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规定及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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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规定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第五章第六章

立案 调查取证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和查封、扣押

作出处理决定

作出拆除违法建设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

强制执行

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与中止、终结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

结案与归档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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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立案调查和强制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本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未取得城乡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执法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和要求)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合法合理原则。查处违法建设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处罚合法、适当。

(二)规范高效原则。即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和程序明确,规范高效。

(三)维护社会稳定原则。对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制前,经评估可能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当暂缓或停止行政强制。

第三条(报告、回复、备案) 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应当按照上级交办、领导批示、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报告、回复工作;在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或重大行政处罚正式作出后的5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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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按照规定完成报备工作。(见附件1、2、3)。

第二章 立案调查和强制措施

第一节 立 案

第四条(受理、核实和立案) 社会举报、上级交办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嫌违法建设信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案件受理机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登记受理,并编号制发《案件交办单》(见附件4)交至办案机构。

办案机构接收《案件交办单》后,应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于1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初步掌握涉嫌违法建(构)筑物的位置、面积、结构、幢(层)数、修建状态等基本情况,填报《案件立案(不立案)审批表》(见附件5),注明现场调查情况、提出是否立案的理由和依据,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定,决定是否立案。

第五条(巡查、核实和立案) 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的涉嫌违法建设,可以现场向涉嫌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建设项目执法调查通知书》,并于2个工作日内到案件受理机构登记、领取《案件交办单》,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执法人员发现涉嫌在建违法建设后不得隐瞒不报及隐瞒真实情况,否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先行调查取证) 立案前实施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办理工作记录》(见附件6)中记载和说明。

第七条(并案处理) 对重复举报同一违法事实并已作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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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的涉嫌违法建设案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定,可以并案处理,并作为同一案件进行统计。

第八条(不予立案) 关于违法建设的信息和线索,经核实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举报不属实的;

(二)受客观因素制约,无法对反映情况核实取证的; (三)具备相关合法手续的;

(四)1990年4月1日前(即《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

(五)其他不属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

认定1990年4月1日前已建成的建筑物,应当具备国土、建设部门或相关乡镇政府(街办)、村委会(居委会)1990年4月1日前已形成的证明材料。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九条(调查取证的内容、时限) 实施调查取证,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下达《建设项目执法调查通知书》,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涉嫌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基本情况(用地或所处位置、面积、层数和高度、结构、用途或拟用途、修建状态及过程、相关手续的办理等)的调查取证,同时尽量查清违法建设责任主体的身份情况(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并收集相关证据。情况复杂的,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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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20个工作日。若上述时间内仍不能完成相关情况调查的,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延迟时间(见附件7)。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与相关单位函件往来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时间。

第十条(证据形式) 调查取证的形式包括现场勘查笔录及影像资料、实测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调查认定违法建设情况) 对违法建设建(构)筑物基本情况及其他与违法建设认定、处理有关情况的调查取证和认定,可以通过调查相关当事人、致函规划部门、查询规划档案资料、致函房产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收集证据材料或核实有关情况、现场勘察或委托勘测单位进行现状实测等方式进行。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违法建设,具备实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勘测单位进行现状实测。

第十二条(调查认定违法建设责任主体) 调查认定违法建设责任主体及其身份信息可以按以下方式和规则进行:

(一)可以通过国土等相关部门调查确定违法建设所在的土地或房产的权属人(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及其身份信息,经调查询问,其承认本人是违法建设责任主体(包括出资、实际控制等)的,可认定其为违法建设责任主体。

(二)可以通过国土等相关部门调查确定违法建设所在的土地或房产的权属人(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及其身份信息,经调查询问,其虽不承认本人是违法建设责任主体但无充分证据证明有其他违法建设责任主体的,以及拒绝接受调查的,可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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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法人员签名及时间。

第三章 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节 作出拆除违法建设决定

第二十二条(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执法人员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实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应当提出限期拆除建议。

第二十三条(作出限期自拆决定的程序) 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具体处理意见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定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见附件24)。执法人员于3个工作日内拟定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见附件25),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定后,在违法建设现场予以公告,必要时在公共媒体公告。

违法建设责任主体身份明确的,可在公告中予以注明,有准确住所地址的可以同时直接送达;违法建设责任主体身份不明确的,可在准确描述违法建设具体的准确位置和违法建设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在准确地址后加写“违法建设责任主体”作为对象进行相关决定和法律文书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催告) 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的限期届满,违法建设责任主体未自行拆除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其法定的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内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规划行政决定催告书(见附件26),并告知违法建设责任主体可以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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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和申辩,不能直接送达催告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违法建设责任主体有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对违法建设责任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五条(作出强拆决定) 催告期限届满,当事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仍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且在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后法定的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提出强制拆除建议,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后,正式制作并送达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见附件27),不能直接送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违法建设责任主体姓名或者名称(无法查明违法建设责任主体姓名或者名称的,可在具体的准确的位置后加写“违法建设责任主体”);

