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买 卖 合 同

更新时间:2023-03-08 09:24:06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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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买方:卖方: 同 书

买 卖 合 同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

甲 方: (买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卖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达成此合同,以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 一、标的名称、型号、数量:YP4000型液压自动压砖机壹台。

附:YP4000型液压自动压砖机供货范围:

1、压机主体。 2、泵站。 3、伺服顶出装置。 4、动力控制柜。 5、自动控制柜 6、地脚螺栓、安装工具及随机备件。 7、产品合格证。8、使用说明书等用户资料。

注:1、本合同设备不含磁吸板及磁吸电控箱,共送抽油小车壹台。

2、本合同设备泵站主油泵由原配派克 PV270 变量泵该配为力士乐 A4vs0250变

量泵,贮能器由原配65l加至80L。

3、本合同设备共赠送200L/桶装恒力泰 压机专用液压油玖桶。 二、标的价款及支付方式:

1、标的总价款人民币214万元(大写:贰佰壹拾肆万元整,含税价) (具体细分是:压砖机212万元、主油泵补差价2万元。)

2、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21万元作为甲方履行本合同的担保,若过期或未足额支付定金,乙方可根据生产安排调期发货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甲方仍未支付全部定金,乙方可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3、甲方于提取合同设备时不少于五天前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43万元整,剩余合同设备款150万(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甲方在提货前向由乙方指定的租赁公司申请办理24个月的设备“租赁业务”,甲方须满足租赁公司办理设备租赁的相关条件和要求,乙方收到租赁公司支付的全额货款后叁天内发货,甲方承诺从起租之日开始,在24个月内分期以租

金形式偿还清合同设备余款。

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租赁公司或甲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租赁业务”时,甲方在提货前应按付至合同项下设备总款的90%的方式支付,即向乙方支付合同标的人民币192万元:余款人民币22万元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半年内分期付清,即前5个月每月15日前支付3.5万元,第6个月15日前支付余下4.5万元,最迟不晚于提货后9个月内付清

4.若由于甲方原因致使合同设备发货后60天内仍不能完成安装调试的,合同余款也应按发货后第60天已完成安装调试的情况支付。 三、标的发货日期和交货地点:

发货日期: 交货地点: 四、标的包装:

标的如需包装,由乙方负责,拆箱后包装物如铁架或动梁支架等乙方需回收,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如有损坏或不退还,甲方须向乙方补偿每台设备的包装费用计人民币20000元。 五、标的运输:

1、标的之运输、卸车、就位及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在乙方厂内的装车由乙方负责。 2、乙方可以协助甲方联系合同设备运输,协助甲方发运设备。 六、标的质量:

YP4000型液压自动压砖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JC/T910-2003 备案号:12757-2003《陶瓷砖自动液压机》标准生产制造。 七、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 (一)、安装调试: 1、甲方责任:

⑴甲方应做好设备安装调试前的妥善保管工作。如在安装调试验收前因甲方保管不

善造成设备及零部件的损坏或丢失,其后果由甲方负责。

⑵甲方负责合同设备的二次灌浆调校水平工作。

⑶在乙方派员安装及调试前,甲方应充分做好设备调试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水、

电、气、照明等供应充足,具备连续试生产条件,以确保调试工作能顺利进行。

⑷甲方必须配备足够的设施(如叉车、千斤顶等)和人员配合安装调试工作能顺利

进行

⑸动力柜至各用电点的电源线由甲方负责,具体规格、要求详见《安装手册》。液压

油由甲方自备

⑹乙方技术人员的工作餐由甲方负责。乙方技术人员在安装调试期间的安全责任由

甲方负责,非甲方原因除外。

2、乙方责任:

⑴乙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及调试。 ⑵电气控制线由乙方负责。

⑶乙方人员在甲方指导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对甲方指定的设备操

作和维护人员进行培训。

⑷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工厂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安排,但损害乙方利益的除外。

(二)、标的验收:

