分类在他处的多发性疾病的HIV病(B22.7)。按照规则2选择的脑弓形体病可以认为是HIV病的直接后果。

例26:Ⅰ(a)支气管肺炎

Ⅱ 继发性贫血和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选择慢性淋巴性白血病(C91.1)。按照总原则选择的支气管肺炎(见例10)和继发性贫血两种病都可以认为是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的直接后遗症。

例27:Ⅰ(a)脑出血 (b)高血压

(c)慢性肾盂肾炎和前列腺性梗阻

选择前列腺性梗阻(N40)。按照规则1选择的慢性肾盂肾炎可以认为是前列腺性梗阻的直接后遗症。 例28:Ⅰ(a)急性肾炎,猩红热

选择猩红热(A38)。按照规则2选择的急性肾炎(见例21)可以认为是猩红热的直接后遗症。 例29:Ⅰ(a)肾切除术 Ⅱ 肾明细胞癌

选择肾明细胞癌(C64)。毫无疑问,肾切除术是对肾的恶性肿瘤所实行的。 例30:Ⅰ(a)急性贫血

(b)呕血

(c)食道静脉出血 (d)门静脉高压 Ⅱ 肝硬变

选择肝硬变(K74.6)。按照总原则选择的门静脉高压可以认为是肝硬变的直接后果。 例31:Ⅰ(a)坠积性肺炎,脑出血和乳房癌

选择脑出血(I61.9)。按照规则2选择的坠积性肺炎可以认为是所报告的另外两个情况的直接后遗症;故选择首先提及者。

例32:Ⅰ(a)肺梗死

Ⅱ 三周前对肺癌实行了左肺切除术 选择肺癌(C34.9)。 规则3应用特点: 2、多于1个死因

3、用选择规则后,还有更早的原因 4、更早的原因 五、 被选择原因的修饰

1、对Ⅰ部分,Ⅱ部分

选择的死亡原因对于统计制表来说不一定是最有用和信息丰富的情况。例如,如果选择了衰老或象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这样的一些全身性疾病,这并不比选择一个临床表现、老龄化或疾病的结果更有用。有时有必要对选择加以修饰以符合分类的需要,它既可以对联合报告的两个或多个原因采用一个单一的编码,也可以当一个具体的原因和某些其他情况同时报告时对其加以优先选择。

下面的修饰规则旨在改进死亡数据的有用性和精确性,而且应该应用在起始前因的选择之后。选择和修饰的相互联系过程已被分别加以阐明。

某些修饰规则需要进一步应用选择规则,这对于有经验的编码人员来说是不困难的,但重要的是要完成选择、修饰以及必要时再选择的过程。

修饰规则及举例

规则A. 衰老和其他不明确情况

当选择的原因可以分类到第十八章(症状、体征和临床与实验室异常所见,不可归类在他处者),除外R95(婴儿猝死综合征),而在证明书上又报告了可以分类在R00-R94或R96-R99以外其他地方的一个情况,则重新选择死亡原因,就好象分类在第十八章的情况未曾报告那样,除非这些情况能够用于修饰编码才加以考虑。

例33:Ⅰ(a)衰老和坠积性肺炎 (b)类风湿性关节炎

编码到类风湿性关节炎(M06.9)。不理会按照规则2(见例19)选择的衰老,而应用总原则。 例34:Ⅰ(a)贫血 (b)脾大

编码到脾大性贫血(D64.8)。 不理会按照总原则选择的脾大,但它可以修饰编码。

例35:Ⅰ(a)心肌变性和肺气肿 (b)衰老

编码到心肌变性(I51.5)。不理会按照总原则选择的衰老,而应用规则2。 例36:Ⅰ(a)咳嗽和呕血

编码到呕血(K92.0)。不理会按照规则2选择的咳嗽。 例37:Ⅰ(a)终末期肺炎

(b)扩散性坏疽和脑血管梗死

编码到脑血管梗死(I63.9)。不理会按照规则1选择的坏疽,而应用总原则。

规则B. 琐细情况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不大可能引起死亡的琐细情况,而又报告了一个更严重的情况,则重新选择根本原因,就好象琐细情况未曾报告那样。如果死亡是治疗琐细情况中一个有害反应之结果的话,则选择这个有害反应。