(二)违法建设具体情况及所在具体的准确位置; (三)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四)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同时注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强制执行);

(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节 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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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提出处罚意见) 对确实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且违法建设责任主体身份明确的,执法人员可提出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具体意见,同时可以在查清了违法建设责任主体身份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和案件具体情节提出并处罚款的具体建议。(见附件23)

第二十七条(对处罚的法制核审) 执法人员应当将办案机构关于没收、罚款的处罚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核审。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案件交办、立案审批材料; (二)现场勘查记录、询问笔录; (三)涉及的文书送达回执或者存根; (四)案件调查报告;

(五)建设项目的规划档案材料及现状实测图; (六)办案机构业务办公会审议记录; (七)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法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没收、罚款的处罚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八条(法制核审期限、意见) 法制机构应于5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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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按下列规定提出核审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处理不当的案件,提出修改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提出补正意见;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超出管辖职责的案件,提出移送意见。

第二十九条(形成处罚的初步决定) 法制核审意见,案件办案机构应当采纳。法制核审通过后,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定后形成初步决定。

第三十条(告知听证权利和实施听证) 按照初步决定拟对违法建设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相关规定事先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见附件28):

(一)没收违法建(构)筑物的; (二)没收违法收入的; (三)数额较大罚款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听证的。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由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告知陈述和申辩权利) 行政处罚处理初步决定形成后,对不属于听证告知范围内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相关规定事先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见附件29),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认真听取其陈述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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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做好《规划执法陈述、申辩笔录》(见附件30)。当事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如实记载。

当事人逾期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按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处理。

第三十二条(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或行政处罚处理听证工作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拟定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罚款、没收)决定书(见附件31、3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定。但以下违法建设案件,须报请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召集的案审会讨论作出决定:

(一)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需要改变初步决定的; (三)重大违法建设案件; (四)社会舆论反应强烈的。

第三十三条(处罚决定书内容)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法的事实和依据;

(三)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行政决定机关(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四条(直接送达处罚决定书)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制定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文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当场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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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并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见附件33)上签名或盖章,注明签收日期。

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本执法机关委托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第三十五条(留置送达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或者无法确定邮寄地址、收件人的,执法人员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决定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处并予拍照、录像,即视为送达,送达回执应注明见证人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邮寄等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转交送达的,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的,可以通过执法机关门户网站和公告栏等方式进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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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强制执行

第一节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与中止、终结执行

第三十七条(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送达后,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执法人员按照强制拆除决定书载明的强制执行时间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市级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强制拆除前,相关办案机构及执法人员可以向属地区政府发出《关于配合拆除违法建设的函》(见附件34),要求属地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待属地区政府复函明确表示相关准备工作就绪后应组织对违法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区(市、县)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可根据违法建设拆除工作需要,书面报告(见附件34)当地区(市、县)政府,请求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等共同做好强拆工作。

对违法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时,城管综合执法人员依法不得对相关人员实施人身强制。如出现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能控制现场秩序及相关人员等影响强制拆除工作的情形,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人员可暂停强制拆除工作,撤出现场,并对现场相关情况和相关证据予以记载和收集。

第三十八条(协议执行) 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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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情况下,经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可与违法建设责任主体以书面形式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强制拆除相关规范) 有关部门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拆除,但情况紧急的除外。强制拆除,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函告或报告违法建设属地区(市、县)政府协助配合或组织强制拆除工作,同时研究制定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实施方案,明确强拆现场负责人、参加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和人员配备、施工机具种类和数量、实施强制拆除步骤和工作要求等;

(二)组织调集施工队伍、机具进入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现场,配合现场负责人做好现场强拆协调工作;

(三)协助维护强拆现场秩序,做好强拆现场突发事件应对准备工作;

(四)做好违法建设强拆现场记录(见附件35);

(五)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或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及时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前或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办案机构执法人员应当组织对实施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可能存在的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定。(见附件36)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明确风险的种类、依据、严重性、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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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防范措施等相关内容,作出无风险、风险较小、有风险和风险很大的风险评价,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根据风险评估报告,无风险、风险较小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审定后实施;有风险和风险很大的,办案机构可以提出暂缓实施强制拆除的建议,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后,可以决定暂缓实施强制拆除(即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致函或报告属地区(市、县)政府消除风险隐患、做好强制拆除前相关准备工作(见附件37),待具备拆除条件后组织实施拆除。

第四十一条(中止执行) 强制拆除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强制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第三人对强制拆除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中止执行强制拆除的,办案机构可以中止执行,但应当填报《强制拆除中止执行审批表》(见附件38),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负责人审定。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第四十二条(终结执行) 执行标的灭失、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的案件,相关办案机构应当填报《强制拆除终结执行审批表》(见附件39),经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终结执行。