1、合同设备经乙方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15天内,合同设备运转正常、没有因合同设备而造成的砖胚压制质量问题,甲方应验收合同设备,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给乙方。 2、甲方如果对合同设备质量有异议,应在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3、甲方在约定期限内不验收、不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或质量异议书,或因甲方原因自发货日起90天内仍未能完成安装调试的,视为乙方已调试完毕,甲方对本合同项下设备验收合格。 八、设备保修期。

1、本合同设备保修期为十二个月,从安装调试完毕之日或视为验收合格之次日起计。 2、在保修期内,如因设备设计、制造质量造成的机器损坏,乙方负有无偿维修服务的责任。如滤油器、刮料板等易损件不属于保修范围。(主要保修范围详见附件) 3、对于因甲方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设备超负荷运行、保养和管理不善或遇到不可抗力等不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设备损坏,以及设备的正常磨损,乙方不承担保修责任,但乙方应提供维修或更换等支持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4、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从设备发货日起90天内仍不能完成安装调试的,则于发货后第九十一天开始自动转入保修期。

5、在保修期内,如果甲方使用非乙方提供的原装备件,因此造成合同设备的损坏或标准的降低,其后果由甲方负责。 九、双方义务:

甲方:1、按双方约定收取标的及支付货款:

2、按双方约定验收标的及配合乙方完成安装调试工作:

3、有义务为对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4、有义务对本合同的价格和付款等内容保密,不得将该合同内容泄露给第三方。 乙方:1、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质量交付标的; 2、按双方约定负责标的安装调试;

3、有义务为对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4、有义务对本合同的价格和付款等内容保密,不得将合同内容泄露给第三方。 十、违约责任:

甲方若逾期支付租金,应按所欠租金总额以日息万分之五向乙方(或出租方)计付违约金,乙方有权在压机程序中设置停机密码,当甲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时让压砖机停止工作和暂停维修服务,直至出租方收到全部到期租金为止,因此而引致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付清前,合同设备所有权扔归乙方所有;若以租赁方式购买设备的,在向租赁公司付清所有租金前,合同设备所有权归租赁公司或其他设备所有权人(非甲方)所有,但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放弃所有权保留的权利。

若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项下主要设备延后发货超过90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提机时的同类设备售价补充差价。 十一、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或政府禁止令等原因造成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违约之原因,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未采取措施,造成对方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十二、纠纷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或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法律程序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特别条款:

1、 甲方应于提货前与租赁公司办理完毕所有设备租赁手续。

2、 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付清前,甲方不得将合同设备以转移、出售、出租、出借、抵

押、发包等除乙方指定的租赁公司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处置合同设备。

3、 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付清前,乙方或租赁公司有权随时到甲方工厂检查、监控合同

项下设备运行及使用状况,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状况,甲方不得已任何理由拒绝,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4、 乙方有权在控制程序中设置停机秘密,直至甲方还请合同余款或租金。

5、 甲方办理设备租赁需向租赁公司支付的全部利息、租赁费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

甲方自行负责。

6、 若最终需要乙方承担责任的,乙方可自发货之日起每月按合同设备总价款的15%计

算折旧费,至乙方实际回收设备之日。

7、 乙方应预留电气接口,给甲方连续布料装置使用。(即料车) 十四、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2、 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通信地址以本合同所列地址为准,书面通知以特快专递或双挂号方式寄出后第十天

即视为送达。任一方变更通信地址均须书面告知合同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4、 合同设备的主要配置说明、技术参数、保修清单、备件清单等,详见《合同附件》。

编号:第 号

出让人(甲方):受让人(乙方):

签订地: 签订日期:

第一条 总则

有 权

合 同

转 让

1、受让人应出让人融通资金的要求,以出租给承租人为目的向出让人购买本合同项下的设备,承租人向受让人支付租金并承租本合同项下设备,出让人在对此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作为:第 号《售后回租合同》的附件《以下简称“《售后回租合同》”。本合同设计买卖和租赁两种法律关系,买卖关系中的出让方式租赁关系的承租方,受让方是租赁关系中的出租方。

