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课程考试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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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课程考试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考试制度,严肃考试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课程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课程学习效果的检查与评价,也是检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生掌握、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也反映教师的教学质量与效果。

课程考试应遵循教考分离、严格保密、独立完成、公平考核、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凡属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应进行考试或考查,由任课教师评定成绩,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其他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获得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章 课程考试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五条 重庆大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及其职责

学校考试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及各学院分管教学与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组成,依据本规范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学校课程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组织、参与各类考试的巡视和纪律检查工作。

重庆大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常务委员会、考试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考场工作办公室:

(一)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和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学校考试工作的重大问题;审查重庆大学考试纪律检查委员会认定的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会议审批等。

(二)考试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校考试工作委员会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委派考场纪律检查人员巡视考场,负责处理当场考试中发生的事件,界定当场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当场考试中发生的教学事故,汇总分析当场考试情况等。 (三)考场工作办公室由教务处、学生处分管考试工作的处领导及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考试,处理各种考务,整理归档考试违纪作弊材料,编辑“重庆大学考试情况简报”,拟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或建议等。

(四)教务处作为学校教学工作职能部门,全面负责课程考试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考试工作分委员会及其职责

学院考试工作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学生辅导员和教务秘书等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学院考试组织安排、考试命题及制卷、学生违纪作弊处理和学院有关考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考试方式和命题

第七条 课程考试方式

(一)学校教务处根据每学期教学执行计划,组织任课学院安排课程考试。 (二)学校提倡课程考试改革。考试方式可采取闭卷、半开卷、开卷、口试等多种方式进行。凡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等量大面广课程的考试方式由教务处统一确定,其它课程的考试方式由课程所在教研室根据课程情况确定,报学院分管院长审定,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课程考试命题

(一)课程考试应实行教考分离。考试命题工作由任课学院负责,严格试题保密制度。试卷密级为机密。命题教师及接触试题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学生泄漏试题;发生泄漏事件,应按学校保密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命题内容和范围要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并能检验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适当,考试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

(三)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等核心课程,任课学院应通过购置、协

作和开发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试题库,使命题更客观、规范和公正。

(四)凡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等量大面广的课程要由课程负责人召集任课教师和同行专家组成课程命题小组,统一命题。其他相同类型的课程也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五)每门课程命题应提供难易程度和份量相当的A、B试卷两套,任意抽取一套用于正考,另一套备用或用于补考,两套试卷的重复内容不得超过30%。命题均应给出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必要时还需组织试做。所有课程考试试卷均应采用《重庆大学课程考试标准试卷格式》。(见附件一)

第四章 考务工作

第九条 考务的组织与安排

(一)考务组织:所有课程的考试或考查都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集中管理。集中考试安排在每学期的期中和期末进行。原则上,在10周以前结束的课程,安排在11周考试;11周以后结束的课程均应安排在期末集中考试周考试,最后一周的周四或周五应安排考试。

考务信息实行网上管理,各学院教务工作人员负责落实考试、考查课程名册、主、副监考人员,并按时录入考务信息网,由教务处统一考试安排并下发考试程序表。

应在考试周前随堂进行的非统考课程考试,由各学院统一确定考试时间,报教务处备案,并落实考试地点,学院应按要求安排主、监考人员,严格执行考试程序和考场纪律。

(二) 笔试时间一般为每场120分钟,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但应在考前由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并事先告知学生。口试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其他形式的考试时间就具体情况而言,但均需在考前告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考场安排:所有课程考试的考场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场应要求课程和学院相对集中,以便管理和监督。原则上,同排两考生之间应间隔一个座位,阶梯教室应间隔一排安排考生。教室座位数不够时,可由巡视人员或考场办公室人员在临近教室安排。

(四)监考人员安排:每四个班至少应有一名主考人员(由任课学院派出),每个考室保证一名监考人员(由考生所在学院派出)。监考人员不足的学院可以聘请其他学院的教师或学校机关干部、班主任、研究生助教担任监考人员。

