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

更新时间:2023-03-08 06:20:2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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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投标人的法权益,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准备、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远城区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招标。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依法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远城区)招标办应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其中,市招标办负责对市管项目及各中心城区所属项目进行监督,并对远城区(含东湖开发区、沌口开发区,下同)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各远城区招标办负责对本区区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实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凭招投标的全套资料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直接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凭项目报建表、监理合同及资质证件等相关资料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按规定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 按规定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使用外资、合资由外资控股、私人独资、私有民营企业资金投资的,经核准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应由招标人向市(远城区)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工程概况及邀请招标的理由),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它资料,以确定企业和项目投资的性质。邀请招标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招标办审查认可后,可以不实行监理招标:

(一)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和未超过资质范围的;

(二)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和未超过资历范围的;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十一条 自行组织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 (二) 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监理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 有专门的监理招标组织机构和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业技术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已列入国家或省、市本年度建设计划; (二) 有关工程报建手续齐全。

第十三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监理工程,招标人应当在中国武汉建设网或者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电子屏幕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内容、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资信良好的监理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监理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肢解委托多个监理公司监理。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建设工程报建后,在市招标办监督下按下列程序进行监理招标。 (一)成立监理招标机构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或委托招标备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并到招标办备案;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公开招标的工程,对申请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该结果同时通知报名的其他投标申请人。

当合格的申请投标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不少于7家时投标申请人。

(六)发放招标文件;

(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八)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

(十)评标,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十一)确定中标人,向招标办提交监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三)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办理招标条件备案前报市招标办备案。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必须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包括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总投资、现场条件; (三)监理招标范围包括监理工作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四)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监理费计价、支付及结算方式;

(六)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 (七)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成员的资格及业绩要求; (八)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九)监理期限及监理工作质量要求; (十)投标起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时间; (十一)评标定标办法; (十二)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将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备案。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曰前,可以依法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在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发送所有投标人的同时应当报招标办备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送达之日上,一般不少于20天。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大是响应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监理单位。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业绩、监理大纲、总监资格,检测设备、现场人员组成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外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时,必须持有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回答。招标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期限作出规定。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投标文件;

(三)经武汉建设监理协会确认的企业简历、近两年来的主要工程监理业绩、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工作简历和资格证书。 (四)主要检测设备一览表; (五)项目监理部组成人员一览表。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综合说明; (二)监理大纲;

(三)监理人员一览表(其中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监理人员职称证书及监理上岗证、注册证和总监岗位资格证复印件; (五)用于受监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 (六)经武汉建设监理协会确认的近两年来的监理工程一览表及奖惩情况; (七)监理费报价。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完整,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印鉴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章(附委托证明),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招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需要更

正和补充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并密封,按规定地点送达招标人,由招标人妥善保管至开标。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大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开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进行;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市(远城区)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主持,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远城区在各自分中心进行)。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宣布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单位印鉴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投标文件正本附委托证明);

(三)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如期参加开标会议。

(六)监理费用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范围或出现2个以上(含2个)报价。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市招标办评委库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委库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的代表应具备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或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己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评审投标文件,所有评委应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浦或者说明。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改变

报价、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招标人也不得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实质性的内容作出改变。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或附加条件,一律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计分的方法,对投标人的监理大纲、监理实力、社会信誉、管理水平、工程监理机构和监理取费等进行全面评审。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更改,否则定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四条 各评委分别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人的得分,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在工作范围不变时中标价即合同价。

第三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自开标之日起,3日之内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市(远城区)招标办提交监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理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监理招标范围、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情况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等。

市(远城区)招标办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即可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投标文件和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签署监理合同,并将合同报市(远城区)招标办备案。

监理合同备案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第三十八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评标得分进入前三名的未中标单位可以适当给予标书编制补偿费;邀请招标的应当对所有未中标单位给予补偿。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单位投标书中的技术成果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同意并支付费用。

第三十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的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f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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