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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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四大热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因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广受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注意: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非机动车是没有动力装置的车。因为畜力车实际上已经受到限制,我们一般说

的非机动实际上基本是“人力车”。常见的是:自行车、三轮车、手推车之类。电动助力车目前不归于非机动车,但是也不归动力车管理。属于特殊的车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修改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独家采访,对一些社会上广为存在的对第76条的误读进行了分析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不是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

“有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我很负责任地告诉大家,不是。第76条并不是规定机动车不论是否有责任都要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王胜明说,“有人认为第76条规定没有错还要承担全部责任。这次修改,则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如果过错恶劣的,机动车一方可以只赔4%、5%,不是无责全赔。” 王胜明说,即使是原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不是说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原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

方的责任。这个条文的写法是典型的过错推定写法,先假定机动车一方有错,但是机动车一方证明自己没有错,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错,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

“误解的地方就在于?减轻?两个字。?减轻?的含义是什么?法律用语和老百姓的日常用语是有差异的,法律上的?减轻?,1%是减轻,99%也是减轻。”王胜明说,“但是有的人说读不出来减轻还能减轻99%,减轻只能是一点点,所以误解就在于法律用语和一般日常用语的差异。” 强制保险是不是不认过错全额赔偿?

王胜明说,有的专家、媒体认为,强制保险在三者险的范围内是不认过错全部赔偿的,其实不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王胜明说,这句话的中心意思就是保险公司什么情况赔,什么情况不赔,关键词是“责任限额”。

“首先是有责任,然后再看在负责任的情况下,最高赔多少,即?限额?。”王胜明说,“?责任限额?这个四个字是?责任?加?限额?,是讲责任的,不是说不分青红皂白全部赔偿。”

王胜明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是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强制保险怎么赔,责任怎么定,限额怎么定,具体办法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国务院规定。 强制保险只管人身不管财产是国际惯例?

“有人讲强制保险只管人身不管财产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这话肯定是错的。”王胜明说。

王胜明介绍,我们为了把这个事情讲清楚,先让国外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材料,然后又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名义让驻外使馆提供当地国家究竟是怎么做的。我们了解了美国、德国、法国、日本、新加坡、韩国等6个国家,有5个国家是既管人身又管财产,只有一个国家是只管人身不管财产,财产在三者险以外再通过商业险。说世界上强制保险都是只管人身不管财产是不对的,至少是两种做法都有。

法律统一赔偿标准更加科学?

道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很多道路交通事故是混合过错,这种情况下究竟如何赔偿?王胜明介绍说,曾经有一种方案是划分成三种责任:行人负次要责任情况、

行人和机动车负同等责任情况、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按比例赔偿,行人负次要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承担80%,双方平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承担60%,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承担40%。

王胜明说,规定赔偿比例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而且可操作性强。但是碰到的最大问题就是不科学、不准确。

“比如次要责任,什么叫次要责任?理论上1%—49%都叫次要责任。如果行人负5%的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承担80%,那么还差15%怎么办?统一标准很难做到科学,而且我们查了一下,查到的国家法律中没有对赔偿比例做出规定的。”王胜明说,“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对第76条的修改没有规定统一的赔偿比例。”新华社北京2007年12月29日电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解读

内蒙古元信律师事务所 张福恒

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的安全和畅通,保护交通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在具体适用时,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该条文的第76条。笔者试图全面剖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以及相关的一些条款,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等法律法规和民法理论,进行较为全面的阐述,并论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如何依法处理,以期对朋友们起到一些有益的作

用。

关键词:道路交通 七十六条 处理程序

引言:应众多开车朋友相约,写一篇关于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文章,就笔者的法律水平而言写这样的文章是有难度的,因为法律的论述远比撰写教学论文严谨和复杂。在交通事故频发以及交通执法很不规范的情况下,开车的朋友和其他朋友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显得日益重要,所以笔者还是斗胆地进行了此文的写作,这也是笔者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的处女作,企盼此文对朋友们有一定的参考