第四十三条(违法建设信息转告) 办案机构可根据查处工作需要,报经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对逾期未依法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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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整改等法律义务的违法建设,书面告知房产登记管理、工商、民政等部门(见附件40、41、42、43)。

第二节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

第四十四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条件) 当事人对罚款、没收的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的,执法人员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填报《申请行政决定强制执行书》(见附件44),经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书面催告)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没收的行政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见附件45)应当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事项,不能直接送达催告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没收的行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的催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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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七条(罚没财产管理) 违法建设行政罚没处罚涉及的财产管理、处理和上缴事项,按照《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案与归档

第四十八条(执行完毕结案) 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结案意见,并填报《违法建设案件结案审批表》(见附件46),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结案。

第四十九条(其他结案情形) 对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以及经依法予以终结执行的案件,执法人员可提出结案意见,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结案。

第五十条(一案一卷归档) 案件卷宗应当一案一卷,并做到材料齐全,完整体现调查过程、执法程序和办理结果。并案处理且已办结的,各类材料应当纳入同一卷宗,卷宗封面和材料清单中注明并案处理的案件交办单号。

案件办理办结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交办、立案及信访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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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勘查记录及视听资料;

(三)询问笔录及其被调查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明、证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四)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文书及其送达回执或者存根;

(五)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处理听证材料;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七)调阅复制的有关规划档案和建设项目现状实测图; (八)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办案机构案审会、业务会记录; (九)案件办理工作记录;

(十)部门(单位)提供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十一)案件调查报告; (十二)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

(十三)各类公告发布资料或公告张贴照片; (十四)执法各阶段的催告书送达回执或照片; (十五)查封现场笔录、强制拆除现场记录; (十六)违法建(构)筑物拆后照片; (十七)案件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审批材料; (十八)结案审批材料; (十九)其他与案件有关材料。

第五十一条(移交和调阅档案)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案件卷宗移交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保管。查处过程中需调阅已移交的卷宗,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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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执法工作相关规范) 执行本规定中,执法人员不得超越违法建设范围,对居民合法权属及其正常生活生产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三条(概念解释) 本规定所称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法定节假日主要是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第五十四条(其他违法建设查处)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擅自对建筑物外轮廓尺寸进行改变或者占有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的、擅自改变住宅性质的,参照本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十五条(生效期限)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规划执法文书和工作样表 附件1

XXX局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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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重处罚备〔 14〕 号

决定机关: 决定批准人: 职务: 办案人员:姓名: 执法证号: 姓名: 执法证号: 是否举行听证:是□ 否□

是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 否□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报备单位: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附件:1.XXX局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集体讨论记录等相关材料

XXX局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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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重强制备〔 14〕 号

决定机关: 决定批准人: 职务: 办案人员:姓名: 执法证号: 姓名: 执法证号: 是否举行听证:是□ 否□

是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 否□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报备单位: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附件:1.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决定书(文号) 2.集体讨论记录等相关材料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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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局

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审批表 案件名称 行政决定 作出部门 行政管理 相对人 种类 文书名称 编(文)号 报备人员 审查意见 是否同意报备:是□ 否□ 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意见 是否同意报备:是□ 否□ 局领导 审定意见 备注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地址: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是否符合报备条件:是□ 否□ 签名: 年 月 日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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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案 件 交 办 单

交办号: 年第 号 交办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地址 案件内容 反映人(单位/姓名案件来源 /通信地址) 联系方式 办案时限 要 求 办案机构 签收人 信访回复时限要求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 办案机构 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 27 —

附件5

案件立案(不立案)审批表

建设地址 建设名称 案件来源 编号及时间 个人姓名 当事人情况 违建单位名称 电话 案情及立案依据 (并案、不立案理由) 法制核审意见: 办案机构 审核意见 法制核审人员: 年 月 日 办案机构意见: 办案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 性别 住址 年龄 职业 分管领导审定意见 — 28 —

备 注 附件6

案件办理工作记录

案件交办号: 交办日期: 承办人: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日期 主要事项 备注 — 29 —

附件7

违法建设案件调查取证延迟申请表 建设地址 建设名称 案件来源 编号及时间 延迟调查取证 时间事由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办案机构 意见 办案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30 —

分管领导 审定意见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8

建设项目执法调查通知书

编号:

:

你(单位)在 (地址)修建 ,因现场未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规划许可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 时前,带上以下材料到 局( 号) 办公室接受调查:

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2.建设工程设计图纸;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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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权属证书; 6.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7.企业营业执照;

8.其他能证明建设合法性的证明材料。

接受调查的当事人应为涉嫌违建个人(或单位负责人)或违法建设的受益人。当事人因故不能接受调查的,所委托人员必须持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接受调查人员的陈述视为委托人的意思表示。

