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苏建规字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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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规字[2013]4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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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近年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验的总结,也是解决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标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高效廉洁推进。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起来,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结合起来,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程序 (一)发包准备

1、发包人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整个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格式见附件四)。发包初步方案中的“发包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段划分”应当科学合理。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直接发包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四)及有关批文,直接发包结果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除法定情形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转为不招标或者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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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不得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发包或者规避招标,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2、招标人具有3名及以上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的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经济人员(至少包括1名造价工程师),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办理自行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提交发包初步方案的同时,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格式见附件四)。

3、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在提交发包初步方案的同时,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项目),提倡采取招标或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1、招标公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下同)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法定媒介上发布,并同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人发布公告,应当将公告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改正;已经发布的,应当改正后重新发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招标。

2、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需要调整招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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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的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或者其他实质性条件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具体办法详见本意见附件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 1、国有资金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2、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文件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3、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合格条件或者无效标条件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其中,无效标条件应当仅限定为本意见附件二第七条所列情形。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另行规定无效标条件的,应当将调整的无效标条件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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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事先征求招投标监管机构意见后写入招标文件。凡招标文件未明确的无效标条件,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4、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详见本意见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5、国有资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招标均应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符合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将招标控制价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应办理而未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查的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得组织开标。

6、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有效期时间应当一致,一般不得少于45日。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企业的法人基本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单项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人民币,施工、材料设备招标最高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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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备案一般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突出重点环节,加大监督力度。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备案,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组织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纠正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行为、评标不公正的行为,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规避招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串通投标行为。要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逐步引入特邀监督员驻场监督制度。要严肃认真地受理招投标投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以及中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除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外,一律取消该工程项目省辖市级市优、省优、“文明工地”等一切评优奖项的评审资格。

(三)稳步统筹推进,全面实现电子化招标投标。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软件与硬件建设力度,确保电子招标投标在全省所有市、县(市、区)和国有资金项目中实现“两个全覆盖”;要进一步深化远程异地评标,工程规模达到标准,且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的,必须采用远程评标方式进行评标。省辖市原则上必须在本辖市以外组织远程评标,县(市、区)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以外组织远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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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未按规定实施全程电子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的,一律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电子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要严格执行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

(四)加强培训考核,强化中介机构与评标专家管理。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不断改进方法,加大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力度,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承担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组的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项目组组长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并且是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活动的人员。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组组长不能同时(从发布招标公告到发出中标通知书止)在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项目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各地可探索建立评标后评估制度,强化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可以推选一批“品德正、业务精、经验足、信誉好”的评标专家组建招投标评估专家库,定期抽取或者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试行评标后评估,通过后评估,及时发现评标和招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培训和考核的针对性和招投标文件的编制水平。

(五)加强中心软硬件建设,提升交易服务水平。各级交易中心要按照《条例》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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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2012】61号)的要求,健全工作规程,明确服务内容,公示工作流程,提高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的保障水平,为招投标活动提供良好的场所、信息、和管理服务。修订后的交易中心基本条件及分类标准见附件三《江苏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本条件和分类标准(修订)》。

(六)加强诚信建设,形成联动管理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以建筑市场诚信建设为抓手提升招投标监管水平。要抓紧建立和使用全省统一的投标企业、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诚信库,尽快出台招标代理、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行资格预审引入信用因素和“三合一”评标法。要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作出处理或者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在省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上予以记录、公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与建管、质安、造价等的相关部门建立定期会商、信息交流制度,共同推进招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本意见及附件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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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苏建招[2001]318号)、《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意见》(苏建招[2001]332号)、《省建设厅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过程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建招[2001]385号)、《关于执行苏建招[2001]385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招[2002]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建招[2002]231号)、《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建招[2003]205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苏建法[2004]229号)、《关于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统一规定废标条款的通知》(苏建招[2006]224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06]372号)、《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06]408号)、《关于下发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分类标准和条件的通知》(苏建招[2007]19号)、《政府投资工程实行远程评标的通知》(苏建招(2009)114号)、《关于对江苏省建筑业“百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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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奖项加分的通知》(苏建招[2011]23号)、《开展电子化招投标的通知》(苏建招(2011)464号)、《电子招投标实施方案》(苏建招办(2011)2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往公布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三:《江苏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本条件与分类标准(修订)》

附件四: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部分用表(格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18 日

抄送:住建部,省监察厅,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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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调整可选条件直至可选条件全部取消后,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仍不足9个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调整可选条件,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参加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资格预审文件、重新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七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招标人应当制定具体的“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办法”,并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第十八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预审,可以选取以下部分或全部因素进行评价:

(一)财务状况;

(二)类似项目业绩:企业、项目负责人承担类似工程情况;

(三)信誉:企业诉讼和仲裁、不良行为等情况,企业获得过“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等;

(四)认证体系: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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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奖项:企业、项目负责人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获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情况;

(六)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评分内容和标准进行细化,制定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通过必要条件审查的申请人多于9个的,招标人应当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选择不少于9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其通过资格预审不少于9个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应当在招标公告中预先予以明确。通过必要条件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不超过9个的,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二)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三)对潜在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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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五)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经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第二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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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三)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二)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三)为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或者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四)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五)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送达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地点。 资格预审开始时间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致。