(五)巡视安排:凡十个考场及其以上的大型集中课程考试,学校应安排考场纪律检查委员会小组到考场进行巡视,指导和处理有关考试事宜。

(六)封闭考场:为减少外界干扰,在集中考试周应在教学大楼设警戒线,对考场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试区域。

第十条 试卷印制管理

(一)严格试卷印制管理,凡课程考试试卷均按机密件进行印制及保管,实行专人印制,专人保管及发放,确保试卷印制及存放安全。

(二)凡参考学生在300人及其以上的公共课程、基础课程及人文素质选修课程的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印制。其他专业课程试卷可由学院试卷印制点或教务处指定的试卷印制点印制。

(三)为确保试卷的印刷质量,命题人员应按标准试卷格式提供打印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A、B两套试卷密封交学院教务办随机抽取其中一套作为正考题。命题人员应填写试卷印刷单,提出试卷印刷的时间等详细要求。

(四)统考课程试卷由任课学院和教务处共同组织考场分卷,由教务处保密室专人保管,考试当天由任课学院负责到教务处保密室领取。

各学院在教务处指定的印制点印制的非大面积统考课程(主要指全校性人文素质类选修课和专业课程)试卷,由任课教师或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凭印刷单,考前到教务处制卷点领取。

(五)试卷交印时间:集中考试周的考试试卷应于考前二周内交教务处印刷,其他时间的考试试卷也应于考前一周内交付印刷。

(六)试卷考前检查:试卷印刷质量由任课学院负责检查。对集中印刷的统考课程试卷,任课学院应在考前两天派专人检查试卷的印刷与分装,确保试卷内容、装订及分发的准确性。

第五章 课程考试纪律

第十一条 参考学生

(一)学生应在“重大教学”网上办理正式选课手续并参与修读,才有资格参加所选课程的考试。未申请免修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补考。

1)抽查三次无故缺席者;

2)缺课超过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量超过该课程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二)学生应于考前15分钟持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入座。迟到30分钟以上或无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当场考试。开考30分钟以内,学生不得离开考场。

(三)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和调动,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得喧哗,不准吸烟。

(四)学生入座后,将证件摆放在靠通道的座位上方,座位上只留下监考人员认可的考试用品,其他个人携带的书籍、书包、复习资料等有关物品应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通讯工具应处于关闭状态。

(五)闭卷考试时,学生不得将书籍、作业本、参考资料、字典、纸张等放在座位上(含自己及周围桌面、抽屉、凳子上),不得自带草稿纸,不得擅自互借计算器、三角板等一切考试用具。

(六)监考人员在考前5分钟发卷,学生不得要求提前发卷或考试。 (七)学生在答题前,应先填写与考生考试有关的基本信息。学生姓名写错需改动时,应报告监考人员,并由监考人员在试卷上签字认可。

(八)在考试过程中,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试题不清楚,学生可以举手向监考人员咨询,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答试题。试卷纸或草稿纸不够,学生可以举手请监考人员补发。未经允许,学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视为交卷。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告监考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九)学生应保持试题(卷)、答卷和草稿纸的完整。若有缺损,应立即向监考人员说明原因。

(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答完试卷,应将试题、答卷和草稿纸整理后反扣在座位上并举手示意,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一)考试结束铃声响后,学生应立即终止答题,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清点收卷,在监考人员的指挥下,清理好自己的随身物品,有序、安静地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主、监考人员

(一)主考人员主要负责试卷及本场考试的全面工作;监考人员协助主考人员工作,重点负责本考场的组织和纪律。

(二)主、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20分钟(统考课程主考人员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办公室。主考人员负责领取试卷,监考人员负责领取《重庆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见附件二)。

(三)监考人员应对考场进行清理准备,随机编排座位,逐一验证考生考试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检查考生是否按编号入座;主考人员检查考场准备情况,同时协助监考人员对参考学生进行身份核对;要求学生填写《重庆大学学生课程考试签到表》(见附件八)。

