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合同法

更新时间:2023-03-08 17:18:46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民法合同法

篇一:论民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论民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在现代的法律中,民法主要是在权利平等与意思自治的原则的基础上,对人们之间的矛盾进行调整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民法的调解的内容主要针对于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就其具体的内容来说主要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债权法,其中合同法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才大量的涌入市场,合同法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与招聘单位签订合同的同时,自身的工资待遇也有了一定的保障,合同法的相关法律内容也运用其中。本文就民法与合同法的概况进行了阐述,也对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合同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内容、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民法和合同法内容的互补性、合同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相同、合同法离不开民法总则等主要的五个方面进行探讨,促进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一、民法与合同法的概况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它主要是调解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解的内容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产生和发展有着一定的历史根源,它是一门古老的法律,有着

悠久的历史,其概念于罗马法。然而民法在中国的形成,是在市民的社会中形成的。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它只是一 部普通的法律,在人身和财产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调解作用。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已经开始打破了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生产力也随之得到了提高,人们的身份和等级也有了相应的改变,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快速,民法就在此孕育而生了。民法在法律的发展中是产生最早的关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部法律。在法律发展的进程中,它不仅仅调解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通则》中也有很多关于市场的诚实信用、公共秩序和道德等行为的规定,使市场的竞争更有秩序进行。

(二)合同法的含义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法律关系就合同的订立、变更、修改、终止和违约的相关的内容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合同法要按照合同的原则来执行法律。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签订在一定的程度上维护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合同法是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改革开放的春风,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更多的经济利益。合同法在经济发展的潮流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中国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也在不断地开始颁布和贯彻。合同法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的经济发展,维护外贸经济交易秩序等方

面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的制定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二、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 (一)合同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内容

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之一是合同法为民法的一部分,也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合同法的很多内容都是依据民法的内容进行分类的,例如买卖合同、经济合同等,都是根据民法的内容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分类的。按照合同关系的主体的不同以及依据民法的相关内容来分,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合同;第二类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合同;第三类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合同。为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的法律关系是民法内容中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合同法的法律关系是民法的部分,民法是合同法法律关系的整体。在政治的哲学原理中,整体是部分的综合,部分是整体的一部分,整体离不开部分,部分也离不开整体,它们之间是互相依存缺一不可的关系。这句哲理,在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中是非常适用的,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是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

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的另外一个方面是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合同法与民法的法律关系,我们是非常明确的,合同法制定的很多内容,有些是民法中法律主体的具

体体现,依据民事合同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货物运输合同和旅客运输。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和民法的很多内容是 重叠的,由于民法在范围上包括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究其另一个层面来说,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所以民法和合同法的法律相关内容有着重复之处,并不足为奇。其次,民法中权利与义务承担的主体是固定的,合同法与民法的一些重复的内容也是如此。就经济合同为例,经济合同法中的货物运输的主体只限于法人之间,民法的经济合同也有着同样的内容。这就让我们更加明确了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是有着一定的关联性的。 (三)民法和合同法内容的互补性

在民法的内容中,合同法的部分内容在一定的情况下,对民法的一些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补充说明。例如《民法通则》中关于诚实信用、公共秩序和道德等方面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市场经济中破坏合法有序竞争的不正当行为加强调节的。市场中存在的不正当的竞争、垄断行为,就这些条款,民法中的民事行为,对其都有一定的调整。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也是适用以上的法律规定的,而且在这些方面有更具体的法律内容,作为对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共秩序等原则在市场中的运行起到了内容上的补充,合同法也进行了合理的具体的调整。不难看出,我们可以观察到民法和合同法的互补关系。 在《民法通则》中,针对民法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等一

系列的问题,没有明确的划分界限,也在此问题上存在着很多种说法。民法的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可以概括为法律 行为的成立规则和法律行为的生效规则,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然而却没有相关的规定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和成立的标志。只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一般的生效要件成立的条件,就此《合同法》就围绕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以及合同中的其它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更好的为民法的内容给予了补充。

