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考试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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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考试参考资料

一、基本权利和义务:

1.农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农民本身也是公民的一部分,因此,农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承担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基本权利包括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接受教育的权利、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宗教自由的权利等。基本义务包括计划生育的义务、扶养未成人的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等。 2.农村民主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一是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应定期召开村民会议;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可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二是加强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三是坚持民主选举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党章的规定,对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选举产生的村级组织负责人,进行民主选举。 3.哪些村政事务应向村民公开?

村务公开,是指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包括村里的财产和财务收支,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提留统筹方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及其他公共事务,等等。当前,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

4.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府吗?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5.村民委员会主要是干什么的?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6.村民有哪些特定权利?

村民依参加以下事项的管理:(1)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2)村民小组长的推选;(3)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4)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5)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6)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7)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7.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年满18周岁;(2)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其他条件如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不在限制范围之内。 8.村民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任期有多长?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9.村民委员会选举应由谁来主持?

村员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10.怎样选举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符合法定程序:(1)差额选举,村委会换届选举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副主任、主任都要差额。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名额;(2)直接选举,村委会选举必须直接选举。由村民直接提名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3)秘密投票。投票选举设立秘密写票处,以无记名的方式。以便选民按自己的意愿把要选的人写在选票上。(4)过半数有效。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11.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该怎么办?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

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12.对村委会成员不满意怎么办?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13.什么情况下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⑴需要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⑵需要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⑶遇有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情形; ⑷选举、补选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⑸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时;

⑹村民委员会需要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评议时。 14.村民会议有哪些主要职权? 村民会议主要有以下职权:

(1)本村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等。(2)制定本村自治章程。(3)监督村委会工作。(4)其他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

围等。

15.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本村村规吗?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6.村民委员会可以对村民进行罚款吗?

不可以。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只能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村民委员会只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没有得到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不能对村民罚款。 17.村务公开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1)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4)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18.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应由谁处分?

村集体经济收益是指由村集体直接进行的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务等产业获得的收益,如村集体收取的土地承包费、

村办企业的收入等。

集体经济的所得收益,应归全体村民所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处分,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因此,此收益的处分权,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通过村民委员会行使。

二、刑法常识: 1.什么是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和年龄有什么关系?

刑事责任年龄有普通刑事责任年龄和特别刑事年龄规定两种规定。 (1)普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即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即应承担刑事处罚。

(2)特殊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从已满十四周岁计算。

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规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 3.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所谓不法,就是非法、违法的意思。因此,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想象或推测出来的。

4.什么叫“自首”,自首的后果是什么?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或者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的。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必须如实

的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瞒。

(3)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只有这样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改的诚意。如果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后又潜逃,逃避司法机关对其的侦查、审判,就不是真正的自首。

根据法律规定自首会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5.什么叫非法拘禁罪?对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如何处理?

非法拘禁罪,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法拘禁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

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时,故意使用暴力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6.什么叫拐卖妇女、儿童罪?受何种处罚?

拐卖妇女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之一的。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6)造成被拐卖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7)将妇女卖往境外的。

7.什么叫抢劫罪?受何种处罚?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为它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刑法将它列为重罪。

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罪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甚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就构成了抢劫罪。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8.什么是抢夺罪?对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犯罪,应如何处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携带凶器抢夺的,应当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携带凶器”,是指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凶器的行为。由于携带凶器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或者精神强制,不敢进行反抗,所以其危害程度较之普通的抢夺行为大得多,有一定的抢劫罪的特征。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刑法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9.什么是盗窃罪?受何种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10.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吗?

