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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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交通运输厅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和省上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所属的与省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上述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单位、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

第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应执行《招标投标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四条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资金是指采购单位的自有资金。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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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厅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按采购地点和级别分为省级政府采购和单位所在地的政府采购(以下简称:“当地政府采购”)。兰州市以外的厅属单位除本办法规定的采购项目参加当地政府采购外,其余采购项目应参加省级政府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实施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八条 下列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公路、水路和机场及其设施的恢复工程。采购单位应在自行采购后10日内将采购情况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三)由所属单位施工的工程和提供的服务。

第九条 厅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应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批准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是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

第十条 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网”、“甘肃政府采购网”或当地的政府采购网上免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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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由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在财政部门所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政府采购专家不能满足评审要求时,可由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推荐专家建议,由财政部门确认,并将推荐专家的资料报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的须经市(州)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采购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对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必须优先采购;对列入政府强制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效果、性能达到要求的节能产品,必须强制采购;对符合首购和订购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必须实行首购和订购。

第十四条 厅属单位参加省级政府采购的,执行省政府印发的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参加当地政府采购的,执行市(州)政府印发的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未印发前,执行上年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是我省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面地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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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即政府采购办)是经省或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财政部门内设立的负责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即政府采购中心)是经省或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根据采购单位的委托办理集中采购操作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是指经省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由采购单位自行选定。

第十六条 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厅主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厅长和相关处室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厅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审定厅政府采购预算(包括调整预算);

(三)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四)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七条 厅财务资产管理处是厅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厅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厅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对委托办理的集中采购项目进行监督;

(三)依据批复的厅(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分解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对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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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汇总编报厅(部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五)协助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事项;

(六)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申报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办理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厅监察、审计、预算等处室根据职能分工和预算管理权限,履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具体职责。

第十九条 厅属二级单位负责本机关和所属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厅规定,制定本单位(系统)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指导检查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分解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审核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和政府采购情况分析报告; (五)协调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六)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七)办理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分管财务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各业务部门应按政府采购的规定做好配合工作,在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时应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厅和上级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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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四)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应在财务部门中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的财务事宜。采购单位财务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二)参与大额政府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论证; (三)对有关部门提供的政府采购资料进行审查; (四)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申报和支付; (五)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厅应及时将政府采购预算批复给厅属单位,并对厅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依据预算和本单位的实际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包括参加省级政府采购的项目和参加当地政府采购的项目。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标明所采购项目的名称、型号、单价、采购金额、采购地点、采购时间以及申请的采购方式、采购资金来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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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第二十五条 采购单位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采

购。

如因预算调整等原因,需要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向厅补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六条 对当年经费预算未批复前的采购,采购单位应列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经厅批准后采购。

对列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集中采购,因特殊原因确需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以及临时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事先申请,由厅审查后报财政部门批准,并补报或调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四章 集中采购组织形式管理

第二十七条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省或当地市(州)政府公布的范围和标准。

对厅有特殊要求的批量或大额采购项目,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厅组织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执行省政府的规定,采购过程应接受省财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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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厅属单位的下列采购项目应参加省级政府采购: (一)小轿车、越野车和旅行车;

(二)单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大型机械设备; (三)全省统一的服装制作; (四)用于全省的信息化建设工程; (五)需由厅和二级局统配的采购项目;

(六)在兰州市区内的厅属单位的采购项目。兰州市区以外的厅属单位除上述项目外,一次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的,应纳入省级政府采购。

第二十九条 兰州市区以外的厅属单位的下列采购项目,可参加当地政府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定点采购项目;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服务项目; (三)本办法规定参加省级政府采购外的货物;

(四)未纳入省级政府采购的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工程和服务; (五)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参加当地政府采购的其他项目。

地处县区的采购单位应在县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办理采购,需要在市(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办理采购的,由市(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办理采购。

第三十条 对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自行采购的,应事先申请,经厅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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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招标方式采购管理 第一节 一般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经厅审查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招标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特殊项目或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单位,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由单位自行组织招标。

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采购项目,其招标采购过程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采购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单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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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购,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五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工作应执行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第18号)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采购单位不得将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参加省级政府采购的,按省财政部门和厅的规定报送政府采购申请资料,经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部门。

参加当地政府采购的,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报送政府采购申请资料。

第二节 协议供货

第三十八条 协议供货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定期公开招标,确定的政府采购中标商品及供应商,由采购单位自主选择中标商品及供应商的一种便捷的集中采购形式。

第三十九条 协议供货的范围和限额标准执行省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协议供货项目和标准。

第四十条 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时,应登录“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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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政府采购网”(网址:www.gszfcg.gansu.gov.cn)“协议供货”栏目刊登的公告。在公布的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和确定最终中标产品和供货商,进行直接采购。

第四十一条 协议供货的中标价格和优惠率是公告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幅度。采购单位在采购时,应与多家供货代理商就价格、服务等进行询价和协商,从中自主择优选择供货代理商,在不高于中标价的情况下确定其合同价格(即成交价格),并与其签订协议供货合同。如协商后的价格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商品配置或服务承诺低于中标承诺的,其协商结果无效。

合同价格中已经包含了中标供应商承诺的相关配套服务和有关必备配件的费用,采购单位无需另外付费。供货代理商必须保证同一品牌、型号商品的实际供货价格在当地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

第四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协议供货合同。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应将协议供货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协议供货采购的业务流程如下:

确定需要采购的项目并落实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网上选定应采购的货物——与网上指定的多家供货商商定货物价格及服务——与选定的供货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将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单位验货——结算采购价款。 第三节 定点采购

