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标准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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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http://www.upo.gov.cn/2180.shtml 1 总则 1.0.1 为提高我省居住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规划与建设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地土,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内城镇地区新建小区规划、设计及验收,新建居住区、居住组团(居住组群)以及旧区改造可参照执行。 1.0.3 小区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0.7万人~1.5万人)相对应的,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完整的小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1 小区用地规模7ha以上。 1.0.3.2 规划人口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小区规划人口规模 小区人口规模 所属城市类别 最小规模(万人)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0.7 0.7 0.8 最大规模(万人) 1.5 注:①大城市指50万人以上城市,中等城市指20~50万人的城市,小城市指20万人以下城镇。 ②小区规模可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住习惯酌情调整。 1.0.4 小区可分为三种类别。 1.0.4.1 Ⅰ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

1.0.4.2 Ⅱ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

1.0.4.3 Ⅲ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小区。

1.0.5 小区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0.5.1 适应居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增长的要求,满足居民居住生活条件。

1.0.5.2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社会、人文、经济环境,使之相互协调。

1.0.5.3 充分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裁与特点、建筑气候区划、地形地貌、自然景点、民族风格等地方特点,力求各具特色、突出个性。

1.0.5.4 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环保、环卫、防灾、绿化及有利管理等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与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空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有利于商品化经营和社会化管理。

1.0.5.7 为生产、施工工业化及建筑群体多样化创造条件。

1.0.6 小区规划、设计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7 小区规划设计应包括土地综合利用规划、不区各专项规划设计、小区技术经济分析三项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7.1 小区土地综合利用规划包括:用地选择、用地构成、用地平衡、用地规划结构与用地布局等内容。

1.0.7.2 小区专项规划设计包括:住宅、公建配套设施、竖向、道路、绿化、市

政管线等规划。

1.0.7.3 小区规划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小区建设造价估算及相应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2 土地利用与空间规划

2.1 土地利用与规划

2.1.1 小区的用地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2.1.1.1 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要求。

2.1.1.2 为有利生产、工作、方便生活、应尽可能地接近就业工作区,并与邻近小区及城市干道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2.1.1.3 具有适合于居住生活建筑的自然环境和工程地质及水文条件,并尽可能布置与污染源的上游或上风面。

2.1.2 小区土地的综合利用应适应居民的居住与生活活动要求,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2.1.2.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规划基地周围地区的土地使用功能、建筑物的性质、道路交通、绿地状况及其他环境因素。

2.1.2.2 根据小区不同规模、城市特点及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组织方式,确定不同的规划结构形式,综合考虑道路系统、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建筑群体布置、绿化系统、空间与环境工程以及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以组成一个完整的相对独立的有机体。

2.1.3 小区用地应进行用地平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2.2.1~2.2.2条规定。

2.1.4 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2.1.5 小区的土地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2.1.5.1 尽量利用自然地形、保留原有地貌、植被,避免水土流失,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2.1.5.2 应顺畅地排除地面水和保证道路广场的允许坡度。 2.1.5.3 有利于建筑布局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2.1.5.4 考虑空间环境的美观,减少土方工程量。 2.1.5.5 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2.1.5.6 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符合城市干道控制标高,并应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 2.1.6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2.1.6规定。 表2.1.6: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场地名称 密实性地面和广场 广场兼停车场 室外儿童游戏场 室外运动场 室外杂用场地 绿地 适用坡度(%) 0.3~1.5 0.2~0.5 0.3~2.5 0.2~0.5 0.3~3.0 0.5~2.5 2.1.7 小区用地的地面连接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2.1.7.1 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8%时,宜采用平坡式连接。 2.1.7.2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地式连接。 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2.1.8 小区地面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山区、岳陵必须考虑防洪。对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2.1.8.1 小区用地内应用暗(管、沟)排除地面水。 2.1.8.2 在埋置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允许采用明沟排水,明沟排水坡度一般应为0.3%~0.5%。 2.1.8.3 当采用道路排水时,其路面坡度应大于0.3%。 2.2 规划用地指标 2.2.1 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小区总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2.1规定。 表2.2.1:小区总用地控制指标(m2/人) 类别? 城市类别> 低层 Ⅰ类小区 多层 中高层 低层 多层 Ⅱ类小区 中高层 高层 多层 Ⅲ类小区 中高层 高层 12~14 10~12 13~16 10~12 9~11 13~15 11~13 14~16 11~13 10~12 - - 15~20 - - 大城市 30~32 26~30 24~28 23~25 15~18 中等城市 33~35 30~33 26~30 24~30 16~20 小城市 35~38 31~36 - 25~33 16~25

注:①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 ②低层住宅指3层及以下的住宅;多层住宅指4~6层住宅(含6层);中高层指7~9层住宅(含9层);高层住宅指10层以上住宅。 2.2.2 小区用地应包括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各项用地面积和占的比重应符合下列规定。 2.2.2.1 参与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各项用地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2.2规定。 2.2.2. 2当需要为满足当地城市规划而增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和规模时,用地比例可酌情调整。 表2.2.2:小区用地平衡指标(%) 小区类别 用地构成 Ⅰ类小区 小区用地(R) 1住宅用地(R01) 2公建用地(R02) 3道路用地(R03) 4公共绿地(R04) 100 50~60 20~25 10~15 12~20 Ⅱ类小区 100 50~60 20~28 9~13 10~15 Ⅲ类小区 100 55~65 18~25 7~12 8~10 2.2.3 住宅建筑密度应根据住宅单体选型、住宅、层数、日照、间距、绿化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得大于表2.2.3规定。 表2.2.3:住宅建筑密度(净)最大指标(%) 小区类别 Ⅰ类小40 区 Ⅱ类小50 35 28 22 30 25 - 低层 住宅层数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区 Ⅲ类小- 区 40 30 25 2.2.4小区容积率应符合表2.2.4规定。 表2.2.4:小区容积率最大指标 住宅层数 小区类别 低层 Ⅰ类小区 Ⅱ类小区 Ⅲ类小区 1.0 1.2 -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1.5 1.8 2.0 1.8 2.0 2.2 - 4.0 5.0 100 100 100 小区用地(R) 2.3 空间规划与设计 2.3.1 小区建筑群体空间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2.3.1.1 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要求。 2.3.1.2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组织管理。 2.3.1.3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2.3.1.4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利安全防卫。 2.3.1.5 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 2.3.2 各单项建筑的地段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2.3.2.1 住宅建筑应优先选用环境、自然景观较好的地段;丘陵山区地段住宅应优先选用向阳坡作住宅建筑用地。 2.3.2.2 公共建筑的地段分配应符合本规范3.0.4条规定。

