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江西独生子女费...
更新时间:2024-02-15 01:54:01 阅读量: 经典范文大全 文档下载
篇一:关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关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的精神中有关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奖励的规定。经单位研究,现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期限、标准及办法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标准和办法
1、发放对象:凡本单位职工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
2、发放标准:每月6.5元/人。
3、发放办法:自本人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材料后,每月随职工工资汇总发放。未提交的不予补发。如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应主动退还所享受的一切奖励待遇,从本人工资中一并代扣,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
4、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子女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验原件留复印件)。
5、领取程序:
(1)本人携带上述材料上报院计生办,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表》。
(2)计生办核实人员情况,并审核提交材料,确认情况属实且材料齐全的报医院财务科。 (3)财务科审核确认,上报公司领导签批后下发。
(4)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发放,不享受奖励。
(5)计生办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证明》经本人签字后,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存档以备检查(长期保存)。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篇二:湖南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及领取方式
湖南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及领取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5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篇三: 金柚网——2016安徽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规定
金柚网——2016安徽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规定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至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一方是农民或者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是农民或者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发给;
(二)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条例实施后,未执行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从领证之月起,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单位已为全体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应当为领证的职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四)农民、城市居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另就网友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出如下梳理:
一问:政策落地分几步?
对于全面两孩政策何时实施,10月30日,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在答问时表示,要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决策部署,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组织实施。
专家认为,全面两孩政策的落地时间表,将以单独两孩政策为参照。
从单独两孩政策落地进程看,主要分为4个步骤:
第一步,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第二步,1个月后,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议案”。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
第三步,各省(区、市)政府在全面评估当地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及政策实施风险的情况下,制定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步,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二问:最早何时执行?
从单独两孩政策执行情况看,国家未立统一时间表,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具体时间。
从2014年初开始,各地陆续修订《计划与生育条例》。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率先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单独两孩政策开始进入执行阶段。
记者统计,截至2014年7月,除新疆、西藏外,全国29省区市已依法启动实施了单独两孩政策。
在各地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法决定后,即日起正式实施。以北京市的情况为例,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第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单独两孩政策自当天起在北京市正式施行。
所以,从过去的经验看,全面两孩政策很可能要等到所在省区市明年人大常委会召开后才能执行。
但也有专家预计,有了单独两孩政策制定的经验,各地落实全面两孩政策遇到的阻力会减小,进程可能会加速,不像单独两孩推行时有些省还在观望。
三问:“抢生”如何界定?
政策落地的时间,而不是全国人大通过审议的时间。还是要比照单独两孩政策执行情况来看。记者梳理其他省份政策及相关案件发现,对于“抢生”的界定主要是依据各地
去年,浙江台州的一则新闻具有典型性。当地黄岩区一对夫妇在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启动单独两孩政策的当天,生下第二个孩子,被计生局认定为“超生”,需缴纳20万元罚款。
黄岩区计生局副局长黄学云认为,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同意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要求各省、自治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实施。浙江是在2014年1月17日执行的,“如果孩子在这一天出生,就符合规定”。
2014年6月,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司局负责人曾就此问题表态:对政策等待期中“抢生”两孩的单独家庭,如何认定处理应尊重各地的明确规定。
多地规定,对于在当地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单独”夫妇,政策规定可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但在政策实施前已经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则要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也就是将面临处罚。
四问:要不要退还独生子女费?
2014年11月,河南郑州一位女士遇到的“新鲜事”引爆网络。她向社区申请二孩准生证时,却被告知:想生二孩,必须如数退还此前享受的独生子女费。工作人员表示,从2014年6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一直都是这么执行的。
河南规定,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
然而,这一规定与此前国家部委通知有“打架”嫌疑。2014年1月,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对于此事,《人民日报》5版评论认为,作为地方性法规,河南出台的条例固然有在法定权限内因地制宜的权力,但在如此明白无误的问题上做出与国家卫计委此前通知截然相反的规定,似有不妥。
最终,此事在国家卫计委的表态下画上句点。
国家卫计委表示,个别省份由于有关条款尚未修改,仅在工作层面从宽把握,致使极少数地方出现要求再生育退还独生子女奖励费的事件。卫计委要求河南“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维护群众权益,把好事办好”。
2015年10月30日,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表示,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五问:生了双胞胎之后还能不能再生?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后,国家卫计委相关人士对记者解释说,如果“单独家庭”的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话,那该家庭就不再适用此次的新政了。
各地也在地方法规中对于独生子女做出界定。
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因此,根据现行规定,如夫妻已育有双胞胎或多胞胎,在全面两孩政策执行后,不能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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