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GMP检查指南(生物制品)

更新时间:2023-10-31 19:3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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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与人员

[检查要点]

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对做好药品生产全过程监控至关重要;适当的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关键因素;人员的职责必需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培训是实施药品GMP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0402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得专业知识(细

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1. 主管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医药及生物学等

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才能确保其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生物制品是药品的一大类别。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Genetic

Engineering)、细胞工程(Cell Engineering)、蛋白质工程(Protein Engineering)、发酵工程(Fermentation Engineering)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菌、噬菌体、立克次体、病毒、寄生虫等)、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制备,其制备过程是生物学过程和无菌操作过程,并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的药品。我国目前生产和使用的生物制品有200多种,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品种各不相同,基于生物制品起始原辅材料、生产制备过程及质量控制等的固有特性,细菌类或病毒类疫苗(包括毒素、类菌素、抗毒素及抗血清等)生产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备细菌学或病毒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流行病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细胞因子及其他活性生物制剂生产企业,应具备生物化学、免疫学、分子生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DNA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现代生物技术、分子生物学、遗传学、免疫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体内及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具备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生物化学、分析生物学、病毒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 本项规定应具备的相应专业知识,也不可机械地局限到一个人所学的具体专业

学科。

例如:医学、药学、生物学专业的,通过学习和培训可以过得和掌握分子

生物学、细菌学、病毒学、免疫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化学或其他学科专业的通过学习和培训同样可以获得和掌握生物学、分子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实践经验的多与少,也不能仅看从事工作的年限,关键在于学习和掌握的程度,学以致用,学习和掌握了相应专业知识是手段 ,最终目的是运用学习和掌握i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确保在生产、质量管理 中发现问题和解军问题。

0702 从事生产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是否根据其

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1.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人员均进行专业培训。

“全体人员” 不仅包括所有从事制品生产和质量检验操作的生产、质量检验

人员,也包括进入车间和在实验室从事清洁及维修工作的所有清洁、维修人员和其

他辅助人员,还包括进入车间和实验室调查、监督及处理问题的企业领导及其相应部门管理人员,以上人员都必须接受培训,了解和熟悉该企业所生产制品的基本特性和注意事项。 2.“全体人员”,除进行专业培训外,还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培训。

有些生物制品是采用天然的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等)或动

物及人源组织、体液为起始材料,这些生物活性材料,如不按规定进行特定操作和处理,对接触者有一定的感染危险性,甚至危及其生命健康,还可能污染环境,严重的可造成重大的灾难性事故。因此,对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全体人员”,特别是进入省查车间,有可能接触感染材料的人员,必须进行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务必使进入生产车间或检验室的所有人员,了解什么地方有感染危险存在、接触后如何消毒处理、如何处理突发事故(如:感染行为、生物倾斜、接触人体、溅入眼内等),以确保生产和人员安全。

二.厂房与设施

[检查要点]

药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是实施药品GMP的先决条件,其设计布局和建造应能有效避免交叉污染和差错事故,便于清洁及日常维护。

*2201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

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加工或灌装是否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

本项所举的生物制品生产中涉及到的专业术语均有特定含义,而且又是关系到高

危致病因子的安全生产和防护的重大问题,必须明确该项规定的具体要求:

1. 凡用于疫苗、毒素、类毒素、抗毒素、抗血清、DNA重组产品等生产用菌种、

毒种、工程菌种、细胞、工程细胞均为生产用菌、毒种和细胞。生产用菌、毒种和细胞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除此之外的其他菌、毒种及细胞,均为非生产用菌、毒种及细胞。

为了确保生产的安全、有效,只有经检定符合要求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的上述生产用菌、毒种及细胞才能进入生产车间,其他非生产用菌、毒种及细胞一律不得进入生产车间。

2. 如该疫苗生产车间或重组产品生产车间,需交替生产不同制品,必须进行有效清

洁、消毒和验证后,后一种制品生产用的菌种或毒种或生产用细胞才能进入车间。 3. 强毒细菌及病毒株与弱毒细菌及病毒株,决不允许混放在一起,亦不允许同时在

同一实验室内进行检定实验,更不允许在同一生产车间内进行强毒和弱毒的疫苗生产制备。

强毒与弱毒是指用于生产的细菌或病毒株,为毒力和致病力截然不同的两类菌、毒株。例如:用于生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是采用从自然界分离的毒力强、能使人致病、抗原性好的乙型脑炎病毒株制备,经甲醛或其他灭活剂杀死活病毒制成灭活疫苗。一般生产灭活疫苗所用毒力强的菌株及病毒株为强毒株(Strong Toxixity Strain)。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是采用人工减毒,并证明其残留致病力很

* 2202 低,毒力稳定并保留自然相应免疫原性的乙型脑炎减毒疫苗株来制备生产疫苗。一般生产减毒活疫苗所用毒力弱的菌株及病毒株为弱毒株或减毒株(Attenuated Strain)。

4. 疫苗生产的活生物体阶段与灭活后死生物体阶段的生产操作区在车间布局时必

须严格分开,决不允许在同一生产区域既生产“活毒”,又生产“死毒”。

死毒与活毒是指用强毒的细菌或病毒株制备灭活疫苗的两个生产阶段。灭活疫苗生产时,第一阶段是采用从自然界分离的毒力强、抗原性好的强毒细菌菌株或病毒株进行大规模培养制备。制备出的细菌原液或病毒原液以及使用过 的培养设备和器材含有大量的活细菌或活病毒体,称之为“活毒”( Live Microorganism),这些活培养物具有致病性,必须在规定的相互独立的洁净区生产区进行制备。在第二阶段,细菌原液或病毒原液收获后加入一定量甲醛或其他适宜灭活剂,在规定温度和时间内将活细菌或活病毒全部杀死,变成对人体安全、不含活生物体的死菌液或死病毒液,称之为“死毒”(Inactive Microorganism)。

