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电力市场购售电合同(PPA)
更新时间:2024-05-21 00:2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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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LIMANTAN TIMUR2 x 60 MW
燃煤电厂购电协议书
购买方:PT PLN (PERSERO)
出售方:PT [tba]
签署日期:
注:PT PLN (PERSERO)、PT [tba](出售方)与[tba]和[tba](赞助方)所签署的赞助协议亦包含在本协议中,签署日期与本协议日期相同
第二部分
PPA范本
电力收购协议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1、[PT. [tba]],是一家依照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组织和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办公地点为:[在此处填写地址] (以下简称售电方)
2、PT. PLN (PERSERO), 是一家依照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组建的国有企业,其主要办公地点为:Jl. Trunojoyo Blok M I/135, Jakarta Selatan, Indonesia (以下简称PLN)
上述各方在下文单独使用时都称为“参与方”,一起合并时为“参与各方”。 参与各方均同意下列引述:
引述语
A 鉴于JAVA地区电力需求增长,PLN要求从售电方购入电量。 B 鉴于售电方已于[在此处填写日期] 签订了合作意向书,确认其燃煤电厂所发电量将向PLN公司销售。该电厂位于Panajam, Kalimantan Timur, Indonesia,包括两台机组,其设计净容量为60 MW,电厂的设计、融资、建设、营运和所有权均归售电方所有。
C 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范围内,PLN具有从售电方购买电量的意愿,售电方也具有向PLN出售电量的意愿。
D PLN和售电方有意明确和阐明在该项目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具体责任和义务将在下面明确、定义。
根据上述前提条件,结合双方在下文中缔结的约定和协议,PLN
和售电方同意以下内容: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使用的相关名词其含义如下:
“会计原则”:是指适用于印度尼西亚法律的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即Pernyataan Standar Akuntansi Keuangan, 简称“PSAK”)。
“活动报告”:是指依照本协议20.1(b)以及附录M中的要求,由售电方向PLN递交的季度和年度报告。
“实际可用系数”:定义见附录G,简称为AFa。 “调整周期”: 定义见本协议10.2部分。
“协议”:是指本购电协议,包含其附录、附件和一览表。为使条件和条款保持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申请人”: 定义见本协议17.2.2部分。 “仲裁法”: 定义见本协议17.3.1部分
“可用性分析”:是指每个签约年度,按照附录A和附录G的规定,在售电方和PLN约定的时间,分析本签约年度内每个收费周期中机组可用系数。
“收费周期”:是指:
(1) 运行机组从进行运转可靠性测试开始之日起,到测试结束后所在月的最后一日。 (2) 每一个连续运行月
(3) 从协议最后一月的第一天开始到协议结束的最后一天。如
果根据条款,协议提前结束,则从协议结束当月第一天开始到协议结束当天。
“银行担保”:指根据协议4.1部分,一览表4(银行担保第一阶段)和一览表5(银行担保第二阶段)明确的条款,由售电方提供的,支付给PLN公司的银行担保。
“营业日”:指除去正常时间周六、周日和任何印度尼西亚法定节假日,以及金融机构允许停业日期外的所有工作日。
“煤炭供应合同”:指售电方与其他任何实体所签订的与电厂供煤有关的合同。为使条件和条款保持一致,可对该合同进行修订。
