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教程》学习要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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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教程》学习要点(1)

第一章 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

一、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

1、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 (P1)

(1)传统人事制度的弊端:缺乏分类管理、管理权限集中、管理方式陈旧、管理制度不全。以上问题既压制了人才的脱颖而出,也助长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2)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进程:1993、4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0、1日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2、是深化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P3) 3、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 (P3)

二、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目的)

1、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P4) 2、加强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P4) 3、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证; (P5) 4、保证机关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 (P5)

三、公务员管理的目标和公务员制度的功能

1、公务员管理:是指国家和公务员所在的机构组织对实施公务员的管理。 (P6) 2、管理目标

首要目标:保证机构组织的高效运转和职能的有效实现; (P6) 第二目标: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重视人的潜在能力的开发和人才的成长。 (P6) 两个目标是相辅相成的。 (P7) 3、公务员制度的功能

选拔配备功能、更新功能、监控功能、保障功能、开发功能、激励功能。 (P8、9)

四、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1、坚持党的领导——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政治特点 (P10-12) 2、公务员包括政党机关工作人员 (P12、13) 3、不实行“两官分途” (P13-15)

五、发展和完善公务员制度

1、发展和完善是以现行人事干部管理制度为基础的

公务员法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为基础,体现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连续性 (P16、17) 2、 展完善公务员制度

发展完善公务员制度,就是在原有制度基础上有所前进和创新。《公务员法》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前进和创新:

(1)认真总结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吸纳了成熟的改革成果; (P18) (2)针对原行制度的不足和运行中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完善措施; (P18)

(3)把握人事管理的发展趋势,实行适度超前的制度创新,为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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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务员的范围

一、国外公务员范围

1、国外公务员范围

大致可以分为大、中、小三种状况 (P21、22)

(1)小范围:仅指国家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公职人员。以英国为代表。 (2)中范围:即行政机关中的所有工作人员,统称公务员。以美国为代表。

(3)大范围:即把受雇于国家、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统称公务员。以法国为代表。 2、国外公务员范围确定的基本标准 (P22)

一是职能标准:公务员是从事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 二是编制标准:公务员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编制限额;

三是经费标准: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都由国家财政支付。

二、我国公务员范围的确定

1、确定公务员范围的指导思想 (P22-24)

(1)必须从国情出发,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

(2)必须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特点,有利于加强党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 (3)必须符合公务员的本质特征,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

(4)必须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管理,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公务员的含义

《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P25)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3、公务员范围界定 (P26、27)

按照公务员定义的三个条件,公务员范围可包括七类机关工作人员:

党的机关工作人员;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4、 正确理解公务员范围的几个问题 (P29-31)

一是,政党机关列入公务员范围,符合我国的宪法体制和司法实践;

二是,法官、检察官列入公务员范围,有利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 三是,群团机关工作人员不列入公务员范围,有利于发挥其特殊的职能作用。 5、参照公务员管理

(1)参照管理的范围 (P32)

一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上的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2)做好参照管理的注意事项

一是严格审批程序;二是规范制度措施。 (P32、33)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1、公务员主管部门 (P34)

按现行体制,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指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我国行政区划,公务员主管部门分为中央、省、市(地)、县四级。 2、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 (P34)

按照《公务员法》第十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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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3、公务员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公务员的职能 (P35)

一是研究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 二是对同级各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和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三是对某些管理事务实施组织协调; 四是对某些管理事务行使审核、审批权;

五是监督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三章 公务员管理的原则

一、公务员管理原则的作用

1、公务员管理原则

是指公务员管理活动和管理行为应该遵循的原理和准则。 (P36) 2、公务员管理原则的作用 (P36)

一是为理解和解释具体管理规则提供依据和指导; 二是为适用具体规则进行管理活动提供指导; 三是对具体规则起到一定的弥补作用。

二、公务员管理原则

按照《公务员法》第五——九条规定的精神,公务员管理原则主要有: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P37、38)

公开录用与任职管理全过程; 平等机会、权利和义务;

在录用、晋升方面的竞争和择优。

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P39、40)

