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XX公司XX分公司本部首问负责制试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3-09-24 20:2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中国XX公司XX分公司本部首问负责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分公司本部作风建设,增强执行力和控制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事项承办部门及事项办理实行首问负责和限时办结。
首问负责是指事项承办部门第一个接受事项的人,负责对事项的受理至办结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及时掌握并答复事项办理的进度和结果。首问负责的人员要对纳入首问负责的事项负责,事项办理环节包括跨部门承办和协办情况。
限时办结是指纳入首问负责的事项在办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设臵了办理时限,承办或协办部门及人员必须在办理时限内予以办结,如逾期办结则纳入违规积分管理给予处罚。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各部门要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承办事项,实现质量和效率的统一。
第四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是对XX分公司本部传统的办事、办文方式和流程的一次变革,全体员工要自觉适应并严格遵守本试行办法。
第二章 事项范围
第五条 XX分公司本部纳入首问负责制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上级行及市委、市政府等领导机关来文或交办的事项; (二)人民银行、银监局来文或交办的事项;
(三)全行性会议、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碰头会议定办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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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领导交办的事项;
(五)支行请示需XX分公司批复或答复的事项; (六)客户重大投诉事项;
(七)折子工程确定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制范围,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督办。
第三章 办理时限
第六条 办结时限
(一)上级行、市委、市政府等领导机关,以及外部监管部门来文或交办的事项,以交办部门要求或规定时间,作为限时办结时限。
(二)部领导交办事项和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结时限,以部领导和会议要求办结的时间为限时办结时限。
(三)支行请示需XX分公司批复或答复的事项,以本办法附表规定的时间为限时办结时限(见附件1)。未列入附表的事项,比照相近事项确定办结时限。
(四)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事项,需填制《中国XX公司XX分公司特殊情况酌情调整事项办结时间审批表》(见附件2),经分管部领导审批后,以分管部领导审批确定的时间为办结时限。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项可申请酌情调整办结时间: 1、受理事项在某一时段很集中且工作量大的; 2、前台特事特办项目被后台退回补充材料的; 3、某一事项的文件已受理但其附件材料未同步到达的; 4、部领导认为可以酌情调整办结时限的事项。 第七条 办结时间计算
(一)事项办理时间以工作日计算,即从收文或受理的次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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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办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急办事项要随时(加班)办理。
(二)支行上报的请示和材料不符合规定退回重新上报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办理时间从收到重新上报的请示或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补正材料原则上要求一次补齐。
(三)部门之间的办理时间计算。从XX分公司本部综合办公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办公系统”)流转的事项,以部门信息专管员受理的次日起计算办理时间。未从办公系统流转的事项,以部门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办理时间。
第八条 部门办结时间界定
(一)对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以部门批复之日(部门负责人签字日)为办结时间;
(二)对多个部门承接办理的事项,以上一部门移交下一部门交接登记之日为上一承办部门办结时间;
(三)需行领导审批的事项,以承办部门信息专管员提交综合管理部信息专管员传递之日为部门办结时间;
(四)需上级行批复的事项,以正式行文上报上级行之日(部门负责人签字日)为承办部门办结时间。
(五)部门办结时限包含部门会办或会签时间,不包含行级会议审议和部领导审签时间。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九条 事项交办
实行首问负责和限时办结的事项交办人分为:部领导、综合管理部和各部门负责人。交办方式为:部领导或上级机关口头或电话交办的事项、批示批转的事项及各类会议议定办理的事项。
第十条 事项立项
所有限时办结事项均通过“首问负责制部门承办事项跟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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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系统”(挂门户网站,以下简称“跟单作业操作系统”)进行立项登记和流转。
(一)口头交办及会议议定事项立项。部领导口头交办事项,上级机关及有关监管部门电话或口头交办事项,以及各类会议议定办理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根据交办人意见决定是否立项,凡应该立项的,由承办部门信息专管员进入跟单作业操作系统进行立项登记。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批交经办人办理。
(二)批办批转事项立项。XX分公司信息专管员收到上级机关、有关监管部门来文或支行请示文件,应即时填制行政收文处理单,提交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报部领导批办或直接批转有关部门办理。紧急文件应即时报送部领导批办或直接批转有关部门办理。
(三)部门直接受理事项立项。支行以非正式行文方式报送各部室需答复的事项,由承办部门信息专管员根据部门负责人意见,直接进入跟单作业操作系统进行立项登记并流转。
(四)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综合管理部应根据部领导意见和事项内容,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并由主办部门信息专管员直接进入跟单作业操作系统的督办专栏中“中国XX公司XX分公司部门承办事项跟单作业流程表”(见附件3)进行立项登记。
第十一条 事项受理
(一)承办部门信息专管员收到行领导批办或综合管理部批转的承办事项,即为事项已受理。未通过综合管理部流转的,承办部门收到办理事项即为事项已受理。
(二)收到本部门承办的事项,部门信息专管员应及时提交部门负责人批转经办人办理。
(三)受理部门对综合管理部批转或直接受理的事项,如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后退回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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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或有关支行。
第十二条 事项办理
(一)承办部门对受理的事项要按照部领导批示时间或本办法规定的办结时限抓紧办理。
(二)承办部门对所办理的事项,如因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无法办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支行或部门发出补正材料通知。
(三)需要会办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与协办部门沟通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做好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办结协办事项。
(四)办理过程中被否决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支行或部门反馈结果。需要正式行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支行或部门反馈结果。
(五)报上级行批复的事项,承办部门要做好跟踪督办工作。一般事项可采用电话督办,急办事项要派专人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 事项审议审批
(一)具有审批职能的各专业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会议,审议有关事项。
(二)有权签批领导因公出差,事项签批按部领导分工AB角办法执行。
(三)部门正职因公出差,对能够临时授权的事项,要授权给副职;不能临时授权的事项,由副职报告正职同意后代签,之后正职再补签;正职不同意的重大事项,受理部门要及时报告分管部领导认定。
第十四条 事项办结
需要正式行文批复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完成公文起草、审核、签批和印发工作。无需正式行文的应以书面形式加盖部门印章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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