“煤炭供应不可抗力事件”:指任何造成电厂用煤供应中断的事件,但其前提条件是:(1)除却售电方做出的针对性的努力工作,该中断事件本身以及导致事件发生的诱因不能为售电方所阻止、规避及防范;(2)该事件从本质上对售电方控制机组正常运行能力有反作用,售电方为了避免该事件对机组运行的影响,采取了所有的预防措施、应有的注意事项以及必要的应变方案;(3)该事件的发生不是由于售电方在履行项目文件约定的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4)售电方事前向PLN公司就煤供应中断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售电方机组运行能力的影响进行过通知和公告。
“煤炭供应计划”: 定义见本协议11.3部分。
“商业运行日”:是指依照附录J进行相关的测试程序后,发电厂整体首次向电网提供可靠的标准净发电容量的次日。
“试运结束日”: 是指依照附录J进行相关的测试程序后,某台
机组首次向电网提供可靠的标准净发电容量的次日。
“保密信息”: 定义见本协议21.3部分。
“同意”:指同意、赞成、授权印度尼西亚政府机关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中与电厂项目相关部分,而提出的相应要求。
“签约年”:是指
(1) 在机组投入商业运营后,除第一个收费周期外,由每个收费周期组成的、总持续时间至少为一年的初始时间段(该初始时间段称为“首个签约年”);
(2) 正常情况下,完整的签约年由12个月度收费周期组成。“末个签约年” 结束于本协议15条中确定的日期。
“签约人”:指由售电方指定的、以签约人形式执行EPC合同,参与电厂项目的当事人。
“签约方”:指包括上述“签约人”在内的所有与售电方有关的签约者。包括设计、工程、建设、调试、试运行、运行、管理、维修人员,也包括材料供应商。
“日”:指根据印度尼西亚西时区时间,由0点开始到当日0点结束的24小时。
“调度中心”:指由PLN公司书面指定的位于Balikpapan的PLN控制和调度中心(即Area Penyaluran dan Pusat Pengatur Beban Kalimantan Timur,简称“AP2B Kalimantan Timur”)。是向售电方发布调度命令的主要控制地点。
“调度”和“调度指令”:指PLN根据与售电方签订的本协议的
内容,由PLN调度中心发布的指令,用以安排和控制机组发电,以达到增加或减少向PLN电网供电量的目的。
“纠纷”: 定义见本协议17.1部分。
“元”、“美元”和“US$”:指美国法定流通货币。 “地役权”: 定义见附录T部分。
“电气互联设施”:指在附录A和附录I中定义的设施。 “紧急检修停运”:指由售电方提出的一台机组或整个电厂退出发电服务:
(1) 不指强迫停运、计划停运和维护停运; (2) 要根据附录L,事先向PLN发布通知;
(3) 该停运是为了进行性能检查、测试、预防性检修、故障检
修、维修、设备更换或改良,停运时间不能超过6天; “紧急出力”: 定义见附录G部分。
“EPC合同”:指售电方与签约人就电站建设所签订的设计-采购-建设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 定义见本协议第14条。
“资产净值”:指由售电方向赞助商或赞助商机构取得的,作为赞助商在售电方处投资的资金(包括售电方从赞助商或赞助商机构取得的以股份或者债务为形式的本金,根据融资协议,由售出方借入的现金也作为债务)。
“融资协议”:指项目资金在签订或签订之前,贷款和安全协议的总称。
“强迫停运”:指电厂内任何发电机组供电能力的中断,不包括计划停运、检修停运和维护停运,也不包括由调度下令的停运。
“设备优良方式”:指在特定时间内,这些方式、方法和行为能在合理的最小成本下,实现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并且满足火力发电厂电气设备标准。
“政府授权”:指为了项目的实现,根据项目文件所有由政府机构形成的必要的授权书、同意书、判决书、许可证、弃权声明、特权证明、批准证明。
“政府机构”:指印度尼西亚政府以及任何政府部门、局、政治机构、组织和代理处。
“互联点”:指发电厂与PLN电网相连接的物理地点,具体解释见附录I。
“发票”:定义见附录P部分。 “kV”:千伏。 “kWh”:千瓦时
“逾期付款利率”:在利率基础上再增加2%,任何根据本协议确定的付款时间而逾期未付的款项均使用于本规则。逾期时间从协议确定的应付款日起,到实际付款完毕之日,以逾期的天数按一年360天逐日累计计算。
“法定要求”:指对某问题具有行政权利的政府机构的法律、法令、命令、判决、许可、同意、赞成、协议和条例。