招标人收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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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格预审开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规定的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予以签收和保管。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的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资格后审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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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意见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资格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办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的审查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条 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者缺乏证明材料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澄清。澄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申请人澄清的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资格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第三十一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审查申请人的业绩、信誉、主要人员情况等内容时,可以对重要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内容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第三十二条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资格评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主要理由及相关证明; (三)采用合格制的,提供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提供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排序表名单;

(四)资格审查记录表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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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的名单和原因,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资格评审报告报送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资格预审评审中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未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 资格预审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

(一)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未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且拒不改正的;

(二)应当回避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审的;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审结果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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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或者申请人认为资格预审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申请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招投标监管机构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八条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结果不一致的,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并由原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定;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项目,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在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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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大型和特大型工程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复杂工程是指: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大型地下公共设施、五星级酒店装饰、大型场馆等复杂工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类似工程”是指:项目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部分指标,对“类似工程”加以明确界定,并在资格预审公告以及招标公告中明确。

招标人可以选择潜在投标人是否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或者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是否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但不应设臵数量要求。

类似工程业绩的有效期一般是自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5年内。

第四十二条 获得工程奖项的有效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国优工程3年,省优工程2年,市优工程1年,省级、省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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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明工地”2年,有效期自发证或者发文之日起算起,发证、发文时间不一致的,以发文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人公告到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四方已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期间的工程。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一条关于资格预审的规定,适用于资格后审。

第四十五条 经资格预审确定的合格申请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告1个月。在公告期间,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

第四十六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国家和省对资格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在资格审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非国有资金项目的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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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四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及一般住宅小区工程。小型工程提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含义与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相同。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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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介于大型工程和小型工程之间的为中型工程。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和中型工程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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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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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第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具体评审因素和标准为: (一)投标报价(≥70 分)

在以下四种方法中,招标人可以选择一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也可以选择四种方法并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一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若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若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

评标基准价 =A×K,K 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5%-98%。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若7≤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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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若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

评标基准价 =A×K1×Q1+B×K2×Q2

Q2=1-Q1, Q1、Q2 取值一般均应≥30%;K1 的取值范围为 95%~98%;K2 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90%~100%,装饰、安装为88%~100%,市政工程为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 88%~100%。Q1、K1 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 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方法四: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说明:

1. 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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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方法一和方法二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3.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 1%,扣减一定的分值(不低于 0.3 分,正偏离和负偏离的扣分标准可以不一致),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4.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二)施工组织设计(≤20分)

招标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标准:

方法一:对施工组织设计仅进行合格性评审,不评分。 方法二: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审要点,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分,以下内容可以设臵评审要点:

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标段划分;

2.施工现场平面布臵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臵; 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 5.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6.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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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8.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9.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10.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11.材料样品。 说明:

1.当采用方法二时,招标人应当分别明确施工组织设计各项评审要点的得分,其中评审要点 8 至 11项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属必要时由招标人列入评审要点。材料样品评分分值控制在1 分以内。

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除被评标委员会认定存在重大偏差外,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不应低于70%。

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倡采用暗标方式评审。 2.招标人可以在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增加投标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评审内容,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分分值控制在 2 分以内。评标委员会拟定答辩题目时,应同时明确答案及得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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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人业绩 (≤1分)

可以对投标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进行加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个类似及以上工程的分值,以及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加分依据(一般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

本办法所称“类似工程”的含义与附件一相同。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部分指标,在招标文件中对类似工程加以明确界定。

(四)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或奖项(不得同时计取) 1. 市场信用评价(3-5分)

招标人可以将建筑施工企业市场信用动态考评得分作为评分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纳入评分体系中。

2.奖项(≤2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级市优、省优、国优(指鲁班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与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会联合评审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协会评审的“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评审的“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评审的“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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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最高加 0.3 分,有效期1年;省优最高加 1 分,有效期2年;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 最高加 1.5 分,有效期3年;“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最高加 1.2 分,有效期3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最高加 0.1 分,省级最高加 0.3 分,有效期均为2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1个最高奖项计分。

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计分。其他奖项也不予计分。

(五)投标报价合理性(≤2 分)

该项评审因素是否设立,由各市自主确定,以下评审方法供参考:

1.分别计算出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

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各有效投标文件的相应子目综合单价金额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5个时,取去掉其中最高和最低综合单价金额后的算术平均值);

2.将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综合单价金额与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相比较,其偏差率的绝对值>10%且合价偏差金额在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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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的评标价一定幅度(一般为评标价的0.5%-1%)以上的,有一项扣0.1分,最多扣2 分。

说明:

1.本项指标用于对投标报价中不合理报价的评价; 2.计算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时,招标文件除可以选择各有效投标文件的相应子目综合单价金额的算术平均值以外,也可以选择已经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作为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

3.评标委员会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软件辅助评审。

第八条 国有资金的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要求特别高的,在评标方法上提倡实行两阶段评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一次性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

开标、评标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技术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先评审技术标(包括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技术标评审采取合格制或者评分制,只有技术标评审合格或者技术标得分排前几名的投标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超过12个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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