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赵海民与北京当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3-08 07:01:29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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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民与北京当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

合同纠纷案

赵海民与北京当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二中民终字第220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民,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丰华苑4号楼307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当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配套公建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宪群,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海民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当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X)丰民初字第17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X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闫飞担任审判长,法官郭菁、李晶雪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代物业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赵海民系丰台区丰华苑(庄维花园)4号楼307号房屋的业主。201X年1月21日,赵海民签署《承诺书》,表示同意遵守及履行《庄维花园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同年2月22日,当代物业公司与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庄维房地产)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当代物业公司负责为丰台区丰华苑小区(庄维花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X年3月7日至201X年6月30日间,当代物业公司按约定对该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但赵海民未按《公约》中的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赵海民交纳所欠物业服务费10

791.52元并支付违约金31 700.94元。

赵海民在一审中答辩称:赵海民是丰台区丰华苑4号楼307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未交纳物业费属实,原因是当代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严重不达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当代物业公司保安人数较以前大量减少,且形象不好,当代物业公司对保安人员的管理存在问题;2.小区车辆管理混乱,业主人身安全亦没有保障;3.只有一部电梯有人值守,节假日时无人值守;4.当代物业公司将小区绿化对外承包给没有相应能力的人员,致使小区绿地大面积坏死;5.小区垃圾清理不够及时,保洁人员每天只擦一次地;6.当代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员未对小区情况进行巡视,当代物业公司甚至同意商户在小区便道上摆摊卖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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