“贷方”:指融资协议中的任何贷方。
“利率”:与相关时间和金额有关: (1)
(2)如果在当日没有Telerate Screen利率,则通过各方进行协商确定利率,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则采用前一日的利率。
“检修停运”: 指由售电方提出一台机组或整个电厂退出发电服务:(1)不包括强迫停运、计划停运、紧急检修停运;(2)根据附录L,停运前已由参与各方提出计划表;(3)该停运是为了进行性能检查、测试、预防性检修、故障检修、维修、设备更换或改良,停运时间至少为6天,但不能延期至下一个计划停运日。
“计量系统”: 包括用于计量电厂与电网互联点上输送和吸收的净电能、净可靠容量的所有计量仪表、仪器以及相关设备,详细描述见附录K。
“节点计划表”:指附录C中明确的项目建设计划表,该表可根据相关条例进行修订。
“MW”:指兆瓦。 “MWh”:指兆瓦时。
“净可靠容量”:定义见附录J部分。
“净电力输出”:指售出方在互联点上向PLN传送的电力,具体定义见本协议8.1部分。
“非专属地役权”:定义见附录T部分。 “咨询意向通知”:定义见本协议17.2.2部分。 “辩护意向通知”:定义见本协议17.2.4部分。
“运行委员会”:指根据本协议7.1(e)部分要求成立的委员会。 “运营方式”:指在附录L中明确的方式。 “付款时间”: 定义见附录P部分。
“人”:指个体人、企业、合伙企业、协会、合股企业、非社团组织、合资企业以及政府机构。
“PLN”:本协议第二段定义了其含义,包括其准许和批准的下属企业。
“PLN不可挽回事件”: 定义见本协议15.1.4部分。 “PLN可挽回事件”: 定义见本协议15.1.3部分。
“PLN电网”:指所有发电站,输、配电设施,PLN公司通过这些设备将发电厂发送的净输出电能传送到到电能使用者处。
“PLN股东同意”:指国有企业部长(BUMN)同意。
“电价条款”:指附录G中明确的条款,在此条款的约定下,可以计算出PLN向售电方应付的净可靠容量、静输出电能、紧急输出电能以及附录G中其他相关条目的总金额,包括各种指数、改变和变动的总金额。
“项目”:指Kalimantan Timur 2 x 60 MW2 x 60 MW燃煤电厂,详细描述见附件A。
“项目文件”:指本协议,EPC合同,融资协议,供煤合同、股东贷款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协议、合同和文件。
“项目可用系数”:在附录G中定义和使用,并以AFpm表示。 “专有信息”:指“人”所正当拥有的信息,该信息来源于企业
的经济值。该信息作为企业保持商业秘密的必要形式,除去主动披露和使用外,不能通过正常方式被其他“人”知道或者轻易获得。
“补救通知”: 定义见本协议15.1.5(a)部分。 “补救程序”: 定义见本协议15.1.5(b)部分。
“指定商业运行日期”:指节点计划表中明确的要求开始商业运营的日期。
“卢比”:指印尼官方流通货币。 “回答人”: 定义见本协议17.2.2部分。
“预定商业运行日期”:指由售电方向PLN建议的商业运行日期,该日期可根据附录J明确的程序进行修订。
“预定试运行日期”: 指由售电方向PLN建议的某台机组试运行日期,该日期可根据附录J明确的程序进行修订。
“计划停运”: 指由售电方提出一台机组或整个电厂退出发电服务:(1)在停运前,PLN已经根据本协议8.2.1部分的有关要求,同意停运申请,并安排了时间;(2)该停运是为了进行定期计划检查、测试、预防性检修、故障检修、维修、设备更换或改良。
“售电方”: 本协议第一段定义了其含义,包括其准许和批准的下属企业。
“售电方不可挽回事件”: 定义见本协议15.1.2部分。 “售电方可挽回事件”: 定义见本协议15.1.1部分。
“优先债务”:指由售电方根据融资协议以债务形式借得的现金,而非由其他债务形成资本净值。
重申书以及其他政府机构的授权书。
(c)
应售电方的适当请求,讨论项目相关问题并向项目参与方提供可向公众披露的PLN公司信息。在任何讨论和融资安排活动中,PLN都不得代表自己或者其他实体进行任何保证或承诺(根据16.2部分以及19条中要求的向参与者提供的保证除外)。
(d) 履行附录O中的职责。
4.3 PLN允许
售电方需就电气互连设备和互连点问题咨询PLN公司。在Financing Date开始前,售电方要向PLN公司汇报项目所有相关文件的当前状况。
PLN对于项目文件以及对其他任何协议、文件、设备、图纸、说明书和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和同意通过,都不能使售电方免除相关责任和义务,以避免这些协议、文件、设备、图纸、说明书和设计方案与法律要件相抵触,除非这些审查意见和同意通过得到了符合印尼法律要件的政府授权。同样地,PLN也不得使售电方或者其他人凭借这些协议、文件、设备、图纸、说明书和设计方案,造成可以免除相关责任和义务的倾向。除非特别说明,本协议不得赋予和产生任何对第三方有利的权利、利益和行为。