5. 类毒素生产的有毒活素性阶段与脱毒后脱去毒素性阶段的两个生产操作区域在

车间布局及空调净化系统等方面都是必须严格分开的,不允许在同一生产区域,既生产脱毒前制品,又生产脱毒后制品。

脱毒前和脱毒后是指类毒素的不同生产阶段。第一阶段,将产毒素菌株(如破伤风梭菌、白喉杆菌等)在其适宜条件下进行繁殖培养,使其生产出大量外毒素。毒素对人体是有致病性的,这一生产阶段称之为“脱毒前”。毒素经加入一定量甲醛或其他适宜脱毒剂,在规定温度和时间内,将毒素脱去毒性,变成为类毒素,类毒素失去罗勒毒素的致病性,但保存相应抗原性和免疫原性。对人体安全的类毒素称之为“脱毒后”。

6. 血液制品生产车间与疫苗、抗血清制品不能共用,其生产厂房必须为独立的建筑

物。

血液制品(Blood Products)是由健康人血浆或特异免疫人血浆分离、提取得血浆蛋白组分或血细胞组分制品,有人血白蛋白、人血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天然或重组的)、红细胞浓缩物等。由于血液制品使用人血浆作原料,可能存在经血液传播疾病的潜在危险性,从而影响其他产品,反之,其他各类制品也可能对血液制品有用现行的检验方法无法鉴别或检出的潜在影响。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

毒、死毒与或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贮存是否严格分开。 [解释说明]

因为生物制品是采用天然或基因工程等人工改造手段而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

种动物和人源组织、液体为原材料制备的,这些材料与无机物不一样,都是生物活性物质,其成分含有丰富的蛋白质、酶、血浆等营养物质,因此菌种一般在2~8摄氏度保存;不同病毒的菌种,有的可在-40摄氏度~ -70摄氏度保存,有的要在液氮存放;细胞要冻于-130摄氏度以下;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需在-20摄氏度以下冰冻保存等等。不同生物制品的中间体(包括原液及半成品),血液制品的不同组成都分别规定有其适宜存放温度。生物制品的成品只有存放于上述规定的温度下才能保持其固有生物活性,才能避免污染。

在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除细菌、病毒和细胞培养一般需要在35~37摄氏度外,

其余操作制备过程,各种制品还有各自规定的最适的温度。血浆的分离提取要在低温乙醇反应罐内进行,细菌及病毒疫苗的纯化宜在2~8摄氏度进行,重组产品的过滤、

纯化、提取应在2~8 摄氏度冷柜内进行。

1. 为确保生物制品生产的安全有效性,避免造成差错或重大事故,要求以下各项贮

存要严格分开,不允许混合贮存。

1.1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 1.2 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 1.3 强毒与弱毒的菌、毒种;

1.4 死毒与活毒的细菌原液和病毒原液; 1.5 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 1.6 减毒活疫苗与灭活疫苗;

1.7 预防用生物制品、基因重组制品的种子三级批; 1.8 原液、半成品和成品

2. 血液制品各工序中间品要专库保存。

* 2203 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灌装是否彼此分开。

1.不同种类的细菌活疫苗和不同种类的病毒活疫苗,不允许同时在同一生产车间进

行生产。

无论是细菌类减毒活疫苗(如:卡介苗、鼠疫活疫苗、炭疽活疫苗等),还是

病毒类减毒活疫苗(如:麻疹活疫苗、脊髓灰质炎活疫苗、风疹活疫苗等),在 生产制备全过程中(生产用菌种或毒种启开------复苏-------扩增培养-------发酵罐培养或转瓶培养------菌液或病毒液收集------细菌原液或病毒原液配制-------贮存------灌封------真空冷冻干燥等)都是处于活生物体状态(即都含有大量的活细菌或病毒),并且这些活疫苗在规模化生产制备过程中,所生产出的减毒活细菌数量或病毒数量是极其巨大的,因此,不允许同时在同一生产车间进行生产。

2.有些活疫苗所采用的生产用菌、毒种的生物学特性相接近,且其生产工艺及所用培养基或细胞基质相接近(例如麻疹、风疹、腮腺炎疫苗),需要在同一车间进行交替生产时,必须在一种活疫苗生产、灌封完成后,进行有效的消毒和清洁,清洁消毒效果经验证证明是彻底的、可靠的,然后才能在该生产车间进行后一种活疫苗的处理。

3.本项中所说“活疫苗处理”的“处理”,是指各种类减毒活疫苗、菌苗的生产制备

全过程。

*2004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是否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是否有独立的空气

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是否循环使用。

1.“强毒微生物”是指在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一类、二类”菌种和毒种。

菌种分类是根据其危害性决定(包括实验室感染和感染后发病的可能性、

症状轻重及愈后情况、有无致命危险及有效的防止实验室感染方法、用一般的微生物操作坊法能否防止实验室感染、我国有否此种及曾否引起流行和人群免疫力等情况)。依其危险程度的大小,我国的菌种分为四类。

(1) 一类:实验室感染机会多,感染后发病的可能性大,症状重并能危及生命,

缺乏有效的预防方法,传染性强,对人群危害性大的烈性传染病,包括国内未发现或虽已发现,但无有效防治方法的烈性传染病。如: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包括EI-tor弧菌);天花病毒、黄热病毒(野毒株)、新疆出血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病毒、东、西方马脑炎病毒、委内瑞拉马脑炎病毒、

拉沙热(Lassa)病毒、马堡(Marburg)病毒、埃波拉(Ebola)病毒、猴疱疹病毒(猴B病毒);粗球孢子菌、 荚膜组织胞浆菌、杜波氏组织胞浆菌。

(2) 二类:实验室感染的机会较多,感染后症状较重及危及生命,发病后不易治

疗及对人群危害较大的传染病毒种。如:土拉弗朗西丝氏菌、布氏菌、炭?芽胞菌、肉毒梭菌、鼻疽假单胞菌、类鼻疽假单胞菌、麻风分枝杆菌、结核分枝杆菌;狂犬病病毒(街菌),森林脑炎病毒,流行性出血热病毒,国内尚未发现病人,在国外引起脑脊髓炎及出血热的俄其他虫媒体病毒,登革热病毒,甲、乙型肝炎病毒;各种立克次体(包括斑疹伤寒、Q热);鹦鹉热、鸟疫衣原体、淋巴肉芽肿衣原体;马纳青霉菌、北美芽生菌、副球孢子菌、新型隐球菌、巴西芽生菌、烟曲霉,着色霉菌。

