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与员工病假管理

更新时间:2024-03-22 00:3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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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与员工病假管理

主持人:员工因身体健康原因休病假是再正常不过的事,那么,企业对员工请病假一般会规定怎样的请假程序?如果员工未履行这些程序就直接休病假,企业通常会如何处理?

阎雪峰:一般规定,病假必须有国家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条。有时,企业为了严格病假管理,对出具病假条的医疗单位资质会做出一些特殊的要求,如有的企业规定是二级以上医院,有的企业要求到其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杨杰:企业可以根据疾病类型分别设定不同的请假程序。对慢性疾病,企业可以实行事先请假制,即规定职工应先递交书面休假申请,同时提供医院病历,病假建议单等材料,病假申请经企业职能部门批准后员工才可以离岗休息。对于急症则可由员工先行就诊同时口头通知企业,就诊后补交书面休假申请、医院病历、病假建议单、急诊挂号单等材料。

对没有履行请假程序或请假未被批准即离岗休息的,均属于擅自缺勤行为,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理。对确实患病但因客观原因没有及时请假的,企业可以要求其补办请假程序;对擅自离岗且未患病或病情轻微无须休息的员工,企业可以以事假或旷工处理。

主持人:法律规定员工请病假最长可以请多长时间?对请长期病假的员工,在法定医疗期满后,企业是否可以解雇他?

阎雪峰:对员工请病假的时限,应遵从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为 3个月到24个月。对于医疗期已满的员工,经其本人申请,可安排“试工期”,判断其是否可以从事原工作,对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杨杰:我国实行的医疗期制度,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原劳动部制定的医疗期标准,要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且可以在一定周期内循环计算。这种医疗期制度层级过多,计算烦琐。国内一些地区已经开始自行制定医疗期计算办法,如上海的医疗期标准就是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而且是累计计算。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员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劳动法》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具体处理上,各地略有不同。上海从简处理,将员工在医疗期满后继续请病假的视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直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江苏则略为复杂,规定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需要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员工仍然不能从事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主持人:员工在病假期间,除了可以停工休养,还可以享受哪些法定待遇?

阎雪峰:在休病假期间,员工虽然没有提供劳动,仍然可以获得病假工资,其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如果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未对病假待遇做出约定,应当不低于当地法律与政策所做的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病假工资中不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杨杰:目前各地均规定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但具体发放标准各地并不一致。大致为四类:第一类是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以上海为代表;第二类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按一定比例支付,例如深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第三类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北京市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第四类是按企业规章制度支付,江苏为此种模式代表。由于各地规定不一致,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就增加了管理难度,企业需要了解所在地的病假工资标准,以免产生法律风险。

另外,员工在病假期间还可以享受医疗费用报销。我国原来执行企业医疗保险制度,由企业负担职工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开始推行以后,员工患病就医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则医疗费用应由企业承担。

主持人:病假期间不用工作也能获得报酬,难免会出现员工“小病大养”,甚至“无病装病”的情况,对于这类问题企业应如何处理?

阎雪峰:一方面,企业应完善病假管理制度,对开具病假证明的医疗机构资质做出规定。另一方面,应将“真病假”与“假病假”加以区分,可以要求员工定期到企业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这样在保障真正需要休病假的员工享受到法律所规定的医疗期待遇的同时,可以避免“无病装病”现象的发生。同时,企业还要加大惩处力度,可以在规章

制度中规定,一旦发现员工虚报病假或伪造病假条等,企业将作为违纪行为处理,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速查表

注: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编制。

杨杰:有些企业就是为了遏制“小病大养”、“无病装病”现象,实行定点医院制度,要求员工必须在指定医院就诊,否则不予批准病假。指定医院制度在我国曾经长期存在,它的制度基础是企业劳保制度。在企业劳保制度下,企业需要负担员工的医疗费用,为合理控制成本,故允许企业指定医院。但在我国实行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后,员工只要在社保定点医院就医,社保机构就予以报销医疗费用。由于企业无须负担员工的医疗费用,企业指定医院制度的合理性自然就存在问题。

事实上,这种做法现在在很多地区就被视为限制了员工就医权利,不被司法部门所认可。实行此种方式管理的企业就有可能要面临争议败诉的风险。对此,企业可以将定点医院治疗制度改为指定医院复查制度,对于员工长期请病假、反复请病假或企业认为病假可疑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并规定是否给予病假、病假期限以复查结果为准。同时进行福利引导,对在医疗保险之外予以设计福利种类,如补充医疗保险,就医路费报销、医疗津贴等,这些福利只适用于在指定医院治疗的员工,通过这些措施引导员工就医。

主持人:还有些员工会在企业决定将其解雇前或劳动合同到期前突然请长病假,那么企业还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杨杰:如果企业是因为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或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受员工是否请病假影响。而如果企业是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考虑员工是否在患病且在医疗期内,对患病且在医疗期内的员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前员工患病的,企业也不能到期终止合同,原合同期限应予以顺延。在医疗期内员工病愈的,则合同终止;医疗期满员工仍然请病假的,企业可以终止合同,但需要支付不少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链接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原劳动部1953年1月28日公布试行)部分条款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部分条款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部分条款 四、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0a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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