例38:Ⅰ(a)龋牙 Ⅱ 心脏停搏

编码到心脏停搏(I46.9)。不理会按照总原则选择的龋牙。 例39:Ⅰ(a)嵌甲和急性肾衰竭

编码到急性肾衰竭(N17.9)。不理会按照规则2选择的嵌甲。 例40:Ⅰ(a)手术中出血 (b)扁桃体切除术 (c)扁桃体肥大

编码到在外科手术中的出血(Y60.0)。 例41:Ⅰ(a)滑液囊炎和溃疡性结肠炎

编码到溃疡性结肠炎(K51.9)。不理会按照规则2选择的滑液囊炎(见例20)。 例42:Ⅰ(a)甲沟炎 Ⅱ 破伤风

编码到破伤风(A35)。不理会按照总原则选择的甲沟炎。

规则C. 联系

当选择的原因与分类中的一个条款或与证明书上用于伴有一个或多个其他情况时的根本死因编码的注释有联系时,则编码到联合情况。

当联系条款仅适用于一种特指为由另一个情况所引起的情况的联合时,则只有当正确的因果关系被陈述或能够通过应用选择规则而推断时才编码到联合情况。

当在联系中发生矛盾时,应与之建立联系的那个情况是指假如未报告最初选择之原因的话,本来应选择的情况。允许作出任何进一步的适当联系。

例43:Ⅰ(a)肠梗阻 (b)股疝

编码到伴有梗阻的股疝(K41.3)。

例44:Ⅰ(a)右束支传导阻滞和查加斯病

编码到累及心脏的查加斯病(B57.2)。按照规则2选择的右束支传导阻滞与查加斯病建立联系。 例45:Ⅰ(a)急性心肌梗死 (b)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c)流行性感冒

编码到急性心肌梗死(I21.9)。按照规则1选择的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见例13)与急性心肌梗死建立联系。 例46:Ⅰ(a)脑梗死和坠积性肺炎 (b)高血压和糖尿病 (c)动脉粥样硬化

编码到脑梗死(I63.9)。按照规则1选择的动脉粥样硬化(见例15)与高血压建立联系,这种联系本身又与脑梗死建立联系。

例47:Ⅰ(a)心脏扩张和肾硬化 (b)高血压

编码到高血压性心脏和肾脏病(I13.9)。所有三种情况联合在一起。 例48:Ⅰ(a)中风

(b)动脉粥样硬化和高血压性心脏病

编码到高血压性心脏病(I11.9)。按照规则1选择的动脉粥样硬化与高血压性心脏病建立联系,因为假如未报告动脉粥样硬化的话,本来就应按照总原则选择高血压性心脏病。

例49:Ⅰ(a)中风和高血压性心脏病 (b)动脉粥样硬化

编码到中风(I64)。 按照总原则选择的动脉粥样硬化与中风建立联系,因为假如未报告动脉粥样硬化的话,本来就应按照规则2选择这个情况。

例50:Ⅰ(a)继发性红细胞增多症 (b)肺气肿 (c)支气管炎

编码到梗阻性慢性支气管炎(J44.8)。按照总原则选择的慢性支气管炎与肺气肿建立联系。 例51:Ⅰ(a)心脏扩张 (b)高血压 Ⅱ 肾萎缩

编码到高血压性心脏和肾脏病(I13.9)。所有三种情况联合在一起。 例52:Ⅰ(a)(吸入性)支气管肺炎 (b)惊厥

(c)结核性脑膜炎 Ⅱ 肺结核病

编码到肺结核病(A16.2)。 当提及伴有肺结核病时,则不使用按照总原则选择的结核性脑膜炎。 例53:Ⅰ(a)枕骨骨折

(b)在癫痫性惊厥后跌倒

编码到癫癎性惊厥(G40.9)。按照规则1选择的跌倒与癫痫性惊厥建立联系。 例54:Ⅰ(a)心脏停搏

Ⅱ 查加斯病

编码到累及心脏的查加斯病(B57.2)。按照总原则选择的心脏停搏与查加斯病建立联系。

规则D. 特异性

当选择的原因以一般性术语描述了一种情况,而在证明书上用一个术语提供了这个情况在部位和性质方面更精确的信息,则优先采用这个信息更丰富的术语。这条规则常用于当一般性术语作为形容词去限定更精确术语时。