(四)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一致性

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一致性,主要一方面是说民法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相同。合同法就经济合同法为例,经济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法人在商品流通领域内的经济关系,然而这也是民法的调整范围。在合同法的调整关系中,不管是法人,还是公民,它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辅相成的。在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就是民法合同中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是民法相关民事合同中的基本原则。关于民法与合同法有些方面是一致的,但是也有不同的方面,这些并不是绝对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与民法的本质是完全一致的,合同法并不能离开民法而独立存在,他们的法律关系是紧紧的联系在一起的。 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一致性,也表现在民法与合同法的调整方法的相同。民法与合同法的调整不仅仅在调整的

对象上,在调整的方法上,也是有着一定的一致性的。就目前的法律的调整方法,首先是刑法的调整方法,依次是民法 篇二:部分 合同法部分 第一章 债的分类 第二章 买卖合同

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1.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验收收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乙已经支付80%的货款。交货当晚,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 2

B.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成违约,但货物损失由乙承担

C.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80%货款

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0%货款,但应补交已经毁损的货物

三、一物数卖中的特殊问题

(1)买卖普通动产的

先受领→先付款→合同成立在先 (2)买卖特殊动产

先受领→先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2.@张无忌有秦朝玉石一块,于20XX年11月1日卖于周芷若,只是签订了买卖合同,尚未付款与交付,于20XX年11月5日卖于小昭并付款约定10天后交货,于20XX年11月15日卖于灭绝师太并完成交付,关于该玉石的法律归属,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 该玉石归周芷若所有,因为其先签订的买卖合同 B 该玉石归小昭所有,因为其最先付款

C 该玉石的所有权仍归张无忌所有,因为该玉石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D 该玉石归灭绝师太所有,因为动产的所有权以交付为转移要件

四、特种买卖合同 3

3.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

B.王某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C.王某应支付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D.王某应与商场分摊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第三章 赠与合同 一、合同特征

双方行为、单务行为、诺成行为、不要式行为 4.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 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再还300元 B乙应退回500元

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 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

5.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

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二、赠与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 4

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C.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赠与合同的撤销

7.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XX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5

篇三:梁慧星 学习民法的第三种方法-以合同法为例 学习民法的第三种方法—以合同法为例(梁慧星教授讲稿) 第一次来到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做讲座,非常荣幸。我今天的讲座是一个特殊的讲座,不仅在中国没有人讲,在世界也没有人讲。现在同学们手上有手机的可以把合同法调出来,若是带了书的就看到相关条文,我今天就是专门讲方法。

为什么要讲学习民法的方法,方法也是一种知识,同学们会讲我们进法学院不就是学知识的吗,这话对也不对,知识和方法有重大的区别,方法虽然也是知识,但是它是运用知识和获取知识的一种知识,所以对我们法学院的学生来说,学方法和学知识哪一个更重要呢?——方法更重要!我们可以思考一下,凡是成功的知识他们一定是在方法上有独到之处,所以我今天讲的是学习民法的第三种方法。我先要说明,不仅是学民法,你学刑法、刑诉等一切部门法学都可以用这个方法。但是学理论法学,可能就不那么实用。讲第三种方法,要先讲第一、第二种方法。

简单说一下第一种方法,就是教义学的学习方法,从教科书上学习一套概念体系。我们现在各个部门法的教科书都是教义学,通过教科书向同学们灌输每一个部门法的概念体系,这样的教材就叫教义学。因此,完整地说就是通过我们

的教科书学习每一个部门法学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我们将来从事法律的职业打下理论基础。这第一种方法有一个窍门,就是精读一本教科书,记忆、理解并掌握其中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你也就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第二种方法则是案例教学法,它和第一种方法的区别在于第一种方法是讲概念,而它是先假设一个案例,通过案例的分析然后结合到某一个概念、某一个理论,最后归结到某一个法律条文,来解决本案。这第二种方法是训练我们怎么样分析案件,怎么样办理案件、怎么样解答考试的案例分析题的。

而我今天要讲的第三种方法,简单来说就是记忆条文、理解条文。之前的第一种方法是以概念为学习对象,第二种方法是以案例为对象,而这第三种方法就是直接以现行法的条文为学习的对象。有些同学会说:现在我们的通讯如此发达,络、电脑、手机百度、谷歌一下就把条文调出来了,有这个必要记忆它吗?我要告诉同学们,非常有必要!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你当一个法官,主持审理一个案件的时候,双方的律师在庭上辩论,讲到某一个条文的时候你根本不知道,你怎么审判这个案件?法庭上不可能让你掏出手机等你查。再说律师,在庭上辩论的时候,对方讲到某一个条文你不知道,也不可能等你掏出手机再把条文调出来,所以在庭