(3) 三类:仅具一般性危险,能引起实验室感染机会较少,一般的俄微生物实验

室采用一般实验技术能控制感染或有对之有效的免疫预防方法的菌种。如:脑膜炎奈瑟氏菌、肺炎链球菌、葡萄状球菌、链球菌、淋病奈瑟氏菌及其他致病性奈瑟氏菌,百日咳博特氏菌、白喉棒杆菌及其他致病性棒杆菌、流感嗜血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埃希氏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空肠弯曲菌、副溶血性弧菌、变形杆菌,李斯特氏菌、铜绿色绿脓假单胞菌气肿疽梭菌、生产荚膜梭菌、破伤风梭菌及其他致病梭菌;钩瑞螺旋体、梅毒螺旋体,雅司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脑心肌炎病毒、淋巴细胞性脉络丛脑膜炎病毒以及未列入一、二类的其他虫媒病毒、辛德毕斯(Sindbis)病毒、滤泡性口炎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腺病毒、柯萨基(A及B组)病毒、艾柯(ECHO)病毒及其他肠道病毒、疱疹类病毒(包括单纯疱疹、巨细胞、EB病毒、水痘病毒)、狂犬病固定毒、风疹病毒;致病性支原体;黄曲毒,杂色曲毒,梨孢镰刀菌、蛙类霉毒、放线菌属、奴卡氏菌属、石膏样毛癣菌(粉型)、孢子丝菌。

(4) 四类:生物制品、菌苗、疫苗生产用各种减毒、弱毒菌种及不属于上述一、

二、三类的各种低致病性的微生物菌种。

(5) 对通过分子生物学方法生产的新菌株,应按其原始亲本中的最高类别对待。 (6) 不允许进行两个菌株完整基因组的重组试验。 2. 第一类和二类“强毒微生物”,实验室感染机会多,感染后发病的可能性大症

状重,并可能危及生命名,是对人群危害性较大的传染病的菌、毒种。为确保“强毒微生物”操作区操作的活生物体不向外扩散逃逸,在建造“强毒微生物”操作间或生产制备间时,必须设置气闸和缓冲区,与其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并建立处理突发事故的相应规程和有效措施。

(1)该操作实验室可与其他用途房屋设在一栋建筑物中,但必须自成一区;该区通

过适当措施与公共走廊或公共部分隔离。

(2)进入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必须通过缓冲通道,通道设两道连锁门,在缓冲间

进行更衣。

(3)生产一类及二类强毒的操作间安装II级或II级以上生物安全柜,一类及二类

强毒微生物操作在上午安全柜内进行。

(4)操作区应设有高压灭菌锅或化学清洁装置等对废弃物进行原位清毒处理。

(5)如需送至生物安全防护区外进行焚烧的污物和废弃物须放置于密封袋,并装

入密闭容器内直接送至焚烧炉内焚烧。

(6)相对实验操作间外部,操作间内部保持负压,相对压强以-30Pa~-40Pa为宜,

众所周知,临床上广泛使用的各种血液制品,诸如人学白蛋白、免疫球

蛋白及各种凝血因子、人用血液组分制备的各种细胞因子等,都是治疗和抢救危重病人的重要生物制品,保证其使用安全是首要问题。上述以人血、人血浆为原材料制备的血液制品、细胞因子都是采用大批量混合人血浆、血液组成成分来制备,而人血液可能被各种病原体所污染,特别是被经血液传播的相关病毒污染。国内外大量检测资料已确认,人血或血液制品可能携带并传播的病毒主要有: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艾滋病病毒(HIV-1和HIV-2)、人类嗜淋巴细胞I和II型病毒(HTLV-1+2)、丁型肝炎病毒(HDV)、甲型肝炎病毒(HAV)、人类细小病毒(HPV)以及梅素螺旋体、金氏虫病、弓形体等病原体等,目前人们重点关注的主要是HIV(1+2)、HBV和HCV对人血或血液制品的污染,因为这三种病毒感染率高,危害特别严重。

2. 人血浆蛋白和动物蛋白属于不用种属免疫原,如果动物蛋白混入人血浆制

品,会造成严重的过敏反应。所以,也不能与其他生物制品共用生产设备。 3. 为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1996年12月

30日国务院颁布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规定。 (1) 国家实行采血浆站统一规划、统一设置制度,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能从事采血浆;

(2) 必须按国家制定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国家制定的血浆采

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采用机械采集血浆,并按单人份冰冻保存,不得混装。

(3)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立项审查,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审核批准;

(4)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

经审查合格,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生产。

(5)严禁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

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6)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得向无《单采血浆可许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

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收集原料血浆;

(7)在原浆投生产之前,必须使用有生产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检验机构逐批

检验合格的诊断试剂对每一人份血浆进行全面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血浆不得投料生产;

(8)血液制品的生产和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血液制品出厂前

必须经过质量检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禁出厂。

*2216 使用密封系统生物发酵罐生产生物制品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

(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DNA制品)

1.我国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际上通行的《药品生产检查互相

承认公约(PIC)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南》、欧共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均明确规定:使用生物发酵罐密封系统的一些制品可以在同一区域或者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DNA产品。

2.采用生物发酵罐这类密封系统生产的单克隆抗体和DNA重组技术设备的

产品,从工程菌株或工程细胞接种入发酵罐,在生物反应器(即发酵罐)内发酵培养,直到培养过程完成后菌体收集或细胞收集,发酵产物通过管

道进入纯化工序等,这一生产制备全过程都是在封闭系统内进行,正常情况下不会受到外环境干扰和污染,不会渗漏出来污染周围环境。因此,可以允许一些产品在同一发酵车间内生产或者同时在同一发酵车间的不同密封系统内进行生产。