根据刑法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构成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应受到什么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对有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治安管理处罚常识

1.哪些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下行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1)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交通行驶秩序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2)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 (3)对寻衅滋事的行为;

(4)对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 (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管制器具的行为;

(6)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移动、损毁国(边)境标志设施、影响国(边)境管理设施的行为; (7)对妨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8)组织、胁迫、诈骗未成年人或残疾人进行恐怖表演、强迫他人劳动节、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

(9)胁迫、诈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10)侵犯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1)对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12)对虐待家庭成员和遗弃没有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行为; (13)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

(14)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 (15)冒充他人招摇撞骗的行为;

(16)伪造、变造倒卖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以及有价票证、船舶户牌等行为; (17)妨碍文物管理的行为;

(18)破坏、污损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不发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不听劝阻的行为;

(19)卖淫、嫖娼、拉客招嫖及引诱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 (20)组织播放淫秽录像,组织或进行淫秽表演以及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等淫乱行为;

(21)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赌博的行为; 2.治安管理案件由哪个机关管辖?

《治定管理处罚法》第7条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具体来说,治安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几种?

《治定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4.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应承担处罚责任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5.醉酒的人趤反治安管理,应受到处罚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6.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⑴情节特别轻微的;

⑵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⑶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诈骗的;

⑷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⑸有立功表现的。

7.应当从重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诈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8.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怎样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譬如,甲教唆忆去盗窃,那么甲承担盗窃的法律责任。

9.对结伙斗殴的寻衅滋事行为,怎样处罚?

寻衅滋事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10.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

身体,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1.对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怎样处罚?

殴打、伤害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12.虐待家庭成员和遗弃没有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2)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13.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4.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5.出租房屋人不履行管理法定义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6.赌博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7.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8.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以下三种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3)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19.对于治安管理处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行政拘留怎么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1.治安处罚中,哪些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多长的期限内将受到追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这一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私有财产、集体财产、国有财产常识 1.私有财产包括哪些范围?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私有财产主要包括:

(1)收入。主要包括以下收入形式:工资;从事智力创造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物质权利;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所得;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收入、从事承包土地所获得的收益等。 (2)房屋。 (3)生活用品。 (4)生产工具和原材料。 (5)其他动产不动产。 (6)储蓄、投资及其收益 (7)上述财产的继承权。

2.侵犯私有财产会造成什么后果?

《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因此,侵占、哄抢、破坏私人合法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哪些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4.针对侵犯集体财产的行为,怎么办?

《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5.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由哪个来行使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规定,包括三种情况:

(1)上述财产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上述财产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上述财产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6.国家能不能对集体财产或者个人财产进行征收?

所谓征收是指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由此可见,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集体财产或者个人财产进行征收。但是,也要注意: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7.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国家所有:(1)国有土地;(2)矿藏、水流、海域;(3)野生动植物资源;(4)无线电频谱资源;(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6)国防资产;(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8)国家机关直接支配的财产和国有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财产。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8.挖掘、发现的埋藏物和拾得的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根据《物权法》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的,而且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其所有的,则归其所有,如果是该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人不明,也不能

归挖掘人或发现人所有,而应归国家所有;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必须无偿归还失主,而不能据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保管费、喂养费等)失主应予偿还。

9.怎样追回自己的遗失物?

根据《物权法》规定,对于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10.所有权人、遗失人领取遗失物时,必须支付报酬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由此可见,在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情况下,应当支付报酬。

五.债权、债务常识

1.私人借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私人借款应该注意:(1)借款时要写书面借据,写明借款日期、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还款金额等情况,由双方签字;有担保人的,还应写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由担保人签字。无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两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持一份;有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和担保人各持一份。(2)私人借款的利率约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否则,计收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2.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保护吗?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以下情况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无效,如果是由出借人的行为造成的,只返还本金;如果无效是由借款人的行为引起,除返还本金外,还应返还利息。(2)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属于违法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遇上“欠债不还”的情况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2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不断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借款、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以明确还款期限。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06条关于“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内返还”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随时返还全部借款。诉讼时效自首次要求还款之日起算计。超过2年后,如债权人起诉,可依据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精神处理。

4.还款时没有收回借据,也没有打收条,出借人再行追索怎么办? 在发生借贷行为的时候,双方当事人都要注重证据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有的人法律意识淡薄,还款时不索回借据,也不向出借人索要收据。一旦出借人再凭借据追索借款,就会引发纠纷。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的办法是:(1)由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借款确实已经偿还;(2)通过合法的录音、录像方式提供借款已经偿还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有利证据的话,借款人可能要为此付出双份的钱。 5.农民向信用合作社借款要注意些什么?

