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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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摘要: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科技带来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作为科技的承载者,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也随着科技的进步而逐步演变。认清科技工作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于社会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科技工作者

社会责任

演变

1 引言

当今时代,科学技术进步的步伐不断加快,科研成果层出不穷,人们无时无刻都可感受到科学技术对其生活方式、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原子能技术、生物基因技术等现代高科技的发展,使得人们的衣、食、住、行不断朝着高品质化、高品位化和人性化的方向发展。在科学技术对社会生活影响的力度明显加强的同时,人们也正面临着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引发的许多社会问题。例如,人类对自然界的过度利用和开发而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而出现的人际沟通障碍、信息污染、黄毒泛滥、情感冷漠,以及由科学的偕越所带来的一系列道德问题,等等。这样,伴随着科技进步所产生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曾天真地相信,科学技术结出的果实总是甜的,是给人类带来福祉的。谁曾预料,科学技术也结出一些苦果,给人类造成灾难!是的,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然而在近期,它的负面效应变得更加突出。由于科技应用后果的严重性,使得人们展开了对其责任的追究。

2 对社会责任的阐述

责任在伦理学中是较近出现的用语,其词根是拉丁文的“responder”,意味着“允诺一件事作为对另一件事的回应”或“回答”。它在西方宗教伦理传统中用于接受或拒绝上帝的召唤。“人行善就是指他充当应上帝召唤而负责任的人??就我们回答上帝对我们的启示而言,我们的行为是自由的??因此人的善总是在于责任。”英语中作为抽象名词的“责任”已知最早(1776 年)被用来描述统治者的一种自我权利,即“对他行使权力的每一行动的公众责任”。

培根将责任(responsibility)理解为维护整体利益的善,因此提出“力守对公家的善,比维护生存和存在,要珍贵得多”的思想[1]。

马克思认为:“作为确定的人,应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2]

在中国,“责”的本意是“求也”,“任”的本意是“符也”,责任就是符合要求。根据《汉语大词典》的解释,“责任”的含义有: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份内所应做的事;做不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该承担的过失。

1919年,马克思?韦伯首次提出了“责任伦理”的概念,责任伦理关注的是行为主体必须顾及自己行为可能的后果。它强调了行为主体责任的前瞻性[3]。

那么,什么是责任?一个有胜任能力的人,在社会中担负一定职务,就会有一定的使命和任务,如果有能力而不担负工作,或在工作中不尽心尽力,那么就要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惩罚。这是责任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来的逻辑。

社会责任就是指对社会负责。人生活在社会中,享受着社会生活的种种便利。因此,个人就要根据自己在社会分工系统和更广的社会交换系统中的地位承担起对社会的相应责任。

3 科技工作者社会责任的演变

回顾近代科学的发展, 17世纪中叶,科学研究对社会所带来的影响还十分有限,科学研究者们主要是由于好奇心而在实验室内从事研究。300多年前(1663年),英国皇家学会成立时,形成的基本共识之一是“科学不可干预社会生活”。将近3个世纪,科学在“超凡脱俗”的原则下形成了较为封闭的“象牙塔”。那时的科学研究者所具有的责任仅仅表现为他作为一名普通社会公民在从事科学研究这一职业时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它反映了科学研究者和其他任何职业的工作人员一样应该具有的对待所从事职业的态度。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将科学研究的成果应用于现代技术中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科学与技术逐步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因此科学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显著。随着科学社会化和整个社会的科学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生活的一切都深深地打上了科学的烙印。科学成为无所不在的力量,左右着社会发展的程度,并极大地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方式。

1945 年 7 月 16 日,第一颗原子弹在美国新墨西哥州爆炸成功。1945 年 8 月 6 日,第一颗军用原子弹投在广岛,第二颗原子弹 1945 年 8 月 9 日,又投在长崎。原子弹在广岛爆炸,有 32 万人受到影响,在长崎爆炸,死伤 28 万人。战争空前残酷,破坏空前巨大,后果空前悲惨。科学家们对科学的社会后果和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再也不能漠不关心。1945年原子弹科学家致美国战争