3.非密闭系统不得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

*2217 各种灭活疫苗(包括重组DNA产品)、类毒素及细胞提取物,在其

灭活或消毒后可以与其他无菌制品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但在一种制品分装后,必须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清洁消毒效果是否定期验证。

各种灭活疫苗、类毒素(脱毒处理后的毒素)及细胞提取物,均不含有

致病性活细菌或活病毒所具有的致病因子,因此,只要对这些制品制备过程中进行有效灭活或消毒,即可以与其他无菌制品交替使用公用的灌装间、灌装设施和冻干设施。但在一种制品分装后,必须对使用过的灌封间、灌装设备和冻干设备等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其清洁、消毒效果哟阿定期进行验证。

*2218 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是否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是否保持相

对负压。

1.本项“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是指本《检查指南》2204项第1款中

所用的《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宝藏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的细菌和病毒。

2.对操作上述第一类或第二类有致病作用的活细菌或活病毒,须在专门区

域 内进行,该操作区与相邻区域要保持相对负压。关于操作有致病作用微生物的操作区设计、布局、建造及该操作区空气净化及保持相对负压的要求,参见2004项第2款。

*2219 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是否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

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是否循环使用。

1.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在本《检查指南》2201项第2

款中已论述,是指生产各种灭活疫苗时,生产过程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采用从自然界分离的毒力强、抗原性好的天然强毒细菌菌株或病毒株,进行大规模培养制备,这一阶段制备出的细菌原液或病毒原液,以及所有使用的培养设备和器材,有大量活的细菌或病毒,又称之谓“活菌”或“活毒”,这些活培养物(生物体)具有致病性,必须在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的有生物安全防护区域进行生产操作。在第二阶段,细菌原液或病毒原液收获后,加入一定量甲醛或其他适宜灭火剂,在规定温度和规定时间内将活的细菌或活得病毒全部杀死,这时活菌体或活病毒体即变成无活菌或无活病毒了,又称之谓“死菌”或“死毒”。

2. 各种灭活疫苗生产的这来那个个阶段,是紧密相连的过程,但又是必须

严格分开的过程。为了适应灭活疫苗的生产工艺流程的连续性,在设计和建造灭活疫苗生产车间时,必须将该灭活疫苗生产车间,分隔成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两个独立的部分,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有菌(毒)区域的空气净化系统采用直排系统,不得采用部

分回风循环系统。详见2204项第3款的要求。

3. 血液制品原料(人血浆)可能被经血液传播的病毒和细菌污染,因此血

浆破袋、合并血浆区与血浆蛋白分离区的生产设施、设备、用具应严格分开。

*2220 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的空气是否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

滤器的性能是否定期检查。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强污染性材料进行制品生产时,对其排出污物是否有有效的消毒设施。

来自危险度二类以上病原体,是指按《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

办法》所规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所列的细菌或病毒。

1. 在操作危险属二类以上病原体(包括细菌或病毒)的活生物体要在防护

操作区域内操作,其通风空调系统应为直排系统,不得采用部分回风循环系统,该操作区通风经初、中、高三级过滤;操作区排风必须经过高效过滤或其他方法处理,以不低于12m/s的速度直接向空气中排放;生物安全柜排出的经内部高效过滤得空气可通过系统排风管排至大气中。 2. 该生物安全防护操作区,应设有高压蒸汽菌锅或化学消毒装置来对废弃

物进行消毒处理。如需要运至生物安全防护操作区外进行焚烧的污物和废弃物,应装入密闭容器内高压消毒后运至焚烧炉焚烧。 *2221 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物制品生产操作区和设备是否便于

清洁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

1.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物制品生产操作区的地面、物体、天棚、应光

洁、不产生尘粒、易于清洁消毒。因为经常要进行清洁消毒,地面、物体和天棚等应采用能耐受消毒剂或熏蒸消毒的材料。

2.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设备,如发酵罐、冻干机、离心杯等应能原

位消毒清洁。其他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玻璃器皿和不锈钢用具等亦应在操作区内先经过高压消毒或化学消毒后才能清洗。

3.欧洲共同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生物制品设备和生产区的清

洁、消毒推荐使用熏蒸消毒法,因为在生产区有些地方用化学消毒方法不能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WHO于1994年颁布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GMP检查指南》对生物制品生产厂房的设计亦要求能进行薰蒸消毒。

*2802 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查是否分室进行。 [解释说明]

生物制品不得含有杂菌(有专门规定者除外),灭活疫苗不得含有活的

该菌或活的该病毒。分装后的制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无菌试验,作为最终检定。

生物检定:采用微生物、细胞或实验动物来检定或判定制品效价及安全

性的方法称为生物检定法。

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法系指检测非规定灭菌制剂及其原、

辅材料受微生物污染程度的一种检查方法,包括杂菌量及控制菌的检查。 1. 生物制品无菌试验应在专用100级洁净室或万级洁净室中的100级洁净

工作台进行。非无菌试验的其他试验不得在此无菌试验室进行。

2. 对用于生产的主细胞库、工作细胞库、病毒种子批、对照细胞、培养液

以及临床治疗用细胞进行支原体检查时(包括培养法或DNA染色法)

应在专用100级的洁净操作室或万级洁净室中的100级洁净工作台进行。

3. 进行生物制品的无菌试验和支原体检测的专用洁净室,不应进行无菌试

验,培养基和支原体培养基的灵敏度检测试验,如要做培养基灵敏度测验,必须在其他操作室进行。

4. 微生物限度检查时,其被检测样品是非无菌制剂,检测标准允许有限量

的真菌或非致病的杂菌存在,因此,微生物限度检查与生物制品无菌试验的目的和要求是截然不同的,可在100,000级洁净室中的100级洁净工作台进行。为确保制品无菌试验检测结果准确,不受外部环境的影响,生物制品无菌试验检测洁净室,必须要与微生物限度检测室分开,不可混用。