价值。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汽车的降价,私家车可谓“繁荣昌盛”,就目前呼和浩特的情况看,据交管部门粗略的统计,每天新增车辆近100辆,而这些登记的车辆大部分由刚从驾校毕业的“合格”驾驶员驾驶,也就是说每天就有近100名新的驾驶员理直气壮地开车上路了,恐怕包括笔者在内的朋友们都有感受,车越来越多了,路越来越堵了。试想就汽车这种高速运动工具,关联公共安全,涉及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驾驶学校仅三个多月时间的学习,(据笔者考察,有些驾校学员的学习时间还不到三个月,而且个别驾校在考试时还存在一定的猫腻。),能不引起交通事故吗?这里且不去评论驾校的办

学模式以及存在的弊端,等以后笔者有空专门撰文论述。 交通事故在所难免,你不撞车,有时车会撞你,当然我祝愿阅读本文的朋友们此生永远不会发生交通事故,笔者这里主要论述《道路

交通安全法》76条和发生交通事故处理的一些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的安全和畅通,保护交通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在具体适用时,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该法的第76条。笔者试图全面剖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以及相关的一些条款,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民法理论,进行较为全面的阐述,并论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如何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程序,以期对朋友们起

到一些有益的作用。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归责原则。

1.在民法中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为了使没有学习过法律的朋友们能够读懂本文,笔者不惜笔墨简略地讲解一下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当然学习过法律的朋

友略过本小节,直接阅读下文即可。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

权益、人身权益和其他权益。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发生了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再通俗一点讲就是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什么方法、原则赔偿被侵害人的损失。依据民法

原理,有三种归责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

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过错责任的原则下,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过错),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当然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行为人双方过错的程度按比例承担责任。现举例说明

之。

例1:一辆汽车在机动车道上以符合规定的速度正常直行,突然一辆电动自行车,从人行道上以很快的速度欲横穿马路,而该路段是不允许非机动车横穿的,结果自行车撞在了汽车的侧面,导致电动自行车的损坏及骑车人和受伤,共损失约1000元人民币,同时使汽车侧门的漆皮脱落,损失约500元。后来经交警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

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汽车一方无责任。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机动车一方对电动自行车一方1000元的损失是不承担责任的,而电动自行车一方要承担机动车一方500

元的损失。(暂不考虑保险公司的赔偿)

例2:上例中,若机动车是在右转弯时与自行车相撞,经交警认定,机动车一方负30%的责任,电动自行车一方负70%的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对电动车一方1000元的损失,机动车一方承担1000×30%=300元,自行车自负1000×70%=700元;对汽车一方500元的损失,自行车一方要承担500×70%=350元,汽车一方自负500×30%=150元;即机动车一方要赔偿自行车一方300元,自行车一方要赔偿机动车一方350元,双方经抵消后,自行车一方要付给汽车

一方50元。(暂不考虑保险公司的赔偿)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加害行为,不管其主观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就是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通俗地说,亦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加害行为,有过错也罢,无过错也罢,均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请看下例: 例3:在例1中,若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法律规定由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则电动自行车一方1000元的损失由汽车一方承担,而汽车自身的损失500元只好自认倒霉,唉!自已花钱

修吧。

在这样的归责原则下,非机动车和行人无不热泪盈框地、旗帜鲜

明地、坚决地拥护此原则。

例4:在例2中,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关于赔偿问

题,和例3的结论是相同的。

那么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什么情况下机动车可以不承担责任,那就是损害是由于受害方故意造成的,但同时要加害方承担举证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3条就是这样规定的,现列出供

大家参考。

《民法通则》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由于和我们这里讨论的问题关系不大,故略去不述。

2.《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归责原则。

通过以上简略的分析,我们现在就可以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之归责原则,这里把修改以前和修改以后的条文列出,以便于分

析:

修改前(2004年5月1日——2008年4月30日期间施行)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

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

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

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

一方不承担责任。

修改后(2008年5月1日施行)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

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

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

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76条的修改部分是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无论76条在修改前还是修改后,基本上均涉及三方主体,即保险公司和发生碰撞事故的双方(加害方和受