上你来我往的时候,对方讲到某一个条文你必须马上反应过来,所以这是我们需要记忆条文的理由。我们不能依赖于手机或电脑。我们要记忆理解条文并不仅仅是因为这些,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理由——我们办理案件不是以理论作为裁判的根据,而是以法律条文作为裁判的根据。刚在讲述第二种学习方法的时候有提到:任何一个案件在分析的时候当然要讲到概念和理论,但是最终用来裁判本案的必须是一个法律条文。我们的判决书一定是根据现

行法哪一条来判决本案,律师在起诉状中讲了事实、讲了证据,最后一定要建议法庭适用某一个法律条文来裁判本案,所以学习条文、记忆条文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过去的我们没有重视,实务中很多法官不记条文,因此他们在讨论案件的时候停留在理论上,但从理论上分析案件是不行的。还有很多律师也不记条文,所以在庭上辩论时总是讲空的、大的道理,这也是不行的,大陆法是成文法,所以我们必须按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条文来裁判案件。这时,很多同学会问第一种方法我们学会了概念体系,这第三种方法又要求我们学会条文体系,这两者是什么关系呢?根据第一种学习方法有了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只是为我们从事法律职业打下理论基础,但我们从事法律职业时,我们理解、解释、适用的是法律条文,而不是理论,所以光有理论基础还不够,我们需要把这一套

概念体系转化为现行法律的条文体系,这就是我们提出第三种学习方法的理由。

接下来我今天的这个讲座就以合同法为例,以记忆条文、理解条文这第三种学习方法为中心进行讲述。而这种学习方法的第一个要点就是记忆、理解主要的条文。我所说的以条文为中心,不是说把合同法428条都背下来,而是说把主要条文、常用条文做为学习的对象。首先是总则,如果以后我们从事法律职业,从事律师办理房地产案件的话,还要补充买卖、建设工程等相关分则条文,对分则也是记忆主要的重点条文。而第二个要点是我们不是光记这个条文,还要掌握这个条文与前后别的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不仅要掌握这个条文与这个法律上其他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还要掌握这个条文与别的法律的某个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每一个法律条文在法律条文体系中有其逻辑位置,有其前后左右的逻辑关系,你只有把它放在这个逻辑关系中,才能正确地理解它、运用它,分清它与其他条文的界限。这第三个要点是,不仅要记忆、理解条文,还要以这个条文为中心,将其与法理、理论、法律构成、规范构成、司法解释、案例、裁判实务等贯穿起来。因为每个条文都有一个概念,它是民法上的某一个理论,而设计这个条文一定是针对社会生活中的某一类案件,立法机关基于这样的考虑和立法判断所作出来的。每一个立法政策、立法目的都是针对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问

题,之后以理论上的某一个概念、某一个理论、某一个原则为根据来设计这个条文。每一个条文如何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有其自有的规范构成、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而且法律上的多数条文,一个条文是一个法律规范,但也有两个条文、三个条文构成一个法律规范,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这个法律规范在运用当中,最高法院是否作出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解释了条文当中哪一个概念、哪一个用词、哪一个要件,扩张了适用范围,还是缩小了适用范围,还有裁判实务当中是否有指导性的案例,最高法的公报是否发布过某一个案例刚好是这个条文在适用中创造的案例,我们就要把它结合起来,这样加以理解、掌握。如果我们把一个部门法的主要条文基本掌握,我们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就不在话下了。当教授也该如此,现在中国有多数教授自己不记条文,而国外的教授、我国台湾的教授上课时能讲出很多条文,他们也要求学生上课一定要带上法律条文,他们讲课一定是结合着法律条文的。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葛云松教授,前两年做过一个讲座“我理想的法学教育”,他认为北大法学院的学生

不记条文是最大的一个缺点,他做过一项调查问法学院的学生记得几个条文,有的记得民法通则的两三个条文,有的同学一个条文都说不出来,最好的一个同学说了五个条文,所以以条文为中心的学习方法对中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