(1)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不仅是要保证公务员正确行使用权权力,而且还要促使公务员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为人民服务。

如何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一是明确义务和纪律;二是加强考核;三是确立惩戒制度;四是规定辞职辞退制度;五是规定回避制度;六是对辞职退休后的做从业限制等。 (2)强化激励保障制度,是为吸引各种优秀人才加入到公务员队伍,并有效地稳定公务员队伍,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如何强化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一是明确权利;二是规定奖励制度;三是职务晋升注重实绩;四是强化培训制度;五是规定工资、福利、保险和退休制度;六是规定申诉控告制度等。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P41、42)

(1)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是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的核心内容。德是指干部的政治标准;才是指干部的能力水平。

(2)注重工作实绩,就是以工作实绩为评价公务员主要依据。

如何注重工作实绩:一是坚持德才与实绩相结合;二是制定科学的实绩考核标准和可操作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三是对实绩科学分析、准确评价。 4、分类管理原则 (P42-44) (1)通行的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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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世界各国的人事分类制度,主要有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两种:

职位分类: 就是将职位按其工作的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晋升、培训、工资待遇等各项管理提供依据,

品位分类:是以人为对象进行分类。即以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如学历、资历)和身份(职位高低、薪酬多少)来进行分类。 (2)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

《公务员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一是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在此基础上再设置不同的职务序列;

二是根据产生、任免方式和管理主体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三是根据作用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委任制、选任制、聘任制。 5、法治的原则 (P45、46)

法治原则在公务员管理中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二是对公务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保护。

《公务员法教程》学习要点(2)

第四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一、公务员条件

1、公务员条件 (P49)

是指担任公务员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格。 2、条件内容 (P49-52)

根据《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公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是年满18周岁;

三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是具有良好品行;

五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是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规定的只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最低要求,而不意味着符合这些条件就可以进入公务员队伍。

二、公务员义务

1、公务员义务 (P52)

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 2、规定公务员义务的意义 (P53)

一是确保公务员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 二是加强对公务员监督的重要保证; 三是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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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务员义务的内容和种类 (1)公务员义务内容

《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了9点。 (P58-64) (2)公务员义务分类:

A、按履行义务期间分: 有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义务和退职后的义务两种:

公务员在职时的义务,是指公务员在公务员系统期间必须履行的义务。

公务员退职后的义务,是指公务员由于各种原因脱离公务员系统,解除公务员法律关系后依法仍应履行的义务。(如第1、4、6、7等条)

B、按履行义务方式分: 有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两种:

作为的义务,就是以命令性法律规范设定的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公务员义务大都是作为的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就是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的公务员不得作一定行为的义务。否则就要负法律责任。

C、按义务的内容分: 可分为政治要求、服务规则两种: 4、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关系 (P57)

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两者的联系

二者都是为公务员所规定的,任何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都具有国家强制力;违反了义务或纪律的公务员都要受到惩处,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两者的区别

一是两者强调的内容不同:义务是从正面提出“必须为”的要求,其具体内容比较抽象与概括;纪律则是从后面提出“不得为”的要求,其具体内容比较具体。

二是与公务员权利的关系不同:义务与权利是一种对应关系;而纪律则没有与权利的对应性。

三、公务员权利

1、公务员权利 (P64)

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或抑制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2、规定公务员权利的意义 (P65)

一是公务员顺利履行公务的基本保障;

二是公务员队伍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的保证; 三是对公务员进行激励的方式。 3、公务员权利的内容和种类 (1)公务员权利内容

《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了8 点; (P68-73) (2)公务员权利分类: (P66)

A、按权利来源分:有以身份取得的权利;执行公务的权利;公务员权利受侵犯时的权利。 B、按权利行使期间分:有在职期间的权利;离职后的权利。 C、按权利内容分: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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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一、指导思想 (P74-76)

职务与级别

一是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基础; 二是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作用;

三是借鉴国外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合理因素。

二、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1、职位分类的意义 (P77、78)

