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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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状况

[摘要]经典意义上的农村小额信贷,是一种不需抵押担保,面向分散农户,帮助农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一系列信贷制度设计。小额信贷作为农村地区发展经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融资方式,在解决低收入人群贷款难、增收缓慢等方面发挥了其他贷款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优势。当前,农村金融问题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大瓶颈。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方面,小额信贷在实施过程中也显现出了一系列的问题。文章着重探析小额信贷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发展的现状以及优缺点,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内蒙古农村小额信贷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小额信贷;农村经济;信用体系;风险补偿机制 [作者简介]李健,包商银行行长,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内蒙古包头,014030

[中图分类号] F83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0)08-0011-0006

一、 内蒙古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现状

内蒙古自治区是个地域辽阔的农牧业大区,国家贫困县和自治区贫困县占比都很高。最初,农牧民为了脱贫致富对资金有着大量的需求,同时农村小额信贷也不需要担保(或抵押

品),可以直接贷款到户,手续简单,方便易行,且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扶贫政策的大背景下,内蒙古农村小额信贷便应运而生。最早,一些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扶贫或者开发农村发展项目,其中一种最重要的形式就是小额信贷方式,小额信贷方式率先在内蒙古的赤峰市开始。1998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在赤峰市实施了“内蒙古扶贫与妇女参与发展项目”,这个项目的核心部分就是小额信贷扶贫。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小额信贷扶贫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深受广大贷款户的欢迎,为赤峰市摸索出一条扶贫的路子,得到党政领导、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认可,并积极推广赤峰市小额信贷扶贫取得的成功经验,全区农村信用社全部开办了该项业务。之后在2001年1月5日,为了实现从项目到机构的转变,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了“赤峰市昭乌达妇女可持续发展协会”,独立运作小额信贷。截至2003年6月底,协会共有资产562万元。该协会主要借鉴了孟加拉模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贷穷不贷富,贷女不贷男,不用抵押,5户联保,整借零还(每两周还一次),持续贷款,强制储蓄,中心会议,可持续的利率,项目自选,技术培训,严格纪律。经过这5年的摸索和实践证明,这种模式适合当地实际情况,可以使贫困家庭得到资金支持,增加经济收入。

从2003年4月至2004年底,在赤峰市松山区妇联的努

力下,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已在松山区文钟镇、安庆镇两个乡镇的9个行政村组建了39个贷款中心、148个贷款小组;发放小额信贷132万元,还款率达到100%。2004年10月,松山区妇联又争取到了这一项目专门针对城市低收入妇女的小额信贷,现在已有14名妇女获得了5.6万元的贷款。至2006年,赤峰市小额信贷项目实施8年使11000户的借款户受益,始终保持着100%的还款率和较高的贷款质量,每户年平均增收1435元,有超过2万多名妇女和女童摆脱贫困落后走上富裕文明之路。

内蒙古自治区辖内农村信用社自2001年全面推行农村小额信贷,通过几年实践探索,农村小额信贷工作逐渐步入健康发展轨道。

截至2007年12月末,全区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498.8亿元,其中:农牧业贷款余额231.5亿元,占贷款余额的72%。2007年,全区农村信用社累计投放各项贷款412.1亿元,比上年同期多投放79.2亿元。其中投放农牧业贷款310.4亿元,占投放总额的75.3%,占全区各家金融机构农牧业贷款投放总量的95%以上,主要支持了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的各个领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已占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的52.6%,较2002年提高8.9个百分点。2008年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全年累放小额信用贷款不低于90亿元,年末余额达到82亿元。例如,内蒙古阿荣旗2005~2007年三年来累计发放

新农村建设贷款 7.3 亿元,累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6亿元,农户联保贷款2.1亿元,惠及5.2万农户,占全旗农户总数的90%以上。 截至2007年7月,临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3.905亿元,近两年累计发放7.713亿元,占农业贷款总投入的52%,年增长率36%,收息率达99%。

