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3-08-10 08:23:01 阅读量: 工程科技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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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电子收费中心 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收费中心员工考勤管理,增强广大员工的组织性、纪律性,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劳动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结合电子收费中心实际,制定以下考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电子收费中心所有在编人员和在各客服中心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考勤工作由电子收费中心各部门、各客服中心负责人负责,坚持日考勤和公开考勤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各客服中心每日必须在《电子收费中心考勤表》(附件1)上认真填写本部门员工的出勤、缺勤、迟到、早退等情况,月底进行统计,并组织员工签字。

第五条 各部门、各客服中心《电子收费中心考勤表》电子版应于次月2日前报综合部,遇节假日顺延;签字版次月2日前传真至综合部,次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

考勤表原件报综合部。综合部负责检查、审核、汇总员工的出勤情况。

第三章 加班及休假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加班工资等。

第七条 带薪年休假: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15天。员工年休假原则上要在当年集中在12月份前一次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员工因自身原因不能休带薪年休假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电子收费中心主任审批,自动放弃休本年度带薪年休假。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

月以上的。

第八条 婚假:凡取得结婚证明书的员工,本人提出结婚日期,经批准后准予休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不到晚婚年龄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晚婚者增加婚假14天。

第九条 丧假:本人配偶、父母死亡给假3天,公婆、岳父母死亡给假3天,子女死亡给假2天,受供养的祖父母死亡给假2天。

第十条 工伤停工留薪期:员工因公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停工留薪期。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当地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及具体伤情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 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与父母异地居住(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的外省籍员工,因路途较远,不能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员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给30天假期;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给予20天假期,如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予20天假期一次。

第十二条 事假: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实际需要经批准后酌情核给。

第十三条 病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

工作医疗的,需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病假证明单》,并加盖该医疗机构病假证明公章。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如患有一般性疾病,根据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给予15天以内的病假。根据医生诊断证明,如需进行手术治疗,出具《住院通知单》等后,参照重大疾病医疗期执行。员工如患有重大疾病,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

3、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 4、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

5、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可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员工在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工作的,按照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如下:

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部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病;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

第十四条 产假:计划内生育正常产假90天,晚育的增加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7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和审批后,可休产前假60天。

女员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的,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女员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假:育龄妇女因采取结扎、放环、人流等节育措施休假,须带医院证明报请批准后方可休假。凡因没有采取节育措施而出现计划外怀孕流产休假者,按病假处理。

第十六条 哺乳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员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电子收费中心主任批准,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诊断为体弱儿的,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电子收费中心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不超过6个月。

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中心负责人批

准,可休6个月以内哺乳延长假。

第十七条 根据《劳动法》规定,因工作需要确须加班且不能换休的,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第四章 加班、请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 员工请假、休假须填写《电子收费中心员工请、休假申请表》(附件2),并按批准权限报批。各部门、客服中心应于月末汇总员工加班、请假、休假情况,填写《电子收费中心加班、请假、休假情况汇总表》,并将电子版于次月2日前报综合部,遇节假日顺延;签字版次月2日前传真至综合部,次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请、休假申请表原件报综合部。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可先征得部门、客服中心负责人同意,事后2日内补办有关手续。凡未经同意或不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休假的,均视为旷工。

第十九条 员工加班须报电子收费中心主任批准。员工请假批准的权限为:3天以内(含3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客服中心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由电子收费中心主任批准;中层以上干部请事(病)假、休带薪年休假的,须报电子收费中心主任批准。未经批准的,视为旷工,并按旷工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员工休假期满,应通知本部门予以销假,恢复正常工作;休假期满既未销假,又未续假者,视为旷工。

第二十一条 员工休假期满如需续假,须办理续假手续,方法和批准权限与请假规定相同。休假超过规定期限的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员工休带薪年休假时,遇有节假日、双休日顺延计算;其他假期遇有节假日、双休日连续计算。

第五章 请(休)假工资、奖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 员工休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等假期的,支付其全额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综合补贴和月度绩效工资。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由社会统筹部门支付女员工生育保险金后,不足全额工资的部分由单位予以补齐。

第二十四条 员工请事假的,按请假天数扣发月度工资,计算方式为:

岗位工资扣发金额=(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综合补贴)÷22(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

月度绩效工资扣发金额=50元/天×请假天数 月累计请事假超过15天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病假的,医疗期正常发放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综合补贴,月度绩效工资支付方式如下:

1、病假连续请假22日(含22日)以内的,按请假天数扣发月度绩效工资。

月度绩效工资扣发金额=30元/天×请假天数

2、当月连续请假超过22日或累计两个月超过35日的,扣发月度绩效工资。

3、病假跨月计算的,第一个月连续不超过22日的,按计算方式扣发;连续超过22日的,扣发当月月度绩效工资。第二个月根据累计天数确定是否全部扣发。连续三个月以上均有请假的,以上一个月为基数计算累计天数。

4、病假工资低于济南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按照济南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医疗期间(需经所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一般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照发,治疗期满按病假处理。被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被鉴定为伤残五至十级,法定医疗期满后未解除劳动合同但仍未上班的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员工休哺乳延长假时,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及综合补贴按全额发放,扣发月度绩效工资。哺乳延长假

不足整月的,参照事假扣发月度绩效工资。

第二十八条 员工旷工半天扣发当日全额工资,旷工1天扣发当月全额工资的10%,旷工2天扣发当月全额工资的30%,旷工3天扣发当月全额工资的50%,旷工4天扣发当月全额工资的80%,旷工5天及以上扣发当月全额工资。月度绩效工资扣发以客服平均月度绩效工资为基数。 员工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次或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累计超过6次或4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

员工若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全年累计请假40天-60天(含60天)或连续请假满1个月的,扣发一个月的年度奖金;累计60天-90天(含90天)或连续请假满2个月的,扣发2个月的年度奖金;累计90天-120天(含120天)或连续请假满3个月的,扣发3个月的年度奖金;累计120天或连续请假满3个月以上的,按出勤整月发放年终奖励。

计算方式为:客服人均年度奖励÷12×扣发月数。 第三十条 员工可视工作情况用带薪年休假和加班冲抵病事假等天数,如因工作需要经部门、客服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可进行多次分段休假,但应在每年11月底之前休完。

第三十一条 员工的加班时间,应在本年度的工作日中给予相同时间的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由部门填

报《加班费发放表》(附件4)后,按照审批程序审批后,发放加班费。当月未出全勤的,不享受加班费。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值(加)班的,需由部门填报《电子收费中心法定节假日值加班情况统计表》(附件5),经部门、客服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综合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客服中心)主要负责人要对考勤工作严格把关,如出现漏报瞒报现象的,将在年度综合考核中扣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1.电子收费中心考勤表

2、电子收费中心员工请(休)假审批表

3、电子收费中心加班、请假、调休、销假情况汇总

4、电子收费中心加班费发放表

5、电子收费中心法定节假日值加班情况统计表

附表1:

电子收费中心考勤表

附表2:

电子收费中心员工请(休)假审批表

注:病假应附县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

附表3:

电子收费中心加班、请假、调休、销假情况汇总表

附表4:

电子收费中心加班费发放表

填表人:

附表5:

电子收费中心法定节假日值加班情况统计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6l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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