2.3.2.3 就业性建筑,一般应独立设置,也可与别类建筑组成综合楼或综合体。

2.3.3 小区内建筑群体的分布应主要考虑通风、降温、日照、防风、防寒、防雨、防灾等方面的要求,高层建筑群体应避免产生风洞效应等不利小气候。

2.3.4 小区空间与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3.4.1 力求反映地方文化特点,具有特色。

2.3.4.2 强调建筑群体的多样化。

2.3.4.3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精心选用和设置建筑小品。

2.3.4.4 重视户外空间的完整性与良好景观。尽可能将市政公用设施站点及自行车房等小建筑与住宅建筑综合安排,供电、电话、广播、电视与路灯等管线力求地下埋设。

2.3.4.5 作好公共活动中心、半公共活动空间等重点地段的综合环境设计,处理好建筑、广场、院落、绿地、小品等户外空间的相互关系。 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3.0.1 小区公共服务设计(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等八类设施。

3.0.2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3.0.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应以表3.0.3规定的千人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3.0.3.1 非营利性设施的配置,不得小于表3.0.3规定值;营利性设施,可参照表3.0.3规定值配置。

注:旧区改造、城市边缘的小区以及经济发达或发展中地区的小区配建项目及指标

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3.0.3.2 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

3.0.3.3 按人防部门要求配建的人防地下室,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并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注:1、托儿所收1~3岁儿童。建筑面积6~8m2/座,用地面积7~9m2/座,每班容量25座。服务距离宜小于300m,层数不宜大3层;不超过3个班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他建筑,但应有独立庭院和出入口;不少于4个班的托、幼园所均应独立设置:一般规模4个班。

2、幼儿园,收3~6岁儿童。建筑面积6~9m2/座,每班容量30座。一般规模9个班。

3、小学:建筑面积3.0~4.0m2/座,用地面积6~10m2/座。学校规模24班,每班容量45座,校内设有60m直跑道。服务距离宜小于500m;层数不宜大于4层。

4、中学:建筑面积4.5~6m2/座,用地面积10~16m2/座。学校规模24~30班,每班容量50座。校内设250~300m环跑道和100m直跑道。层数不宜大于5层,不少于30个班的中学应设置400m环形跑道的运动场。

5、卫生站:结合居委会布置。5000人左右设一处。

6、文化活动中心:每个小区应设一处,包括图书室,娱乐室,其中图书室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0m2。可结合室外运动场地一起设置。

7、粮油店:供应户数不宜超过3000户。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8、肉菜分销店: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9、食品副食品综合店:经营副食、调料、干鲜果品、酱菜、糖烟酒菜、海味等,每1000~1500户可设一处。

10、肉菜市场:每1.5~2.0万人设一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11、早点、小吃、点心店:早点、小吃、点心、快餐、冷热饮品。

12、饮食店:快餐、炒菜与正餐。

13、饭店、正餐、宴席。

14、综合百货商场:日用百货、鞋帽、服装、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等。

15、基层百货店:经营副食、水果店、烟酒为主、兼营小百货和日杂。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16、日用杂品店:经营日用陶瓷、厨房用品、卫生用品等。

17、五金交电建材店:每1.5~2万人可设一处。

20、车辆修理部:包括自行车修理、摩托车汽车保养等项目。

21、综合修理店:包括修理家用电器,日用工业品、钟表、燃气炉具等服务项目。

25、邮电所:信函、包裹、兑汇、报刊零售、电话、电报等。

28、变电房:每800~1200户可设一处,一般在住宅楼内安排;每栋高层建筑至少设置一处。

29、路灯配电室:供电半径宜为500m,提供小区和周围城市道路照明,可与小区变电房结合在楼内设置。

30、燃气调压站:可按每个中低压调压站负荷半径500m设置。

31、液化气罐站:仅设于无管道燃气小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3、公共厕所:服务半径宜为300m,可附设于公交站场、肉菜市场以及人流集中之

地段,距住宅距离不宜小于100m。

34、垃圾集散点:结合肉菜市场、公厕设置,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同时1000人左右设垃圾桶或垃圾池,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m,距住宅距离不宜小于30m。 3.0.4 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应遵循下列原则。“

3.0.4.1 根据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3.0.4.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在使用方便、综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 3.0.4.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3.0.5 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范6.3.3条规定。 3.0.5.2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3.0.6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0.6.1 应优先布置在接近公共绿地和自然环境景观较好的地段。 3.0.6.2 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3.0.6.3 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0.6.4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3.0.6.5 配建指标应符合本规范3.0.3条规定。

3.0.7 中小学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0.7.1 宜布置于小区内较独立地段,减少对居民的噪声干扰。 3.0.7.2 小学生不应穿越城市道路。

3.0.7.3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3.0.7.4 配建指标应符合本规范3.0.3条规定。

3.0.8 公共建筑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4 住宅

4.0.1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小区总体规划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4.0.2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4.0.3 住宅建筑密度值,应符合本规范2.2.3条规定。

4.0.4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0.4.1 住宅间距应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日照、隔热、避免视线干扰、消防、抗震以及管线埋设等因素后确定,并应符合表4.0.4规定。

4.0.4.2 朝向宜采用南北向布置,多层及中高层建筑的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朝南、高层建筑的每套住宅应尽量将卧室朝南布置。

4.0.4.3 住宅布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穿堂风、夏委主导风入射角宜大于15°。 4.0.4.4 地形变化复杂地区,尚应考虑局部气流对住宅及住宅群自然通风的影响:有条件时,应因势利导引风入室。

4.0.5 住宅建筑设置天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0.5.1 尽量采用开口天井,不宜采用内天井。