据统计,呼伦贝尔市几个旗县(区)小额农贷的覆盖率如下:鄂温克族自治旗全旗人口14万人,截至2006年6月末全旗总户数为44250户,其中,牧户6200户。截至2006年6月末,该旗信用联社所辖的信用社共发放富民卡(贷款证、贷款卡)2942个(户)、信用证(贷款证、贷款卡)1718个(户),覆盖率为75.2%。扎兰屯区全辖农业户60946户。截至2006年6月末,评定信用户14512户,占农业户总户数的23.8%,即覆盖率为23.8%。阿荣旗现有农业人口24.1万人,现有农牧业户59851户。截至2006年6月末,为45654户农户建立经济档案,占农牧户总数的76.3%,即覆盖率为76.3%。莫力达瓦旗辖内共有农牧业人口28448人,农牧户59309户。截至2006年6月末,农户小额贷款累计发放16043户,农户联保贷款累计发放1343户,占农牧户总数的29.3 %,即覆盖率为29.3%。 内蒙古农村小额信贷还款业绩逐步上升,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为例,自2002年至2005年农户小额和农户联保贷款投放量及还款业绩如表1所示:

二、内蒙古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管理的逐步规范,制度的不断完善,内蒙古农村小额信贷的还款业绩逐年上升。虽然取得了一些经济效益,但是内蒙古农村小额信贷仍属起步阶段,进展比较缓慢。据统计, 全区自1998年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来, 通过这几年的努力, 投放余额每年虽有所增长, 但仍在1000 万元左右徘徊, 在整个农户贷款中所占的份额不到3%。农户联保贷款增长也不快, 截至2007年年底, 贷款余额仅为971.41 万元。小额信贷在内蒙古农村地区推广和发展中,仍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市场信息不对称,信用体系不完善

金融机构上的“信用”不仅仅局限在“诚信”范畴, 它指在“诚信”的前提下,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一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行为人及稳定可靠收入来源的综合结晶。因此, 贷款需求与信用历来是一对矛盾, 有贷款需求的, 信用条件不一定好;信用条件好的,贷款需求往往不高。这种情况在信息不对称的广大农村中的农村小额贷款中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农户小额贷款需求与农户信用不对称。农村中1 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户, 多是一些小规模的种、养殖户,一般种几亩大棚或养10多头猪、羊等,劳动力均以农为主,除农业外,无稳定可靠收入来源。因此,农户的信用基础差,放贷风险大, 信用社不敢冒风险放贷。而一些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信用条

件优良、农村信用社敢放贷的农户在贷款需求上呈现二极分化。即一部分家庭主要劳动力在外建筑等务工的,大部分农业生产作业由老人、妇女承担,户均耕地少,农畜饲养量小,即使种一些大棚、养一些家畜禽等临时周转困难,因信誉好,一般通过农户间及亲朋间互借也很方便,这部分农户的贷款需求量十分低下;另一部分种养规模较大,有经营项目的种养大户、营运大户等,需求资金量大,周转周期长,由于受小额信用贷款额度所限而不能满足资金需求。

2.联保小组与农户认识水平相脱节。内蒙古某些地方联户担保小组成员要求由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组成,而现阶段农户的认识水平受社会信用观念、法制观念以及邻里关系的限制,在农户之间难以建立有效的信任关系,往往组织松散,人心不齐,矛盾重重。联户担保小组的要求与现阶段农户认识水平相脱节,使得联保小组名存实亡。

3.信贷行为与支农要求不够匹配。一是支农意识还不强,部分信贷人员思想认识参差不齐,没有真正重视支农工作,怕麻烦,怕承担责任,片面强调小额信用贷款面广量大额小风险大,工作缺乏主动性。二是宣传工作尚未到位。许多农户对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户担保知之甚少。有关政策、办法和规定仅停留在镇、村干部这个层面上。三是部分基础工作流于形式。部分信用社建档工作流于形式, 建档内容简单、陈旧,缺漏现象较多,有的与实际情况有一定出入,有的建档后束之

高阁,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四是农村信贷需求动态情况不够明了。有的信贷员至今还讲不清辖区内农户贷款需求情况,以及有效贷款需求和农户信用情况。