*3302 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室、质量检定动物室是否与制品生产区

各自分开。

1. 该项规定,在文字表达上下不够准确合理,易使人造成不必要的疑义

和误解。如现行的人用狂犬病疫苗、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型脑炎灭活疫苗、森林脑炎灭活疫苗、猴肾脊髓灰质炎活疫苗等,都是将疫苗生产用病毒株接种感染地鼠肾细胞或沙鼠肾细胞或猴肾细胞。这些地鼠、沙鼠和猴肾细胞均是原代细胞,只有从活得动物体内取出鲜活的肾脏,消化制备原代细胞才能用于疫苗生产,从解剖动物取肾、消化制备细胞等是有关疫苗生产的不可分开的工艺步骤,只能在疫苗的生产车间内进行。因此,3002项宜改为“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的繁殖饲养区、质量检定动物室是否与制品生产区各自分开”。

2. 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繁殖饲养区,必须与做制品质量检查用动物

室(系指制品异常毒性试验、热原试验以及效力试验动物室)各自分开,更要与制品生产区分开。

*3003 生物制品所使用动物的饲养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实验动物管理规

定。

国家科技部下设中国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

科技厅(局)设有省级试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试验动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实验动物检测和试验动物设施评定标准,发放实验动物等级合格证书和实验动物饲养条件证书。因此,GMP认证检查时,应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省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核发的“实验动物登记合格证书”和“实验动物饲养条件可许证书”。如被检查单位所用的实验动物是外购的,应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出售实验动物单位签订的实验动物供货合同及相应实验动物质量标准,并提供动物供应单位的“实验动物等级合格证书”(复印件)和“实验动物饲养条件许可证书”(复印件)。

解释说明

1. 生物制品生产及检定所用实验动物按其所携带的微生物可分为四个不

同等级。

(1)普通级动物(一级动物):应排除人畜共患病及动物烈性传染病病原

体;实验动物设施为开放系统,要求通风良好,保持清洁。

(2)清洁级动物(二级动物);除应排除人畜共患病及动物烈性传染病原体

外,还应排除影响动物健康的动物传染病及对动物实验结果影响大的疾病原体;清洁级动物须在有相应洁净级别的亚屏障系统内繁殖饲养。

(3)SPD动物(三级动物):除排除普通级、清洁级动物应排除的病原体

外,还应排除动物隐性感染的所致干扰动物实验结果的病原体;SPD动物须在万级洁净级别的屏障系统内繁殖饲养。

(4)无菌动物(四级动物):无可检定的一切微生物体,无菌动物必须在

规定洁净级别的隔离系统内繁殖饲养。

(5)悉生动物(四级动物):无菌动物体内植入已知微生物的实验动物;

悉生动物必须如无菌动物一样在隔离系统内饲养。

上述四个等级实验动物评定标准,以及实验动物饲养设施要求,

国家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均已制定有相关标准。

2.《中国生物制品规程》要求有关预防及治疗用制品生产及检定实验动物

------小鼠、豚鼠、地鼠及沙鼠为清洁级动物;鸡胚为SPF鸡胚。

由于到目前为止,能繁殖和供应清洁级以上小鼠、大白鼠和豚鼠

的,国内只有中检所等少数几家单位。要达到清洁级以上等级动物,不是建造有洁净级别的动物饲养室就能达到的,其中还要有无特定病原体动物种群的选育系统和建立对实验动物病原菌、病毒、寄生虫等的各种检定和检测方法,对动物饲养人员、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的系统培训,涉及范围很多,投资成本较高,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实现的。再如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到目前为止,对生产用胚数量巨大的流行性感冒疫苗和水痘疫苗也没有完全采用SPF鸡胚。

综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在《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5

年版)中考虑实施。

三、设备

[检查要点]

设备的设计、选型和安装应有利于避免交叉污染、避免差错并便于清洁及日常维

护。

3103 生物制品生产使用的管道系统、阀门和通气过滤是否便于清洁和灭

菌,封闭性容器(如发酵罐)是否用蒸汽灭菌。

1.药品生产检查淮南国承认公约(PIC)1992年颁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指南》“厂房和设备”中要求:生物制品生产管路系统、阀门和通风口过滤器的设计都应便于清洁和灭菌。应鼓励使用“原位清洁”和“原位灭菌”系统。发酵罐及其阀门应采用蒸汽彻底灭菌。空气出口过滤器应是疏水的,并应验证其预计使用寿命。欧洲共同体1992年颁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亦有上述规定。

2.生物制品生产所用的各种反应罐、发酵罐及其管道等系统和阀门,在生产

操作结束后,如不进行彻底清洁和灭菌,在容器、管道系统和阀门处极易残留生物活性物质,是细菌或病毒生长繁殖的物质基础,必须及时进行清洁和灭菌。灭菌可以用化学消毒剂 ,如体积较小的容器、可拆卸阀门和

软管道等可以完全浸没于化学消毒剂中,其消毒效果是可靠的;但大的反应罐、发酵罐和不可拆卸的管道、阀门等采用消毒剂喷雾消毒或擦拭消毒或冲洗消毒,可能有消毒不到的死角,其消毒效果不及蒸汽消毒可靠,因此,清洁完后应采用蒸汽消毒灭菌。

3.由于通风口过滤的滤材多为纸板、纤维材料或发泡材料,不宜采用蒸汽或

薰蒸消毒,可采用用臭氧消毒、环氧乙烷消毒、紫外线或辐射消毒等方法,但所用方法需经验证。

*3402 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是否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

罐的通气口是否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过滤,储存是否采用80摄氏度以上保温、65摄氏度以上保温循环或4摄氏度以下存放。

1.世界卫生组织(WHO)1994年颁布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GMP检查指南》“注