例55:Ⅰ(a)脑梗死 (b)脑血管意外 编码到脑梗死(I63.9)。

例56:Ⅰ(a)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 编码到风湿性二尖瓣狭窄(I05.0)。 例57:Ⅰ(a)脑膜炎 (b)结核病

编码到结核性脑膜炎(A17.0)。这些情况以正确的因果关系所陈述。 例58:Ⅰ(a)妊娠中严重的高血压 Ⅱ 子痫惊厥 编码到妊娠子痫(O15.0)。 例59:Ⅰ(a)主动脉瘤 (b)梅毒

编码到梅毒性主动脉瘤(A52.0)。这些情况以正确的因果关系加以陈述。 例60:Ⅰ(a)心包炎 (b)尿毒症和肺炎

编码到尿毒症性心包炎(N18.8)。按照规则1选择的尿毒症(见例14)修饰心包炎。

规则E. 疾病的早期和晚期阶段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疾病的早期阶段,而在证明书上还报告了同一个疾病的较晚阶段,则编码到较晚阶段。本规则不适用于对一个“慢性”型被报告为由于一个“急性”型所引起的情况,除非在分类中对此情况给予了特殊的说明。

例61:Ⅰ(a)三期梅毒 (b)初期梅毒 编码到三期梅毒(A52.9)。 例62:Ⅰ(a)妊娠期子痫 (b)子痫前期 编码到妊娠期子痫(O15.0)。 例63:Ⅰ(a)慢性心肌炎 (b)急性心肌炎 编码到急性心肌炎(I40.9)。 例64:Ⅰ(a)慢性肾炎

(b)急性肾炎

编码到未特指的慢性肾炎(N03.9),因为对此结果给予了特殊的说明(见第40页)。

规则F. 后遗症

当选择的原因是在本分类中提供有独立的“?的后遗症”类目的某种情况的早期形式,而且有证据表明死亡是由于这种情况的残余影响所致而不是在它的活动期,则编码到适当的“?的后遗症”类目。

“?的后遗症”类目如下:B90-B94, E64.-, E68, G09, I69, O97和Y85-Y89。 例65:Ⅰ(a)肺纤维化 (b)陈旧性肺结核病

编码到呼吸道结核病的后遗症(B90.9)。 例66:Ⅰ(a)支气管肺炎 (b)脊柱弯曲 (c)儿童佝偻病

编码到佝偻病的后遗症(E64.3)。 例67:Ⅰ(a)脑积水 (b)结核性脑膜炎

编码到结核性脑膜炎的后遗症(B90.0)。 例68:Ⅰ(a)坠积性肺炎 (b)偏瘫

(c)脑血管意外(10年) 编码到脑血管意外的后遗症(I69.4)。 例69:Ⅰ(a)慢性肾炎 (b)猩红热

编码到其他特指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后遗症(B94.8)。对肾炎作为慢性的描述意味着猩红热已不再处于它的活动期。

六、对用于根本死因编码的注释

由于在使用 ICD死因分类规则确定根本死因及进行编码时,还有很多具体要求是难以用分类规则来表达的。为此, ICD提供两个详细注释,以进一步规范在应用规则确定根本死因时的做法,使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生命统计中报告的资料趋于一致。

准确地掌握和使用有关注释,是ICD死因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死亡医学证明书报告的疾病或情况的编码存在以下特点时,须考虑重新选择编码: 1. 此编码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2. 如果根本原因已知,则不使用此编码;

3. 伴有提及某种或多种情况(可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任何地方出现),则考虑联合编码;

4. 当报告为?的初始前因(意味着其他情况必须以一个正确的因果关系出现或被指出是\由于\该初始前因所引起)时,则考虑联合编码;

ICD在下文对上述情况做了详细说明。

如果以下各行的起始处所列出的暂时选择的编码,与列在它下面的一种情况共同存在,则重新选择以粗体加底划线显示的编码。与暂时选择的编码在同一行内的文字是该编码的文字说明。

A00-B99

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除外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病(B20-B24),当报告为恶性肿瘤的初始前因时,编码到C00-C97。 A15.- A16.-