(二)利率定价机制不灵活,贷款的发放与农村需求不适应

现阶段,我国小额信贷具有涉及面广、操作成本高的特点,内蒙古的小额信贷也同样如此。

1.利率制定不合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为了弥补成本,通常对发放的贷款收取较高的利息。而银行的贷款利率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利率控制使目前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的利息不能补偿操作费用,不得不依靠外部补贴,因而不可能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2.小额信贷的用途、额度、期限结构与农牧区生产周期及农牧户需求不相一致。一方面,从农业行业属性来看,农业投资具有长期性、高风险性和低赢利性,同时居住于农村的借贷人通常有居住分散、生产手段简单、生产规模小、信贷需求金额不大等特点,使小额信贷的制定并没有根据实际的生产周期来确定;另一方面,农村的信贷往往难以用于生产性用途。因为处于生存经济状态的农户借贷人具有较强的刚性生活融资需求,尤其在出现婚丧嫁娶、疾病、上学等问题时,贷款的用途就会转为其他需求。对于额度和每年贷款的发放次数也只是按照文件规定能发放的数额和次数,并不是根据不

同的生产周期、不同的生产需求制定。 (三)农民观念滞后

1.思想认识不到位,影响小额农贷推广效应。一部分农户错位认为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是政府项目资助款或者是扶贫款,抱有“不贷白不贷”心里,一时找不到好的项目,就把在信用社贷的款放家里或者又存入信用社,个别农户甚至转手拿去放高利贷、买码赌博等。这大大偏离了推广小额农贷的目的,严重影响了小额农贷的推广效应。 2.信用观念不牢固,影响小额农贷收贷收息。一直以来,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都没有自己的法律,以致农村信用社的身份、行为、权责等都缺乏法律的依据。因此,少数借款人讨债、赖债现象也就不断地发生。甚至少数农户存在观望心理,有钱不还现象时有发生。

3.发展意识不强烈,影响小额农贷有效需求。农村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是当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相当一部分农民追求自身发展意识不强烈,所以对小额农贷的需求并不大,这严重制约了小额农贷的有效需求。 三、制约内蒙古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因素 (一)内蒙古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制约其发展

欠发达地区薄弱的经济基础,造成小额贷款推广进程缓慢。农牧区由于经济落后,农牧民文化水平低下,使其接受先进科学技术的能力差,农牧业生产长期循环在一种靠天吃饭

的原始农牧业中,由于产业基础的贫乏,使其没有形成科技含量高和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产品。加之受农牧业自然灾害的影响,贷款风险难以控制,导致信用社贷款历年沉淀较大。相当数量农牧民负债超过其偿还能力,客观上也就造成相当部分农牧民把小额信用贷款当作扶贫拨款、不贷白不贷,想方设法先贷到款生活再说,使一部分小额贷款最终成了扶贫资金,特别是社会服务和保障体系不完善,导致这些地区最终成了信贷投放的“禁区”、“雷区”。

(二)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制约了发展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离农村,农村信用社承担了大部分的小额信贷业务,但是农村信用社本身存在许多问题。 1.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相比较,农村信用社无论是自身的硬件设施,还是员工素质和管理水平,都处于相对较低的层次上。

2.小额信贷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方面小额信贷资金的发放面向千家万户,资金数额较小,可管理的难度是相当大,也存在任意信贷和人情信贷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约束机制不健全,机构人员相互监督流于形式,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制度执行不力,责任追究不到位,致使农户小额信贷的发放成了滋生信贷员以权谋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土壤。 3.信用等级评定机制不完善。由于核查农户信息的手段缺失,缺乏统一而客观的评价标准,部分参与信用评级的工作

人员或村组干部在评级过程中有明显的偏向性,照顾关系、缺失公平,导致农村信用社对收集的农户信用状况资料不齐全、不准确。

4.缺乏完善的保障机制。农村信用社是农村居民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入股建立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但还没有完整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法律法规,使得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困境。农村信用社资金投入再生产后,不仅存在市场风险,还存在不可预测的自然风险。作为直接面向农村市场的金融机构,却不存在存款保险制度。在没有存款保险机制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的退出(破产)必将牵动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牵动着整个农村的稳定。随着农村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领域市场程度的深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原则必将考验农村信用社的生存能力。此外,历史遗留问题也使农村信用社形成了不少呆坏账。 (三)政府职能错位的影响