委员会的报告就反映了科学家这种责任的思考:“过去,科学家可以不对人们如何利用他们的无私发现负直接责任。现在,我们感到不得不采取更主动的态度,因为我们在发展核能的研究中所取得成功充满了危险,它比以往所有发明带来的危险都要大的多”,他们感到有责任“就因原子能利用而导致的科学的、技术的和社会的问题对公众进行科学教育”,并且相信,致力于民众教育,让他们广泛了解科学所带来的潜在危险性,是所有科学家的责任[4]。世界各国的科学家还在各种场合就科学家的责任开展了广泛的讨论,其中著名的有1957年以来的帕格沃什会议,1975年的阿西洛马会议等。前苏联科学家谢苗洛夫在第十次帕格沃什会议上指出:“科学的社会功能越大,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也就越大。一个科学家不能是一个-纯粹的数学家、生物学家或社会学家。因为他不能对他工作的成果究竟对人类有用,还是有害漠不关心,也不能对科学应用的后果究竟是使人们境况变好还是变坏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不然,他不是在犯罪就是在玩世不恭”

[5]

。20世纪70年代初,科学家对重组DNA研究的潜在危险的讨论使科学家对

其责任的范围有了新的思考,近年来,关于克隆技术的伦理问题讨论是这种思考的继续。现在,科学与社会中的急剧变化的环境使得科学共同体的规范体系正在发生变化,科学家和其他的人普遍认识到科学知识的滥用可能会产生势不可挡的灾难性后果。

而对于工程师和技术专家来说,他们的工作是将科学理论应用到现实中来。因此对他们所担负社会责任的演变历程基本等同于科学研究者社会责任的演变历程。但是工程技术人员与科学技术的应用效果,与公众的利益关系非常密切,他们的责任显得更加直接。随着科学技术的滥用日益加强,更使科技工作者感到:科技应用成果来自他们的活动,他们所掌握的知识也使得他们对可能产生的危害比别人有更清醒的认识,他们有责任确保科技成果应用于好的而非破坏性的目的。邦格甚至认为“只有他们的工作才有祸福可言”,从而提出如下的“技术律令”:“你应该只设计和帮助完成不会危害公众幸福的工程,应该警告公众反对任何不能满足这种条件的工程”。再如美国工程师莫里森说:“我们是掌握物质进步的牧师,我们的工作使其他人可享受开发自然力量源泉的成果,我们拥有用头脑控制物质的力量,我们是新世纪的牧师,却又绝不迷信。”另一位工程师说:“工程师而不是其他人,将指引人类前进,一项从未召唤人类去面对的责任落在工程师的肩上。”[6]

4 当代社会中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针对科技工作者的历史地位和现实状况,我们可以将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也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完全责任,也可以称为“基本责任”;另一类是不完全责

任,也可以称为“延伸责任”。其中,完全责任是因为社会赋予科技工作者的权利而引发的,它与权利有密切的甚至是对等的关系;而不完全责任则是在社会不赋予权利的条件下,科技工作者同样应该承担的责任。其中,完全责任之所以可以称作是基本责任,主要体现在科技工作者对其研究的方向、研究的方法、遵守科技规范、对其科技成果应用等有关职业责任等方面。而不完全责任之所以被称作是延伸责任,因为它主要体现在为国家大政方针提出有关建议,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使公众科技素养提升等等。下面我们就分别从基本层和延伸层这两个层面对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做下阐述。

(1)社会责任的基本层

科技工作者社会责任的基本层面是从科技工作者的职业角度出发来规范的基本责任,主要内涵是:恪守行为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参与技术创新、坚持学术交流及开展科技合作等等。

①恪守行为规范,遵守职业道德。

科学技术作为一个有效的社会运行系统,必须要有健全的规范和制度。通过对世界上100多个科技组织的行为规范研究,我们发现科技组织对科技工作者提出的岗位要求或行为规范,与一般社会职业的要求相比,其道德底线是比较高的。

也就是说,科技界对自己组织机构内的成员有较高的行为规范要求[7]。 除了遵守最基本的行为规范,科技工作者还需保持良好的道德操守。在科研活动中,要忠实地记录、发表自己的发明与发现,不弄虚作假;要尊重科学发现的首创权、尊重科学实验、尊重他人的研究结果,不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杜绝种种学术不端行为等等。恪守行为规范、遵守职业道德是保证科学技术系统正常而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成为科技工作者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8]。

②参与科技创新。

从19世纪开始,科学技术通过发明、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等一系列创新活动就开始规模化地进入经济领域,从那时起,科技工作者已经逐步打破了“为科学而科学”的“纯粹科学观念”,承担了推动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7]。

当代科技工作者的重要社会责任就是要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实践,加快科技产业化进程,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9]。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自主创新的分类是: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而这三类自主创新的主体应该是企业。目前来看,我国的企业普遍没有较强的创新能力,难以承担起技术创新主体的重任。因此,广大科技工作者———尤其是企业的科技工作者要积极参与创新,通过不同的创新途径和方式来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科技工作者在技术创新领域还有广阔的发挥作用的天地。