害方)。

第三,发生事故时,赔偿方式是二次划分,即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如果保险公司能足额赔偿,当事人之间不发生赔偿问题,只有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不能足额赔偿损失,才能在事故当事人之间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规定的方式进行

赔偿。

第四,在这三方主体之间,其归责原则采用了“混合式”的原则,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之间承担过错责任,而机动车对非机动车和行人则承担近似无过错责任。(修改后的76条对机动车对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同时该条第二款又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可是在具体执行时,交警部门只要是上述的特种车辆,均任意其通行,执勤交警不管,摄像头可能也“智能化”的不拍,民主法治的国家是讲公平正义的,这难道

公平吗?

可见一部法律的正确实施,除了要做好大量的普法工作外,更重要的是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相关责任要具体化,明确化,增强对违法行为处理的可操作性,使交通参与人深刻地了解法的作用,体会到法的权威性和惩罚性,充分发挥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从而促使公众自觉地守法,光靠媒体的热情宣传是

无济于事的。

笔者有理由相信,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又遵守了“生命权高于路权”的原则,同时还提高了法规的可操作性,让相关责任的认定更加高效和明确,对违法者给予了应有的罚处,对维护呼和浩特市的交通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立法准备欠缺,致使《道路交通安全法》置于有法律规定,

而无实施机构的尴尬境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对于这两项重要制度的具体运作,即强制保险的设定和运营、救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之时,甚至实施之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两项重要的配套制度并没有跟进,立法与实践相脱节,致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于有法律规定,而无实施机构的

尴尬境地,下面分别叙述之。 1.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所谓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强制保险,其主要功能则在于分散被保险人因事故带来的风险,让事故风险由所有参与保险的人分担。这种保险在

很大程度上是为被保险人利益而设的。

机动车辆在当今社会已经相当普及,并已成为人们生产、生活中的主要交通工具,由它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也成了一个突出的问题,在责任保险制度中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行了规范,这种制度能够成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问题、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重要途径。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加害人将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

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则将损害转嫁给所有的投保人,从而达到了损害

赔偿的社会化,所以第三者责任保险有一定的社会性。 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赔偿程序完全法定化,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固定的有限额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赔偿具体区分两种情况: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小于责任限额,则按实际损失赔偿;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大于或等于责任限额,则按照责任限额赔偿,与实际损失数额大小无关。而在商业三者险下,由于被保险人的责任大小是因事故责任的大小而异,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责任越大,赔偿越多,责任越小,赔偿越小,无责任则免赔。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保监会一直表示绝大多数地区已经实行强制险(实际上是商业三者险),所以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强制险不会影响该法的顺利实行。而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也误认为是强制险,因为如果不投三者险,车根本就不能上路。保监会还为此专门发出了通知(保监发[2004]39号),要求各地保险公司用现行三者险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险的义务。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各地保险公司的态度十分强硬,坚决认为现行三者险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拒不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也不做任何调整;而保监会对此非但不明确表示反对,甚至是默许。保险行业态度反复,只关心局部利益,导致强制

险难产,《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实践中名存实亡。

例7 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的案例,该案机动车一方无责而行人全责,机动车一方先支付医疗费后,机动车一方两次拿着医疗单据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所以保险公司拒赔,无奈机动车一方起诉要求行人返还医疗费,但人民法院认为该保险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于是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机动车一方垫付

的医药费的数额在保险责任限额之内”。

经过各地的千呼万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3月21日始出来,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才填补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空白,但保额很低,很难保证受害人得到有效的赔偿,现经过一年多的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方案,交强险总责任限额将由现行的6万元上调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现行的8000元提高到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持不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此方案一出,许多司机朋友非常高兴,其实认真研究一下该方案,就可以发现,尽管总责任限额达12.2万元,但是是分项承保的,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很难让保险公司拿出12.2万元理赔,只有在

