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点

更新时间:2024-04-15 19:3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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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点

1、新的环境保护法中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3、每年的6月5日为环境日。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5、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6、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7、第四十条规定: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8、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9、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0、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11、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12、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3、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4、排污者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5、对于依法应当或者可以处罚款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认定环境违法行为之日,应当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1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排污者环境违法排污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17、复查中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8、环境保护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国的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

开。

19、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是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责令采取减少产量、降低生产负荷或者停产以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措施。

20、查封、扣押是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予以暂时性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

21、我厂污水排放执行的标准是: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三级标准。

22、我厂污水排放指标要求是:COD在500mg/L以下;悬浮物含量在400mg/L以下;氨氮含量在35mg/L以下;PH值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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