为职务设置提供基础;为各类管理提供依据。 2、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

在第三章有关“公务员分类管理”部分,已经介绍到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本章将作进一步阐述。 (1)专业技术类职位 (P79、80)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二是有其他职位的不可替代性;三是技术权威性。

划分和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主要是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阶梯。 (2)行政执法类职位 (P80、81)

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强制、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行政执法类职位,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纯粹的执行性;二是现场强制性。

划分行政执法类职位,有利于为基层执法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空间,激励他们安心在基层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3)综合管理类职位 (P81、82)

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4)法官、检察官类职位 (P82)

法官、检察官总的来说是要执行公务员法,所以公务员法把法官与检察官列入了公务员队伍。但是,《公务员法》第3条又规定,法律对“法官、检察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这一条规定,法官、检察官应该单列为一类。 (5)其他职位类别 (P82)

这是为以后公务员系统可能细化出新类别,预留空间。 3、职位设置 (P83)

职位设置的四个要系: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及结构比例。

职位设置的目的要求:一是明确各个职位的工作职责;二是明确各个职位的任职资格。

三、公务员职务

根据公务员是否担任领导职责,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含义: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

有10个等次: (p85)

公务员职务序列 含义:不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

非领导 有8个等次: (p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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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设置的限制规定:设置上限:资格和职数:

四、公务员级别

1、公务员级别的功能 (P88、89)

一是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 二是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2、级别与职务的对应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 国务院总理(国家正职) 一级 (二) 国务院副总理(国家副职) 二至三级 (三) 部级正职、省级正职 三至四级 (四) 部级副职、省级副职 四至五级 (五) 司级正职、厅级正职, 巡视员 五至七级 (六) 司级副职、厅级副职, 副巡视员 六至八级 (七) 处级正职、县级正职, 调研员 七至十级 (八) 处级副职、县级副职, 副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 (九) 科级正职、乡级正职, 主任科员 九至十二级 (十) 科级副职、乡级副职, 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 (十一) 科员 九至十四级 (十二) 办事员 十至十五级

《公务员法教程》学习要点(3)

第六章 录 用

一、考试录用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兴衰

我国科举制度始于隋朝,确立于唐朝,发展于宋、明,至清末废止,历时1300多年。其考试选拔的做法为现代公务员制度所借鉴。 (P94-96) 2、近现代西方文官的考录制度

源于英国:1870年颁布的第二号枢密院令,标志英国文官制度建立。(P97) 《彭德尔顿法》奠定美国文官制度的基础:1883年1月通过的《彭德尔顿法》确定了文官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是美国文官制度的基本法。标志美国文官制度形成。(P97) 3、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邓小平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思想,为建立考录制度指出方向。 (P99)

党的十三大和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强调了“通过考试,择优选拔”。 (P99、100) 1988和1999年举办的大规模招收干部考试,开创了录用干部考试工作的新局面。(P100)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和实施后,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 (P101)

二、公务员录用概述

1、公务员录用和公务员录用制度

公务员录用: 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拔公务员的活动。 (P10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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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制度: 是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各种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称。 (P107) 2、规定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意义 (P105、106)

一是有利于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建设; 二是有利于德才兼备原则的贯彻落实;

三是有利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和公开监督的用人机制; 四是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五是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事制度的变革。

3、公务员录用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精神,公务员考试录用的适用对象为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四个职务层次。 (P107) 4、公务员录用的方法

根据《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精神,公务员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方法”。 (P108) 5、公务员录用的基本原则

根据《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精神,公务员录用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p109)

公开原则:指公务员录用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平等原则:指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竞争原则:指公务员录用须在全社会范围内,通过考试考核等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 择优原则:指公务员录用必须按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录用。 6、公务员录用标准: 德才兼备 (p110) 7、公务员录用的条件 (1)招考条件

这是指招考机关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必须在额定的编制内;二是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p110、111) (2)报考条件

这是指报考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限制条件两个方面。 报考的基本条件:《公务员法》第11条的规定(第二章已学习过)。 (p111) 报考的限制条件:《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了录用公务员的限制条件,即消极条件。按照这一规定,有三类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p112) (3)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主要包括:年龄、学历、专业知识、政治要求等方面的条件。 (p113)

