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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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文件

宁价房[2007]22号 宁财综[2007]38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的通知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150元/平方米,由市建委统一扎口征收。(原老五县范围由各自建设主管部门扎口征收) 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江南八区)、浦口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江浦县县城)、六合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六合县县城)、江宁区(原东山镇和各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分配原则上由下列构成:

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131元/平方米 2、自来水管网建设:10元/平方米

3、城市消防设施设备建设:6元/平方米

4、城市建筑管理:3元/平方米(含城市房屋建筑、建筑装饰、市政工程建筑管理)。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同时取消原自来水管网建设费。 五、高淳县、溧水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另行下文。

六、请有关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即到各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市建委权限内委托有关部门、区建设局代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并规范其收费行为。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管理、监督。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物价局

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

苏价服[2006]472号 苏财综[2006]97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宁价房〔2006〕372号、宁财综〔2006〕1105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南京建设与发展若

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6号)精神,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为进一步加快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配套功能,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提高城市人民生活质量,同意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由每平方米105调整到150元,及你市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高部分使用分配的原则意见。同时明确不得再另外收取城市自来水管网建设费。具体征收范围与时间由你市物价局、财政局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专用。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jen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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