1.政府行为不规范,导致经济环境不理想,影响小额农贷的收回率。首先是地方政府盲目追求政绩工程和规模效益,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仍然用行政方式强令农户“种什么、养什么”,并动员当地信用社贷款支持。其次是部分乡镇干部利用权势及与农村信用社干部的关系贷款不按时还,起到了不好的示范作用。再次是执法职能部门行为不规范,执法不到位,对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打击不力,导致农户拖欠信

用社债务行为时有发生。

2.政府服务不完善,导致农村经济发展速度趋缓,影响小额农贷效能的发挥。内陆地区的农村比较落后,农民思想观念较为陈旧,农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仅缺资金,还缺信息和技术。小额农贷可有效地缓解农户资金紧缺的矛盾,但如果长期没有地方政府信息和技术的服务,小额农贷作用的发挥就要受到制约。

3.政策扶持不到位,导致信用社放贷积极性不高,影响小额农贷的支农后劲。由于农业是弱势产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潜伏着较大的风险,广大农户抗自然风险的能力弱,而我国自然灾害较多,国家一直没有建立小额农贷风险补偿机制,既没有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又没有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一旦出现大的自然灾害,贷款风险全由信用社承担,这对信用社来说不公平,也无法消化,在一定程度上挫伤农村信用社的放贷积极性,影响了小额农贷的支农后劲。 (四)资金来源的制约

1.农村信用社不能广泛吸收更多社会闲散资金。据调查,近几年农村信用社的各项存款进度明显缓于其他金融机构。其一是受自身软硬件制约,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落后于其他商业银行,不能为客户提供全面周到服务,致使闲散资金不能流入农村信用社。

2.农村牧区资金返流城市,分流严重。四大国有商业

银行及邮政储蓄在广大农村牧区设有一定数量的营业网点,吸收的资金返流到中心城市,取之于农,却不能用之于农,使本来已经捉襟见肘的支农资金供求形势更趋紧张。据调查,能够用于支持当地农牧业生产的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仅占市场份额的28%左右,其余72%的资金全部通过商业银行、邮政储蓄返流到中心城市。

3.农业的特质性。农牧产业属于周期长、产业链条长、资金占用时间长、周转慢的一个行业,因此农业的特性制约了农村信用社资金的再投入。

四、对于内蒙古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理论方案 (一)国外农村小额信贷实践模式及其特点

作为一种有效扶贫方式,小额信贷在广大发展中国家迅速推广,各国结合自己特点形成了不同的模式。一是非政府组织(即NGO)模式。NGO模式的典型是孟加拉国的GB。其特点是专为贫困群体(尤其是农村贫困妇女)提供存贷款、保险等服务,商业化经营,分期还贷,内部推行成本管理。借贷人需参加由不含直系亲属的5人互助互保贷款小组,6~8个小组构成一个中心,并要求借贷人和GB各拿出少量资金,共建救济基金,形成联保与连带责任制约机制。GB目前基本能自我实现持续发展,贷款回收率达98%。二是正规金融机构参与模式。印尼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BRI-LID)是其代表,下设地区人民银行、基层银行和村银行。村银行是基本单位,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贷款利率市场化,储蓄利率与存款额度成正比(主要的贷款本金来源),每年经营利润的10%作为激励分配给机构内部员工,银行不承担对农户的培训责任。三是正规金融机构+农户互助组织模式。印度国有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NABARD)与农户互助组(SHG)的结合是其代表。NABARD通过其员工和合作伙伴(亦称互助促进机构),首先对由 15~20名妇女组成的农户互助组进行培训并在组内先进行储蓄和贷款活动,NABARD验收后直接或通过基层商业银行间接向互助组发放贷款。四是国家小额信贷批发基金模式。BRDB(农村发展委员会)和PKSF(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都是孟加拉政府建立的从事小额信贷批发业务的机构。BRDB主要开展政府与国内外机构合作进行的项目,PKSF主要是为符合其标准条件的小额信贷机构提供政府的扶助资金并对其实行监督,而孟加拉乡村托拉斯则提供小额信贷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