射用水系统”中规定,生物制品生产注射用水应是>=80摄氏度循环贮存,如不是循环贮存,其注射用水贮存24小时后就要排放掉或转作其他用途。

WHO的上述要求与我国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存在不

一致的地方,只能作为一种建议列出,不作为认证检查时判定“通过”或“不通过”的依据,只是希望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能通过努力,朝着WHO的规定要求去改进。

2.该项规定中要求生产用注射用水4摄氏度下存放,但并未明确规定存放时限,

这对生物制品生产不合适。因为,如果注射用水的储存罐和运输管道消毒灭菌不彻底,可能有利于细菌或病毒的生长繁殖,因此在3404项中规定生物制品生产用注射用水储存时限是十分必要的。

*3404 生物制品生产用注射用水是否在制备后6小时内使用;植被后4小

时内灭菌72小时内使用。

1.生物制品生产用注射用水,必须在高效蒸馏制备后6小时内使用,超过6

小时未用完的注射用水须排放倒掉或转为洗涤之用,而不能用于生物制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配制用水(体外诊断试剂盒口服生物制剂除外)。

2.生物制品生产用注射用水,在高效蒸馏制备后6小时内使用不完的注射用

水,可以分装于清洁灭菌的容器内,在制备后4小时内再高压蒸汽灭菌一次,这种经二次灭菌的注射用水在第二次高压蒸汽灭菌后72小时内可用做生物制品的原液、半成品、成品的配制之用。

*3604 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是否与未用过的灭菌

物品和设备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1. 已清洁灭菌过的物品和设备必须与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严格分开并有

明显标志。

该项规定对确保生物制品的安全生产和制品质量十分重要。在生物制

品生产过程中,特别是各类疫苗生产操作时,用过的物品和设备都会污染生产用菌或病毒,而且有的还是致病性微生物。物品和设备上污染了病原体往往肉眼不易发觉,如不与已灭菌物品和设备严格分开,就易造成生产操作时的交叉污染,甚至危及生产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2.清洁消毒过的物品要有消毒灭菌的日期标志,清洁消毒过的设备要在其状

态标志牌上标明消毒灭菌时间。

(1)消毒灭菌都要有有效时限规定。各种物品或生被德消毒有效时限,由生产

企业根据生产实践的验证结果来定。如已过消毒有效时限的物品和设备,即使没有人动用过,亦必须重新消毒灭菌后才能使用。

(2)WHO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GMP检查指南》要求所有高压蒸汽灭菌和干热

灭菌过的物品上都要贴有热敏指示胶带,该热敏指示胶带是乳白色或淡黄色,并可在此胶带上写上灭菌日期,当物品经高压蒸汽灭菌或干热灭菌后,这一小片热敏指示胶带就变成灰褐色或棕褐色,十分醒目,热敏指示胶带未经高温高热不会变色,因此,这种指示胶带使用起来方便可靠。

四.物料

[检查要点]

物料管理系统应具有可追溯性;物料应符合标准要求、有标识(如代号、编码),并

有有效期或贮存期规定,不使用无标准的物料;遵循“先进先出”原则,近效期物料须及时复检,不使用过期物料。

* 4402 菌毒种是否按规定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

1.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菌种或病毒种进行

生产。

2.生产制品生产企业应制定专门部门对本单位菌、毒种实行统一管理,有严格的

菌、毒种管理制度,建立详细收发登记帐。

3.生物制品生产用菌、毒种,应建立种子批系统,没有原始种子批地,其主种子

批和工作种子批地生物学特征应与原始种子批保持一致。

4.生产用菌、毒种应按《中国生物制品规程》要求定期进行检定,每次检定结果

均应及时记入菌、毒种检定专用记录内;检定不合格的菌、毒种不能用于生产。

5.在操作和检定不同类菌、毒种时,应根据《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在相应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的操作间或实验室内进行。

6.菌、毒种经检定合格后,根据其特性选用适宜方法保存。

7.销毁一、二类菌毒种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报请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403 生物制品用动物源性的原材料使用时要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

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的健康情况。

[解释说明]

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型脑炎灭活疫苗、肾综合征出血热

灭活疫苗、森林脑炎灭活疫苗等生产采用地鼠肾原代细胞或沙鼠肾原代细胞;麻疹活疫苗、流行性感冒灭活疫苗、腮腺炎活疫苗、黄热活疫苗等生产采用鸡胚;猴肾脊髓灰质类活疫苗采用猴肾原代细胞;生产抗血清和抗毒素通过免疫马匹获取马血浆,这些都是动物源性原材料,现行《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制备及检定规程”和“生物制品生产用马匹检疫及管理规程”有关规定。 1. 动物的来源及其管理:

(1)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各种动物其种群来源要清楚,并可溯源。

(2)动物应明确健康状况,严格控制其饲养条件,尽量使用无特定病原体的动物,

定期进行有无相关病毒抗体检查,地鼠,沙鼠等动物应在封闭房舍内饲养,清洁级或SPF级动物须在亚屏障或屏障系统内繁殖饲养。

(3)猴应笼养或同种群混养,最近买入的猴要有6周检疫期,应进行结核菌素及猴

疱疹I型病毒(B病毒)检查。

(4)用于制备鸡胚细胞的鸡应来自无特定病原体(SPF)的鸡群。 (5)应建立相关制度,并具备一定条件。 2.生物制品生产用马匹检疫及管理:

(1)选购马匹应体质健康,营养程度良好,年龄以4~15岁为宜。 (2)不得在疫病流行地区选购马匹。

(3)选购入的新马,应进行编号、烙印和检疫,检疫期为90天,检疫期应进行马鼻

疽、马传染性贫血、布氏杆菌及马副伤寒性流感等动物传染病的检测,凡检疫结果阳性或可疑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隔离处理,不得用于生物制品生产。 (4)选好的马匹应予隔离,可进行破伤风类毒素预防接种。

4404 用于疫苗生产的动物是否是清洁级以上的动物。

在本《检查指南》3303项中已讲过,《中国生物制品规程》要求有关预防和治

疗用生物制品生产及检定所用动物----小鼠、豚鼠、地鼠及沙鼠为清洁级动物;鸡胚为SPF鸡胚;对家兔、狗和猴等尚未作明确要求。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唯一的一家刚建立清洁级家兔种群;清洁级的狗和猴种群,我国在短期内难以建立。