极其重要的。所以,总的来说这种学习方法就这三个要点,第一个要点即记忆条文、理解条文;第二要掌握条文与其他条文的逻辑关系;第三即以条文贯穿理法、理论、司法解释、裁判实务。这说来很简单,但有的同学会觉得记忆这些条文的记忆力会不够,这里我要告诉大家,每个人的记忆力不是天生的,而是锻炼出来的。如果你坚持锻炼,你的记忆力就非常强,而且人的记忆力是人的能力中最最基础的要素。如果你是一个律师,在庭上说到某一个条文,说了上句忘了下句,对方说了一个概念你却忘了这个概念,你怎么从事法律职业。所以我建议同学们从现在起锻炼你的记忆。 今天我就以合同法为例给同学们做一个表演,我把这个方法的课上成一个合同法的课,把合同法的主要条文给同学们讲一遍。同学们可以把合同法的条文拿出来,有的地方我讲的很简单,有的地方会详细联系到实务、联系到司法解释。 大家看第2条,讲合同的定义即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个条文非常重要,它不仅告诉我们什么是合同,他告诉我们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什么样的案件适用合同法,关键在第二款,身份关系上的协议不适用,即结婚、离婚、收养。第3条平等原则,这不需要解释。第4条合同自由,这里所说的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就是学者在教科书中所说的合同自由,但是因为历史原因,我们的合同法没有使用“自

由”这个词语。第5条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关系上大体平衡,并不是绝对的。这条原则要注意,它如果适用在赠与合同中就看不到公平,但我们合同法上绝大多数合同是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所以说公平原则都要体现。第6条诚信原则,它也被称为民法上的帝王规则,它是最高的原则。第7条,我们的条文比较繁琐,一些老师在教材当中解释第7条是公序良俗,这条文中有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因为我们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制定合同法没有完全采纳民法上通用的概念,所以说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那现在这几项基本原则当然很重要,这些原则当中唯有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特殊的,是可以用来作为裁判根据的,别的原则都没有裁判规范性质,法官不能直接根据平等原则、公平原则作出裁判,但他能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来裁判案件。 下面讲第二章,合同的成立。这一章首先要注意的是第10条,即合同订立的形式。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在理论上被称为合同的不要式原则,也可以说是形式自由。合同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形式自由,口头形式订还是书面形式订都是当事人自己选择。但是我要告诉同学们,你将来如果担任律师,为你的委托人起草合同一定要注意,重要的合同一定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合同虽然也算数,但是发生争议

的时候很难证明。改革开放以来亲友之间借款没有打借条、收条,最后发生争议很难裁判。那第10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作为合同形式自由原则的例外。然后请同学们看第12条,它规定的是合同的条款,请注意它没有用“主要条款”这个概念,在民法理论上合同条款分为主要条款、非主要条款,如果叫主要条款的话是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只要缺了一项合同就不成立,非主要条款缺了任何一项都不影响合同成立,我们的法律立法的时候考虑到理论上主要条款与非主要条款的区别,我们就有意地回避了主要条款这个概念。这里第12条所列举的条款结合到学习到的合同法理论,可以知道前三项是主要条款,第四项开始是非主要条款。下面看第13条,订立合同应该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我们教科书上说要约承诺是通常的方式,那么不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就是例外。

第14条则是要约的定义,要约是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要约有两条构成要件,第一个是明确具体,第二个要公开表示一定遵守要约的约束,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不构成要约。这里说的明确具体并不是指第12条中所有的条款,而是当事人、标的和数量,在前年的时候司法考试出过一个题,就是考“要约”:公司登一个广告,有一

百辆汽车,每一辆汽车是多少价款,多少长时间之内你来我就卖给你,一个消费者带着钱去买汽车,厂家说已经卖完了,我们的问题就是合同是否成立?这里考的就是构不构成要约,这里因为没有明确的数量所以不构成要约,也就不构成合同。下面我们看到第25条,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讲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何时生效即在26条规定承诺到达对方之时生效。还有32条,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是在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后面还有第36条、第37条是关于合同形式的补救。虽然当事人没有书面的合同,但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也要认定合同成立。后面还有几个重要条款,第39、40、41条是对于格式合同的规制。第39条说:“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用这样的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就叫作格式合同。现代社会格式合同比比皆是,例如买火车票、买飞机票、购等都不能讨价还价。就是因为这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提前拟定的,这方当事人往往是垄断企业,占有优势地位,他们单方面决定了合同条款往往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对方通常是消费者、小企业或劳动者,利益容易损害,这也是现代国家都要设置特殊的条款对格式条款进行管制的原因。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属于格式条款的内容规制。在程序上,提供格式条

