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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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汽车产品节能管理,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建立汽车产品节能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关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乘用车以及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乘用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已获得乘用车产品进口许可的进口汽车经销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产乘用车是指在中国关境内生产的乘用车整车产品。进口乘用车包括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乘用车整车产品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构成整机特征的在中国关境内组装生产的乘用车整车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公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国产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制造日期为准,进口整车以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批准日期为准,构成整机特征的进口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制造日期为准。

第二章 燃料消耗量数据申报与公示

第六条 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将新生产或新进口的乘用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数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七条 企业应及时将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车型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实施公示管理,通过中国汽车燃料消耗量网站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公布汽车燃料消耗量及相关信息。

第九条 企业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粘贴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的标识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 第十条 国产乘用车产品与进口乘用车产品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分别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 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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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商作为一个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国内汽车生产企业之间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之间,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成立企业组合,作为一个核算主体进行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企业组合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签署企业组合书面协议,并明确一个企业作为责任企业。责任企业承担本企业组合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相关工作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组合由责任企业提出备案申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公示后方能成为一个核算主体。

2012年,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企业组合当年生效。2012年以后,申请成立企业组合或企业组合成员有变更的,需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备案申请,并自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的下一核算年度生效。

备案材料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 企业组合有效期最长为四年。经企业组合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可延期。

第十五条 组合有效期内,企业组合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 责任企业因破产、重组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责任企业和其他组合成员企业一起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责任企业或解散企业组合,并自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当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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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组合自动失效或解散的当年度,成员企业应单独核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

第十六条 在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过程中,企业组合成员企业如有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核查属实的,企业组合自动解散,成员企业应单独核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企业组合责任企业和违规成员企业5年内不得参与企业组合。 第四章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

第十七条 企业车型燃料消耗量实际值计算采用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中车辆型号对应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指标数据。

如果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中同一企业在市场上销售的同一车辆型号有多个不同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数据(含本年度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发布的停止生产或进口的数据),计算企业平均消耗量实际值时采用最大的燃料消耗量。

第十八条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的核算基数为核算年度内的汽车产量(不含汽车出口量)。进口汽车经销商的核算基数为核算年度内的海关报关进口量。

第十九条 核算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计算方式为:核算主体各车型燃料消耗量与各车型所对应核算基数的乘积之和除以该核算主体所有车型核算基数之和。

核算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计算方式为:核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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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各车型所对应核算基数的乘积之和除以该核算主体所有车型核算基数之和。

第二十条 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按《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27999-2011)规定。

同一车辆型号因整车整备质量、座位排数、变速器型式不同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时,计算企业平均消耗量目标值时采用最小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第二十一条 2015年及以前,在核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时,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零计算,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低于2.5升/100公里(含)的车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车型),按3倍数量计入核算基数之和。

第五章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

第二十二条 每年12月20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下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计划,包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值、预期目标值等。

第二十三条 每年8月1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上半年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执行情况及下半年计划,包括:

(一) 已实际生产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对应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及关键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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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下半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情况预测;

(三) 本年度燃料消耗量目标值预测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每年3月1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上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情况,包括生产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关键参数、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及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等情况。

报告格式见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 如核算主体认为递交的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涉及企业商业机密,需在报告中明确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内容及保密期限。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同意,可不对外公开。

核算主体递交的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年度报告不得以涉及企业商业机密为名限制对外公开。

第六章 核算与公示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数据的核实及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每年4月30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对上一年度所有核算主体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进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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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第二十八条 各核算主体和社会各界对公示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有异议的,可在20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须在接到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处理。

第二十九条 每年8月30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执行情况报告”,包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达标及排名等情况。

第三十条 自2012年~2015年,各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年度目标值达标指标按以下要求执行:

——不大于109%(2012年); ——不大于106%(2013年); ——不大于103%(2014年); ——不大于100%(2015年)。

第三十一条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优于目标值的核算主体,可将优于目标值的额度转结至下一年度使用。2015年前,优于目标值的额度是指低于100%目标值以下的额度。

优于目标值的额度为本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的差额与本年度车型核算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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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

第三十二条 结转额度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先结转的额度可先使用。核算主体之间结转额度不得转让。

企业组合自动解散或失效时,如企业组合成员一致同意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结转额度的让受申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结转额度可转企业组合成员单位;否则,结转额度按自动作废处理。

