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常识

更新时间:2024-04-27 08:5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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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国家公务员考试还剩下三十几天的时间,如何在最后的备考阶段拿下常识判断是所有备考生的众望所在,?功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更好地掌握常识部分复习备考的方法才能更快更准地突破常识的备考。

从2007到2009年国考的常识判断部分考试的试题特点和考试大纲可见,国考常识几乎全是考法律知识的考核,而且所考知识的特点很明确,考察范围基本确定。为此我们华图给大家做了相应的总结,希望能给考生‘纲举目张’之效。总结部分内容如下: 一、2007年法律常识考核比例: 宪法:8%

行政法律及行政诉讼:20%

主要集中考核点为: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行政处罚法 民事法律及民诉:40%

主要集中考核点为:委托代理、民法肖像权、法定继承顺序、夫妻共同财产、商标法、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仲裁法 经济法:16%, 刑法及刑诉:12%

二、主要考点分析及预测: 法律常识部分命题导向

①新:新颁布的法律、新修改的法律

②近:贴近生活的法律、贴近公务员自身素质的法律 主要法律指向

宪法及其最近的修正案 反分裂国家法 行政许可法 国家公务员法 信访条例 经济法

民商事法律 刑法

民诉、刑诉、行政诉讼法等 具体展开知识部分: 真题考点:法的本质

1、下面关于法的本质的描述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 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B.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辅佐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文件体系 C.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社会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D.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由点及面:

有此考点特征的知识面:法律基础知识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是:(1)意志性,法体现的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2)国家性,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权力的体现;(3)规范性,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确定人们的行为规则,以确立、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4)强制性,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违反义务的行为予以国家名义的制裁。

立法

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立法是一项专属国家的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职权行为,任何政党、企事业单位、个人均不能进行立法活动。 立法原则

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通常与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基本原则主要有:(1)科学性原则;(2)民主性原则;(3)合宪性原则。 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

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1)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行政部门,即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3)事业组织,指那些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按照法律、法规由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公务员常识判断每日精讲:行政法常识第一期(附习题)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精讲系列之行政法常识 第一篇 行政法概述

近几年来,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常识判断中,法律常识都是重点考查内容。法律常识判断和专业法律考试不一样,考查内容比较简单,不需要考生具备专业理论基础,但考生也不能轻易视之。为方便考生精准备考复习,学易网将法律部分经常出现和可能出现的考点知识总结成篇章,并就每个考点的出题形式辅以相应例题,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本篇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作用 【考点知识】

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力在形式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二是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二)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一般地,我们将其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大类。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在实体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可以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但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确定的,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相对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内容上的广泛性。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人的行为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必须当事人,没有行政主体就构不成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法规、规章预先规定;(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如公安机关具有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的职权和职责,就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双重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行政主体是管理者,相对方是被管理者。

(二)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机关,而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行政机关也能形;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自行约定,必须是法律预先规定,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双方自行约定。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分明,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

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1)职权法定,即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既不能违反行政实体规范,也不能违反行政程序规范;(3)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即要求行使行政权力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确立,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发展。

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其基本精神和要求: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适用法律规范平等,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 四、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法的作用主要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权力主体,防止其违法或滥用行政权力。

下面出几道经典例题给大家做做 帮助大家巩固下行政法的知识

【例题1】(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单选) A. 法律

B. 地方性法规 C. 行政法规

D. 国务院部委规章

【正确答案】答案选C。

【例题2】下述社会关系中属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是( )。(单选) A. 各社会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

B. 行政机关缔结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关系

C.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某一行政管理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D. 行政机关与相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 【正确答案】答案选C。

【例题3】行政违法的主体是( )。(单选) A. 行政主体

B. 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 C. 行政相对方

D.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正确答案】答案选D。

【例题4】行政立法的主体是( )。(单选) A. 国家机关 B. 国家权力机关 C. 国家行政机关

D. 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正确答案】答案选C。

【例题5】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单选) A. 行政法律关系 B. 社会关系

C. 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D. 行政法律规范

【正确答案】答案选C。

【例题6】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机关中,( )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单选) A. 全国人大常委会 B. 省级人大

C. 国务院各部委 D. 国务院

【正确答案】答案选D。

【例题7】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由( )决定的。(单选) A. 行政法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B. 行政管理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C. 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众多 D. 行政法是基本部门法 【正确答案】 答案选B。

【例题8】行政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是(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单选) A. 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B. 行政机关相互

C.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D. 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 【正确答案】答案选C。

【例题9】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 )。(单选) A.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总和 B. 双方所订的契约 C. 当事人诉讼的权利 D. 违约的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答案选A。

【例题1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 )。(单选) A. 行政法规 B. 单行条例 C. 自治条例 D. 地方规章