第四十四条 定点采购是指对规定范围内的零散服务或商品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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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相对固定的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由定点供应商按合同承诺为采购单位提供相关服务或商品的集中采购形式。

第四十五条 定点采购项目包括印刷、出版、社会中介服务、车辆

维修、加油、保险等,具体采购项目执行省或当地政府公布的政府集

中采购目录中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采购单位采购定点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在政府采购网上自主选择公告中的中标供应商,与其进行谈判,以更优惠的价格和优质服务与其签订合同,进行直接采购。

第四十七条 定点采购合同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定点采购合同,如无统一格式,应参照协议供货合同格式拟定。

第四十八条 纳入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到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到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 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如发现定点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价格完全可比的条件下,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服务质量不符合承诺时,应及时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反映,由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采购单位采购规定媒体上未公告的项目,应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申请,由其进行公开招标,或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自行采购。 第五十一条 定点采购的业务流程如下:

确定需要采购的项目并落实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网上选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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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的服务或商品—与网上指定的多家供应商商定价格及服务—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合同—将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单位验收—结算采购价款。

第四节 公务用车辆采购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辆是指厅属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需配备的小轿车、越野车和旅行车。

公务用车辆配备要坚持采购国产汽车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辆配置的规定和厅印发的《甘肃省交通厅厅属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编制、按标准配置车辆,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务用车辆采购。

第五十四条 列入预算的公务用车辆,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按省财政部门和厅的规定填报购置申请表,经厅审查后报省财政部门批准;未列入预算的公务用车辆采购,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厅监察、财务部门审核,报主管厅长批准后,按省财政部门和厅的规定填报购置申请表,报省财政部门批准,由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第五十五条 采购单位按规定采购公务用车辆后,将购车审批表、发票复印件和政府采购相关证明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凭其开具的《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入户单》在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第五十六条 单位调拨过户的公务用车辆,调入单位应按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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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厅的规定报送申请资料,按照购置新车的程序办理批准和过户手续。

第五十七条 厅应建立公务用车辆台帐,定期提供公务用车辆编制和实际配置情况、车辆增减变动情况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节 工程采购

第五十八条 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和监理项目,除第八条的情形外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五十九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和监理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质和工程采购代理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按部门集中采购的规定办理采购。

第六十条 工程和监理项目招标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第18号)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工程和监理项目,除第八条的情形外,采购单位应委托有工程采购代理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分散采购。

第六章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

第六十二条 非招标方式采购是指除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六十三条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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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事先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非招标采购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5、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但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但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评标期间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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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

(三)询价采购方式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但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且符合前款条件的。

第六十五条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经批准后,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第六十六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实施程序按照甘肃省财政厅 监察厅《关于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通知》(甘财办[2006]第6号)的规定实施。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在采购时都应与受托方或供应商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一般项目,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商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供货项目、定点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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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合同标的质量及数量、合同金额、交货(工)时间及地点、验收、资金支付、违约处理、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等。 第六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或采购文件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达成时生效。

第七十条 协议供货合同、定点采购合同在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应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工程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执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厅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依据,是采购单位结算政府采购项目价款的必要凭证。采购单位应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送单位财务部门。

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委托方或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七十四条 除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已签订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八章 验收和价款结算

第七十五条 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应当按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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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凡符合事先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七十六条 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大型机械设备、网络设备和专用软件等在验收过程中,采购单位应要求供应商派员到现场当面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证明,作为双方确定责任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 重大和具有科技领先水平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经对方认可的国家法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费用由邀请方承担,验收完成后由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验收报告及相关证书。

第七十八条 采购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数量、规格和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应当面提出,并签署书面证明;对不影响使用的缺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影响使用的质量、技术问题应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七十九条 货物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收取发票,并按要求填写验收报告,签署验收人姓名并加盖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公章。 协议供货代理商按合同约定供货后,由采购单位负责对协议供货项目进行验收,视验收情况填写政府采购验收单。

第八十条 工程采购项目的验收执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厅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及时支付价款。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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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要求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约定及验收情况支付价款。

第八十二条 采购单位在采购项目完成后,应按省财政部门和厅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八十三条 采购合同(副本)、政府采购验收单以及媒体发布凭据是实施政府采购的有效凭证,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章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管理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是采购单位根据省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管理的规定定期编报的报表。

第八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的编报范围为厅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全部和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参加当地政府采购的项目应纳入省级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第八十六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的单位都应作为独立机构逐户录入和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必须采用财政部印发的报表格式,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通过网上上报,最后由厅报省财政部门。

第八十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应作到报表种类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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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第八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应以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包括发票等)为依据,填报各项数据。

第八十九条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采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方式。实行实时录入,每发生一项政府采购活动录入一次,期末自动生成报表。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主要以采购合同要素为主,对无法取得采购合同的项目,可依据其他购销凭证(发票、验收单等)进行编报。

第九十条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分为季报和年报。季度报表在季度终了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厅,年报在年度终了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厅。年度报表除网上报送外还需另报A4纸打印的纸质报表,并附政府采购统计分析报告。

第九十一条 厅应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信息报表的报送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报表质量高、报送及时、分析说明透彻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九十二条 厅和厅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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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情况; (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情况;

(四)政府采购方式的选用和采购程序的履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的编报情况; (七)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八)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厅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并报厅备案。

第九十五条 厅以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同之处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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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情况; (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情况;

(四)政府采购方式的选用和采购程序的履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的编报情况; (七)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八)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厅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并报厅备案。

第九十五条 厅以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同之处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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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5e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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