4.4 PLN造成的延误
如果PLN未履行职责,只要该行为的后果不可原谅、无法挽回、不能中断,售电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此类情况。由于PLN在履行本协议中与与售电方、签约人和分包签约人无关的PLN职责时,造成项目未能按照工程计划书及时完成,有所延误,项目各参与方需要评估延误产生的效果并重新调整计划书。售电方需要证明该效果直接源自PLN的延误,各参与方要重新调整工作计划以将延误造成的影响最小化,同时根据附录H的要求,对电款作出适当调整。
第五条 项目建设
5.1 建筑责任:
a) 售电方应负责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建筑,并满足附录A和B中明确的设计和设备参数要求。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执都应该遵循第17条的有关规定。
b) 售电方应以按时完成节点计划表的要求为原则进行项目建设。当有任何实质性背离节点计划表的事情发生时,售电方应立即通知PLN。
5.2 地役权:
按照附录T中的要求,使用地役权。
5.3 PLN电网系统:
在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到电厂和PLN电网系统之间系统调整和继电保护的变动前,无论该变动是发生在电厂还是在PLN电网系统,知情的参与者都要提前通知其他参与者。
5.4 许可证和执照等:
售电方要把所有在商业运行之前取得的,但没有交付给PLN的政府部门授权书的复印件,在商业运行前全部递交给PLN公司。
5.5 制图和测试结果等:
(a) 售电方要安装所有附录A明确的、以及和电厂有关的设备,
保留设备的说明书和操作手册;
(b) 所有根据EPC合同以及附录A中明确的设备测试结果的复
印件都由售电方妥善保管,以供优化设备运行方式使用; (c) 售电方要妥善保管所有竣工图纸,包括土木工程和建筑工
程图纸;
(d) 所有跟项目设计、工程、建筑有关的技术文件都由售电方
妥善保管,以供优化设备运行方式使用。
如果电厂部分或者全部移交给PLN公司,所有由售电方享有的上述资料以及类似信息(包括专有信息),都要交付给PLN公司。
5.6 互联点和电气互联设备:
5.6.1 总则
根据附录A和I的要求,售电方应负责互联点和电气互联设备设计、建设、安装、试运行、运行和维护。 5.6.2 互联点接入准许:
互联点和电气互联设备的接口设计由售电方准备,同时要考虑到该设计方案与该电气互联点和互联设施连接的PLN电网的兼容性。PLN有权对设计方案进行评价,但不得反对其与PLN电网的兼容性以及基本的设计原则、设计标准。PLN有权检查互联点接入工程建设情况,以检查工程是否符合互联点接口设计方案。
5.7 特殊设备:
5.7.1 总则
根据附录A和I的要求,售电方应负责特殊设备的设计、建设和安装。在PLN根据附录J的程序完成对特殊设备的接纳工作前,售电方负责照顾、保管特殊设备,并承担特殊设备丢失的风险。接纳后,特殊设备归PLN所有,PLN按照设备优良方式以及本协议中其他相关条款的要求,操作特殊设备。PLN为特殊设备负责,并对所有由印尼政府部门就特殊设备所征收的税费,在根据本协议规定完成对特殊设备的接纳后,赔偿给售电方。 5.7.2 特殊设备的资金
所有与特殊设备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包括但不仅限于材料、劳
务、建设、测试、试运行成本,都由售电方承担,并依照融资协议给予资金支持。线路杆塔占地的获得也由售电方出资,并根据附录J的要求,在PLN接受输电线后,一并将该线路占地移交给PLN。 5.7.3 特殊设备的批准:
在本协议签署后两个月内,PLN向售电方提供特殊设备的基本设计方案、设计标准(或经售电方同意)。为履行售电方对于特殊设备的设计、建设和安装职责,售电方应对该设计方案和设计标准进行评价。并在此评价的基础上,为了优化设备的运行方式,可对设计方案提出修改、修正和改进建议。尽管售电方提出了设计方案意见,并且无论售电方是否提出修改建议(除了5.7.5明确的),PLN仍然对设计方案和标准负责。由PLN提出的任何对该设计方案和标准的改变,都应按照5.7.4的要求处理。为了检查在建设中是否遵循了设计方案,PLN有权对特殊设备建设工程进行检查。特殊设备接纳程序依照附录J的要求进行。 5.7.4 特殊设备的变更:
在根据附录A和I的要求取得PLN关于特殊设备的批准后,售电方同意对特殊设备的范围、规格(包括性能标准)和特性进行改变的前提是:
(a)
任何变更都要目的明确。设计方案改进是为了实现设备的最优运行,设计变更是为了使得特殊设备的建设、安装符合实际使用需要。
(b)
任何由PLN提出的变更都要以书面的形式递交给售
全面评价,但该试验并不包括满负荷动态甩负荷物理测试。
第八条 电能的销售和购买
8.1 销售和购买
根据本协议中的条款和要求进行:
(a) 在每台机组试运之前,售电方要保证该机组的净输出电能具
备向PLN销售的条件,同时PLN能够根据附录G中的条款,具备购买净输出电能的条件;
(b) 从第一台机组试运开始,直到商业运行之日,售电方提供条
件, PLN要按照附录G中的条款,购买净可靠容量和净输出电能;
(c) 从商业运行开始,一直到本协议结束,售电方提供条件,PLN
要按照附录G中的条款,购买净可靠容量和净输出电能; (d) 如果由于PLN和对PLN电网具有管理权的印尼政府部门以
及PLN公司设备的原因,造成售电方不能在指定日期进行净可靠容量测试,并且影响时间超过连续6小时,则认为该机组已结束试运,并在此期间以0.8的实际可用系数向系统提供60MW等效净可靠容量。如果试验因此而延误,从指定试验日期次日算起,PLN按照0.8的实际可用系数和60MW净可靠容量的条件,依据附录G中的要求对售电方进行补偿。如果售电方结束试运但试验不能满足附录J中的要求,则该机组不能认为真正结束试运,PLN没有义务为
其支付相应的钱款。如果完成净可靠容量试验,并满足附录J的要求,但净可靠容量少于60MW,则PLN在此期间付款总额超出其应付款的部分,可与日后根据附录G的要求进行的付款相抵消。
(e) 从第一台机组试运开始,如果PLN电网出现紧急情况,PLN
可能要求售电方提供紧急电能输出,在此期间,售电方应尽可能提供紧急电能,PLN则根据附录G的条款,向售电方购买紧急电能。
(f) 从商业运行开始,如果售电方不能使可用系数等于或者大于
规定的可用系数,售电方将会遭受处罚。在收费周期内,该处罚数额上与A元件相同,并且每比规定可用系数低1%,则数额增加1%,最高值不超过10%。如果售电方使得可用系数超过了规定的可用系数,则PLN购买该电能时,以资金成本回收率的50%的费率进行支付。该计算方法由附录G第2部分进行了规定。
8.2 运行和配电程序
8.2.1(a)(i)至少在计划试运日期前3个月,售电方向PLN提出从试运到该年12月31日这个时间段内的计划检修时间和周期。如果该第一个签约年内检修计划有变更,则在商业运行实际开始前30内,售电方向PLN提出变更,同时在变更计划时,要考虑到根据计划表预计的商业运行日期开始日和实际商业运行日期开始日是否有所不
同。如果计划试运时期在11月或12月,则售电方至少要提前3个月提交从下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间的检修计划。售电方在第一个签约年内的检修计划和检修计划变更都要按照附录G的要求,以第一个签约年规定的可用系数为依据,对每一个检修计划进行统筹考虑。如有必要,售电方要按照附录G的要求,以第2个签约年规定的可用系数为依据,制定第2个签约年内的检修计划。
(a)(ii)在售电方提出第一个签约年内的检修计划60日内,或者提出第一个签约年内的检修计划变更和第2个签约年内的检修计划30日内,PLN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售电方检修计划的内容是否被采纳。如果有一个以上的检修计划如果不为PLN所接受,则按照8.2.1(b)(iii)条款要求执行。
(b)(i) 在商业运行后的每年11月1日前,售电方要提交2年内的检修计划。每个签约年的检修计划的制订都要以该年可用系数为依据,进行统筹考虑。
(为了使得检修计划和财务年度规划程序,以及从1月1日起到12月31日的PLN财务年度保持一致,上述程序必须要解释,以使PLN就检修计划达成协议。同时,适用于PLN财务年度计划的检修计划要包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作为在本年结束的签约年部分内容,同时作为上一个财务年度规划程序的部分内容,已经获得批准的检修计划;第一部分是作为在本年开始的签约年部分内容,同时作为本财务年度规划程序的部分内容,请求获得批准的检修计划。)
(b) (ii)商业运行后的每年12月1日前,PLN以书面形式通知售
电方下个签约年的检修计划是否被接受。如果有一个以上检修计划未被采纳,则按照8.2.1(b)(iii)条款要求执行。