三、公务员录用考试

1、录用考试的功能

具有科学选拔人才、改善人才结构、发掘人才潜能等功能。 (p114) 2、录用考试的种类

根据《公务员法》第28条和31条的有关规定,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有两种: 一是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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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考试的方法(这是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主体); (p115)

二是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查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方法。 (p116) 3、录用考试的方法

笔试: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笔试,在形式上吸收论文式和选择式笔试的长处,朝着综合性笔试的方向发展。 (p117)

面试:是通过考试人员与应试者直接交谈或者置考生于某种特定情景中进行观察,从而完成对其在素质能力等方面评价的一种考试方法。 (p118) 4、录用考试的内容

知识测验: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

智力测验:包括对记忆能力、分析观察能力、综合归纳能力、数目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语言关系能力等的综合测验。

技能测验:包括应试者处理实际问题的速度与质量。

四、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和工作保障

1、录用公务员的程序

见P122的公务员录用程序图(包括八个环节) 2、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 (p128)

根据《公务员法》第22条规定:

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七章 考 核

一、公务员考核概述

1、公务员考核和公务员考核制度

公务员考核,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的过程。

公务员考核制度,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并以此对公务员作为奖惩、任用、培训、晋级增资等的依据的制度。 (P133) 2、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意义 (P136)

一是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激励和鞭策公务员提高素质,努力工作,争创一流业绩;

二是有利于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和监督;

三是有利于为公务员管理的其他环节打下基础和提供依据。 3、考核结果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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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法》第36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P149) 4、考核结果的使用 (P150)

根据《公务员法》第37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同时,根据《公务员法》其他相关条文的规定:

定期考核不称职的,一年降职,连续两年辞退(第47、83条);

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第74条)。

二、 公务员考核的原则和方法

1、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1)古代以唐朝的“四善二十七最”最具有代表性 (p140)) (2)当前:为 德、能、勤、绩、廉。 (p40-142)

德:主要考察公务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 能:主要考察公务员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勤:就是考察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勤奋精神和事业心; 绩:就是考察工作成绩; 廉:就是廉洁自律。

在全面考核的同时,突出重点,即考察公务员在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表现和工作实绩。 2、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p137、138)

公务员考核贯彻和体现以下原则: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客观、公正、公开、民主;分类考核;考用结合。

3、公务员考核的方法 (p143、144)

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4、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程序 (1)对一般公务员的考核程序

个人总结;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单位行政首长确定考核等次。 (p137、138) (2)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程序

考前准备;本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形成考核材料;评定考核结果;反馈。 (p147、148)

《公务员法教程》学习要点(4)

第八章 职务任免

一、职务任免制度的功能

1、职务任免:即任职与免职,它是一种职务管理活动。 (1)公务员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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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或聘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 (p152) (2)公务员免职

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免去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 (p152) 2、职务任免制度的功能

赋予职责;完善管理(包括身份管理和职务管理);保障权利。 (p153、154)

二、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1、选任制

就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p154) 2、选任制公务员的含义 (p156)

主要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党政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生的公务员。

其包含的职务,见(p154、155) 3、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形式 (1)任职方式

一是选举;二是有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在一定条件下可决定任命。 (p156、157) (2)免职方式

一是任期届满不再连任;二是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 (p157-160) 4、选任制公务员职务免除与公务员身份问题

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 (p160)

三、委任制公务员和职务任免

1、委任制

就是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公务员担任一定职务或免除公务员担任的

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p161) 2、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特点

(1)优点:体现了治事与用人相结合;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操作简便。 (p161) (2)缺点:用人上缺乏透明度;易造成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弊端。 (p162) 3、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1)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p162)

任免机关:是指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主体,包括具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及其首长。 任免权限:是指某一任免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务员的职务所具有的任免权。 (2)任免机关行使任免权要注意的几点: (p163)