4.0.5.2 开口天井东西向深度大于8m时,南北向宽度不应小于本规范4.0.4条规定的间距值。

4.0.5.3 与内天井应相连的梯楼不得封闭设置。 4.0.5.4 内天井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4.0.5.5 开口天井的开口宽度或内天井最短边长应大于表4.0.5规定值。

注:最小尺寸范围内,不得外飘阳台和梯平台。

4.0.6 Ⅰ、Ⅱ类小区道路两侧建筑物面向道路方向的外墙,不得外露管道(线)。

4.0.7 电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0.7.1Ⅰ 类小区住宅建筑层数超过6层时,应设置电梯。

4.0.7.2Ⅱ、Ⅲ 类小区住宅建筑层数超过6层时,宜设置电梯、无电梯住宅数

不得超过8层。

注:顶层为跃层时,无电梯住宅数不得超过9层。

4.0.8 住宅建筑首层及顶层层高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3.2m;其他各层层高不宜大于3m。

注:首层用作非住宅用途的层高以及顶层设坡面的层高不在此限。

4.0.9 铝门窗设计应符合现行广东省标准《普通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与施工规定》规定。

4.0.10 厨房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0.10.1 Ⅰ类小区住宅厨房面积不得小于6m2,Ⅱ、Ⅲ类小区住宅厨房面积不得小于5m2。

4.0.10.2 预留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等设备安装位置。

4.0.10.3 抽油烟机排气管应设置集中排气管道,排气管排气口不得与楼梯间相连。

4.0.11 卫生间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0.11.1 卫生间面积不得小于表4.0.11规定值。 4.0.11.2 满足通风及卫生的要求。

4.0.11.3 Ⅰ类小区的住宅卫生间应设置浴缸;Ⅱ类、Ⅲ类小区的住宅卫生间应设置淋浴设施。

4.0.11.4 浴室与厕所宜单独设置。 4.0.11.5 预留热水器排气口。

4.0.12 在住宅内适宜地方预留洗衣机位置。

4.0.13 住宅建筑设计应积极选用新型轻质墙体材料。 5 绿地规划与设计

5.0.1 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别墅内庭院绿地、配套公建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5.0.2 小区绿地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0.2. 1小区绿地规划,应根据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合理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5.0.2.2 绿化应分层次,巧妙搭配花卉、树木、草地。精心设置小品,丰富和美化环境。 5.0.2.3 Ⅰ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45%,Ⅱ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30%,Ⅲ类小区绿地率不宜小于25%。 5.0.2.4 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7.0.5条规定。 5.0.3 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相应设置小游园、组团级绿地、以及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 小区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小区周围的城市级公共或居住区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5.0.3.2 块状、带状公共绿地,每块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m2。 5.0.3.3 小区公共绿地配建指标应符合本规范2.2.2条规定,并应大于表5.0.4规定值。 5.0.3.4 小区重点绿地设置应符合本规范5.0.4条规定。 表5.0.3:人均公共绿地最小配建指标(m2/人) 小区类别 Ⅰ类小区 Ⅱ类小区 Ⅲ类小区 按小区计算 2.1 1.6 1.0 按组团计算 1.0 0.8 0.5 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5.0.4 小区重点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0.4.1 小区重点绿地的设置内容、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5.0.4规定。 5.0.4.2 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并开设主要出入口,服务半径宜为500m。 5.0.4.3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5.0.4.4 采用开敞式设计,方便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的需要。 5.0.4.5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景线范围之外,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表5.0.4:小区重点绿地设置规定 小区类项目 主要设置内容要求 别 花木草坪、花坛水体、雕塑小游园 儿童活动设施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Ⅰ类 Ⅱ类 Ⅲ类 Ⅰ类 组团级绿草坪花木、桌椅、简易儿童Ⅱ类 地 活动设施灵活布局 Ⅲ类 ≥0.04 ≥0.06 模(ha) ≥1.0 0.6~0.8 0.5~0.7 ≥0.8 一般规6 道路与交通设施 6.1 道路规划 6.1.1 小区内道路系统规划,其路网结构、道路分级、广场和停车场的设置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 应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及居民出行方式和出行规律,选择合理路网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6.1.1.2 道路系统应有利于小区各类用地的功能分区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的合理布局和多样化创造条件。 6.1.1.3 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二个出入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200m。除小区主道、次道外,小区其他道路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道相连。 6.1.1.4应使内外联系便捷、顺畅、安全、利于消防、救护、环卫、商店货运车辆通行,并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 6.1.1.5居住容量大或以公共交通为主要方式的小区,宜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小区边缘地区,并设置相应停靠站。 6.1.1.6对于步行及自行车交通,有条件的可设置专用道系统,并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行、人与机动车分行创造条件。