(四)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宣布考场纪律,督促学生清理桌椅并将自带的非考试用品、书籍和书包等放到指定的位置。

(五)考前5分钟,完成发放试卷和草稿纸,同时指导学生填写考试基本信息。

(六)主、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在考场内吸烟、看书、闲谈、听音乐、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随便离开考场,不得回答学生提出的与答题有关的问题。

(七)考试开始30分钟内,主、监考人员应依次核对考生证件和试卷上的姓名是否相符(若未填写姓名,应立即督促学生填写)。若发现学生姓名有明显涂改时,应当场要求学生出示证件,重新核对无误,并签字证明。若学生已离开考场,主、监考人员应在《重庆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中注明,并将试卷抽出报考场办公室。

(八)考场上发现作弊行为时,主、监考人员应立即终止作弊学生考试,并将违纪作弊学生和收缴的试卷及相关作弊证据交考场办公室处理。对学生作弊行为知情不报的,或为学生作弊提供帮助的人员将按《重庆大学教学事故及教学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九)考试结束,主、监考人员应认真核收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主考人员核查份数,并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监考人员将《重庆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交回考场办公室。

第十三条 考场纪律检查委员会值班小组和考场办公室

(一)考场纪律检查小组是当场考试的领导机构,其人员作为考场巡视员负责巡视当场考试,指导考试和考场办公室工作。

巡视员应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办公室,领取巡视证和《重庆大学考场纪律检查小组检查记录表》(见附件三)。

巡视员负责检查值班区域内各考场主、监考人员到位及工作状况,参考学生到位及考试情况;监控整个考试过程,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如学生作弊、学生证件问题、试卷问题等)并做好检查记录。

考试结束,由考场纪律检查小组组长主持召开考纪检查小组会,汇总当场考试情况;认定违纪作弊性质;判定教学事故类型;对考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二)考场办公室是当场考试的管理中心,其工作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40分钟到达考场办公室进行开考准备。发放《重庆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等相关表格,检查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到位情况,协调和及时解决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考试结束,考场办公室人员列席考场纪律检查小组会,协助做好会议记录;收集整理违纪作弊材料;收集巡视记录表和《重庆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组织编辑《重庆大学考试情况简报》。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及每学期集中考试前,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有关考试管理的政策和纪律,学院考试工作分委员会要负责组织本院师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大力提倡公平竞争、诚实考试,严肃考纪、拒绝作弊。

第十五条 集中考试期间,各学院应安排学院领导和学院考试工作分委员会成员深入考场,检查本院任课考试及学生考试情况。凡有学生或课程考试的学院,其教务管理干部应到场配合处理考试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六章 违纪作弊界限和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考试作弊。作弊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 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或者相邻空座位的桌面上、凳子上、抽屉内发现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在身体上、衣服上、计算工具上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的;

(二)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三) 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 (四) 以各种方式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 (五) 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时在考场内以各种方式互对答案的; (六)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七) 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的;

(八) 强拿、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九)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 其他有违背独立解答试题原则,经考试纪律检查委员会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考试违纪。违纪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 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及其周围(相邻空座位)发现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纸条、书籍和资料的;

(二) 开卷考试时,擅自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和计算器等物品的; (三) 进入考场不按编号入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的; (四) 在考场上大声喧哗,扰乱秩序,通信设备等未关闭的;

(五)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 他人拿取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草稿纸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

(七)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八) 涂改本人试卷上的姓名未报告监考人员,且无主、监考人员签字的;

(九)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试题(卷)、答卷和草稿纸缺失的;

(十)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一)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工作人员发现学生违纪、作弊后,应立即收缴作弊证据和试卷,终止其考试,填写考场记录和巡视员记录,并将所有材料和违纪、作弊学生送考场办公室。

(二)考场纪律值班小组成员、考场办公室值班人员及监考人员应立即调查了解情况,敦促学生写出事情经过及检查。

(三)考纪检查值班小组会议界定违纪作弊事实,并做好记录。

(四)考场办公室收集证据材料和值班小组会议记录,并在《重庆大学考试情况简报》向全校通报其考试违纪作弊情况。

(五)重庆大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召开常务会议并邀请相关学院领导列席,根据学生违纪作弊事实和认识态度,结合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会议决定。