(b)(iii)如果PLN不接受8.2.1 (a)(ii)和8.2.1(b)(ii)中的检修计划,当PLN能够决定这些计划何时可以重新制定的时候,要及时通知售电方。之后,PLN和售电方共同协商检修计划。这些修改后的计划应尽可能与原检修日期接近,应能满足技术约束的要求,时长应与原检修周期一致,也应以该年度可用系数为依据进行安排。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PLN没有告知售电方检修计划未被接受,或者检修计划未接受但没通知售电方,则由售电方最初提出的检修计划则认为被PLN所接受。
(c) (i)如果要更改检修时间,任何一方都要在原计划检修前至少30天,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变更后的检修计划不能比原计划提前30天,也不能比原计划退后超过3个月。任何对计划的变更都要征得各参与方的同意,且变更的请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c) (ii)根据附录G的要求,如果根据8.2.1(c)进行了计划变更,则对本应进行检修但由于变更未进行检修的所在收费周期的规定的可用系数,通过减去变更后的检修小时数进行调整。同时,在变更后的将要进行检修的收费周期中,通过增加变更后的检修小时数,对规定的可用系数进行调整,每个这样的调整都会反映在可靠性分析中,并同样对相关的收费周期也有影响。可靠性分析中其他因素保持不变。
(d)(i)如果在非计划检修中,售电方能够完成在日后的计划检修中
的工作,则售电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PLN,在日后的检修工作计划时间中减去在非计划检修中完成工作的时间。如果在非计划检修中,该签约年内没有计划检修工作,则可将在非计划检修中完成工作的时间,在下个签约年检修工作计划时间中减去。
(d)(ii)如果检修工作计划时间因为8.2.1 (d)的原因而减少,则非计划检修发生的检修周期的规定可用系数通过增加计划检修中相应的检修小时数进行调整,同样地,相应地计划检修发生的检修周期的规定可用系数通过减少计划检修中相应的检修小时数进行调整。每个这样的调整都会反映在可靠性分析中,并同样对相关的收费周期也有影响。可靠性分析中其他因素保持不变。
(e)(i)如果售电方完成计划检修工作比预期制订的时间要少,提前完成工程,售电方应通过电话请求调度中心,准许其于计划检修预定完成时间前与PLN电网重新连接。根据Section 8.2.1 (e)的要求与PLN电网提前连接要获得PLN的准许,该请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如果提前连网的请求得到获准,则在原检修计划中未使用完的检修小时数从计划检修时间中扣除,并同时将其增加至下一个计划检修时间中。如果下一个计划检修在下一个签约年内执行,则下一个计划检修时间所增加的时间最多不超过336小时。
(e)(ii) 如果计划检修提前检修,提前结束的计划检修收费周期以及下一个计划检修的收费周期的规定可用系数都要进行调整以反映这些调整,每个这样的调整都会反映在可靠性分析中,并同样对相关的收费周期也有影响。可靠性分析中其他因素保持不变。各参与方同
意对检修计划的变更要基于有关条款,并在各方共同探讨和协商的基础上形成。
8.2.2 售电方要根据运行程序,在商业运行前通知调度中心每台机组的可用容量,以后通知调度中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强迫停运。
8.2.3 PLN在第一台机组试运后和商业运行前,PLN有权根据操作程序,下达调度指令。
8.2.4 售电方要在第一台机组商运行前至少90日,与PLN合作制订紧急预案,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本地或大规模电力中断的恢复,为了降负荷而进行的电压降低以及如何满足技术约束的要求。
第九条 收费和付款
9.1 收费
9.1.1 根据附录P的条款,售电方应在每个收费周期向PLN递交有详
细明细的发票,且发票能够使PLN支付费用并符合附录P的要求。
9.1.2 如果PLN对发票持有异议,可按照第17条的要求寻求专家帮助。
在付款完成12月后,不能对其发票有所异议。
9.1.3 对于没有异议的款项,PLN应该支付。对于有异议的款项,PLN
继续支付异议款项的基础是:
(a) 计量系统的读数是根据附录P的要求进行的;
(b) 如果就本收费周期的电款标准已达成协议,则按照协议电款
执行;如果没有这种协议,则按照上一个收费周期的电款标
准执行。
9.1.4 各参与方均同意由PLN支付的有争议的款项,在根据第17条