农民在生产或创业中往往需要向信用合作社借款,要注意向信用合用社借款有一定程序。通常先由农民本人向信用社提出借款书面申请,申请时要说明借款种类和用途,并需要提供有偿还能力的担保。因此,借款人要准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一定的财产作担保;如果借款方自己不能提供担保,但由于特殊情况又需要借款,也可以提供有足够偿还能力的保证人。一旦借款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保

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借款人提出申请后,信用社要进行审查,认为借款种类和用途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借款后,依法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6.借钱时没有约定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债务怎么履行?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如果借款时双方出于帮助和信任,约定不支付利息或当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么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不支付利息。 7.债务人失踪了,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由此可见,债务人失踪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消亡,债务人所欠债务可以由他的财产代管人从其财产中给予偿还。当然,债权人必须在经过法定的程序之后,才能实现债权主张。首先,要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的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通过法院查明梁某的财产,并确定财产代管人。最后,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由代管人从失踪人(债务人)的财产中支付还款。

8.买东西时,商店老板找钱多找了100元,这个钱应该归谁所有?

根据《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以及原物所生的孳息。就是说,作为利益受害方的商店老板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有返还其不当得利的义务。因此,这个钱应归商店老板所有。

9.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偿还吗?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叫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偿还。

六. 农地产权常识

1.农民可不可以私自建房? 不可以。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农民如果需要宅基地建房,首先要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统一安排。在此基础上,农民还要依法经过申请,申请批准后,才能获得所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 不经申请批准私自建房的行为是违法的。国家不但不予保护,还要强行拆除。

2.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随意自由转让吗?

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由农村村民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人采用出租、出卖、抵押或宅基地入股搞联营等方式转让空闲宅基地。当事人之间转让空闲宅基地的任何协议均属无效行为,宅基地所有人有权收回非法转让的宅基地。

由于房至和宅基地不可分,因而对房屋的转让也有一定限制,只能在本集体成员或本集休的企业之内转让。 3.批来的宅基地可以空闲不用吗?

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权登记,收回土地。

4.房屋建起之后,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不一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乡镇企业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是,要取得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想建就建。否则,不仅不能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还要承担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5.自家修建的房屋,可以继承、出租、出卖吗?

可以。根据《物权法》规定,农村房屋属于所有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农村房屋所有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行为,包括出卖、出租或出典等。

同时,房屋作为公民私人财产,依照《继承法》规定也可以继承。 6.在租住房屋时,加盖了一间房,所有权归谁?

租住房屋又加盖的,所有权归属要分几种不同的情况处理:

(1)租户在加盖前己征得房主同意,并且双方对房屋所有权问题有约定,那么按约定办理;(2)虽经同意,但未有约定事后也未协商一致,则房屋所有权仍归原所有人,对改建、扩建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3)事先未经房主同意,则不仅房屋归房主所有,改建、扩建的费用房主也不予补偿。添加物能够拆除的要拆除,拆除时给原房屋造成损害的,租户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7.村民继承了父母亲遗产之后,是否就取得了两块宅基地? 目前我国对农村的房屋继承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农村村民因继承取得多处住宅的,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房屋,也可以维持原状自住,但不得翻建继承房屋。房屋损坏后其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8.村民把房屋卖掉,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新房吗?

《土地管理法》对农户的宅基地和面积都作了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这一规定,农村村民买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村民将房屋卖掉,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9.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

地的,理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用地申请得到批准后,农民按照规定,提出房屋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布局、建设高度等,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施工。 10.与邻居发生了宅基地纠纷,怎么办?

如果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涉及相邻权的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一方在使用的时候不得侵权另一方的相邻权。

如果发生了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处理。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如果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当然,也可以将争议提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调解。

七.农村土地承包权常识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什么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2.可以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吗? 可以。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3.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4.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有多长?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5. 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能够随便变更或解除吗?