6.1.1.7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 6.1.1.8考虑居民小汽车通行,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6.1.2山区和丘陵地区道路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利用有利地形进行展线。 6.1.2.2主要道路宜平缓。 6.1.2.3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4不得已时可采用回头曲经,其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本规范6.2.8条规定。 6.1.3小区内道路可划分为主道、次道、支道、入户道及人行道。 6.1.3.1主道为连接小区主要出入口的道路,或交通运输较集中的沟通全小区性的主要道路。 6.1.3.2次道为连接小区次要出入口的道路,或小区内教育文化生活福利设施以及各住宅楼之间相互沟通的道路。 6.1.3.3支道为车辆和行人较少的道路,主道和次道相连接的道路,消防道路、液化气供应站的道路。 6.1.3.4入户道为进入各居住户的道路。 6.1.3.5人行道为地人通行的道路。 6.2 道路设计 6.2.1 小区道路设计应综合考虑平、纵、横三方面的情况,使道路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 6.2.2 小区内的主道计算行车速度可采用20km/h,次道计算行车速度可采用15km/h。 6.2.3 小区内机动车道路路面宽度应符合表6.2.3规定。 表6.2.3:小区机动车道路路面宽度表 道路类别 主道 次道 道路红线宽度(m) 路面宽度(m) 11.0~14.0 7.0~10.0 4.5~6.0 支道 入户道 3.5~4.5 2.5~3.0 注:当混合交通干扰较大时,宜采用上限;若交通干扰较小或沿道设置人行道时,可采用下限。消防站及液化气供应站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m。 6.2.4 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2.4规定。 注:主道的边缘指红线:次道、支道及入户道的边缘指路侧带边线。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人行道边。 6.2.5 小区内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如果场地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等安全设施。 6.2.5.2 除回头曲线外,小区内的道路平面转弯处,可不设超高加宽。 6.2.5.3 小区内道路平面转弯曲线半径,Ⅰ类小区的道路不宜小于20m、Ⅱ、Ⅲ类小区的道路不宜小于15m。困难地段的转弯曲线半径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12m。 6.2.5.4 小区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得小于表6.2.5规定。 表6.2.5:交叉口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 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m) 小区类别 主道 Ⅰ类小区 Ⅱ类小区 Ⅲ类小区 20 15 12 次道 15 12 9 支道 12 9 9 注:地形条件困难时,除陡坡处外,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小3m。 6.2.6 小区内机动车道路在平面转弯处和纵断面变坡处的视距,不应小于表6.2.6规定。 当平面转弯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横净距以内的障碍物,除对视线妨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线支架、电杆、灯柱等可保留外,应予以清除。 表6.2.6:小区道路最小视距 视距类别 最小视距(m) 停车视距 会车视距 交叉口停车视距 15 30 20 注: ①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采用会车视距困难时,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须设置分道行驶的设施(如反光镜、限制速度标志,鸣喇叭标志等)。 ②当受场地限制时,交叉口停车视距可采用15m。 ③与城市道路相接处,视距不得减少。 6.2.7 小区内道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6.2.7.1 道路纵坡不宜大于表6.2.7-1规定。 6.2.7.2 道路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遇特殊困难坡度小于0.3%,应设置锯齿形偏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6.2.7.3 小区内道路纵坡连续大于5%时,应在不大于表6.2.7-2所规定的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坡度不应大于3%,长度不应小于50m。 6.2.7.4 当主,次道和支道纵坡变更处的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00m,竖曲线长度不应小于15m。 6.2.7.5 经常通行大量自行车的小区内道路的纵坡,宜小于2.5%,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5%。当纵坡为2.5%~3.5%时,限制坡长应符合表6.2.7-3规定。 表6.2.7-1:小区内道路最大纵坡(%) 道路类别 最大纵坡 主道 6 次道 8 支道 9 注: ①当场地条件困难时,次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5%,主道、支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2%。 ②交通运输较繁忙的支道,其最大纵坡不宜增加。 ③通往消防站及液化气供应站的道路纵坡不应大于6%。 ④与城市道路相接处,其最大纵坡不宜增加,当纵坡大于3%时,应设置缓冲段。 表6.2.7-2:纵坡限制坡长 纵坡(%) 大于5~6 限制坡长(m) 800 大于6~7 大于7~8 大于8~9 大于9~10 大于10~11 500 300 200 150 100 表6.2.2.7-3:自行车道纵坡限制坡长 纵坡(%) 2.5 3.0 200.0 3.5 150.0 限制坡长(m) 300.0 6.2.8采用回头曲线的道路设计,其主要技术指标应按表6.2.8的规定采用,并采取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和在其外侧设置挡车堆等安全措施。 表6.2.8:回头曲线主要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名称 行车速度 最小主曲线半径 超高横坡 缓和曲线或超高、加宽缓和段最小长度 停车视距 会车视距 最大纵坡 单车道路面加宽值 单位 Km/h m % m m m % m 指标计算 15 15 6 15 15 30 4.5 1.5 注: ①最小主曲线半径,在工程艰巨的路段可采用12m。 ②超高、加宽缓和段宜设在紧接圆曲线起点(或终点)的直线上。在地形困难地段、可将超高、加宽缓和坡段长度的一部分插入到圆曲线内,但插到圆曲线内的长度不得超过超高、加宽缓和段长度的50%,且插到圆曲线后所剩余长度不得少于10m。 6.2.9 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置12m×12m的回车场地。 6.2.10 人行道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6.2.10.1 小区内的主道、次道路,可根据需要,在车道的单侧或双侧的部分或全部路段设置人行道。 6.2.10.2 经常通过行人而无道路的地方,应设置人行道。 6.2.10.3 沿主道设置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其它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的倍数递增。 6.2.10.4 道路两则人行道纵坡,可与道路纵坡相同。 6.2.10.5 当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设置梯步辅助解决竖向步行交通,每段梯步不得少于3级,每隔15级左右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缓冲平台。 6.2.10.6 人行道的危险地段,应设置栏杆。 6.2.10.7 人行道横坡宜采用1%~2%。 6.2.10.8 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净距,屋面为无组织排水的建筑物,净距不得小于1.5m;屋面为有组织排水的建筑物,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6.3 交通设施 6.3.1 主、次道应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有关规定。 6.3.2 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集贸市场、文娱活动场地等必须设置人流集散广场及公共停车场(库),面积按照集散人流量确定,并应符合本规范6.3.3条规定。 6.3.3 小区内应考虑设置居民小汽车、通勤车等停车场(库),设置方式及面积应符合表6.3.3规定。机动车每标准停车面积30m2,自行车为1.4m2。配建停车场面积计入所属用地内。 表6.3.3:小区居民及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指标 类别 Ⅰ类小区 Ⅱ类小区 Ⅲ类小区 饭店、酒家、茶楼 肉菜、农贸市场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单位 机动车 1.0~1.3 0.7~1.0 0.5~0.7 2.0~2.5 0.15~0.2 单车 2~3 2~3 2 7.5

