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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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监制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符合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准入要求 的电力用户和江苏售电公司之间签订的年度(月度)电力交 易合同。

二、本合同所称的年度(月度)电力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 电力用户之间开展的购售电交易。

三、本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可对《合同》进行补充约定。

四、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新的规定、 规则,本合同内容应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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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第二章 双方陈述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 第五章 电能计量 第六章 结算和支付 第七章 合同变更 第八章 合同违约和补偿 第九章 合同解除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第十四章 其他

附件1:交易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 附件2:交易电量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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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

购售电合同( 示 范 文 本 )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电力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下列双方签署:

1、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用电企

,在

业,企业所在地为

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

权代理人: 。甲方用电户号:

。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2、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企业所在地为 南京市雨花西路210号 ,在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134751512X , 住所: 南京市雨花西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 人: 魏雷 。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账号: 4301016519100213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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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甲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最高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总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kVA)的用

电企业。符合江苏省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2、乙方在拥有合法售电经营资格,符合国家发展改革 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准入条件,在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公示、承诺、注册、备案程序,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评估的售电公司,具备开展电力交易的购售电 资格。

(3)甲、乙双方通过电力交易中心及电网经营企业的 输配电网络完成购售电交易,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依据江苏省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体制改革政策文件,本着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 合约电量:是指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计划交易电量。 其中按时间区分的命名为“月度交易合约电量”和“年度交 易合约电量”;按电力交易类型区分的命名为“双边协商合 约电量”、“集中竞价交易合约电量”和“挂牌交易合约电量”。

1.1.2 双边协商合约电量:是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 则,在满足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要求并经电力交易中心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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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甲乙双方同意 万千瓦时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所产生的价差收益采取比例分成,交易收益 %归甲方所有, %归乙方所有。双方另有约定如下:

4.3.3 其他交易模式: 无。

4.4 乙方对甲方当月的实际用电量与双方确认的计划电 量进行偏差统计,就甲方月度偏差超过允许范围时,双方约 定处理原则为:

月度偏差正负 %考核处罚由售电公司承担,超出部分由用户承担考核处罚。售电公司同时承诺,自身没有偏差时,用户也不考核;自身有偏差考核时,不考核反向偏差的用户。

4.5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及省调整目录销售电价,则

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五章 电能计量

5.1 电力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在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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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江苏电网公司(输(配)电公司)、 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5.2 电力交易涉及的电能计量装置要求、电能计量装置 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照电力用户、售电公 司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江苏电网公司(输(配)电公司)、 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执行。

5.3 电力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 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结算和支付

6.1 在结算周期内,甲方的电度电价(费)由乙方按照 本合同约定向电力交易中心、电网经营企业申报并经甲乙双 方确认的交易结果形成, 功率因数、峰谷比调整、容量电 费(如有)仍由电网公司按照现行国家及省的政策执行。

6.2 甲方按与售电公司、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江苏电 网公司(输(配)电公司)、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 户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交付用电电费,原有向电网经营企 业缴交用电电费、计费方式以及结算流程均保持不变。

6.3 甲方收益直接在向电网经营企业缴交用电电费中扣 减。

第七章 合同变更

7.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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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7.2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 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 同约定时,双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第八章 合同违约和补偿

8.1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 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违约条款约定如 下:

8.2 违约的处理原则

8.2.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 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 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因一方原因导致合 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 合同解除

9.1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 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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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9.1.2 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 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9.2 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 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 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 损失。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 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 前提是:

10.1.1 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 响的合理需要;

10.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 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10.1.3 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 同。

10.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 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 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 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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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 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对方提供一份由 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0.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 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 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 抗力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 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 失。

10.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首先应尽量调整交易和生 产计划,尽可能使结算电量接近合同电量。

10.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 日,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 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120天 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 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 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 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 2 ) 种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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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3.1 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3.2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十四章 其他

14.1 保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从另一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

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 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4.2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 容,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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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14.3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

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 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 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 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 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 联络信息为止。

14.4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 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 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 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4.5 本合同与《三方购售电合同》互为补充;当《三方 购售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 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 报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协调。

14.6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争议解决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 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7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报送能源 监管机构和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备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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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法律效力。

14.8 由乙方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格式上报按国家相关政 策法规和交易系统技术要求等应当报备的合约关系、成交量 等非涉密信息。

14.9本合同正本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壹 份,分送有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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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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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交易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

交易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

年度交易合约电量 月度交易合约电量 分月计划 (万千瓦时) 时间 分月计划 (万千瓦时)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公司名称(盖章):

签署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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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交易电量确认函》

交易电量确认函

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 :

兹确认我公司向贵公司购买 年 月 万千 瓦时电量,其中年度交易合约电量 万千瓦时, 月度交易合约电量 万千瓦时。

公司名称(盖章): 签署人: 日期:

附件 2:《交易电量确认函》

交易电量确认函

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 :

兹确认我公司向贵公司购买 年 月 万千 瓦时电量,其中年度交易合约电量 万千瓦时, 月度交易合约电量 万千瓦时。

公司名称(盖章): 签署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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