(二)完善农户联保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模式 对于贫困农户、牧户适当放宽农户联保贷款入组条件,使更多的农牧户纳入到小额信贷的范围内。例如,根据牧户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或减少小组成员人数资金充裕的牧户联合帮扶低收入牧户,可以固定期限帮扶不固定的贫困户取消贷前存款和适当降低小组互助金。适当放宽农户牧户资信等级评定标准。低收入农户牧户缺少足够的可变现资产,而农信社

规定的可变现财物标准过高,尤其是牧户的可变现财物标准过高,资信标准的高门槛使低收入农牧户处于小额信贷服务的边缘。所以要扩大农牧户可变现财物的范围。目前的可变现财物以固定资产为主,缺少流动性资产。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农牧户的经济条件,将农牧户变现快的流动性资产纳入可变现财物的范围之内。

(三)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信贷模式发展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规模化种养基地和专业生产经营户为重点,以经营的产品和经济利益为纽带,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组建的经营联合体。因此,可由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共同成立一个联保体,签订联保合同,并各自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存放在贷款行社,作为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担保基金,金融机构按担保基金的一定比例放大对其进行信贷支持。这种贷款模式可以克服现有农户联保贷款方式下,以亲情、居住地为纽带,导致家族成员互保和虚假联保的缺陷,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四)规模经营农户信贷模式

规模经营农户是现阶段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他们可直接发放抵押担保贷款。针对部分农户抵押担保物缺乏的现状,贷款抵押担保方式也应有所创新,可探索实行经营权抵押、生产资料动产抵押、农产品抵押等方式。随着农村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农村的土地、养殖水面使用权等已

具备一定的交易价值,可对种养殖大户发放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农产品目前已成为紧俏商品的情况下,可对农业经营大户发放农产品抵押贷款。对经营状况良好、信用度较高的经营大户,可发放无抵押的信用贷款。

五、促进内蒙古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对策分析

(一)实行灵活的利率,放宽贷款对象、额度、期限的限制 要本着为农户着想、为农民服务的宗旨,依据风险大小、信用高低和农户的偿还能力,适当控制贷款利率的浮动,实行差别贷款利率,鼓励提前还款,对于提前还款给予利率优惠。 农村信用社要提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品牌,努力满足农牧民基本生产资金需求。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额度、期限等进行“三个延伸”:一是延伸对象,拓宽基本面。将小额农贷的对象延伸到个体工商户,具体包括传统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二是延伸贷款额度,做大基本点。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户经营实力,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以更好地满足贷款对象的资金需求;三是延伸贷款期限。改变农村信用社“春放、秋收、冬不贷”的传统放贷模式,根据农户贷款用途、生产周期合理确定期限。 (二)鼓励商业银行积极介入,扩大资金供给渠道 经验表明,商业银行介入小额信贷市场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制,促进小额信贷市场的良性发展。因此,应鼓励商业

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程度和借款主体的需求,制定个性化、符合区域特点的小额信贷管理制度和内部考核机制,加大对小额信贷的投放。同时,建立配套的监管激励导向,对小额贷款实施差别化的风险分类和风险监管。对发放小额信贷质量高、数量大的银行业机构,监管部门可以在机构设置、业务审批上给予优先考虑。 (三)增强农户的金融意识和信用观念

建立起完备的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农民的还款意识。在现在的广大农村, 许多不偿还小额贷款的农民并不是抱有不想还款的意愿,而是他们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还款的必要性、强制性和法律性。对于这类还款意识薄弱的农户来说,他们经过宣传、教育而按时还款的可能性是很高的。农村金融机构只需要做到在发放贷款的同时明确地传达相关的规定,并且在还款的期限内进行分期、分时的督促、监管,就可以收回在这一类农户手里的贷款,防止这类贷款发生损失。 (四)建立各项风险补偿机制,全面促进小额农贷发展 一是建议各级政府参照地区小企业贷款、助学贷款、下岗失业小额担保,出台针对小额信贷的风险补偿和财政贴息政策,同时对小额信贷业务给予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二是有条件的地区要从财政中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与信用社按比例合理分担已尽责的意外损失。三是联社和政府要积极配合,各自利用人才、信息优