商业中心 中学 小学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学生 车位/100学生 0.5~1.0 0.3~0.35 0.5~0.7 7.5 80~100 8~15 7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7.0.1 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7.0.1规定。 表7.0.1: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 项目 小区规划总用地 1.小区用地(R) ①住宅用地(R01) ②公建用地(R02) ③道路用地(R03) ④公共绿地(R04) 2.其它用地(E) 居住户(套)数 居住人数 户均人口 总建筑面积 1.小区用地内建筑万m2 总面积 ①住宅建筑面积 ②公建面积 2.其它建筑面积 住宅平均层数 高层住宅比例 万m2 万m2 万m2 层 % ▲ ▲ △ ▲ ▲ ▲ ▲ - - - ▲ ▲ - - - ▲ 100 ▲ 计量单位 ha ha ha ha ha ha ha 户(套) 人 人/户 万m2 数值 ▲ ▲ ▲ ▲ ▲ ▲ △ ▲ ▲ △ ▲ 所占比重(%) - 100 ▲ ▲ ▲ ▲ - - - - - 人均面积(m2/人) - ▲ ▲ ▲ ▲ ▲ - - - - - 中高层住宅比例 人口毛密度 人口净密度 住宅建筑套密度% 人/ha 人/ha ▲ ▲ △ - - - - - - 套/ha (毛) 住宅建筑套密度套/ha (净) 住宅面积毛密度 住宅面积净密度 小区建筑面积(毛)万m2/ha 密度 小区容积率 住宅建筑净密度 总建筑密度 绿地率 拆建比 土地开发费 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万m2/万m2 % % % - 万元/ha 元/m2 万m2/ha 万m2/h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①▲必要指示;△选用指标。 ②属旧区改造的、技术经济指标尚应有反映土地使用现状、人口现状、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现状的调查资料。 7.0.2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7.0.2.1 当规划用地外围为城市道路、小区主道或自然分界时、用地范围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7.0.2.2 当规划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7.0.3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7.0.3.1 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7.0.3.2 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7.0.4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7.0.5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7.0.5.1 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0.1规定,绿地边界对入户道、支道及次道算到路边,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算到人行道边,沿小区主道、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7.0.5.2 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7.0.5.3 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0.2规定,绿地边界距入户道、支道及次道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道时,算到人行道边;临城市道路、小区主道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7.0.5.4 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组主路开敞,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B.0.3规定。

7.0.5.5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小区主道、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7.0.6 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7.0.6.1 主道按红线宽度计算。

7.0.6.2 次道及支道按路面宽度计算。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人行道计入道路

用地面积。 7.0.6.3 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7.0.6.4 入户道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7.0.7 其他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7.0.7.1 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7.0.7.2 规划用地范围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7.0.8 停车场车位数计算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表7.0.8中相应换算系数折算。 表7.0.8: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车型 微型客、货汽车、机动三轮车 卧车、2t以下货运汽车 中型客车、面包车、2t~4t货运汽车 饺接车 换算系数 0.7 1.0 2.0 3.5 8 市政管线规划 8.0.1 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电话线及电力管线,同时尚应考虑燃气、数学通信线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8.0.2 小区内各类管线的位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8.0.2.1 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道路扩建改建时,现状管线必须服从规划管网,必要时应进行调整。 8.0.2.2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8.0.2-1和表8.0.2-2规定。 8.0.2.3 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一般应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8.0.2.4 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 8.0.2-3规定。 表8.0.2-1: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燃气管③ 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低压 排水管 低压 燃气中压 管③ 高压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2.0 1.0 1.0 1.0 2.0 1.0 1.0 1.0 - 1.0 1.0 1.0 - 1.0 1.0 1.0 - 1.0 2.0 2.0 - ② 0.5 1.2 - - - 0.2 - - - - 1.5 1.5 - - - - - - 1.5① 1.0 1.5 1.0 - - 中压 - - 高压 - - - - - -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道 - - 电信管注: 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浊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0mm,当管径大于20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m。 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 ③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力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表8.0.2-2: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 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燃气管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给水管 0.15 0.4 0.1 0.2 0.2 0.1 排水管 - 0.15 0.15 0.5 0.5 0.15 燃气管 - - 0.1 0.2 0.2 0.1 电力电缆 - - - 0.5 0.2 0.15 电信电缆 - - - - 0.1 0.15 电信管道 - - - - - 0.1

明沟沟底 涵洞基底 铁路轨底 0.5 0.15 1.0 0.5 0.15 1.2 0.5 0.15 1.0 0.5 0.5 1.0 0.5 0.2 1.0 0.1 0.25 1.0 表8.0.2-3: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地上杆柱(中管线名称 建筑物基础 心) 给水管 排水管 低压 燃气中压 管 高压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4.0 0.6 0.6 1.5 1.0 0.5 0.5 1.0 5.00 3.75 3.75 3.75 2.0 1.5 1.5 1.5 1.0 1.0 1.0 1.0 1.5 0.5 0.5 0.5 3.0 1.0 3.75 1.5 1.0 1.5 3.0 3.0③ 2.0 1.0 1.5 1.0 5.0 5.0 3.75 铁路(中心) 石边缘 1.0① 1.5 1.5 缘 1.0 1.0 1.0 1.5② 1.5 1.5 城市道路侧公路边围墙或篱笆 注: 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0mm,当管径大于20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 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0mm,当管径大于20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8.0.3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 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8.0.3.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水管。 8.0.4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应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8.0.5管线之间遇到的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8.0.5.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8.0.5.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8.0.5.3压力管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8.0.5.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8.0.6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8.0.6规定。 表8.0.6: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乔木灌木或绿管线名称 最小水平净距 篱 给水管、闸井 污水管、雨水管、探井 燃气管、探井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 地上杆柱(中心) 消防栓 道路侧石边缘 1.5 1.0 1.5 1.5 2.0 2.0 1.0 不限 不限 1.5 1.0 不限 1.2 0.5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指乔木基部的中心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9 供水与排水 9.1 供水 9.1.1 小区供水管网规划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1.1.1 给水管线布置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分布及用水要求。 9.1.1.2 供水管网规划设计应满足小区规划要求,考虑供水的分期建设,并留有充分发展的余地。 9.1.1.3 供水管网应安全可靠。 9.1.1.4 为保证安全供水和方便维护,管线尽量沿道路敷设,管线与建筑物和其他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8.0.2条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规定。

9.1.2 住宅建筑给水系统的供水形式,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卫生设备情况,配水管网的水压以及消防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9.1.2.1 当室外配水管网的压力、水量全天能满足室外内供水的需要时,可采用直接供水方式。