2、出让人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向受让人出售自备有设备,保证其对所出让标的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出让人对所出让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指标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出让人未在所出标的物有关的未决或潜在诉讼或仲裁。

3、出让人须向受让人提供受让人认为必要的所出让标的物权益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合同、原始发票、支付凭证、相关批准或许可证明。

4、受让人基于前两项与出让人签订所有权转让合同,并根据所有权转让合同约定向出让人支付出让标的无价款、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5、若本合同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许可的,出让人应取得相关批准或许可文件。

第二条 出让标的物及价格

序号 设备名称 配置 数量 单位 单价(万合(计万备注 元) 元) 1 2 3 台 台 套 4 套 总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上述转让设备所涉发票,在售后回租期间,甲方同意乙方在发票上备注:“本发票涉及之货物已转让给广东信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在售后回租期间,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转租、抵押或其他侵犯所有权的行为。在广东信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出具《所有

权转移证明书》之前,该设备所有权不转移。”

第三条 交货方式

所出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受让人支付价款时转移给受让人,并且,该所有权转移视为的让人在出标的物现有状态下受让人交货。

第四条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受让方一次性向出让方支付货款 万元,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受让方根据约定向出让方履行完支付货款的义务后,出让方应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税务发票或收据。

第五条 出让标的物瑕疵处理

出让方应保证出让标的物在受让方实际付款日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受让方有权在付款前对出让标的物进行检验,相关费用由出让方承担。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及法律适用。

本合同作为第 号《售后回租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售后回租合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第七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并与《售后回租合同》同时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一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合同各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

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附件一《设备清单及价格》、附件二《设备部件明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受让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一:设备清单及价格

序号 设备名称 配置 数量 单位 单价(万合(计万备注 元) 元) 1 2 3 台 台 套 4 套 总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附件二设备部件明细 序号 设备名称 配置 数量 单位 单价(万合(计万备注 元) 元) 1 2 3 台 台 套 4 套 总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合同编号:第 号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

目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租赁物件?????????????????????3 租赁物件的购买??????????????????3 租赁物件的支付??????????????????3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4 租赁日和租赁期间?????????????????4 履约保证金及租赁服务费??????????????4 租金???????????????????????5 租赁期间租赁物件的保险??????????????6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7 租赁物件的灭失和毁损???????????????9

第十一条 违约事项和补救措施????????????????10 第十二条 逾期利息及罚金??????????????????11 第十三条 组织形式变更的处理????????????????12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12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财务报告及工商年检等)?????????12 第十六条 担保???????????????????????13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凭证信等级公式系统????????????13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13 第十九条 合同的终止????????????????????13 第二十条 合同的转让????????????????????14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4 第二十二条 可分割性????????????????????14 第二十三条 通知??????????????????????14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及法律的适用?????????????15 第二十五条 其他??????????????????????15 第二十六条 附件??????????????????????16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1.1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本合同附表第(1)项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并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担并使用该租赁物件。 第二条

2.1乙方以通融资金为目的,向甲方出售其自有设备,保证其对所卖设备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指标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乙方未在租赁物件上设置任何租赁、抵押等第三方权利,也不存在与租赁物件有关的未决或潜在诉讼或仲裁。

2.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租赁物件权益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合同、原始发票、付款凭证、相关批准或许可证明。

2.3甲方基于前两项与乙方签订所有权转让合同,并根据所有权转让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租赁物件价款、取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2.4若本合同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许可的,乙方应取得相关批准或许可文件。 第三条

3.1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在甲方实际支付价款时转移给甲方,并且,该所有权转移

租赁物件的交付 租赁物件的购买 租赁物件

视为乙方在租赁物件现有状态下向甲方交货。

3.2该所有权转移同时视为甲方将租赁物件交付乙方,乙方应签署租赁物件收据。其后,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改变租赁物件的设置场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4.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2.1款所规定的权利,且租赁物件系乙方转让给甲方,并由甲方回租给乙方,乙方应保证租赁物件在甲方实际付款日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甲方有权在付款前对租赁物件进行检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租赁期间租赁物件出现的质量瑕疵等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并应尽快自费维修使其恢复良好使用状态。 第五条