③坚持学术交流,开展科技合作。

学术交流是推动科学和技术不断发展的重要方式。现代科学技术从它诞生时,就伴随着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学术交流不仅能给广大科技工作者了解别人在做什么,如何做的,开辟新的视野,而且也为科技工作者提供一个相互交流、质疑、学习的平台和机会。特别是国际间开展相互科技交流,能相互启发,激发科学思维,促进有共同兴趣、共同理想的科技工作者之间的合作。

(2)社会责任的延伸层

社会责任的延伸层面是从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角色出发而提倡的社会责任。主要内涵是:把握研究方向、关心科技应用、重视科学普及、影响科学决策、弘扬科学精神等等。

① 把握研究方向。

科技工作者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的最高目标就是确保科学技术成果造福人类。周光召院士曾说,“科学家的责任由以下三部分组成:第一,对科学自身健康发展的责任;第二,保护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的责任;第三,确保全人类的长远利益,促进社会进步,维护世界和平、繁荣和稳定的责任。”[9]由此出发,科技工作者把握研究方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首先,对人类社会的和平发展负责,真正担负起人类所赋予科技工作者通过科技手段维护人类和平发展的职责。其次,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负责,应该把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作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手段,来实现科学技术在当代社会的最大价值。第三,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中遵守趋利避害原则,要通过基于伦理的价值判断和基于专业知识的行为判断来做出抉择,强化行为后果预测能力,防止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在研究过程中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②关心科技应用。

科技工作者不仅要关心科学技术自身的发展,还要关心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等领域的运用及其后果,这主要是因为:科学技术成果进入经济和社会系统,将会产生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会出现非常多的研发人员始料未及的事情。因此,科技工作者不仅要发现规律,发明技术和产品,更要关心这些成果在经济社会运用中所产生的种种后果。很多科技运用的后果,要在很长的时间内才会显现出来,在普及和运用方面一旦有失误,就会造成社会危害的失控性。因此,要从以人为本的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来审视各类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发展,要突出人文关怀,要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联盟,自觉地把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融合起来。

③重视科技普及。

开展科技普及,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让公众了解科学技,参与科学技术决策,这是作为科学知识的创造者的中国科技工作者的一项重要的职责。

我国著名科普作家高士其曾说过,“科学普及是科学工作者的重要任务之一。只有把科学研究和科学普及相互结合才是一个完整的科学工作者。”[10]科学技术普及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科学,具备一定的科学知识和科学精神,让公众了解科学发展对自然环境、社会发展和自身生活的影响,其中包括正面的和负面的影响。因此,科技工作者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传播学的知识,以便能有效地将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向公众传播。另外,科技工作者还要在自身的研究和在社会活动中大力抵制“伪科学”,这是弘扬科学精神重要的方面,是科技工作者应该自觉承担的重要的社会责任。

④影响科学决策。

在科学日益发达的今天,科学的影响已无所不在,政府的决策也需要科学依据的支持。通过对科学家的咨询,参考科学家的合理建议,政府部门对确立科学重点项目的前景就有了科学的把握。在给定的情况下,所期待目标前景是否看好,能否如期实现,有哪些可供选择的方法,成功的几率有多大。更重要的是,除了产生所要求的结果外,还会伴随哪些可能的结果,所期望的几个目标是否可以同时实现,或者目标之间是否存在冲突。除了在科学相关方面为政府提供咨询,科学家也为政府制定其他政策提供参考意见,有利于政府多方面权衡利弊,做出更合理的决策,制定出更科学的计划,在前进的道路上少走弯路。

5 小结

广大科技工作者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是科技知识和现代文明的传播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科技工作者的言行在社会上具有较大的影响,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模范和表率作用。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提高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是新时期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障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M].商务印书馆,1964:55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1972:329.

[3] 杨小华.责任:科学研究者不可或缺的伦理精神[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 2003,

(3).

[4] 肖德武.当代科学家的社会责任[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4(5):31. [5] 德史密斯?马凯.科学的科学——技术时代的社[M].科学出版社,1985:27.

[6] 曹南燕.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伦理责任[J].哲学研究.2000,(1).

[7]查尔斯?E?哈里斯.工程伦理:概念和案例,丛杭青等译.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

版社,2006.

[8] 查尔斯?李普森.诚实做学问——从大一到教授.郜元宝,李小杰译.上海:华东

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9] 周光召.科学家的责任[J].科学, 2004,(4).

[10] 朱效民.试论科学家科普角色的转变及其评估[J].自然辩证法研究, 2006,(12).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rmn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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