申请企业组合时,如企业组合成员有结转额度的,经企业组合成员一致同意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结转额度可转企业组合;否则,结转额度按自动作废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核查、公示制度,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进行抽样核查,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十四条 未按要求上报燃料消耗量数据的企业,按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严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企业未按要求标示汽车燃料消耗量的;

(二)企业标示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与上报数据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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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标示、上报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

(四)企业不按时递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 第三十七条 2012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执行日期从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十八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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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负责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企业按照“一车一条燃料消耗量数据”的原则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

企业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具体流程如下: 1. 企业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客户端填报软件,并进行本地安装;

2. 国产汽车在下线后(进口汽车在通关后)48小时内,企业应用客户端填报软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具体格式见附表;

3. 企业上报的数据通过校验后获得反馈信息;

4. 信息反馈成功,企业可直接打印“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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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表

车辆基本信息

汽车生产企业 进口汽车经销商

车辆制造日期 /进口日期 通用名称 越野车(G类) 座位排数 最大设计总质量 额定载客 轮距(前/后) 驱动型式

(仅进口汽车填写)

备案号 ①

车辆型号 车辆种类 燃料类型 整车整备质量 最高车速 轮胎规格 轴距

kg km/h mm

kg 人 mm

传统能源汽车填写 发动机型号 排量 净功率 变速器档位数 其他信息

mL kW L/100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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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缸数 额定功率 变速器型式 汽车节能技术

kW L/100km

市区工况燃料消耗量 市郊工况燃料消耗量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 L/100km 综合工况CO2排放 g/km

纯电动汽车填写 铅酸电池/镍氢

动力蓄电池组比能

动力蓄电池组种类 电池/锂电池/

超级电容/其它

动力蓄电池组额定

能量

动力蓄电池总质量

动力蓄电池组标称

与整车整备质量的比值

综合工况续驶里程 驱动电机额定功率 综合工况电能消耗

混合动力汽车(包括非插电式和插电式)填写 是否为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是否具有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 动力蓄电池组总能量

纯电动模式下综合工况续驶里程

混合动力结构型式

串联/并联/混联/其它

铅酸电池/镍氢电

动力蓄电池组种类

池/锂电池/超级电容/其它

kWh

动力蓄电池组比能量

纯电动模式下最高车速

Wh/kg

kWh/100km

km kW

驱动电机类型 驱动电机峰值扭矩

N?m

电压

V

kWh

高车速

电动汽车30分钟最

km/h

Wh/kg

④ km ④ 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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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蓄电池组标称电压

混合动力最大电功率比

V 驱动电机类型

% 驱动电机峰值扭矩 综合工况电能消耗量

综合工况CO2排放 气缸数 额定功率 变速器型式 汽车节能技术

N?m

驱动电机额定功率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 发动机型号 排量 净功率 变速器档位数

kW

⑤ ⑥ ⑤

kWh/100km

L/100km mL kW

g/km kW

燃料电池汽车填写 燃料电池燃料类型 燃料电池电堆功率密度

电电混合技术条件下动力蓄电池组比能量

综合工况续驶里程 ③ 驱动电机额定功率 储氢瓶类型 储氢瓶标称工作压力

km kW kPa

纯电动模式下最高行驶车速 驱动电机类型 驱动电机峰值扭矩 储氢瓶容积

Km/h N?m NL

Wh/kg

综合工况耗氢量

kg/100km

铅酸电池/镍氢电

kW/L

动力蓄电池组种类

池/锂电池/超级电容/其它

检测试验情况 检测机构名称 报告编号

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负责人信息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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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电话 地址 邮编

传真 E-mail

注: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备案号,采用车辆识别代号(VIN);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燃料类型,填写汽油、柴油、含汽油或柴油燃料的两用燃料、含汽油或柴油燃料的双燃料、纯电动、混合动力、燃料电池;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为非必填项,或可填多项; ④ 有纯电动模式的车辆填写;

⑤ 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填写加权平均值;非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填写修正后(电能平衡值为0)的电能消耗量或CO2排放量;

⑥ 无纯电动模式的车辆可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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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企业组合备案申请报告

一、企业组合责任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法定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登记文件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近三年汽车产品产(进口)/销量情况、经营业绩,银行资信等。国内生产企业还需提供研发能力建设情况。

二、企业组合其他成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法定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登记文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年企业汽车产品产(进口)/销量、经营业绩,银行资信等。

三、企业组合书面协议需提供原件,书面协议需有所有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且必须手签。

四、企业组合责任企业愿意承担本企业组合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相关工作一切责任的承诺书,须由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手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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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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