款的一方有两项义务,第一项是提示的义务,第二项是说明的义务。提示义务即提示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和限制责任条款,这个提示最高法院有一个解释,这里的解释是要求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符号、文字、字体,你不能把这个免责条款摆在合同书的背面或其他不显眼的地方,最好是使用加粗加大字体是对方容易看到。说明义务即是对方要求你要给予说明,为什么这么制定,意思是什么。关于39条最高法院有两项解释,第一项解释就是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如果没有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向对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这个免责条款和限制责任条款。第二个解释是如果格式合同违背了39条,同时符合第40条的,法院就认定这样的条款无效。下面看第40条,它规定了三种情况格式合同无效。第一是具有本法

第52条、53条的情形的无效。第52条直接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而第53条是说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剥夺对方的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这第40条就是对格式条款进行的实质上的管制。第41条是讲格式合同的解释,特别是第二句是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方法,当格式合同书上出现同一个条款、同一句话出现两种理解,法庭将要采纳对格式条款使用人不利的理解,来保护相对方的利益。同学们将来担任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起草格式合同文本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合同中一定不能出现两个含义,否则法庭

会采纳对你方不利的解释。第42条、43条是理论上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鉴于保密这一项的重要性就把它分离出来专设为43条。

下面请同学们看到第三章,合同的生效。这里最重要的是第44条,规定合同成立就生效,这是原则,但第二款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是例外。需要说明的是现在的现行法中,需要办理批准的合同主要由以下几项,第一类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第二类股权转让,这要批准才生效,而要登记才生效的合同现在没有发现。下面第45条讲合同附条件,第46条讲合同附期限,这在民法书上叫法律形式的附款。就是说订立一个合同时我们额外加上一个条款来限制它的效力。如果它是用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就叫生效条件,如果用来决定这个合同的消灭,就叫解除条件。用来限制的这个事实是确定要到来的叫期限,如果是不确定的叫条件。这里并不是说期限一定要限于年月日,而是说确定会到来的事实叫期限。举例来说,出租房屋的合同上约定我的孩子成年时房屋收回,这里的“成年”虽然没有用年月日来表示,但它亦是期限,因为人都要成年,如果这里约定写成我的孩子考上大学时房屋收回,能不能考上是不确定的所以就叫条件。下面看到第47条,规定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这里不详细讲。第48条,无权代理即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第49条,表见代理这是一个特殊的概念,即是指表面上看起来有代理权但实际上没有,签订合同的一方自称是某某人的代理人,他与被代理人之间过去有某种关系存在使对方容易相信他就是某某人的代理人,比如曾经是这个单位的供销科长,过去经常替这个单位到对方单位签订合同,这样相对方就相信他有代理权,就构成一种有代理权的表象。如果这个人不是这个单位的供销科长,就是一个骗子私刻一个公章,这里就不能让这个单位承担责任,因为这个骗子和这个单位不存在任何的关系,因此对方若相信他就是对方自己的错,不适用第49条。这个表见代理其实就是特殊的无权代理,所以第48条也被称为狭义的无权代理。下面第50条即表见代表。民法上的代理、代表这两个制度类似,公司法上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代表制度,民法上关于代表制度的规定非常简单,不像代理制度规定的那样复杂,50条规定的就是代表制度。法定代表人、企业的负责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超越了他的权限,如果对方明知其超越了权限则该合同无效,但若对方不知道则该合同有效。换句话说就是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超越权限的事实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属于对代表权的限制。举例来说,公司法第16第二款规定,如果公司为自己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这就是对

篇四:20XX年民法-合同法考试试题及解析 民法-合同法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17小题.每题分,共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A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XX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 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分 【答案解析】

[解析] 乙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缔约过失行为,合同未成立,乙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要赔偿对方甲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至于所收订金,以主合同成立有效为前