各类机关任免权专有;任免权分级享有;任免权法定。 4、公务员任职情况与程序 (1)公务员任职情况

一是新进公务员队伍的:包括录用后,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调任的;经公开选拔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等。 (p16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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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职位变化的:包括转换职位任职的;晋升或降低职务的;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等。 (p165) (2)公务员任职程序

所在单位提出拟任职人选; 由任免机关考察; 任免机关决定任命; 任免机关发布任命令。 (p166) 5、公务员免职情况与程序 (1)公务员免职情况

一是职务变动(程序性免职):包括转换职位任职的;晋升或降低职务的;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动的等。 (p165)

二是不能履职(单纯性免职):包括离职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退休的等。 (p165) (2)公务员免职程序

所在单位提出免职意见; 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任免机关审批; 任免机关发布免职令。 (p166)

四、职务任免的相关问题

1、公务员任职的前提条件

按照《公务员法》第41条规定,公务员任职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三个:编制、职数和相应的职位空缺。 (p167) 2、公务员兼职问题

按照《公务员法》第42条、53条规定,对公务员兼职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p172) 第一,对公务员在机关内兼职不作限制;

第二,对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作适当限制:一是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二是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九章 职务升降

一、职务升降制度

1、职务升降

职务升降是升职与降职的总称。

升职: 就是由较低的职务升任较高的职务,意味着公务员所处的地位上升、职权加重和责任范围扩大,同时也伴随着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的提高。 (p174)

降职: 就是由较高的职务降任较低的职务,意味着公务员所处地位下降、职权和责任范围的缩小,同时也意味着工资福利待遇的降低。 (p174)

降职不是处分,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行为。 (p192) 2、职务升降的作用和意义 (P174、175)

第一,是保证行政机关各个职位获得适宜人选的主要途径;

第二,是形成竞争激励机制,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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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合理使用公务员,并保证能上能下的主要手段; 同时,还是连接公务员考核、培训、工资等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 3、我国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的主要特点 (P178)

一是,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集中体现了我们党管干部选拔作用工作的政策; 二是,吸收干部选拔作用工作的改革成果,注重扩大民主、强化竞争; 三是,实行降职制度,疏通了公务员能上能下的制度渠道。

二、升职

1、升职条件

一是基本条件: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方面的要求、相应的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 (p179)二是资格条件:学历和资历; (p181、182) 三是其它条件:身体健康状况、回避等。 2、升职程序 (1)一般程序

民主推荐; 组织考察; 按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履行任职手续。 (P182) (2)逐级晋升规则

按照《公务员法》第43条规定的精神,公务员职务必须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但必须按规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p157) 3、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

(1)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县级以上地方和中央各类机关或者内设机构中司局级正职以下的领导职务。人选范围限于本单位、本系统。特殊职位不宜。 (P187、188)

竞争上岗的工作程序: 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进行考试; 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党组织讨论决定; 办理任职手续。 (P188) (2)公开选拔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公开选拔的适用范围: 地方各类机关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宜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 (P188)

公开选拔的工作程序: 发布公告; 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组织统一考试; 组织考察、提出人选; 党组织讨论决定; 办理任职手续。 (P189) 4、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 (1)任职前公示制 (P190)

就是将党委(党组)集体讲座研究确定拟晋升公务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公务员的任职。 (2)任职试用期制 (P190)

就是在公务员就任职务之后,进行一定时间的试用,以确定其是否胜任新的职务。

三、降职

1、规定降职制度的必要性 (p192、193)

从识人用人角度看,能适时弥补对选拔对象的素质、能力、潜能认识不足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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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职位要求角度看,能适时解决公务员素质与职位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 从公务员个人角度看,能促使公务员勤于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从实践角度看,能及时疏通公务员能上能下的渠道。 2、降职的条件

按照《公务员法》第47条规定,在定期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p193)

3、降职的程序 (p193、194)

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征求拟降职公务员意见; 任免机关审批。 (公务员本人如对降职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第十七章有专门阐述〉)。

《公务员法教程》学习要点(5)