呼吸道结核病,经细菌学和组织学证实 呼吸道结核病,未经细菌学或组织学所证实 伴有提及?:J60-J64 神经系统的结核病 其他器官的结核病

(尘肺),编码到J65。

A17.- A18.-

伴有提及?:A15或A16(呼吸道结核病),编码到A15、A16, 除非报告为A15.-或A16.-情况的初始前因并具有特指超过这些情况的病程。

A39.2 A39.3 A39.4

急性脑膜炎球菌血症 慢性脑膜炎球菌血症 未特指的脑膜炎球菌血症

伴有提及?:A39.0 (脑膜炎球菌性脑膜炎),编码到A39.0

A39.1 (沃特豪斯-费里德里希森综合征),编码到A39.1 链球菌性败血症 其他败血症 丹毒

A40.- A41.- A46

当它们伴随在一个表浅性损伤(在S00、S10、S20、S30、S40、S50、S60、S70、S80、S90、T00、T09.0、T11.0中的任何情况)或一度烧伤之后时,编码到这些疾病;当它们伴随在一个更严重的损伤之后时,编码到损伤的外因。

B20-B24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

在B20-B23的亚目仅供使用ICD-10四位数版本的国家用于选择四位数编码。这些四位数亚目被提供用于当不可能或不想使用多原因编码时。

可分类到同一类目的两个或多个亚目的情况应编码到相关类目(B20或B21)的.7亚目。需要时,可以使用来自B20-B24节中的附加编码以特指所列出的各个情况。

B22.7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造成的分类于他处的多发性疾病

当证明书上列出了可分类于B20-B22中两个或多个类目的情况时,应使用这个亚目。需要时,可以使用来自B20-B24节中的附加编码以特指所列出的各个情况。

B95-B97

细菌性、病毒性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E86

血容量缺失

伴有提及?:A00-A09

(肠道传染病),编码到A00-A09

E89.-

操作后内分泌和代谢紊乱,不可归类在他处者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见后文的“注释”6,手术。 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如果根本性躯体情况已知的话,则不使用此编码。

F01-F09

F10-F19 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第四位数.0(急性中毒)和.5(精神病性障碍)伴有提及依赖综合征(.2)时,编码到F10-F19伴有第四位数.2。 F10.-

由于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伴有提及?:K70.- (酒精性肝病),编码到K70.-。 由于使用酒精引起的依赖综合征

F10.2

伴有提及?:F10.4、F10.6、F10.7 伴有谵妄的戒断状态、遗忘综合征、残留性和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编码到F10.4、F10.6、F10.7

F17.-

由于使用烟草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当报告为?的初始前因时:C34.-(支气管和肺的恶性肿瘤),编码到C34.- I20-I25 (缺血性心脏病),编码到I20-I25 J40-J47 (慢性下呼吸道疾病),编码到J40-J47 F70-F79

精神发育迟滞

如果根本性躯体情况已知的话,则不使用此编码。 其他舞蹈病

伴有提及?:I00-I02 (急性风湿热),编码到I02.-

G25.5

I05-I09 (慢性风湿性心脏病),编码到I02.- G81.- 偏瘫

G82.- 截瘫和四肢瘫

G83.- 其他麻痹[瘫痪]综合征

如果麻痹的原因已知的话,则不使用此编码。

G97.- 神经系统的操作后疾患,不可归类在他处者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见后文的“注释”6,手术。

H54.- 盲和视力低下

如果前期情况已知的话,则不使用此编码。

H59.- 眼和附器的操作后疾患,不可归类在他处者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见后文的“注释”6,手术。

H90.- 传导性和感音神经性听觉丧失 H91.- 其他听觉丧失

如果前期情况已知的话,则不使用此编码。

H95.- 耳和乳突的操作后疾患,不可归类在他处者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见后文的“注释”6,手术。