9.1.2.2 当配水管网的压力在一天内有周期性高低变化时,可采用设置屋顶水箱或高位水池的供水方式。

9.1.2.3 城市配水管网的水压经常或周期性地低于室内所需要的供水压力且室内用水量较大并不均匀时,可采用水池、水泵和水箱等的供水方式。

9.1.2.4 多层及高层建筑物的供水,宜采用分压供水方式。将给水系统分为上、下两个供压区。下区由外管网压力直接供水,上压由外管网引入水池,再由水泵提高供水压力至水箱供水。

9.1.3 住宅生活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9.1.4 住宅生活用水量可取最高日用水150升/日,人~190升/日人,平均日用水120升/人,人~160升/日,人,小时变化系数1.7~1.4。

注:住宅生活用水量未包括住宅区内公共建筑物的用水、消防用水、浇洒道路用水、绿化用水和未预见用水等。 9.2 消防

9.2.1 小区的消防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1 消防栓的数量及布置必须遵守消防规定,并取得当地消主部门的同意。

9.2.1.2 用于配水至用户和消防栓的配水支管,宜采用管径为DN150mm~DN200mm管。负担消防任务配水支管不得小于DN150mm。

9.2.1.3 消防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其接管直径不得小于DN100mm。 9.2.1.4 消防栓应设在道路交叉口和醒目处。消防栓距道路边不得大于2m,距建筑物不宜小于5m。

9.2.2 小区建筑的消防栓给水系统及消防用水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9.3 排水

9.3.1 小区的排水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9.3.1.1 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和现有的市政排水措施,使小区的排水规划与室内排水系统和市政排水管网相协调,减少提升能耗、有利小区的管理。

9.3.1.2 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若目前采用分流制有困难时,在规划中也应考虑将来逐步过渡到分流制。

9.3.1.3 排水管道、污水处理站等设施规划和设计,应满足小区总体规划要求。

9.3.1.4 小区防洪排涝设防标准,应与所在城市或区域设防标准相协调。

9.3.2 小区规划的排水量,应根据生活水排放量和雨水流量确定。

9.3.3 生活污水排放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9.3.3.1 小区生活污水排水定额应与供水定额相协调且污水排水定额取值。当缺乏资料时,污水排水定额可按平均每人每日180L~270L采用。

9.3.3.2 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采用。 9.3.3.3 小区排水管网宜以最大日最大时流量设计。

9.3.4 雨水流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9.3.5 排水管道系统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3.5.1 排水管道系统应根据小区规划,综合考虑其他管线,充分利用地形和现有排水设施。合理地进行管渠系统的平面和高程规划。 9.3.5.2 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规划,并考虑有发展余地。 9.3.5.3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应尽量考虑自流排出。

9.3.5.4 结合小区规划,有条件时可利用现有湖泊、池塘或开设人工湖以调蓄雨水。

9.3.5.5 靠山开发的小区应注意做好防洪排洪规划,宜沿山坡脚设截洪沟,尽量将山洪引离小区。

9.3.5.6 沿海、沿江开发或地形低洼的小区,应通过方案比较,合理确定规划地台标高和排涝措施。

9.3.5.7 污水管理系统规划应考虑事故排出口。

9.3.5.8 排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9.3.6 排水泵站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3.6.1 小区的排水泵站用地宜按远期规划划定,水泵机组可按近期水量配置。

9.3.6.2 排水泵站宜单独设置,并应与住宅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距离。泵站周围宜设围墙,并绿化。

9.3.6.3 泵站建筑的造型、色调等应与小区住宅建筑相协调、通风、噪声和消防等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9.3.6.4 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其入口处地面标高应比洪水位高出0.5m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在入口处采取临时防洪措施。

9.3.6.5 集水池和泵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规定。

9.3.7 化粪池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3.7.1 若小区所在城市管辖范围内已建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小区规划必须建小区污水处理站且能保护小区污水处理站与小区内住宅建筑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时,可不设置化粪池,否则,必须设置化粪池。

9.3.7.2 化粪池可适当分块集中设置,并应符合小区总体规划要求以及方便养护管理。

9.3.8 小区污水处理站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3.8.1 尚未建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小区远离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厂处理有困难和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小区宜建污水处理站。

9.3.8.2 污水处理程度及方法,应根据区域环境质量要求,按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不得选择产生环境再生污染的处理工艺。 9.3.8.3 规划污水站用地,应按远期规模确定,并作出分期建设安排。污水站用地可按表9.3.8确定。

9.3.8.4 污水站的位置应符合小区排水规划要求,宜选择在小区夏季主导风的下风向,并与住宅或公共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9.3.8.5 污水站区应尽量绿化,绿化面积不宜小于站区面积30%。 9.3.8.6 污水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规定。

10 燃气 10.1 一般规定

10.1.1 小区气源的选择,应根据本地区燃料资源的情况,对各种气源方案进行详细的技术经济比较,并对燃所气成本进行核算,使所选气源技术可靠、经济合理。

10.1.2 小区燃气设计应符合当地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及燃气管理要求。

10.1.3 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的燃气用量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执行。

10.1.4 燃气用具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应符合当地城市燃气网使用要求。

10.1.5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有相应技术资质的单位承接。

10.2 燃气管道

10.2.1 燃气管网的布设,应遵循全面规划、远近结合、近期为主的原则,做出分期建设的安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1.1 确保与城市燃气管网顺利连接。

10.2.1.2 必须满足安全,可靠地供给各类用户具有正常压力、足够数量的燃气的使用要求。并应尽量缩短管线长度。

10.2.1.3 燃气管道布置应尽量避开小区主道和繁华的街道。

10.2.1.4 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现有建筑物下面。管网布置时应了解住宅规划发展情

况以避开未来的建筑物。

10.2.1.5 尽可能利用该地区原有燃气管网。

10.2.1.6管道与建筑物及相邻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8.0.2条规定。

10.2.2 燃气调压器(柜)、凝水缸及管道跨越河流处等管道燃气设施,应设置明显标志。

10.2.3 已埋设燃气管道的,在管道中心线两侧2m范围内不得堆放影响客道安全的重物;4m范围内,不得堆放或倾到易爆、腐蚀性物品。

10.2.4 燃气调压器(柜)及燃气管道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10.3 气化站