提,主合同未成立,当然要退还;但订金并非定金,无双倍返还的道理。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题

张某于1月租住何某1套房屋,租期1年。半年后何某出国。租期届满,何某并未作任何表示。次年3月何某归来,要求张某立即搬出。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 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赁关系消灭 B 次年1至3月,双方存在无偿合同关系 C 次年1月起,原合同应视为续订一年 D 次年1月起,该合同转变为不定租租赁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题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张某继续租赁房屋,出租人何某没有任何表示,所以该租赁合同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应当选择D项。

请考生注意不定期租赁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 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

(2) 依据《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期限约定为6个月以上,但未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又就租赁期限产生争议的,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 《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3题

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 纪念表为金表;(2) 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A 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B 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C 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D 按有效合同处理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分 【答案解析】

[解析] A项确定理由是欺诈为正确,但是本题中并没有

损害国家利益,不能因此认为欺诈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C项判断理由不正确,重大误解的特征是两方都无故意,本题手表厂显然是知道虚假情况的。

总之,考生应注意欺诈是一种故意,而重大误解却不是。另外还需注意法律对欺诈损害个人利益与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同规定。 第4题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篇五:重点法条分析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试分析此法条。

21 、答:这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 1 )须存在合同不成

立、无效或被撤销梢的事实。( 2 )须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如果无过错。即便存在合同不成立等情形。亦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例如。对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如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虽然导致合同被撤销。亦不发生赔偿责任。( 3 )须他方遭受损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4)须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之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他方所受损失是由于行为人之过错造成。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成者不正当地便用。泄浦成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这一规定。

22 、答:本条法律规定的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的保密义务,这种义务也属于合同的前义务范畴。违反该义务就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万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

为有效。试分析这一规定。

23 、答:该条法律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被代理人必须对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该条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二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维护交易安全。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第一,须存在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事实:第二。须客观上有使相对人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第三。须相对人行为时为善意且无过失。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该代理行为属于有效代理,被代理人须承担该代理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0条规定:法人成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载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成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试分析这一规定。

24 、答:本条是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的现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应按照组织章程的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如果超越权限所订立的合同。即在法律上存在缺陷。如果对于这样的合同以该认定无效,则有害于交易安

全。容易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对这样的合同律认定有效,则又不免损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员的利益。因此。《 合同法》 本条将这种合同的效力规定为。当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则该代表行为无效:当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则该代表行为有效。这样既维护了法人或其他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交易安全。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7 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消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试分析这一规定。 25 、答:本条规定的是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的效力问题。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是指

规定解决争议方法内容的合同条款。作为当事人据以解决合同 纠纷的条款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效力不受合同无效、合同变更、合同终止的影响。也就是说合同无效、合同变更,合同终止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无效、变更、终止。

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5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试分析这一规定。

26 、答:本条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问题。所谓第

三人代为履行甚至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并没有因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后果:( l )债权人应当接受第三人的履行。由于债务人己经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如果债权人不接受第三人的履行视为债务人己经履行而债务而债权人违约;( 2 ) 第三人违约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的第三人只是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不受合同的当事人。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 条第l 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试分析这一规定。 27 、答:本款规定的是债的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所谓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代位权作为债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其成立要件为:(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务并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4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 )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l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 2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

不履行;( 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试分析此法条。

28 、答。这是《 合同法》 关于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送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关于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规定。关于法定撤销,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 ) 赠助人不履行赠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l 年内行使。另外。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 个月内行使。

篇六: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 李建伟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

1、合同形式 10条 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 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 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 非绝对 36、37条 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

2、合同条款 12条 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 61、62、63条

3、要约与承诺 15条 要约邀请 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 14条 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6条 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

19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

21条

28、29条 承诺须遵守时间 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

30、31条 承诺须遵守内容 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26条 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25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

4、格式条款 39、40条 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 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 41条 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

5、缔约过失 42、43条 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

58条 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4-46条 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

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 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

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 商标、专利的合同)

②附条件的合同 ③附期限的合同

⑶成立而不能生效 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

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⑴效力待定的合同 47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48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51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49条 表见代理-有效合同