5.1起租日未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有权转让合同项下合同价款日或另行约定,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

5.2租赁期间为24个月,以起租日为起算日,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 第六条

6.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表第(8)项的约定内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保证其适当、准时地缴付租金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履约保证金及租赁服务费 起租日和租赁期间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6.2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到期租金,或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应支付甲方的其他费用时,甲方有权以履约保证金冲抵乙方对甲方的任何欠款。如发生上述冲抵,则不足冲抵的部分乙方扔应支付甲方。

6.2.1 补足义务:如在冲抵后七个工作日内履约保证金仍未能补足,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

6.2.2 在履约保证金不发生冲抵,或者冲抵后乙方补足的情况下,本合同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履约保证金自动冲抵该期租金的全部或部分,若履约保证金冲抵该期租金后仍有剩余,甲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若履约保证金不足冲抵该期租金,乙方有责任将不足部分款项按甲方要求支付给甲方。

6.3乙方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应按本合同附表第(14)项所约定的金额向甲方支付租赁服务费。租赁服务费是甲方向乙方出租租赁物件而收取的服务费用,租赁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7.1 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期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7.2租金是购买租赁物成本与租赁费之和。

计算公式:租金=租赁物成本+租赁费 租赁费=租赁物成本*年租赁费率

租赁物成本是甲方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货款、融资利息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费用和租前利息(甲方支付上述费用从负担日起还租期限起算日止所产生的利息总额之和)。运杂费、保险费、服务费、关税等由乙方承担或另行支付,不计入租赁物成本。

7.3 租赁费率采用固定费率制,年租赁费率见附表第(9)项,除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调整租赁费率外,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附表第(9)项所记载的租赁费率。

租金

7.4 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七)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差异或者租赁费率发生变化时,以实际成本及实际费率为准,租金按前款公式计算。

7.5前款的时间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和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时间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年的利率和人民币——%/年的利率计算). 7.6 根据本条第7.4、7.5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差异时,甲方向乙方提供《赁物件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林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7.7 本合同租金币种为人民币,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

7.8 如乙方拟提前还款,需提前30天同甲方协商,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提前偿还,甲方同意提前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以下方式支付补偿金: 补偿金=提前还款金额*租赁费率*30天。

7.9 租金支付日为租金应到账日。若该到帐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该到帐日顺延到下一个银行营业日。租金支付时所发生的各项银行费用及其他从属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10 起租以后,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或由于税法规定的变更等原因,租赁物件的取得、所有、保管、使用以及以此合同为基础的较易发生税款,包括甲方应相应机构要求补交关税,则由乙方承担。以上款项的发生影响甲方本合同项下收益时,甲方有权变更租金以使其获得同样收益。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这种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7.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逾期三期以下,逾期期间年租赁费率自动增加1.5%;逾期三期以上(含三期),剩余全部租期的年租赁费率自动增加1.5%;若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1.1款约定的违约事项的,甲方有权参照本款约定提高租赁费率。

第八条

租赁期间租赁物件的保险

8.1 租赁期间租赁物件的财产综合险、盗抢险及其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投保的险别,由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投标,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额不少于投保时甲方应回收租赁成本的1.43倍。投保的币种应以租金币种一致。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由甲方保存。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计入租赁成本。

8.2 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包括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以便甲方领取保险赔偿金。

8.3 甲方将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根据与乙方商定的下述原则之一办理: 8.3.1作为第10.1款所需费用的支付;

8.3.2 作为第10.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支付上述之一的款项时,由乙方补足。

8.4 根据第十一条应有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保险金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多余的部分可用以冲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租金或其他相关费用,不足以支付上述之一的款项时,由乙方补足。

8.5 如因乙方未能就租赁物件办理相应保险,或因乙方怠于保险索赔而致理赔未成,则在租赁期间因租赁物件发生任何损害,毁损及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而未付的租金、其它所有应付款项、所有吃付租金与罚息等。 第九条