10.3.1 距当地城市市政燃气管网较远的小区,可独立在小区设有液化石油气气化站,以气化站为中心,用管道向用户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

10.3.2 气化站应独立设置,并应符合防火等有关要求。

10.3.3 既无燃气管网供气又无条件设气化站的小区,可综合考虑设置液化石油气售气站。

10.3.4 气化站及售气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11 供电与用电

11.1 一般规定

11.1.1 小区配电网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1.1 电网线路布设应符合小区总体规划要求。 11.1.1.2 满足供电部门维护管理的技术要求。

11.1.1.3 满足所有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对供电数量和质量的要求,并留有发展余地。

11.1.2 小区配电网的建设,原则上应预先作好规划,配合道路建设预留电缆沟,架空线路走廊等。过渡性临时用电,经城市规划部门和供电部门同意,可采以临时性线路供电、但工程完工后必须拆除。

11.1.3 小共供电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行业标准《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原则》的有关规定。

11.2 配电所与开闭所

11.2.1 配电所、开闭所选址应符合小区总体规划要求,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1.2.1.1 配电所、开闭所宜设在负荷中心附近及负荷密度较大地区。

11.2.1.2 采用110kv供电的小区,应设置110kv变电站,或在小区建筑物内设置户内110kv变电站。

11.2.2 配电所、开闭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2.1 有条件的小区,宜设置独立建筑物作配电所或开闭所,建筑物外观应与相邻环境协调。

11.2.2.2 附设于高层建筑内的配电所,宜设置在首层或其它楼层内,并应考虑楼层净高是否满足设备高度的要求。

11.2.2.3 繁华地区,可安装箱式配电房。

11.2.2.4 配电所、开闭所面积应满足设备放置及隔离的要求,并应满足通风、防火、防光、防潮、防噪音、防洪、防水动物等方面的要求。

11.2.2.5 配电所、开闭所选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配电所应采用防火变压器。

11.2.2.6 配电所的设备类型、接线方式、保护方式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要求。

11.3 电力线路

11.3.1 供电线路可采用电缆线路和架空线路。下列地段应采用电缆线路。

11.3.1.1 Ⅰ类小区。

11.3.1.2 小区主道、繁华地区、高层建筑地区和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11.3.1.3 电网结构需要的地段。

11.3.1.4 对架空线路有严重腐蚀的特殊地段。 11.3.1.5 供电可靠要求较高或负荷较大的用户。

11.3.2 电缆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2.1 电缆埋设距建筑物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8.0.2条规定。 11.3.2.2 地下管道简单,外力破坏可能性较小的地段,优先采用直埋式。 11.3.2.3 地下管道复杂,外力破坏可能性较大的地段,应采用槽盒式。

11.3.2.4 8条以上平行敷设电缆时,宜采用电缆盒,电缆盒顶面不得高于路面基层。条件不具备地区,可采用明坑式。

11.3.2.5 穿越机动车道时,应预埋钢或硬质塑料管。

11.3.2.6 地下埋设电缆有困难时,过渡性临时供电,在不影响小区环境要求的前提下,局部地段可采用架空电缆。

11.3.3 架空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3.1 架空线路布设应符合小区总休规划要求。

11.3.3.2 不同高压变电站进小区的10kv中压架空线不得同杆架设,中、低压加空线不宜同杆架设。

11.3.3.3 小区内架空线路与建筑物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11.3.4条的规定,必要时,可采用架空绝缘线。

11.3.3.4 小区内中压架空线宜适当增加泄漏距离或采用防污绝缘子。

11.3.4 架空电力线路除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净高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4.1 架空线路走廊范围内不宜兴建建筑物。架空电力线路不宜跨越建筑物,确需跨越时,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应符合表11.3.4-1规定。

11.3.4.2 架空线路与各种易燃、易爆建、构筑物的水平防火安全距离不得小于杆高度的1.5倍。

11.3.4.3 架空线路与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不小于表11.3.4-2规定值。 表11.3.4-1:空架线路与建筑物最小垂直净距

