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建设等级化管理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4-05-15 07:2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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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打造平安*县,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我县乡镇、村庄平安建设扎实有效地顺利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平安建设活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平安建设实行等级化管理,由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治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平安建设等级化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管理,实行量化管理,确保平安建设活动深入进行。 第二章平安标准

第四条按照平安建设考核情况,将全县各乡镇和各行政村分为“平安乡镇”、“不平安乡镇”和“平安村庄”、“不平安村庄”。其中“平安乡镇”和“平安村庄”各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三个级别。。

第条二级平安乡镇标准: (一)、本辖区行政村中三个级别平安村庄要达到行政村总数的75%以上,其中一级平安村庄要达到行政村总数的35%以上,二级平安村庄要达到行政村总数的20%以上,三级平安村庄要达到行政村总数的20%以上; (二)、刑事案件万人发案率低于万分之三; (三)、专职治安巡防队伍健全,且能基本发挥治安防范作用; (四)、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十条一级平安乡镇标准: (一)、本辖区行政村中三个级别平安村庄要达到行政村总数的90%以上,其中一级平安村庄要达到行政村总数的50%以上,二级平安村庄要达到行政村总数的35%以上,三级平安村庄要达到行政村总数的5%以上; (二)、刑事案件万人发案率低于万分之二; (三)、专职治安巡防队伍健全,且能常年坚持治安巡逻,积极发挥治安防范作用; (四)、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一条各乡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评为平安乡镇: (一)、发生两起以上命案的; (二)、发生“×××”习练人员集体练功、大量散发反宣品、滋事案事件,被市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发生赴市以上集体上访或者越战退伍军人赴市以上上访,被市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火灾的; (五)、发生其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的。 第三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县、乡镇各成立平安建设等级化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县平安建设等级化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对乡镇进行考核,乡镇平安建设等级化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行政村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平安建设创建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与综合治理工作同部署、同考核。

第十四条平安建设创建、命名活动每年度进行一次。平安村庄由各乡镇负责考核推荐,由县平安建设等级化管理考核办公室组织复核。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t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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