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内部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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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解读

一、试点服务行业范围方面的政策口径.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

(一)交通运输业

1、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有营运资质的出租车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其经营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出租小客车业务,可以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相关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固定线路运营的省际长途客运业务,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单纯的污水排放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且一般纳税人接受该服务属于?适用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鉴证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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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业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律师事务所职能范围内的业务不再区分具体事项,全部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市场调查业务,如利用市场调查结论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如单纯提供调查结论,不提供上述咨询服务的,则不纳入试点范围。

3、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业检测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

4、对于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的主体,没有专业资质要求。

(三)物流辅助服务

1、搬场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船务代理企业从事船代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河道疏浚服务,一般是为船舶运输的开展而提供的辅助性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4、码头拖轮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四)信息技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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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入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的人力资源管理仅限于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2、第三方支付业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电脑维护业务,如提供硬件维护服务,应按照现行增值税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征收增值税。

4、试点地区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全部纳入试点应税范围。 (五)文化创意服务

1、建筑设计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前期方案设计和规划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环境设计?。

3、销售著作权经营许可、转让品牌使用权,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4、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其实质是利用车身为客户提供宣传等服务,属于广告的发布行为。因此,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广告服务?范围,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5、原营业税文件规定,?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9]353号)。据此,从事广告代理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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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6、在提供广告服务中,以外购的商品(伞、笔等)或广告客户提供的产品等实物为载体为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

7、会展企业从事会议展览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是对特定企业广告性质的收费,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8、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果属于提供广告服务的收入,纳入试点范围,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属于试点服务,例如进场费、上架费等,仍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六)有形动产租赁

1、将不配备操作人员的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的业务,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花卉租赁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七)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服务项目

1、从事消费卡业务,除第三方支付业务情况外,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代理业?,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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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具体操作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代表处要求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申请,则按照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性质决定是否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劳务公司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4、出售电信流量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5、建筑图纸审核业务,不论主体是否有专业资质,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6、工程监理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7、公证处提供的公证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8、高速公路收费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从事婚姻介绍、交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0、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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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改征方案中的代理业只包含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而且从范围注释总的原则来看是采用了正列举的方式对改征的范围作出界定,对代理业务不做扩大解释。因此,招标代理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2、污水处理劳务,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等项目,属于原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财税[2001]97号、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13、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属于消费性服务业,不符合生产性服务业改征增值税的总原则,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4、代理记账、电子申报、共享开票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5、攀岩咨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6、电信增值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中的?邮电通信业?,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7、在判断?咨询?服务是否属于改征增值税范围问题上,应结合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特点,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列举的范围进行界定。健康咨询、房产中介咨询、期货咨询、医疗咨询、健康咨询、城市发展规划等项目咨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咨询服务的范围。

18、鉴证业务应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列举的范围执行。为客户提供信用评估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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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股权投资公司的基金管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0、专业技能培训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与应税服务一并提供且属于应税服务组成部分的培训除外。

21、车辆上牌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均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2、代销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3、招标行为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4、电梯维护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规定执行。

25、网络游戏的运营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6、将配备操作人员的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在建筑现场进行施工,无论采用何种标准计算收入,均属营业税?建筑业?税目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征收营业税。

27、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8、运钞车运钞业务属于营业税中的?其他服务业?,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

29、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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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服务征收管理方面的政策口径

(一)关于混业经营

主营业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但有试点应税服务的企业,应仅就试点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主营业务仍缴纳营业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分别按照17%、11%、6%三档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扣除进项税额的项目,主要是购进原材料、燃料、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及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简单计税方法计税,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实行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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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期间,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相

(三)关于销售额

1、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境外支付的价款,适用《试点事项规定》关于销售额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税务总局确认,?销售额扣减全额支出?的口径调整为?收入与支出同口径扣减?。

一般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支付价款”÷(1+税率)×税率-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支付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在申报表中,《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当期应税减除项目发票金额(第3栏)为发票金额全额;当期实际减除金额(第4栏)=当期应税减除项目发票金额(且小于等于对应含税销售额)-当期实际减除税额(第5栏);当期实际减除税额(第5栏)=当期应税减除项目发票金额(且小于等于对应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税率或征收率

3、营业额或销售额以外币结算的,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营业税规定和试点后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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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规定是一致的)。

4、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或融资租赁服务,支付给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如果符合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

(四)关于进项税额

1、试点一般纳税人若在2012年之前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其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试点一般纳税人若在2012年之前已经属于一般纳税人,可按照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抵扣其2011年取得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耗用的货物和劳务包含的进项税额,但不得抵扣该年用于纳入试点范围项目的货物和劳务所含的进项税额。

(五)关于纳税地点

1、外地注册企业如果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该分支机构则属于本市的固定业户,应按照规定纳入试点范围;如果未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则该户为外地的固定业户,应按照现行营业税相关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2、自然人个人因未办理税务登记,应作为非固定业户处理,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非贸出证

非贸出证中,如果出现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作进项抵扣,同时被代扣代缴的境外企业索要通用缴款书原件,可继续沿用现行非贸程序相关操作,通用缴款书由纳税人作进项抵扣凭证,对境外企业开具相关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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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跨年度租赁合同

?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中的?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指租赁合同的正式签约日期在2011年12月31日(含)之前。续签日期在2011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视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尚未执行完毕的,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八)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2011年收取营业税应税劳务订金或预收款时,根据营业税规定尚未发生纳税义务,不缴纳营业税。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提供该项应税服务时,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第五次推进工作会议明确的其他政策口径

(一)出租客车用于上下班交通,出租客车连带配司机的,可作为交通运输业,按照11%的税率计算征收。

(二)差额征税包括国家营业税有关规定、本市营业税有关规定以及市局个案处理的第三方支付特殊情况。

(三)本市交通运输业试点纳税人支付给本市小规模纳税人的联运支出,不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或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直接在销售额中扣除,不再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扣除。

(四)融资租赁原来可扣除的设备成本以及银行利息,试点改革后仍能在销售额中扣除。

(五)关于跨年度收入确认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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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取得的收入且已开局发票纳税的业务,如果2012年发生了业务取消等情况,在2012年4月1日发生前,仍按照原有规定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2012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市局另行规定。

2、按照完工进度或工作量法确认收入,并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2012年4月1日之前仍可开具营业税发票,因此,建议企业在2012年4月1日前将相关业务处理完毕。

四、第六次推进工作会议明确的其他政策口径

(一)关于计税方法问题

一般纳税人企业兼营试点服务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要求销售货物部分和提供试点服务部分,全部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对于一般纳税人兼营试点服务,且试点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问题

新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对于发生过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17%的适用税率计算征税,对于未发生过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跨年度业务的处理方法

1、试点纳税人原享受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2011年末未抵扣完部分,不得在2012年进行差额征税,采取单独退还营业税的方法,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但上述办法不包括有形动产租赁。(有形动产租赁跨年度老合同通过备案后仍征收营业税)

2、2011年及以前年度提供的应税服务,在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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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退回、折让等情形的,采用退还营业税的方法处理。

3、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对纳税人2011年及以前年度提供试点服务需补缴营业税的,仍补缴营业税。

4、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提供试点服务需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按适用税率征税。其中,国际运输业务中提供方为双边协定缔约国企业的,仍按照原有的营业税协定来进行处理。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企业提供试点服务,(如出口加工区、物流园区等区域中的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代扣代缴通用缴款书暂时不纳入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的范围,不受180天抵扣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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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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