I05.8 其他二尖瓣疾病 I05.9 二尖瓣疾病,未特指

当未特指原因伴有提及:I34.- (非风湿性二尖瓣疾患),编码到I34.- I09.1 风湿性心内膜疾病,瓣膜未特指 I09.9 风湿性心脏病,未特指

伴有提及?:I05-I08(慢性风湿性心脏病),编码到I05-I08 特发性(原发性)高血压 伴有提及?: I11.-

(高血压性心脏病),编码到I11.-

I10

I12.-(高血压性肾脏病),编码到I12.- I13.-(高血压性心脏和肾脏病),编码到I13.- I20-I25 I60-I69 (缺血性心脏病),编码到I20-I25 (脑血管病),编码到I60-I69 N00.-(急性肾炎综合征),编码到N00.- N01.-(急进型肾炎综合征),编码到N01.- N03.-(慢性肾炎综合征),编码到N03.- N04.-(肾变病综合征),编码到N04.- N05.-(未特指的肾炎综合征),编码到N05.- N18.-(慢性肾衰竭),编码到I12.- N19(未特指的肾衰竭),编码到I12.- N26(未特指的肾挛缩),编码到I12.- 当报告为?的初始前因时:H35.0(背景性视网膜病和其他血管改变), 编码到H35.0 I05-I09 (可分类于I05-I09但未特指为风湿性的情况),编码到I34-I38 I34-I38 (非风湿性瓣膜疾患),编码到I34-I38 I50.-(心力衰竭),编码到I11.0 I51.4-I51.9 (心脏病的并发症和不明确表述),编码到I11.- I11.- 高血压性心脏病 伴有提及?:I12.- I13.- (高血压性肾脏病),编码到I13.- (高血压性心脏和肾脏病),编码到I13.- I20-I25 (缺血性心脏病),编码到I20-I25 N18.- N19 N26 (慢性肾衰竭),编码到I13.- (未特指的肾衰竭),编码到I13.- (未特指的肾挛缩),编码到I13.- I12.- 高血压性肾脏病 伴有提及?:I11.- I13.- (高血压性心脏病),编码到I13.- (高血压性心脏和肾脏病),编码到I13.- I20-I25 (缺血性心脏病),编码到I20-I25 当报告为?的初始前因时: I50.- (心力衰竭),编码到I13.0 I51.4-I51.9(心脏病的并发症和不明确表述),编码到I13.- I13.- 高血压性心脏和肾脏病 伴有提及?:I20-I25 (缺血性心脏病),编码到I20-I25 I15.- 继发性高血压 I20.- 心绞痛 I24.- 其他急性缺血性心脏病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如果原因未陈述的话,编码到其他原因不明确和原因未特指的死亡(R99)。 I25.- 慢性缺血性心脏病

伴有提及?:I21.-

(急性心肌梗死),编码到I21.-

I22.-(随后性心肌梗死),编码到I22.-

I21.- 急性心肌梗死

伴有提及?:I22.-

(随后性心肌梗死),编码到I22.-

I23.- 急性心肌梗死后的某些近期并发症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使用I21.-或I22.-的适当编码。

I24.0 冠状动脉血栓形成, 未造成心肌梗死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对死亡来说,假定发生心肌梗死并指定到I21.-或I22.-的适当编码。

I27.9 肺原性心脏病,未特指

伴有提及?:M41.-

(脊柱侧凸),编码到I27.1

I44.- 房室传导阻滞和左束支传导阻滞 I45.- 其他传导疾患 I46.- 心脏停搏 I47.- 阵发性心动过速 I48

心房纤颤和扑动

I49.- 其他的心脏心律失常 I50.- 心力衰竭

I51.4-I51.9 心脏病的并发症和不明确表述

伴有提及?:B57.-

(查加斯病),编码到B57.-

I20-I25(缺血性心脏病),编码到I20-I25

I50.- 心力衰竭 I51.9 心脏病,未特指

伴有提及?:M41.-

(脊柱侧凸),编码到I27.1

I50.9 心力衰竭,未特指 I51.9 心脏病,未特指

伴有提及?:J81(肺水肿),编码到I50.1

I65.- 入脑前动脉的闭塞和狭窄,未造成脑梗死 I66.- 大脑动脉的闭塞和狭窄,未造成脑梗死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对死亡来说,假定发生脑梗死并指定到I63.-的适当编码。

I67.2 大脑动脉粥样硬化症

伴有提及?:I60-I64(脑出血、脑梗死或中风),编码到I60-I64

当报告为在?中情况的初始前因时:F03(未特指的痴呆),编码到F01.- G20(帕金森病),编码到G20 I70.- 动脉粥样硬化症

伴有提及?:I10-I13 (高血压病),编码到I10-I13

I20-I25 (缺血性心脏病),编码到I20-I25 I51.4 I51.5

(心肌炎,未特指),编码到I51.4 (心肌变性),编码到I51.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xs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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