第十章 奖 励

一、公务员奖励制度

1、 公务员奖励制度 (p196)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所,给予一定荣誉或物质利益以示鼓励的制度。 2、建立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意义 (p197)

有利于完善激励竞争机制,鼓励公务员积极向上;

有利于保护公务员的积极性,优化公务员的成长环境,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二、公务员奖励的原则和条件

1、公务员奖励原则

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公平、公正、公开; 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 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 有错必纠。 (p198-201) 2、公务员奖励条件 (p201、202)

概括性规定为两类行为:(《公务员法》第48条)

公务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受到奖励;在一些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突发事件、特定环境中有突出事迹的也应当受到奖励。

具体规定为十项条件:(《公务员法》第49条 ) 3、公务员奖励种类

按照《公务员法》第50条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五种。 (p202)

具体操作标准: 见P203国家人事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4、公务员奖励程序

所在单位提出奖励意见,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申报; 审批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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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审批; 公布奖励决定并予表彰; 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存档。(p204)

第十一章 惩 戒

一、公务员纪律及内容

1、公务员纪律

是机关为保障实现其职能,维护机关的秩序和正常运转而制定的,要求每一个公务员遵守的行为规范。 (p206) 2、公务员纪律特征

法定性; 普遍性; 强制性; 全面性。 (p207) 3、公务员纪律内容

政治纪律:(《公务员法》第53条第1、2点 p209、210)

工作纪律:(《公务员法》第53条第3、4、5、6、9、10、11、15点 p211-213) 廉政纪律:(《公务员法》第53条第7、8、14点 p213、214) 道德纪律:(《公务员法》第53条第12、13点 p214) 其它要求:(《公务员法》第53条第16点)

二、违纪责任及处理

1、处分

是公务员违反纪律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惩戒形式。 (p2215)

对公务员处分的条件:一是有违法或违反纪律的行为;二是这种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且不存在免于处分的情形。 (p215、216) 2、处分形式(违纪责任形式)

按照《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公务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 (p216、218)

“降职”和“开除留用察看”不再作为处分的问题 (p217) 3、 处分的原则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 (p219) 4、 处分的程序

初查; 立案; 调查取证; 告知被调查者; 作出处分决定; 书面通知本人。 (p220) 5、 处分的法律后果 (p222)

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而且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其中受撤职处分的,应降低一定职务层次任职,还要按规定降低其级别。

受开除处分的,一是解除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二是不得被再次录用为公务员。 6、处分的解除

除开除以外的处分,改正错误的,分别在半年到两年由原处理机关按规定解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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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是,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4、公务员辞退程序 (P296、297)

一是,所在机关建议; 二是,任免机关审批; 三是,书面通知本人;

四是,办理交接手续(《公务员法》第86条规定,离职 前应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 时接受财务审计)。

5、公务员辞退法律后果 (p297)

不保留公务员身份; 享受待业保险; 不服可以上诉;

第十六章 退休

一、公务员退休

1、公务员退休的含义 (P300)

是指国家公务员达到一定年龄和工龄,或因丧失工作能力,根据国家规定办理手续,离开工作岗位,并享受一定的退休待遇。

离休实质上是退休的一种特殊方式。 离休要点: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因年龄或身体 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确定待遇批准离职休养。(p301) 2、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的意义 (p302、303)

一是,保持公务员队伍生机活力;

二是,是对公务员权利的保障和义务的督促;

三是,实现新老交替正常化,避免出现公务员领导职务终身制; 四是,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二、公务员方式和条件

1、强制(应当)退休 (p309)

强制(应当)退休条件:一是,年龄条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5周岁);二是,身体条件: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自愿(提前)退休 (p309)

自愿(提前)退休条件:一是,工龄条件:工作年限满30年;二是,年龄与工龄综合: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满20年;三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3、公务员退休审批权限 (p310)

除暂缓退休人员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外,其他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决定。 三、公务员退休的待遇 (P312-314)

政治待遇; 退休金待遇; 其它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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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教程》学习要点(8)

第十七章 申诉控告

一、申诉控告制度的性质和意义

1、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性质 (P321、322)