统一要求我国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用的小鼠、豚鼠、地鼠、沙鼠都为清洁级

动物,所有鸡胚均为SPF鸡胚,涉及面很广,投资成本高,不是短期内能实现的。何时决定实施,有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规定,方能执行。

4405 是否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

1.根据现行《中国生物质制品规程》的“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

规程”的规定可直接用于生物制品生产及检定的细菌、立克次体及病毒的菌种,毒种,均应按该规程要求建立要求原始种子批(Primary Seed Lot)、主种子批(Master Seed Lot)及工作种子批(Working Seed Lot)系统。

2.但需明确指出的是,只有该菌株或病毒株的原研发单位或最初分离检定单位,

才会有细菌或病毒株的原始种子批。设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中国医学细菌保藏管理中心所收集、保存的数十个菌属近5000多个已编成国家统一编号的菌种及毒种,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大部分尚不能算是“原始种子批”,因为这些菌毒种是收集于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卫生防疫单位、临床医院、医学院校及医学研究单位,还有相当一部分菌毒种源于欧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中检所获得这些早代菌种和毒种,经系统检定后,制备出一定数量、组成均一的种子批,只能称之谓“主种子批”,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原始种子批”。从中检所分发出去的菌、毒种或通过技术转让而获取原研发单位的原始菌、毒种,由制品生产企业所建立的种子批,往往只是工作种子或主种子批。因此,在对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行GMP认证检查时,一定要根据该企业必须提供生产及检定用菌毒种原始种子批、主种子批及工作种子批三级种子批系统的资料。因有的生产企业可能只有工作种子批,而没有主种子批和原始种子批。

3.菌毒种的保存必须专库、专门人员保管,且须有严格的领用管理制度

4406 种子批系统是否有菌毒种原始来源、菌毒种特征鉴定、传代谱系、菌

毒种是否为单一纯微生物、生产和培育特征、最适保存条件等完整资料。

4407 生产用细胞是否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系统。

1.细胞库系统,亦分为原始细胞库(Primary Cell Bank),主代细胞库(Master

Cell Bank)和工作细胞库(Working Cell Bank)三级细胞库,在本《检查指南》2214项已详细说明。还必须明确指出的是,原始细胞库只有该传代细胞的原研发单位或最初分 离检定单位才会建立,生物制品企业可能只有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

2. 该细胞库系统是对由一原始细胞群发展成为细胞系(株)或经过克隆培养后

形成均一的细胞群体,如人二倍体细胞株和Vero、CHO等传代细胞的要求。 3.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脑炎疫苗、出血热疫苗、麻疹疫苗等生产所用的地鼠肾、沙鼠肾细胞及鸡胚细胞等属于原代细胞,是从新鲜、活的动物体取相应组织制备的原代细胞,原代细胞传到一定代次就会发生变异,不可能形成反复传代又能保持细胞特性稳定的细胞系,因此,原代细胞是不要求建立三级细胞库的。

4408 细胞库系统是否包括:细胞原始来源(核型分析、致瘤性)、群体

倍增数、传代谱系、细胞是否为单一纯化细胞系、制备方法、最适保存条件等。

1.二倍体细胞株细胞库德建立,应包括原始细胞来源和历史、染色体检查(核

型分析)、群体倍增数、传代谱系,细胞的细菌、真菌及病毒污染检查、致肿瘤性检查,细胞株鉴别试验系统检查资料。

2.传代细胞系细胞库建立,应包括细胞株来源和历史细胞已传代的代次,用于

生产最高限制代数,细胞系统类型及形态特征,细胞鉴定的特殊标志,遗传特征(如HLA DNA指纹图谱),外源病毒检查,逆转录病毒检查等系统检查资料。

3.人二倍体细胞核Vero、CHO等传代细胞的细胞库建立,与生产用菌毒种种子

批系统亦存在类似情况,其原始细胞库只有该细胞原分离研发单位才能建立,我国现用的Vero、CHO等细胞株都是从国外引进的,人二倍体(2SB株)细胞株的原始细胞库只在原分离研发单位。对采用人二倍体细胞或传代细胞系进行生产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只能根据其来源和历史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在获得该细胞系(株)后所建立的功组细胞库或主代细胞库资料。

五.卫生

[检查要点]

卫生是防止和消毒药品生产过程中遭受污染的重要措施。卫生涉及环境、人员、厂

房、设备、仪器、物料、容器、洁具、清洁剂、消毒剂和工艺过程等各个方面。应制订各种书面规程,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良好的卫生状态。

5002 在含有霍乱弧菌、鼠疫菌、人免疫缺陷病毒(HIV)、乙肝病毒等

高危病原体的生产操作结束后,对可疑的污染物品是否在原位消毒,并单独灭菌后,方可移出工作区。

1.该项是要求在对《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类和二类

高危病原体的色和那个产和检定操作结束后,其污染和可疑污染物品,都必须在操作现场进行高压蒸汽消毒或化学消毒剂浸泡消毒后,方可移出工作区。

2.根据“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要求,操作一类、二

类高危病原体必须在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操作间或实验室内进行,该操作区必须配备高压灭菌柜或化学消毒设备对废弃物或可疑污染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移出工作区。

5303 在生物制品生产日内,生产人员是否按明确规定的方法去污染处理

后,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动物的区域到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操作区域。

该项所指的“生物制品生产日内”,是说“这一天”生产车间进行了活生

物体(包括细菌或病毒)操作和生产活动,凡进入含有活生物操作区、未按规定程序采取去除污染措施(包括脱去污染防护服、口罩、手套、防护帽和鞋,消毒手,消毒有可能污染部位等)的人,不能走出该活菌或活病毒操作区,更不允许到其他制品操作区。其目的是使“生产日内”活生物体局限于生产操作的规定区域,不允许扩散或未经处置而外逸到非污染区域。

