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井巷维修制度

更新时间:2023-09-26 02:2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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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井巷维修制度

一、 通风安全部门必须定期对全矿所有在使用的巷道进行

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即立进行维修处理,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确保矿井巷道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

二、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运输巷、采区上、下山的巷修工作

由采煤队负责,掘进工作面巷道中的巷修工作由掘进队负责,其它巷道的巷修工作由生产矿长指定巷修班负责。

三、 在维修巷道时,施工队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

施,并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组织职工学习贯彻落实后,方可施工。巷道大修时,巷修长度超过100m必须编制施工作业规程。

四、 维修巷道必须严格按《维修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进行,

不得任意缩小断面。

五、 所有巷道的净断面,不得小于设计净断面的80%,否

则必须及时进行巷修,确保巷道净断面达到要求。 六、 井巷报废必须报请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七、 废弃巷道必须及时封闭,封闭质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

程》的规定,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防止人员误入造成事故。

八、 倾斜井巷维修时,必须停止行车,需要通车维修时,必

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将维修人员分上、下段同时作业。

九、 井下所有的报废井巷,必须及时填在井上、下对照图上。

井下巷道冲洗、扫尘制度

为了加强井下防尘工作,有效防治煤尘,避免井下巷道粉尘堆积,减少职业危害,制定本制度:

一、 井下所有巷道必须定期进行冲洗扫尘,主要进风巷、总

回风巷,硐室每月至少冲洗扫尘一次;采区上下山冲洗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0天;采掘工作面至少每周一次。 二、 凡防尘支管不到位的硐室,必须在主管上距硐室口安设

三通,以使冲洗硐室。

三、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道内的冲洗,由采煤班组中的生产管

理售货员(瓦斯员)负责进行;回风巷内的冲洗由回柱绞车司机,乳化液泵司机等负责进行;总回风巷的冲洗由巷修人员负责进行;主要运输大巷的冲洗由装车站调度绞车司机负责进行。

四、 井下所有巷道、每10天由洒水、防尘工冲洗、扫尘一

次,不得造成有粉尘厚度超过2mm,长度超过5m的地段。

五、 巷道冲洗进,必须将顶部顶板至底板、两帮都冲先干净。

粉尘较多且长度超过5m时,必须用矿车清运。 六、 如因巷道两帮片帮,矿车翻车出现的煤炭堆积,必须及

时将煤炭清运走。

七、 每次冲洗、扫尘后都要作好记录备查。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 为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运发展的同

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三、 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发主管理,采

理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四、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 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2) 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3) 保证完成安全和平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4) 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五、 纳入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 事故死亡人数; (2) 千人负伤率; (3) 工日损失;

(4) 设备完好率; (5) 工程质量; (6) 设备和财产损失; (7) 安全教育与培训; (8) 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各项管理目标值不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

六、 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车间、区(队)、

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制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 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 车间、区(队)、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 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 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七、 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实行新单项打

分,综合考核,一票否决的办法,即将车间、区(队)、班组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各赋一定的权值,满分100分,发生死亡重伤事故,年度不得将。

八、 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

(区)队、车间、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条件是: (1) 完成考核期内的安全管理目标;

(2) 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中规定的职责,无重大“三违”行

为。

九、 奖励标准平均每月20-500元,月考核、季兑现,年度

一次结清。

安全惩制度

一、 有以下成绩之一的个人,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或物

资奖励:

(1) 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安全

规程以及矿制定的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 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止报,以及制止违章作

业,违章指挥,因而避免了事故,或者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 抢救事故有功的;

(4) 安全有发明创造,技术旧有重大改造或推广新技术卓

有成效的。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 (1)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2) 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3) 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事故的

措施,又不及时上报的。

(4) 对制止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和坚持事实真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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