势,定期为小额信贷农户开展培训,降低信贷资金运营风险(侯育彬、梁京华,2007)。四是在农村推行农业意外保险制度,扩大承担风险的主体,提高贷款当事人的抗风险能力, 使农业风险由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同时做好信用社资本金的补充,完善准备金制度。五要健全农户贷款的担保机制。建立信用档案,筛选优良农户。农村信用社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要严格根据农户的思想道德品质、资产、资信、家庭经济收入、偿还能力等情况,建立起健全的农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五)为小额信贷的运作提供制度保障与政策支持 一是要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和操作细则,促进发展小额信贷。小额信贷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也是法律政策层面的具体操作问题,因此,必须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给予支持和扶持。二是政策及法律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微额金融业务,我国目前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仍限于小额信贷公司的相关问题,对于利率进一步市场化和商业银行介入农村小额信贷业的监管制度仍需完善;并且保证介入农村小额信贷业的商业银行较少受到各地区的行政干预,以保证其商业化运行。三是完善法律制度推进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小额信贷制度在我国目前从性质上而言,仅仅是一种经济政策,难以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小额信贷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扶贫工具亟须法治化,应将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纳入法治的轨道。在法律制度

的构建中,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第一,遵守小额信贷的基本原则,明确界定政府力量在小额信贷中的作用,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的积极性;第二,规定小额信贷的基本运作模式,使小额信贷的具体操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三,清楚界定有权申请农村小额信贷的对象范围、贷款数额,完善相关贷款程序规定,严格把好农户贷款资格、额度评定关;第四,把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服务性质和扶贫性质结合起来,控制利率水平,防止变相高利贷行为;第五,确立农村小额信贷的相关管理、考核机制,有效地控制支农小额信贷能被农户专款专用于发展生产。 (六)加强对小额信贷机构人员的培训

首先从思想教育入手,通过各项学习活动使信贷人员的思想统一到服务三农、遵章守纪、爱岗敬业上来。其次是从业务培训入手,完善实施细则。各级机构在制定实施细则时,要结合本地情况,完善小额贷款的管理办法,尤其要针对联保小组贷款最高限额、各成员贷款的分配、贷款的资产保全、贷款的债务落实等疑点问题,制定实施细则,既要保证农民贷款的积极性,又要降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风险(褚新红,2008)。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探索推行信贷人员等级管理,加强信贷人员的培训、轮训、轮岗工作,加强信贷人员的行为监督管理,强化道德约束,提高信用社的信贷风险防范能力。

(七)加强政府扶持与引导,改善信用环境

加强政府扶持与引导,并不是要求政府部门对信用机构及其活动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而是政府应该从财力和人力上加大投入,给信用机构营造有利的发展空间。通过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和公众资金进入农村地区,以有效地扩大农村地区农户家庭的平均资金流量。对于农村信用社经营成本高而收益低的问题,政府可以:一方面,加大资金方面的扶持;另一方面,可以鼓励和引导信用机构的业务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即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尽量扩大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一方面,要积极协助信用社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大力推广小额农户信用贷款业务;另一方面,要积极协助农信社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盘活力度,严厉打击恶意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为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贷款业务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六、结语

小额信贷适应内蒙古小规模的家庭农牧业生产,是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的一条有效出路。它可以改善农村生产条件,缓解农村金融市场的货币供求矛盾。现今小额信贷已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它还体现一种社会责任,它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我们有义务和责任推进小额信贷事业,消除贫困,增进繁荣,实现共同富裕,实现信贷安全与农民致富的双赢。内蒙古从1998年开办小额信贷业务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小额信贷促进了内蒙古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经济

增长,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正确面对小额信贷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确保小额信贷在内蒙古的发展,为内蒙古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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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g4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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