不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6.《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规定在承包期内,原则上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三,强调了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四,对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作出了规定。 7.《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8. 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

外出农民回乡务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分两种情况:(1)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的,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通过协商之后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2)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9.农户欠缴税费或土地撂荒,其承包地是否要被收回?

不被收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撂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

10.企业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林业部门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 11.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何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其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论是个人经营的还是家庭经营的,都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以个人所有的财产或者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产工具。

八. 民事侵权常识

1.什么样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般侵权责任则须具备四个要件:(1)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律,包括直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德、国家政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2)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3)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对其行为及损害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如果具备了这四个条件,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由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及其影响,缺乏相关处理事务的能力,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而民法中将其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其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后果只能由其监护人承担。

未成年人的临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这些亲属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有法律上的扶养扶助关系。由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为了促使监护人精神心管教好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以预防其违法行为发生,法律规定追究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3.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倒塌、坠落造成的损害,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于土地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堤坝、隧道、涵洞、埋设的管道、路标、电线杆、广告牌、脚手架、缆车、索道、护路林木,等等。

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倒塌、坠落造成的损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建筑或者其他设施的塌落花流水是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设计人或施工人追偿。

4.义务帮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帮工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义务帮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帮工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被帮工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5.饲养动物致使他人损害的,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是谁一时难以查明或者第三人暂无赔偿能力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先承担民事责任,之后向第三人追偿。 6.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有时间限制吗?

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有严格时间限制,这在法律上被叫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或者有效时

间。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即使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再保护其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分四种情况: (1)一般时效二年。(2)特殊时效一年,主要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等四种情况。(3)特殊时效三年;譬如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4)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即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时效最长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九.婚姻法、继承法常识 1.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当然现实生活中婚姻当事人的组织、父母或亲友,比较客观地帮助结婚双方更全面、周密地处理好婚姻问题不在排除之列。(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这是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离婚的条件是什么?有几种形式?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终止婚姻关系的行为,是夫妻关系的合法解除。离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双方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即双方是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结婚而取得的婚姻关系;(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是确实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情,而且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既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3.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的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在财产上的义务也平等的,对于共同生活中的支出及债务,都应以共同财产负担。

4.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除此之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债务有:(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

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5.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6.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是与父亲共同生活,还是母亲共同生活?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离婚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子女的生活问题。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7.离婚后,女方能否在原来夫妻共有的房屋里居住?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根据住户的情况,以户为单位划分的。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离婚后,妇女的宅基地,应受到法律保障。如果男方阻止女方使用宅基地建房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男方应当在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同女方协商使用,保证女方离婚后有房屋居住。 8.夫妻离婚后,责任田应怎样处理?

责任田是农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农业生产责任承包合同,由承包者耕种、收获。从所有权上看,责任田是国家或集体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所以,离婚时,不能把承包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离婚当年责任田的收获可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割。

9.嫁出去的女儿还有继承权吗?

新社会中男女平等。妇女享有与男人相同的权利义务。

《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嫁出去的女儿同样也享有继承权。 10.寡妇能带着财产改嫁吗?

能够。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寡妇所带的财产主要指: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给寡妇的那部分;继承丈夫遗产的部分。这属于寡妇的个人合法财产,理所当然能带着财产改嫁。如果未成年子女由改嫁寡妇抚养,还可将子女应得的一份遗产一并带走。 11.遭遇家庭虐待或遗弃、家庭暴力时,应该怎么办?

受虐待、遗弃或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人要有维权意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受害人对虐待、遗弃行为有权提出请求,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应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律规定对非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既可以向妇联求救,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寻求保护。未成年子女受家庭暴力侵害的,还可以向学校、少年福利机构等请求帮助。 12.孩子入学年龄有法律规定吗?

有规定。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十.“五保”规定常识

1.哪些人可以成为“五保对象”?

五保对象是指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 2.确定“五保对象”有一定程序么?

有。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3.“五保对象”供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五保对象”供养的内容包括:(1)供给粮油和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4)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5)妥养办理丧葬事定。“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vo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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