9.1 所有权:在租赁期满及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前,甲方对本合同所记载的租赁物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甲方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仅在乙方按约履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并由甲方向乙方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才转移至乙方,此前乙方对租赁物件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所有权,因此:

9.1.1乙方应标示所有权标识。乙方应在租赁物件的显著位置上附设甲方作为所有者的标志,以防租赁物件被扣押或查封;

9.1.2 乙方应当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租赁物件使用、损坏、维修等状况说明,使甲方了解真实状况;甲方有权随时用通讯或现场检查的办法,检查租赁物件的状态(包括租赁物件的存放位置或运转情况等);甲方若行使上述权利,乙方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9.1.3 租赁物件由乙方修理或更换(包括第十条项下的修改及更换)所产生的效果归甲方所有;

9.1.4 在保证乙方享有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及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甲方在必要时可以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以租赁物件抵押、担保,同时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应通知乙方; 9.1.5 甲方对租赁物件的完全所有权可以有效的对抗乙方的各类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

9.1.6 乙方或任何第三人不得自行设立对租赁物件的留置权。

9.1.7 为切实保障甲方作为所有者的权益并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运转,乙方保证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自负费用与租赁物件的供应商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签订维修服务合同,维修服务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1.8 附属租赁物件及其零件或与租赁物件或零件相关的知识产权仍属其权利人所有,乙方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仍应取得其权利人的同意。本合同对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发生影响。

9.2 使用权:在租赁期内乙方拥有本租赁物件的使用权,因此:

9.2.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件的设置场所和使用环境。 9.2.2 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按照国家或同行业有关规定和惯行的标准负责对租赁物件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度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对租赁物件维修、保养(包括第十条项下的修改及更换)的效果归于甲方。

9.2.3 乙方正常需要更换租赁物件的零部件时,必须使用租赁物件原生产厂家出的同规格、同型号的零部件并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采用代用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9.2.4 乙方包括上述内容的一切行为均不得损坏租赁物件,均不得阻碍或改变租赁物件原来的用途和功能。

9.2.5 因租赁物件本身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方者的人身及/或财产遭受损失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和/或其它责任。

9.2.6 乙方不得出售、转让、分租、转租租赁物件;不得在租赁物件上设置任何抵押权或担保权益,或进行其他任何侵权甲方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或允许他人使用。租赁物件经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不得变更设立位置,如乙方因生产经营变化拟变更位置但不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9.2.7 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

9.2.8 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支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10.1 乙方承担起租以后有关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的风险。

10.2 在租赁期间,如租赁物件遭受灭失及毁损,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必须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乙方按如下约定的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处理,并由乙方负担全部费用。

10.2.1 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状态; 10.2.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配件或物件; 在前两项情形下,本合同继续执行,乙方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不变。

10.2.3 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在甲方的赔偿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内赔偿给甲方。具体赔偿金额以当期租金变更通知书为准。

租赁物件的灭失和毁损

10.2.4 根据前款,乙方将预定赔偿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款项缴纳给甲方后,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当时状态)的所有权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移给乙方。至此,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违约事项和补救措施

11.1 租赁期间内,出现以下任何一项事项,视为乙方违约;

11.1.1 乙方未能及时在到期日支付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任何款项,且该行为在到期日起连续三十个工作日;

11.1.2 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对租赁物件进行出售、分租、转租、抵押、迁移、或转让,对租赁物设立留置权或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或采取其他任何欠费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11.1.3 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任何财务报告或其他文件含义虚假、不真实的内容;

11.1.4 乙方非正常及违反公平原则出售、转移、出租或其他方式处理其业务或资产;

11.1.5 违反第九条第2款9.1.1项的约定,未对租赁物进行所有权标识或擅自毁损所有权标识的;

11.1.6 乙方违反与甲方、甲方关联企业或其他企业的任何融资或租赁合同; 11.1.7 乙方以书面形式承认其债务到期时无法偿还;