⑵无效的合同 52、53条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⑥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项才无效 ⑶可撤销的合同 54条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55条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1、抗辩权 66-69条 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

6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67条 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

68、69条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 发现后履行义务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 无以上情形或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

有该情形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 2、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 73、71条 3、保全

⑴73条 代位权之诉 适用的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①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仲裁机构无权受理

②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 ③数额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以足

④如胜诉,次债务人要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交付债务人

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可先行由次债务人代付(最终仍由债务人承担)

⑤如债务人也起诉次债务人,先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后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普通之诉 ⑥债权人可分别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次债务人支付不足部分,此时先审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之诉,再 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

⑵74、75条 撤销权 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既有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性质,也有形成权变更之诉的性质

适用的3种情形:①无偿转让自己财产;②免除次债务人债务;

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但不构成恶意串通)

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

2个期间限制: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

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谁先到期谁生效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债权的转让 3种情形:

⑴单纯的债权协议移转:82条 不须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83条 债权移转不得影响债务人权利(抗辩权、抵销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

84条 债务转让须债权人同意生效

⑵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88、89条 须经对方同意 ⑶一并移转且通过法定方式 90条 债权人可主张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①原则上连带;②债权人分别与其达成协议,可为按份责任;

③债务人内部协议按份,不能对抗债权人 第六章 合同的终止

1、因解除而终止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清偿之前 抵销、提存、混同、免除 93、94条 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 约定解除(约定可单方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限制解除权)③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ⅰ232条 不定期租赁合同 ⅱ410条 委托合同 ⅲ268条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 ⅳ308条 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 ⅴ担保法27条 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保证人 ①双方都有解除权 ②-④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 95、96条 解除权是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 2、解除的效力 97条 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已经履行的,未必有追溯力,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可要求赔偿损失(过错为前提)

3、抵销 99条 单方抵销 形成权,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抵销

①必须互负债务;②必须性质、种类相同(一般是货币与货币之债);

③债务都到期限:都到期可以抵销,都未到期不可抵销,一方到期一方未到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抵销

④诉讼时效一方未过一方已过,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抵销 ⑤是否有担保不决定能否抵销

100条 协议抵销 只要双方互负债务就可抵销 4、提存 103、104条 ①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 ②

孳息归债权人;

③提存费用债权人承担;④提存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第七章 违约责任 1、构成要件

⑴必须有违约行为 107条 实际违约行为 基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个别为过错责任:ⅰ.189、191条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 故意或重大过失

ⅱ.374、394条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 ⅲ.406条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

ⅳ.303条Ⅰ款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

108条 预期违约行为

⑵只有请求损害赔偿金时才须举证自己有损失;如果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或定金不须举证损失 2、“三金”的适用 113条 损害赔偿金:有损失才赔偿,没有损失就不赔

原则上有多少损失就赔多少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增加1倍 114条 违约金:违约金自由约定,但ⅰ.违约金低于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增加

ⅱ.损失过分低于违约金,违约方可适当要求减少

ⅲ.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份,可不再调整

有损失而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能适用违约金

116条 违约金和定金都约定,只能选择一个适用 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并用

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121条 因第三方造成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债权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对象) 受害人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违约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

64、65条 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生违约,第三人无须向债权人承

担责任,债务人也无须向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4、违约与侵权竞合 122条 只能选择一个 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审开庭前可变更

违约与侵权:①请求的范围不同,侵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可请求违约金或定金

②被告不同,违约只能是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侵权可起诉销售者(对方当事人) 也可以起诉生产者

③诉讼时效不同,侵权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特别规定

2年,违约适用《民法

通则》136条第2项的规定1年

④管辖不同,违约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 被告所在地 第八章 其他规定 1、合同的解释 125条 2、特殊时效 129条

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26条 第九章 买卖合同

1、所有权转移 133-141条 动产交付转移,可约定所有权保留(只适用动产) 不动产登记转移

2、孳息的归属 163条 交付主义

3、风险的负担 142条 普通情况下交付主义 不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承担风险,如房屋买卖或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可能交付

在前而转移所有权在后

144条 路货买卖 合同成立主义

143、148条 如果一方违约在先,违约行为构成之日起即承担风险,不问是否交付

4、验货期间的特殊规定 158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tx6.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