这样一种特殊的情况下,才能使保险公司的赔偿数达到12.2万元,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有责,既造成第三者死亡或残疾(但不能立即死亡,否则就没有医疗费了),获赔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又在医院抢救治疗的过程中用去医疗费超过10000元以上,又造成财产损失达到2000元以上。如果是立即死亡则1万元的医疗费就不会理赔了,同样如果没有死亡且经治疗第三者者痊愈,花去医疗费15万,此时保险公司也只能在责任限额内1万元理赔。大家看出来了吧,这交强险有点象“鸡肋”,“食之无肉、弃之有味,”所以希望朋友们还是遵守交通法规,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况且学法守法是每

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2.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75条规定,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本条规定了抢救费用的两种承担方式,第一种是机动车已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这是保险公司的义务,但保险公司只在责任限额(即1万元或1千元)内承担责任,如果在此

限额内作了理赔,则保险公司则履行了义务。第二种就是,在抢救费用超过了责任限额,肇事车没有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或肇事车辆逃逸的这三种情况下,为了及时抢救伤员,解决医疗构的后顾之忧,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注意只是垫付,然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

任人追偿。

通过本条的解读,可以看出这是多么好的一部法律啊,可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实施机构是那个部门,谁来组织基金的来源,怎样具体实施垫付,一直没有具体的规定,至少在呼和浩特市笔者并不知道此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办公地点了联系方式。这样就势必造成肇事后车辆逃逸后受害人由于医疗费的原因得不到救助,我们在

这里这企盼国务院尽快制定实施。

所以,如果肇事后机动车逃逸,受害人难以得到积极的救助,当然更

谈不上追偿了。

三、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

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

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也就是说发生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当事人是可以私了的,但在私了时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即先和对方把造成事故的原因、时间、地点、天气状况、车牌号、驾驶证号,行驶证号等信息做成一个书面的材料,并双方签名确认,防止撤离现场后对方不认帐,在有的城市在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保险公司会发给参保车辆一些有上述内容格式的空白表格,但呼和浩特市的保险公司却没有发,所以我们可以推定,保险公司是不愿意这样做的,所以我们在发生事故后,还

是打电话让理赔人员勘查现场为好。

私了的好处是能够保证道路的及时畅通,防止堵塞交通造成更大的社会损失,但同时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一些损失,见下例: 例8:甲车追尾乙车,造成乙车损失3000元,同时甲车损失1000元,在这起事故中,甲车可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乙车无责。在这种情况下,甲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替甲承担2000元的损失,乙车剩余的1000元损失因为超出保险责任限额,只能由过错方甲车自行承担,同时甲车自身的1000元损失,由乙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付给其无责任险100元,其余900元也只能由甲车自行承担。

也就是说在这起事故中,由于甲车追尾,乙车由于无责,故乙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只付给甲车100元,这样甲车除了赔付乙车1000元外,还需另花900元(1000—100=900)修自己的车,甲车需支出共190

0元。

但如果甲车和乙车的司机是朋友或者互不认识但对保险条款甚是理解,也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甲、乙二车的司机经“友好”协商,达成双方对事故均有责任的书面协议,然后撤离现场,再根据所持的协议和投保单找各自的保险公司,此时甲车的保险公司应支付2000元给乙车,然后由乙车交给甲车.乙车的保险公司应支付1000元给甲车,这样甲车就可以用乙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理赔金支付给乙车1000元,甲车给乙车的损失完全不用自己承担.只需用1000元修自己的车即可,当然在甲、乙二车司机不相识的前提下,可能甲车司机会

给乙车司机一定的好处。

从上例可以看出,私了的结果是使甲车的保险公司多支付了900元.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处理

此时就不能私了了,应立即报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然后由交

警门牵着鼻子走即可。具体可参见下表。

交通事故处理时间一览表

类别 内容

期限

事后报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警证据警,事后请求交 提交 管部门处理的

天内提交

检验鉴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应在勘验现场结速之日起5日定

神、尸体、车速等检验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鉴定的

检验鉴定时间

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8qh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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