11.1.8 根据破产法或其他规定公司重组、停业、歇业等类似法律,乙方提出或被提出有关破产、重组、停业等申请,或有关部门就相关事项作出批准或决定; 11.1.9 乙方的资产、财产或权利的全部或任何实质部分被没收、扣押、征用、查封、强制执行或被剥夺;

11.1.10 乙方的股东或股权被提议或发生(甲方认为是重大的)任何政变; 11.1.11 乙方的上级公司或担保人发生上述条款所述的事件。

11.1.12 乙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承诺或在本合同中的声明、保证被证明是虚

假的。

11.2 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以获得根据本合同合理预期的经济利益: 11.2.1 加速到期,要求乙方或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有时)立即付清租金及其他费用(到期或未到期)的全部或一部分,并偿付相应罚息,罚息按照第十二条确定的利率计算;

11.2.2 解除本合同,收回或处置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当甲方确定对租赁物件的处置方法时,乙方有义务将租赁物件从固定物/附着物上拆卸并搬离附表第(4)项所列的设置场所,且不得损坏租赁物件的性能,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甲方有权强制拆卸搬离,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拆除厂房等)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1.2.3 要求乙方偿付给甲方就乙方违约行为行使任何权利所发生的一切律师费用、法院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

11.2.4 租赁物件交货前,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期限利益),乙方必须赔偿;

11.2.5 可督促乙方及时支付租金的其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设备运行、通知卖方停止发货,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甲方采取以上措施对乙方造成的任何影响及结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1.2.6 若乙方违反2.4款或有其他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效、合同目的无视实现或附件《所有权转让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卖方支付的定金、利息及甲方实地考察乙方的差旅费、人工费等损失); 11.2.7 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

11.2.8 甲方在采取前款规定的处置方法时,并不免除本合同规定乙方所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1.2.9 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清偿债务的顺序。

第十二条 逾期利息及罚金

12.1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他款项,或未能按期归还甲方应乙方要求垫付的任何费用时,乙方应偿还迟延支付期间和垫付期间的利息及罚金,计算公式如下:

逾期利息=逾期租金*逾期天数*日租赁费率; 罚金=(逾期租金+逾期利息)*逾期天数*0.5?.

12.2 乙方支付的金额不足以全部支付租金、逾期利息、罚金的,支付顺序为罚金、逾期利息、租金、罚金、逾期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款项中,首先抵偿,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迟延利息为止。

第十三条 租赁形式变更的处理

13.1 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收购等组织形式变更时,本合

同效力不受其影响,但若甲方认为该等情况的发生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甲方有权立即采取第十一条规定的措施。

13.2 在租赁期间,乙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

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但应立即将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3.3 乙方股东发生变更,须书面通知甲方,新股东必须补充担保手续,原股东

的担保责任不变。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14.1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

后,双方约定租赁物以约定的——元由乙方留购;乙方应在租期届满至少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以便办理相关手续。甲方按“现状”交付租赁物,

并向乙方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书》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财务报告及工商年检等)

15.1 租赁期间内,乙方须在年终会计决算后三个月内向甲方提供自身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财务报告以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有时)的财务报告。 15.2 租赁期间内,乙方须在年度工商年检结束后的15日内向甲方提供自身的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5.3 除本条第1款、第2款的资料之外,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经营管理真实状况的其他资料和书面情况说明。甲方有权定期或随时至乙方营业场所了解乙方真实经营管理状况,乙方应给予配合与协助。

第十六条 担保

16.1 担保人担保的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担保人与甲方签约编号为:第 《保证合同》/第 号《抵押合同》为本合同附件。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或者其他义务时,担保人因该《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16.2乙方负责将本合同复印件转交担保人。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征信征信登记公式系统

17.1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公式甲、乙双方交易的权利状况和信用状况,甲方在中

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式系统”申请注册为常用用户,对乙方与甲方的交易状况进行登记公式。乙方知悉并完全理解该登记系统及其法律效力,同意由甲方办理登记。甲方对登记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8.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盖章并与所有权转让合同同时生效。 18.2本合同期限,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方收到乙方所有租金和应付的一切款项后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

