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交警支队制定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送检工作程序规定

更新时间:2023-10-28 21:2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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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交警支队制定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送检工作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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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GA/T 169—1997)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成都市交警支队最近制定了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送检工作程序规定: 一、对涉嫌酒后驾车的驾驶人,需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的,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施。

二、对涉嫌酒后驾车的驾驶人,抽取血样应在接到报案后4小时内及时进行,并做好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时间及抽血时间的记录。

三、活体抽血应由医护人员进行,并使用非酒精类消毒液消毒,以免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四、抽血时应同时抽取两份样本,各3~5ml,分别标记为1号及2号血样,做好详细登记、密封(不得留有空腔),冷冻保存。1号血样立即送检,2号血样由办案单位保存以备重新检验使用。

五、血样登记、标记的内容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发生时间,地点;抽血时间、地点;抽血医务人员姓名,见证人签字,消毒液名称;血样盛装容器的名称及编号(附件一)。

六、抽血检验的,应在采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1号血样送达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办案单位应在接到检验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执》,如属刑事案件,填写《鉴定结论通知书》。

七、当事人提出重新检验要求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将2号血样送达另一具有鉴定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若当事人未提出重新检验要求,2号血样应由原办案单位保存到第一次鉴定结论生效7日后方可销毁。

八、需对死者提取血样的应及时告知法医,法医应采取穿刺方法提取心血或周围血。若穿刺方法无法提取而需要进行局部解剖取血者,应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作者:admin 时间:2009-12-1 13:02:04 【 打印本稿 】 【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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