的规定形成最终决议前,应划入售电方的空头帐户,并单独计算利息。当形成决议后,该款项则划入对此拥有所有权的一方,而同时该方承担开立和维持此帐户的所有开支和管理费用。
9.2 售电方的购电要求
在电厂建设前和建设中,如果售电方需要通过变压器从PLN处购电,则售电方按照PLN的电价,向PLN支付电款。
9.3 付款延误
除了附录P中明确的情况外,任何一方造成的付款延误都将被按照付款延误利率征收利息,该利息计算从付款原到期日开始,至付款实际到期日为止。
第十条 电能计量
10.1 计量系统
向PLN提供的净输出电力和紧急输出电力都在互联点上由计量系统进行测算,具体情况见附录K。
10.2 计量修正
如果发现计量系统铅封被破坏,或计量系统不能登记,或在测试
中,计量装置的计量结果和试验标准表的计量结果相比,超过了允许误差(即0.25%),则需要对计量系统进行校正,以修正电量测量值。电量的修正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如果计量系统发生上述情况的实际时间可以确定且得到各方的认可,则按照该实际时间进行计量校正;(2)如果该实际时间不能确定,或不能得到各方的认可,则按照从最后一次计量系统试验到上述情况发现所跨越时间段的一半进行计算(这样形成的时间段称为“调整周期”)。如果各方不满意由调整周期确定的调整电量,则调整电量按照以下原则确定:(X)如果误差率可以通过校正试验或数学算法可以确定,则通过修正误差确定电量;(Y)如果不能确定误差率,则以最后一次试验后,类似条件下发送的电量作为基础,对调整电量进行估算。在调整电量确定后的30天内,PLN要为在调整周期内少支付的净输出电量或紧急输出电量或净可靠容量,向售电方支付相应款项。相反地,如果PLN在调整周期内向售电方多支付了电款,则多余的部分可以抵消后续需要支付的电款。
10.3 PLN对计量系统的监管
当售电方对计量系统的任何部件进行试验、检查、维护、更换时,PLN及其代表均有权在现场对工作进行检查和监视。
第十一条 承诺条款
11.1 其他业务
除非本协议说明,售电方不得:(i)与履行和享受本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无关的其他商业活动;(ii)不得与任何实体就企业合并、联合、融合达成协议;(iii)除非贷方要求售电方还贷,售电方不得随便处置其资产。
11.2 合同修改
在协议签署后,任何针对本协议条款的修订、修改和补充,以及任何对条款进行改变的同意,任何对放弃条款的同意售电方都要向PLN公司迅速递交相关信息(非常贵重和专有信息除外),以避免各参与方履行其职责与权利。
11.3 煤炭供应
在协议生效期间,为保证安全、充足、可靠的煤炭供应,售电方应制订并执行供煤计划。在Financing Date开始前,售电方要将供煤计划(包括煤炭供应协议)提交给PLN,供PLN审查和核准,该核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根据附录G的要求,每个签约年的煤炭价格应按照附录S的要求进行确认。
11.4 遵守印度尼西亚法律
售电方和PLN要遵守所有法律要件,要遵守所有印尼政府部门要
求的、为履行本协议中的职责而以各自名字签署的材料。
第十二条 保险条款
12.1 保险政策
售电方应完全由自主承担去获得和维持附录E中说明的保险数额和条款。在协议期内,保险条款和数额可能发生变化,但需要提前书面通知PLN,并征得PLN同意,PLN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售电方根据本协议和附录E中的内容,完全自主承担购买保险时,任何人无权干涉或阻止。
12.2 背书条款
(a) 售电方要保证保险公司在其保险政策里提供以下背书条款,如果可以,还应为电厂建设、试运、运行和维护提供保险责任。 (i) 在其保险政策下,要为PLN和PLN员工提供额外保险; (ii) 保险主要保证PLN及其员工的利益。PLN及其员工已
经享有的保险不纳入该保险中。
(iii) 该保险要包括标准交叉责任条款;
(iv) 尽管本协议有任何相反的条款,如果保险公司不提前至
少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PLN,保险条款不得被更新、实质性修改。如果要未付保险费而取消保险,保险公司要至少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PLN。
各方同意:为使售电方能够执行其保险政策中的在上述背书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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