【正确答案】答案选D。

公务员常识判断每日精讲:行政法常识第二期(附习题) 公务员常识判断每日精讲:行政法常识第二期 行政行为概述

近几年来,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常识判断中,法律常识都是重点考查内容。法律常识判断和专业法律考试不一样,考查内容比较简单,不需要考生具备专业理论基础,但考生也不能轻易视之。为方便考生精准备考复习,学易网将法律部分经常出现和可能出现的考点知识总结成篇章,并就每个考点的出题形式辅以相应例题,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本篇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考点知识】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主要特征有: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2)裁量性,在立法时,必须给行政机关留一个可以自由裁量的余地,否则,它将无法有效地实行行政管理。

(3)单方意志性,一般地,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4)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效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服从。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绝对正确,不可否认,行政行为正确与否要经国家有权机关依职权和法定程序审查认定。

(5)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作出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所产生的具体影响。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主要有:(1)赋予权益或剥夺权益;(2)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便可对行政主体和相对方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看来,所有行政行为都具有下列效力: (1)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

(2)约束力,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3)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几种主要分类为:(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作出以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为前提,行政职权依其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自由裁量度大小的不同,可分为羁束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权两处。羁束裁量权的行使,其权限范围、幅度行为方式、数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依法裁量、判断,所以依羁束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称羁束行为。自由裁量的职权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在法定范围、幅度、方式、数量的限度内,依据合理原则自由裁量、决定的职权,依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称自由裁量行为。

自由裁量行为不是一种不受约束的行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而行政合理性原则则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要求。即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自由裁量还必须符合法理、情理,与法律的立法目的不相违背。貌似合法,表面看似乎没有超出法定权限,实际上不公正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行政法上称之为不当或者失当行为,同样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究其实质说,也是一种违背依法行政要求的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

法律责任。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应当是依法设置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行为的权限合法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适当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 (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例题1】行政处罚只能( )。(单选) A.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实施 B.由公安机关执行

C.处罚公务员或公民个人,而不能处罚单位或组织

D.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个人或组织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 【正确答案】答案选D。

【例题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类,即( )。(单选) A.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B.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C.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D.授权的行政行为与委托的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答案选A。 【例题3】《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通常由( )的行政主体管辖。(单选) A.违法行为人住所地 B.违法行为人经常居住地 C.违法行为损害发生地 D.违法行为发生地

【正确答案】答案选D。

【例题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 )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单选) A.具体行政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行政处分行为 D.民事侵权行为 【正确答案】 答案选A。

【例题5】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标的是( )。(单选)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精神财富 D.物质财富

【正确答案】答案选B。

【例题6】生效的执法行为,具有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其内容完全实现的效力。这种效力称为( )。

(单选) A.确定力 B.拘束力 C.执行力 D.强制力

【正确答案】答案选C。

【例题7】行政行为是( )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特征。(单选) A.行政机关

B.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C.相对人

D.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 【正确答案】答案选A。

【例题8】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应予以( )。(单选) A.宣布无效 B.撤销 C.废止 D.变更

【正确答案】答案选C。

【例题9】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 )。(多选) A.主体特征,即它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B.职能特征,即它是国家管理活动

C.意志特征,即它必须是符合双主当事人的意志 D.法律特征,即它是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答案选ABD。

【例题10】根据实施行政行为时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行政行为分为三类( )。(多选) A.行政立法行为 B.行政决策行为 C.行政执法行为 D.行政司法行为 【正确答案】

答案选ACD。公务员常识判断每日精讲: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公考法律知识:物权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 一、物权变动模式简介

物权的变动有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与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须其他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以买卖合同为例,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根据,纯粹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既不需要交付或登记行为,也不需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物权行为。

(二)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1. 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契约只能发生债权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欲发生物权变动,还必须借助于独立于债权契约而存在的物权契约。这即是所谓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仅有独立于债权意思的物权合意尚不

足以引起物权变动,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方可最终引起物权变动。其中,不动产须有登记,动产须有交付。如果没有登记或交付行为,即使有债权契约与物权合意,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2.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物权变动模式,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并非法律行为这一单一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而是以债权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与交付或登记这一事实行为的相互结合为根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二、我国的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

1. 债权形式主义与区分原则 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包括,“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同时《物权法》第15条规定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即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就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与异议登记不同的是,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5.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6. 登记收费

《物权法》第2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二)动产交付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法律对船舶、航空器和汽车等动产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的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不产生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 交付除了现实交付外还有观念交付: 1. 简易交付。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 指示交付。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 占有改定。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一)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财产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的协助,便可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实现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而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即该关系中的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这些义务人均负有不作为的义务,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不得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否则便构成侵权。由于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财产所有权又被称作“对世权”。 (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对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而他物权则在实行一物一权方面并不十分严格,同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物权(如一个所有权与一个他物权或者数个他物权)。当财产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为了公共

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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