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制度

更新时间:2024-04-09 04:1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促进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高质量安全意识,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

第三条 “红、黄”牌警告管理制度是指为强化对建设工地质量安全的动态监管,实施差别化监督,对发生严重违章、存在隐患拒不整改的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工地悬挂黄牌、红牌予以警告的制度,被警告的工地将作为辖区内监管和市城乡建委督查的重点。

第四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红、黄”警告牌的制作、编号,以及登记发放(收回)和公示等手续。

第五条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及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工程监管范围,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执行“红、黄”牌警告制度,认真对照“红、黄”牌警告工地条件,收集现场违章施工和存在隐患拒不整改的证据材料(附照片和相关监督意见等),并及时向市城乡建委书面报告,办理领取“红、黄”牌手续,同时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在现场醒目位置(如“五牌一图”处)悬挂“红、黄”牌。

市城乡建委在定期开展的层级暗访督查活动中,对督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严重违章和隐患拒不整改的建设工地视情形当场悬挂“红、黄”牌进行警告,并按照相关要求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黄牌”、“红牌”警告悬挂(公示)时间分别为15天、30天,按“合肥建设网”公示时间算起。

悬挂(公示)期间,同时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将工程具体名称和建设、监理、施工等责任单位,以及工地负责人、项目总监和总监代表,连续(黄牌5天、红牌10天)进行曝光批评。

第七条 建设工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工整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或违章继续强行施工的,挂“黄”牌警告:

(一)未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电工、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做到持证上岗的;

(二)将建设工程或其分部分项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脱岗(特别是节假日),且现场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和审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专家论证的或擅自修改调整论证后的专项方案又不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严重违反标准规范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

(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评分达不到合格要求的; (六)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证明)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 (七)未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八)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存在重大结构变更;

(九)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砌筑砂浆强度、钢材力学性能达不到设计要求;

(十)基础与主体结构存在开裂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质量缺陷; (十一)施工现场存在其它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施工企业有一个工地被挂“黄”牌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不良行为一次,视情暂扣责任人执业资格、限制责任单位承接新项目,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同一施工企业有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被挂“黄”牌的,本地企业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进肥企业暂扣《进肥备案登记证》。 第八条 施工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挂“红”牌警告: 1、发生死亡事故的;

2、“黄牌”警告公示期满,经二次复查主要隐患仍然整改不到位的; 3、虽未发生死亡事故,但有3人及以上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企业工地被挂“红”牌的,建议发证部门吊销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执业资格证书、本地企业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企业暂扣《进肥备案登记证》。

第九条 市城乡建委建委公用事业监察大队根据创建“双示范”活动领导小组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条 本制度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黄(红)警告牌样

二O一O年三月二十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7gr.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