(六)校长会议决定后,由学生处下发处理决定。

(七)学生处和学院考试工作分委员会执行学生违纪作弊的处理决定,并做好受处理学生的善后工作;学生处汇总有关违纪作弊材料存档。

(八)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违纪作弊学生的申诉,教务处和学生处有责任协助申诉委员会调查处理学生申诉。

第七章 成绩评定和管理

第十九条 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0~100)和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载。百分制换算成五级制的标准为: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0~59分为不及格。五级制换算成百分制的标准为:优为95分;良为85分;中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0分。采用百分制时,课程成绩以零或整数记载,不含小数。

(二)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由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实验成绩、平时成绩等

三部分组成,实验成绩和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以内)根据学生课夹实验、阶段测验、作业、答疑、课堂讨论、出勤率等教学环节综合评定。成绩评定方法应事先向学生公布。各学院(系)应制定出各门课程实验和平时成绩的认定与记载办法。实验和平时成绩的具体比例由学院(系)根据任课教师和课程负责人意见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平时成绩的记载应有依据,并与试卷一齐归档保存。

(三)阅卷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认真细致、公平公正地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卷。阅卷教师要注意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勇于探索和创新的精神,对学生的独到见解、新的思想和方法要予以认可。

(四)考卷应用红笔批阅,每道题都应留有批阅痕迹和明确的得分记录,各题的得分应记入试卷首页的得分栏内,以便统计总分。考核方式如是论文形式的,需对论文认真批阅,提出批阅意见,并附评分依据。

统考课程应按评分标准采用流水作业方式阅卷,统一评分。所评定的成绩应能客观地、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学习的情况。

(五)课程负责人应组织任课教师按教学班进行试卷分析,试卷分析应提出改善教学及提高质量的建议,试卷分析表打印并与试卷一同归档。统考课程的试卷分析表,应报送一份到教务处归档。

第二十条 成绩记载

(一)每门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任课学院应及时组织人员将学生考试成绩在“重大教学”网上提交。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对成绩上网负有直接责任。成绩输入上载并校对无误后应打印成绩单两份,由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签字确认,一份(可为复印件)装入试卷袋内,一份(原件)由任课学院教务管理人员按学年、学期和课程分类归档。

(二)学生成绩提交应包含所有学生的成绩,不允许留空白。任课教师应对学生成绩认真核对落实,无成绩学生应注明原因。

(三)未按时上网提交学生课程成绩,或提交成绩出现差错的,学校将追究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的教学事故责任。如确因教学安排等原因不能按时提交成绩的,应由开课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上报教务处。

(四)未参加选课学生参加考试,其成绩视为无效,同时还将追究学生扰乱

教学秩序的责任。

(五)结业返校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成绩提交,须填写《重庆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见附件七)。

第二十一条 成绩管理

(一)各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可根据权限对学生个人成绩和班级成绩进行查询、统计,并负责打印学生成绩单。

(二)各学院根据网上成绩数据,提交补考学生名单、统计学生学分、进行学籍处理。

(三)教务处根据教学网数据进行学籍处理审查、数据报表统计等。学院可按年级、专业和班级进行成绩分析,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提供给教研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

(四)学生需要本人在校成绩须向学院提出申请,凭有效证件到教务处打印学校对外正式成绩单。

第二十二条 成绩查询及更改

(一)学生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公布。任课教师不得提前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教师打听或查阅成绩。全校师生都可通过校园网查询或打印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各种成绩数据。

(二)学生所在学院对成绩有疑问,可直接向任课学院或教务处询问,由教务处负责处理。

(三)学生可通过“重大教学”网及时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等情况,不及格课程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对课程成绩有疑问的,学生可在成绩上网后一周内(假期延至开学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查卷申请,逾期不再受理。查卷应填写《重庆大学学生成绩查卷申请表》(见附件四),任课学院负责组织课程负责人和阅卷教师对学生试卷进行复查,同时将查卷结果及时返回学生所在学院存档。