线路电压(kv) 最小垂直净距(m) 10 3.0 35 4.0 110 5.0 220 6.0 注:架空线路与建筑之间垂直距离指线路在最大计算孤垂下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 表11.3.4-2:架空线路与建筑物最小水平净距 线路与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m) 线路电压(kv) 边线 220 110 35 ≤10 5.0 4.0 3.0 1.5 中线 18.0 12.0 7.5 3.5 注: ①架空线路与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指与建筑物离线路最近处的最凸出部 分距离。 ②架空线路边线与建筑物最小水平距,应考虑线路孤垂、最大风偏时的状态。 11.4 用电 11.4.1 用电器、电气装置、电线等均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11.4.2 室内用电设计除应符合电气设计专业规范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1.4.2.1 用电负荷可按每户4kw设计。 11.4.2.2 主要居住用房、卫生间、厨房等均应预留电器插座。 11.4.2.3 室内用电线路宜用暗管埋设。 11.4.3 高层建筑中的消防、电梯、水泵、公共照明等系统应自备保安电源。 11.4.4 高层建筑应预留公用开关房、配变电房、电表安装位置。 11.4.5 小区内交通道路、楼梯间等均应设置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4.5.1 主要交通道路照明设置间距不宜大于25m,灯具不宜小地100W。 11.4.5.2 楼梯间照明宜采用自动延时控制灯具。 12 通信 12.1 一般规定 12.1.1 小区通信设施包括通信管线和邮政设施。 12.1.2 通信设施所用产品,应符合国有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通信设备类型等应满足当地邮电部门联网的要求。 12.1.3 通信设施规划设计,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小区总体规划要求。 12.2 通信设施 12.2.1 建筑面积在10万m2以下的小区,每600户左右的住宅群应设置一个10m2~15m2的电话专用交接间。交接间应靠近所辖区的中心位置,一般宜设在住宅楼的首层或在户外独立房屋。交接间应干燥通风良好,应设照明设备及电源插座,交接间引入保护地线,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12.2.2 高层住宅楼首层或600户左右的住宅群,应在适当位置预留建筑面积为20m2左右的用户光纤终端机房,用于安装光纤终端设备和汇接到各住户的有线电视及数字通信传输线。 12.2.3 单独设置信报间时,其建筑面积不得小于8m2/100户,且应设置照明设施及电源插座。 12.2.4 住宅的通信设施应与住宅同时设计与施工。其设施容量应满足用户使用要求,并应符合表12.2.4规定。 表12.2.4:每套住宅最小通信设施容量 通信设施 电话线(对) 有线电视及数字通信线(对) Ⅰ类小区 Ⅱ类小区 Ⅲ类小区 2 1 1 1 1 - 信报箱(个) 1 1 1 注: ①有特殊要求的住宅,应酌情增加设施容量。 ②有线电视及数字通信尚未建立的地区,有线电视及数字通信线可暂不施工,但应预留线路位置。 12.2.5 小区内应设置适当数量的公用电话亭,设置数量宜满足200m服务半径,并应符合本规范3.0.3条规定。 12.2.6 邮政服务网点应符合表12.2.6规定,并应符合本规定3.0.3条规定。 表12.2.6:邮政服务网点最大服务半径及位置 名称 邮政局(所) 公共信筒 最大服务半径(m) 设点位置 500 150 临街 人行道 12.3 通信管线 12.3.1 通信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2.3.1.1 管线布设应符合小区总体规划要求,并留有发展余地。 12.3.1.2 支线管道孔数与规格,除应满足其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的需要外,尚应预留1~2孔作备用管孔。 12.3.1.3 管线与其它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8.0.2条规定。 12.3.1.4 电话通信线、数字及数据通信线(含有线电视)宜统一规划设计。 12.3.2 户外支线应采用地下管道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2.3.2.1 支线管道应与住交接间、主干线连通。 12.3.2.2 支线管道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本规范8.0.2条的规定。 12.3.2.3 支线埋深应符合表12.3.2规定。 表12.3.2:管道最小埋深 埋设位置 人行道下 管顶面至地面最小距离(m) 0.5 其他 0.7 12.3.3 建筑物内管线宜采用暗管系统,并应符合电信暗管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12.4 邮政设施 12.4.1 邮政设施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2.4.1.1 满足小区总体规划要求。 12.4.1.2 方便群众用邮及邮件处理方便。 12.4.1.3 服务网点设置距离符合本规范12.2.6条规定。 12.4.2 住宅建筑物信报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2.4.2.1 信报箱设置数量应符合本规范12.2.4条规定。 12.4.2.2 低层及多层住宅楼梯口方便投递的位置设置与该单元住户数相对应的信报箱。 12.4.2.3 高层住宅应在首层设置信报箱或信报间。有门卫及电梯设施的,宜设置收发室。 12.4.2.4 综合大院内的住宅楼可集中设置信报箱群(间),也可设置收发室。 12.4.2.5 用作办公性质的住宅,应设置收发室。 12.4.3 信报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2.4.3.1 信报箱位置应宽敞明亮,易于投取邮件。 12.4.3.2 信报箱群宜与公用电话、文娱活动等居民服务设施共同建设。 12.4.3.3 后开总门式信报箱,箱后操作净空不得小于1.5m,箱前净空不得小于2.0m。 12.4.3.4 信报箱应有防盗、照明等设施。 12.4.3.5 信报箱规格及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住宅楼房信报箱规格尺寸及外型结构》GB8114-87规定。 13 小区验收 13.1 一般规定 13.1.1 小区建筑工程施工应分期分批进行,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建筑同步建设、同时验收。

13.1.2 各单项工程竣工后,应由当地工程质监部门验收。

13.1.3 小区验收,是在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满足居民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13.1.4 小区验收可分为阶段验收和整体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3.1.4.1 阶段验收是指小区分期分批建设时,各期(批)住宅群施工完毕后交付使用前的验收,整体验收是指小区住宅及其他建筑物全部施工完毕后办理移交接管手续前的验收。

13.1.4.2 阶段验收由接管单位办理;整体验收由接管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13.1.5 未经阶段验收合格的小区,不得使用;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小区,不得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13.1.6 小区验收后,应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对不违反规划设计要求和不影响居民生活的供电、给排水、燃气、道路、通信、绿化等遗留问题,可约定期限由施工单位完成,也可采用费用补偿办法,由接管单位处理。

13.2 阶段验收标准

13.2.1 提请阶段验收的住宅群应已办理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该区域场地内的临时建筑和施工余泥全部清理完毕。

13.2.2 小区配套公建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疗、环卫、行政管理设施,主要市政公用和商业服务设施等,应能正常使用。

13.2.3 应有可靠措施确保本区域居民生活正常用电,道路以及公用场所照明应能正常使用。

13.2.4 应有可靠措施确保本区域居民生活正常用水,排污管道应通畅。

13.2.5 小区主道路基及路面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本区域的次道、支道路基应全部完工,路面质量应能保证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入户道、人行道应能正常使用。

13.2.6 本区域绿地应按设计要求绿化,绿化效果不宜小于70%。 13.2.7 建筑物信报箱应能正常使用,并已办理通邮手续。

13.3 整体验收标准

13.3.1 小区全部住宅及其他建筑物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已办理竣工验收。临时建筑及施工余泥应全部清理完毕。

13.3.2 地下管线应按规划要求埋设完毕。

13.3.3 配套公建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应能正常使用。

13.3.4 电力线路及设备安装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小区供电网应能正常供电,道路及公共场所照明应能全部正常使用。

13.3.5 给排水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管渠工程质量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

13.3.6 燃气工程质量及设施配建,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13.3.7 道路工程质量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

13.4.6 绿化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绿化效果不得小于80%。

13.4.7 通信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电视信号有屏蔽影响的住宅,应设置公共天线或安装有线电视线路。

13.3.8 道路命名、房屋编号等应经有关部门认可。

13.3.9 提交接管部门的文件和资料应整理完毕。文件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3.3.9.1 项目及用地批准文件。 13.3.9.2 拆迁安置资料。

13.3.9.3 小区竣工图。

13.3.9.4 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 13.3.9.5 其他有关资料。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1a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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