保障性、监督性、预防性、程序性。

2、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意义 (P323、324)

当公务员合法权益受侵害后,能依法要求纠正并得到补偿,以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 是保障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的公正合法,实行民主、加强监督的机制; 是防止腐败的制度措施,有利于形成廉洁高效的机关氛围。

二、公务员申诉

1、公务员申诉的概念 (P320)

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要求机关重新处理的行为。 2、公务员申诉条件

一是,有涉及自身已生效的处理决定;二是,本人不服的。 3、公务员申诉时限 (p328、329)

复核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申诉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4、受理申诉机关 (p325)

原处理机关;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上一级机关(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行政监 察机关(只限于对公务员行政处分的人事处理决定) 5、受理申诉机关的义务

查明事实;严格政策;及时处理;彻底纠错;(p333) 6、公务员申诉程序

第一种:(p326)

申请复核(原处理机关)

(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

公务员 申诉(人事部门) 再申诉(上一级)

第二种:(p308)

公务员 申请复核(原处理为监察机关) 申诉(监察机关)

7、复核申诉时不停止执行原处理决定 (《公务员法》第91条第二款规定) 8、公务员申诉时应承担相应义务 (p332)

忠于事实; 不提过高或无理要求; 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不诬陷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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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

9、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错误处理公务员应承担责任 (p333)

三、公务员控告

1、公务员控告 (p320)

是指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其他专门机关提出指控。

2、公务员控告特点 (p330)

控告的对象是确定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控告的原因是自身公务员的权益受侵害;

受理控告的机关是上级机关或有关专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 3、公务员控告程序 (p331)

提出控告; 立案; 调查; 处理决定; 执行决定。 4、公务员控告应承担相应义务 (同申诉的义务 p332)

5、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错误处理公务员应承担责任 (P333) 四、公务员控告与申诉的区别 (P321)

一是,目的不同。申诉是为了撤消或变更对自己的处理决定;控告不仅如此,而且还要求依法处理实施不法侵害的机关和人员。

二是,客体不同。申诉的客体是机关的人事处理行为;控告的客体是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者人的违法乱纪行为。

三是,范围不同。申诉的范围,法律有明文规定;而对控告没有作出限制。

四是,程序不同。申诉有规定的复核、申诉、再申诉程序,有层级限制;而控告不受层级限制。

第十八章 职位聘任

一、职位聘任

1、职位聘任 (P335)

是指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 义务的一种任职方式。

2、职位聘任的特点 (P336)

合同管理、平等协商、任期明确。 3、实行公务员聘任制的意义 (p338)

有利于健全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 有利于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多样化人才的需求;

有利于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4、实行聘任制的范围 (p339)

可以实行聘任制的范围: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辅助性职位。 不实行聘任制的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 5、实行聘任制的条件 (p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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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工作需要; 二是,机关选择; 三是,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四是,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二、 聘任的实施和管理

1、公务员聘任人选的产生办法 (p342、343) (1)公开招聘的方法

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应聘人员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公开考试或考核;审查确定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2)直接选聘的方法

就是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订聘任合同。对直接选聘要严格按照要求、条件、程序进行,并加强监督管理。 2、聘任合同的管理

(1)签订聘任合同的原则 (p343)

《公务员法》第97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2)聘任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p345)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三、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

1、人事争议仲裁的概念 (P352)

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2、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 (P353)

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要坚持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十九章 法律责任

一、公务员法律责任概述

1、公务员法律责任 (P357)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因违法行为而在法律上受到的相应制裁。 2、法律责任的功能 (P358)

预防功能、惩戒功能、补偿功能、引导功能。 3、公务员法设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P360)

一是,保障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实现; 二是,加大公务员制度执法的力度。

二、公务员法律责任制度的内容

1、公务员管理中的违法情形 (P362-365)

一是,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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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不按规定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是,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是,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是,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是,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的;

七是,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做从业限制的。 2、违反公务员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 (P369-371)

一是,行政责任:包括处分、行政处罚、其他行政责任。 二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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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vs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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