(四)查卷时发现有误的,由阅卷教师或课程负责人据实更正,填写《重庆大学学生成绩更正报告单》(见附件五),经任课学院教学院长和阅卷教师或课程负责人共同签字后,附学生原始试卷复印件由任课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务处)负责上网更正。查卷申请表、成绩更正报告单由任课学院负责归档或交教务处存

档。

第二十三条 考试资料的存档及保管工作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学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支撑材料。各学院应对试卷及成绩进行规范管理。

(一)任课学院应按规定汇总学院当期所有课程试卷的电子文档,统一交教务处归档。

(二)评阅后的试卷,由任课学院归档(保存五年,五年制学生应保存六年)。与试卷同时装订的材料应包括学生成绩单、学生参考签到表、答案及评分标准、成绩分析表、教学日历等,如该课程有补考的,补考试卷应附在正考试卷之后,并附补考学生成绩单。

(三)学生成绩单(包括查卷后更改的成绩原始资料)由任课学院按学年、学期和课程分类管理归档。

(四)教务处全面负责学生成绩管理,应定期上载成绩,制作光盘按学期将成绩的电子数据归档。教务处负责毕业生成绩表的打印和归档工作,并负责解释学生成绩疑问。

(五)考场情况记录表、巡视员记录等由教务处统一归档管理。 (六)考试违纪作弊原始资料和处理情况由学生处归档管理。

第八章 缓考、免修考核和补考

第二十四条 缓考、免修考试

(一)学生因非主观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可申请缓考,缓考随补考进行,成绩按正考记载。

学生对所必修的某门课程已经掌握的,可以申请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学生可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直接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若考试及格,其成绩记载为正考成绩,若不及格,将视为正考成绩不及格。

(二)缓考、免修考核的申请

缓考:学生缓考应该在课程正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大学学生课程考试申请表》(见附表六),经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后,由学院教

务管理人员负责上重大教学网办理。申请提交后,将申请表复印件送任课学院备案。

免修考核:学生若需免修课程,应该在开课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大学学生课程考试申请表》(见附件六),经学院和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参加免修考核,过时不再受理。

(三)缓考原因一般为生病、考试冲突和报考研究生等三种。

“因病缓考”的应由校医院主管院长签字的病休证明方可申请。校外就医的也应由校医院的指定医生审查签字。

“考试冲突缓考”的应凭考试安排表申请。以重修、正考、缓考和免修考试等类型和公共、基础、专业、专业选修和全校选修等课程的级别先后按先选择考试和缓考课程。

“报考研究生缓考”凭研究生入学考试准考证申请,最多只能申请研究生入学考试前一周的两门课程缓考。

(四)申请免修考核的学生只能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申请缓考的学生只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凡不及格的均需重修。

(五)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和实践性教学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 补考

(一)学生当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未参加补考视为放弃)。补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的开学前一周进行,补考课程成绩记载时注明“补考”字样。全校性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课程不组织补考。

(二)所有课程的补考都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时间段内进行,未经学校允许,不能自行组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时间的,应报教务处审批。

(三)补考学生名单由学院通过“重大教学”网向教务处提交,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统考课程的补考由教务处负责安排时间、地点及监考人员并上网公布,非统考课程的补考由各学院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安排进行。

(四)涉及多个学院学生的非统考课程,由任课学院确定考试时间,及时通知考试学院,由各学院在同一时间分别组织考试。其他跨学院上课课程,由任课学院将试卷送学生所在学院,并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考试。

(五)任课学院应及时组织教师评阅补考试卷和成绩上网,并要求在补考后

一周内完成。教学文档的归档管理与正考相同。

第二十六条 其它问题

(一)第二课堂成绩和特殊培养学生成绩的认定与记载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结业学生返校考试按另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范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课程考试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重庆大学考试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四)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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