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施“零现金”支付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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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零现金”支付制度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9〕15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地财产保险股份有中国大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产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有效防范产险公司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杜

绝各类资金违规支付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产险公司全面实施“零现金”支付制度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

辖内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信保公司除外)。 二、实施时间

2009年7月1日起,支付环节全面实施“零现金”制度。 三、实施内容

全险种批退和赔款、大额费用报销、工资性收入、中介费用等5类资金支付行为。 (一)全险种批退支付

除以下3种情况外,批退保费均应通过电汇(含网银)或邮政汇款方式支付至投保人(以保费发票投保人名称为准)同名银行账户,不得转入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账户,不得支付现金:

1.个人客户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保险机构营业场所领取批退保费且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

2.合法委托支付的情况。取得客户合法委托的个人(不得为本公司员工或本公司个人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投保人为个人的)或委托证明书原件(投保人为单位的),到保险机构营业场所领取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批退保费的(二手车专业中介因交易产生的相应车险批退,不受2000元限制);

3.少数个体工商户或小规模民营企业,确实未开设单位银行账户的,在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允许通过电汇(含网银)或邮政汇款方式支付至经营者个人银行账户。

(二)全险种赔款支付

除以下4种情况外,赔款资金均应通过电汇(含网银)或邮政汇款方式支付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银行账户,不得转入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账户,不得支付现金:

1.个人客户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保险机构营业场所(含车险集中定损中心)领取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赔款的(政策性农险、农房险赔款不受此限);

2.取得客户合法委托的个人(不得为本公司员工或本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投保人为个人的)或委托证明书原件(投保人为单位的),到保险机构营业场所领取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赔款的;

3.在事故当场按照快速理赔程序向被保险人支付小额车险赔款的;

4.少数个体工商户或小规模民营企业,确实未开设单位银行账户的,在提供营业执照、

经营者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允许通过电汇(含网银)或邮政汇款方式支付至经营者个人银行账户。

在执行全险种批退支付、赔款支付的上述规定中,遇有需超限额支付现金、第三方索赔、团体保险等特殊情况的,必须经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字审核,逐级上报,于每月月底汇总至省公司。省公司应指定部门进行逐一回访并记录在案备查。现金支票视同现金。

(三)大额费用报销

员工发生的费用报销事项,除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小额费用报销,其他均应通过网银支付至报销人账户。

(四)工资性收入支付

员工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绩效奖金)均应通过网银支付至员工账户。 (五)中介费用支付

中介机构的中介费用(包括代理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必须根据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通过网银支付至中介机构银行账户;个人代理人的手续费或佣金,必须根据业务台帐和“支付清单”,通过网银支付至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具备个人代理人资格证和展业证的个人代理人银行账户。

四、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一)各公司应加强对批退和赔款的委托支付管理。保险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和公司员工不得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代领批退款项和赔款。除法定或合同约定情形外(如保单特别约定中载明的第一受益人、交强险垫付的赔款、法院判决直接支付等),车险赔款不得支付给汽车修理厂等其他机构。

(二)各公司要建立健全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支付安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加强财务会计管理。要完善信息系统,为非现金式资金支付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对现金支付的批退和赔款,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进行识别,确保支付对象主体合格。对非现金支付的批退和赔款,要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账户信息,确保支付资金不受保险公司员工或个人代理人等个人控制。

(三)各公司要严格执行“见费出单”相关制度,禁止个人业务员垫付保费。对于利用个人业务员信用卡或公司公务信用卡垫付客户保费的情况,发生的批退或赔款必须支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本人,不允许将批退保费或赔款转入个人业务员或公司公务卡账户。

五、实施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传引导

各公司应采取增加投保提示内容、完善理赔流程等办法向客户积极进行政策宣导,妥善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各公司应充分发挥内审检查监督职能,将执行情况纳入对下属分支机构常规内审检

查的范围,定期、如实向我局报告。

(三)鼓励不断提升标准

本通知的内容为行业基本标准。各公司可结合自身内控管理需要,执行更严格的标准,并纳入内控评价内容。

请各省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有关资金支付的“零现金”制度,确保

联系人:王奇锋,联系电话:85778209。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2009年7月1日“零现金”制度全面顺利实施。执行中遇有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stq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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