若逾期未接受调查,自行承担相关不利的法律后果,本局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等规定处理。

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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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询 问 笔 录

被询问人员(单位/个人): 联系电话: 被询问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被询问人住址: 区(县) 街办(镇) 社区(村) 路(街、巷) 号 (建筑栋号、 单元及房号)

被询问人确认的邮寄送达地址: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地点 询 问 人: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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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录 人:

(若被询问人属查封当事人委托的人员,执法人员应审核并收取授权委托书后,方可进行调查询问)

问:我们是 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单位)有知情权、请求回避权、现场阅读笔录权,同时也有配合询问、接受询问和如实陈述、确认笔录的法定义务,请你如实陈述。若提供虚假笔录信息将承担法律责任。请问对我以上告知的内容是否清楚?

答: 调查询问内容:

当事人陈述补充事项:

执法人员解释答复情况:

被询问人签字及盖手印: 时间: 年 月 日 时 执法人员签字: 记录人签字:

(本页不足请另加附页;若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中如实说明情况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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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现场勘查记录

建设 地址 建设单位 (个人) 区(县) 街办(镇) 社区(村) 路(街、巷) 号 联系电话 — 35 —

建设进度:在建 □ 已建成 □ 建筑结构:砖混 □ 钢架 □ 木结构 □ 建(构)筑物位置示意 图 现场基本 情 况 混凝土 □ 其他 □ 建筑幢数: 建筑层数: 使用性质: 其它情况: 现 场 照 片 现场勘查姓名: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姓名: 执法证号: 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注:现场检查(勘验)拍摄的照片应作为本记录的组成部分附后。 附件11

责令停止建设审批表

当事人(单位) 项目名称 — 36 —

案件来源 施工人(单位) 地址 责令停止施工 事实及依据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办案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办案机构 意见 分管领导 审定意见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12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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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在 修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属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接受查处。

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 年 月 日 附件13

查封(扣押)审批表

被查封当事人(单位) — 38 —

项目名称 查封(扣押)时间 查封地址 查封(扣押) 事实及依据 案件来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办案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及时通知当事人到现场,按《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要求执行) 办案机构意见 分管领导 审定意见 备注 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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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查封决定书

编号:

本局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编号: ),但你(单位)至今仍未停止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在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依法予以查封。

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任何单位或个人阻碍、抗拒本查封决定书执行的,本局将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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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

扣押决定书

编号:

因你(单位)在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我局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编号: ),但你 (单位)至今仍未停止违法建设。现根据《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法对你(单位)下列物品予以扣押,扣押期限 日。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任何单位或个人阻碍、抗拒本查封决定书执行的,本局将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

附件:扣押物品清单

行政机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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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6

扣押物品清单

序号 物品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批号) 状态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当事人,第二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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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被询问人员(查封单位/个人): 联系电话: 被询问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被询问人住址: 区(县) 街办(镇) 社区(村) 路 (街、巷) 号 (建筑栋号、单元及房号)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地点

询 问 人: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记 录 人:

(若被询问人属查封当事人委托的人员,执法人员应审核并收取

授权委托书后,方可进行调查询问)

问:我们是 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单位)有知情权、请求回避权、现场阅读笔录权,同时也有配合询问、接受询问和如实陈述、确认笔录的法定义务,请你如实陈述。若提供虚假笔录信息将承担法律责任。请问对我以上告知的内容是否清楚?

答: 调查询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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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补充事项:

执法人员解释答复情况:

被询问人签字及盖手印: 时间: 年 月 日 时

执法人员签字: 记录人签字: (本页不足请另加附页;若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中如实说明情况并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 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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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8

解除查封(扣押)审批表

被查封当事人(单位) 项目名称 查封(扣押)时间 查封地址 查封(扣押) 事实及依据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办案机构意见 办案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案件来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45 —

分管领导 审定意见 备注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附件19

解除施工现场查封决定书

编号: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下达的《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查封决定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解除在 修建 施工现场的查封。

行政机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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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

解除扣押决定书

编号:

我局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下达了《扣押决定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对你(单位)被扣押的物品予以解除扣押的措施,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到 办理扣押物品返还事宜,逾期我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置。

附件:解除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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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年 月 日

附件21

解除扣押物品清单

序号 物品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批号) 状态 — 48 —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当事人,第二联存档。

附件22

案件调查报告

办案机构: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违建单位 (个人) 违建人 工作单位 联系人 违建地址 项目名称 职 务 联系电话 — 49 —

1、 案件来源:领导交办 2、调查主要过程: 序号 报告内容 2 3 日期 主要事项 备注 备注 附件23

违法建设案件处罚处理审批表 违建单位 (个人) 违建项目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处理依据 及意见 办案机构 审查意见 违建地址 案件来源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办案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50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1h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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