18.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每一份合同具有同等级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的终止

19.1本合同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终止;

19.1.1甲、乙双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和各项义务。 19.1.2甲方一句本合同规定接触本合同。

19.1.3乙方提前偿还所有到期及将到期的全部租金及所有应付款项项目后,可以接触租赁合同。

19.1.4其他法律或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条 合同的转让

20.1 甲方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有关第三者,并根据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可由该第三者取代甲方在本融资租赁合同中作为出租人的地位。乙方对此无异议,但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合同转让的影响,并有义务在转让前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对受让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0.2 乙方如欲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事项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21.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任一方均不得壬寅变更和解除;如变更或解除,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达成合同。

第二十二条 可分割性

22.1 本合同如有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不影响本合同其他

条款的效力、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十三条 通知

23.1 本合同要求的一切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经专人递交或邮寄至本合同载明的对方地址,或以电讯形式即电传、传真、电报发至本合同载明的对方号码、地址,即为充分通知。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及法律的适用

24.1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

24.1.1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律师费及其他有关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为出租人甲方广东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在地。

24.2 在诉讼过程中,除合同有关放对本合同有争议的正在进行的诉讼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24.3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其他

25.1 合同所规定的甲方的权利,只能由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地表示放弃或改变。甲方未能或延误行驶本合同项下权利以及准许乙方延期付款均不构成甲方放弃或改变其权利,同时也不影响、减少、限制或损害甲方形式该权利。

25.2 本租赁合同构成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构成甲乙双方之间与租赁有关的全部合同,并全带在此之前与本合同涉及交易有关的任何承诺、合同、或陈述,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

25.3 本合同各方已各自授权其代表签署本合同。除由甲乙双方通过各自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签署文件外,不得更改本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二十六条 附件

26.1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的福鼎代表人或授

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6.2 本合同附表、《十几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租金收取通

知书》、《租赁物件收据》及第 号《所有权转让合同》、第 号《保证合同》/第 号《抵押合同》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未生效的,附表及附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本页为合同各方签署页,无正文)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 出租人(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承租人(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

(1) 租赁物件 (2) 出让方 (3) 交付地点 详见本合同附件第 号《所有权转让合同》 详见本合同附件第 号《所有权转让合同》 (4) 租赁物件设置场 所 (5) 租赁期间 (6) 预计交付期及租预计交付期: 年 月 日 (详见上述《所有权转让赁物件收据交付合同》) 期 (7) 概算成本 (8) 履约保证金 (9) 租赁物件收据交付期: 人民币: 人民币: 个月( 期),起算日(即起租日): 年 月 日 租金及其支付方年租赁费: 式(详见《租金收取通知书》) 支付方法:电汇 支付日:以起租日为基准日,自次月起每月的对日为当期租金支付日;当月没有对日的,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作为租金支付日 交付地点: 账号: 租金:人民币: (10) 续租租金 (11) 第一期租第一期租第二期租金第三期租金支金支付前 金支付后 支付后 付后 所定损失金(币 别:人民币 单位:元) 第四期租第五期租第六期租金第七期租金支金支付后 金支付后 支付后 付后

第八期租第九期租第十期租金第十一期租金金支付后 金支付后 支付后 支付后 第十二期第十三期第十四期租第十五期租金租金支付租金支付金支付后 后 后 支付后 第十六期第十七期第十八期租第十九期租金租金支付租金支付金支付后 后 (11) 续前表 后 支付后 第二十期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期第二十三期租租金支付期租金支租金支付后 金支付后 后 付后 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期第二十七期租期租金支期租金支租金支付后 金支付后 付后 付后 所定损失金(币 别:人民币 单位:元) 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期租第三十一期租期租金支期租金支金支付后 付后 付后 金支付后 第三十二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期第三十五期租期租金支期租金支租金支付后 金支付后 付后 付后

(12) 续租所定损失金 (13) (14) (15) 罚金 服务费 附带条款 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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