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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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科技金融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落实国家科技部《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国科发财[2010]720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工业经济若干政策的意见》(筑党发[2009]14号),设立贵阳市科技金融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创投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科技企业)投资,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和具有投融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科技企业开展投融资服务、上市辅导服务。

第三条 补助资金每年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并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 补助方式包括:投资风险补助、投资保障补助、科技贷款补助、科技担保补助和科技保险费补助。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补助对象为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上述三类机构统称创投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贷款的银行、科技担保机构和科技企业。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贵阳市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者投资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

(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投资于贵阳市区域内的科技企业,并对科技企业投资累计2500万元以上;

(七)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七条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贵阳市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投资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科技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投融资咨询公司等机构。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贵阳市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四)正在辅导的科技企业不低于2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五)能够向科技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

(六)对科技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九条 申请补助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通过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搭建的科技投融资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以股权、知识产权、定单、应收账款等质押提供融资;

(三)有规范的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申请补助的科技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贵阳市区域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科技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二)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至少5名具备3年以上投融资或相关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贵阳市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含)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销售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3%以上;

(四)主营业务突出,并具有持续经营记录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五)拟申请上市、拟到“新三板”挂牌以及参与市科技局组织的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发行的科技企业,可不受上述第(二)(三)款规定限制。

第三章 补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二条 投资风险补助。

(一)投资风险补助是指对创投机构投资风险的补助。

(二)创投机构在向科技企业完成股权投资后,可申请投资风险补助。对同一企业进行多次股权投资时,仅第一笔投资可申请投资风险补助。投资风险补助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单笔投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三条 投资保障补助。

(一)投资保障补助是指对科技企业经创投机构辅导并获得创投机构投资后给予的资助。

(二)投资保障分两个阶段进行。在创投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补助资金对“辅导企业”进行投资前补助;在创投机构完成投资后,补助资金对“辅导企业”进行投资后补助。

(三)创投机构可以与“辅导企业”共同提出投资前资助申请。

(四)申请投资前补助的,创投机构应当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并出具《辅导承诺书》,明确以下事项:

1.获得补助资金补助后,由创投机构向“辅导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2.辅导期内“辅导企业”应达到创投机构投资的标准和条件。

3.创投机构与“辅导企业”双方违约责任追究的条款。

(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可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六)经过创业辅导,创投机构实施投资后,创投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后补助。给予“辅导企业”的投资后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七)对辅导期结束未实施投资的,创投机构和“辅导企业”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说明原因。对不属于不可抗力未按《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履约的,依法收回投资前补助资金,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的创投机构和“辅导企业”名单。

(八)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科技企业,可视情况直接给予投资保障补助,但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科技贷款补助。

(一)科技贷款补助是指对科技企业及科研院所获得银行专项科技贷款后的利息补助和对银行专项风险准备金的补充。

(二)利息补助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同一科技企业的补助累计三年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知识产权、定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最高不超过70%,同一科技企业的补助累计三年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已获其它贴息补助的项目,不得申报科技贷款补助。

(三)银行专项风险准备金的补充,按银行当年新增一年期(含一年期)以上科技贷款金额给予不超过1%的补助;接受科技企业以知识产权、股权、定单、应收账款出质直接贷款的银行给予贷款金额不超过2%的补助。每家银行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五条 科技担保补助。

(一)科技担保补助是指对科技企业的担保费补助和对科技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的补充。

(二)科技企业通过科技担保机构获得银行科技贷款所支付的担保费,每笔可申请不超过担保费50%的补助,同一科技企业的补助连续三年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已获其它担保费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科技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的补充,按当年新增担保余额的1%以内给予补助,原则上每年每家科技担保机构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十六条 科技保险费补助。

(一)科技保险费补助是指对科技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保险费用支出进行的补助。

(二)科技补助资金补贴的科技保险险种由国家科技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险、营业中断险、出口信用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险和意外险等险种。

(三)科技企业投保科技保险后,可申请不超过保险费50%的补助,每个企业每年度科技保险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编制并及时修订投资风险补助、投资保障补助、科技贷款补助、科技担保补助、科技保险费补助等各项补助的《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订项目评审规程;聘请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补助金额;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评价工作。市财政、审计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予以通报批评、停拨、追缴经费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

位今后三年内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和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科技金融 专项补助 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2011年3月24日印发 共印30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1x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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