5305 从事生物制品生产操作的人员是否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

1.因为目前绝大多数生产企业实验动物繁殖饲养(包括小鼠、地鼠、沙鼠、豚

鼠、家兔、狗、猴等)均为开放式,其动物种群未达到清洁级以上等级,这些实验动物程度不等地污染了多种细菌、病毒及寄生虫,甚至还隐藏某些人畜共患病的致病微生物。不仅实验动物饲养要与生产区域严格分开,从事生物制品生产操作人员亦必须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

2.有关疫苗生产所需的实验动物(如地鼠、沙鼠、鸡胚等)须有专人将动物装

入专用容器内运送到生产区指定区域,对运送动物容器进行规定程序的消毒处 理后,通过专用传递窗才能进入疫苗生产区,运送动物的人是不能进入生产区的。

5602 生物制品生产及维修、检验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是

否接种相应疫苗并定期进行体检。

1.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人员、检验人员、清洁和维修人员,以及需要进入

生产操作区和检验实验室的管理人员、动物饲养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发现有传染病等疾病者或隐性传染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进行诊治。

2.对上述所列的人员进行相应疫苗接种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 (1)疫苗接种要有针对性,原则上从事什么疫苗生产和检定,就接种相应疫苗,

例如:卡介苗生产人员和检定人员要接种卡介苗,破伤风制剂生产和检定人员要接种破伤风类毒素,甲肝疫苗、狂犬病疫苗、乙型脑炎疫苗等生产和检定人员要接种其相应疫苗。

(2)疫苗接种后,要根据该疫苗免疫久性和国家规定的疫苗接种程序,按规定

再接种或加强免疫。

(3)对接种相应疫苗的接种者,在完成全程接种后和疫苗接种一定时间后,采

血做相应抗体测定,以判定疫苗接种成功率,或什么时候需要加强免疫。

经稀释成为半成品。对于多价制品(如三价脊灰疫苗),原液是由单价原液配制而成。 半成品(Final Bulk) 由一批或多批原液(有效期相同或相近的)合并配制的、

组成均一的并且是无菌的完工中间制品,分装于一个或多个中间容器中。半成品可分装至最终容器。

分装批(Filling Lot,Final Lot) 由同一批半成品在同一工时内分装(或

冻干)、密封于最终容器中的分装后制品。在分装(或冻干)过程中,其单支(瓶)可能污染的机会是均等的。在同一冻干机的为一个分装批或亚批。

批(Lot ,Batch) 在同一生产周期中,用同一批原料、同一方法生产出来的恶

一定数量的一批制品,在规定限度内,它具有同一性质(均一性)和同一质量。 亚批(Sub-lot) 一批均一的半成品分装于若干个中间容器中,即成为若干个亚

批,尔后再分装于最终容器;或一批均一的半成品,通过若干个分装机分装于最终容器,即成为若干个亚批。故亚批是分装批的一部分。

批号(Lot No.) 系用于识别产品“批”的标志,常用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

表示,此数字常用以反映年、月、日。

亚批号(Sub-Lot No.) 系用于识别“亚批”的标志,常在批号数字后加-1,

-2,-3等表示。

成品(Final Products) 半成品分装(或经冻干)、密封于最终容器后,再经

目检、贴签、包装,并经全面检定合格,签发上市的制品。

失效周期(Expiry Date) 指在特定条件下保存的制品,到此日期后一般已不

可能继续符合相应规程的各项要求,特别是效价要求,故不应继续使用。失效日期应注明在成 品容器标签上。并按国家药品管理当局许可的有效期(Validity Period)确定天数、月数或年数。

有效周期(Validity Period) 指由国家药品管理当局许可用以签发制品供临

床使用的最大有效期限。该效期是根据在产品开发过程中进行稳定性研究获得的贮存寿命(Shelf Life)而确定。

抗原性(Antigenicity) 指在适宜的体外免疫学试验中,某物质和相应抗体

相互反应的能力,如絮状反应、免疫凝胶扩散反应、酶联免疫测定等。

免疫原性(Immunogenicity) 指某一制品使用后诱生免疫应答反应的能力。在

疫苗接种情况下,此种反应导致出现理想的特异体液免疫(由B细胞产生抗体)或细胞免疫应答(各种T细胞增殖)或二者兼之,一般情况下使 被接种个体获得对相关传染病的保护。

同质性、均一性(Homogeneity) 就一种或多种特定性质而论,某一制品或物

质的组成和结构相同。 最小致死量(MLD) 在一定时间内使一定体重的试验动物全部死亡的最小毒素或

毒菌剂量。

PBS 磷酸盐缓冲生理盐水。 PB 磷酸盐缓冲液。

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

Requirements for Bacterial Viral Strains Used for Manufacture and Quality Control of Biologics

1 总则

1.1 本规程所称之菌、毒种系指直接用于制造和检定生物制品的细菌、立克次体或病毒等,以下简称菌、毒种。菌、毒种按《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二条分类。

1.2 各生产单位按规程生产或检定生物制品所用之菌、毒种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或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委托的单位保存、检定及分发。凡增加、减少或变更生产及检定用菌、毒种,及各生产单位自行分离或收集的菌、毒种,拟用于生产或检定者,均须经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审查、国家药品管理当局认可。新生物制品所用的菌、毒种按国家药品管理当局《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办理。

1.3 生物制品生产应采用种子批系统。原始种子批(Primary Seed Lot)应验明其记录、历史、来源和生物学特征。从原始种子批传代、扩增后保存的为主种子批(Master Seed Lot)。从主种子批传代、扩增后保存的为工作种子批(Working Seed Lot)。工作种子批的生物学特征应与原始种子批一致,每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均应按规程要求保管、检定和使用。 1.4 各生产单位应指定专门部门对本单位的菌、毒种施行统一管理,每年向单位领导书面报告管理情况,并抄报国家药品检定机构。 2 菌、毒种登记程序

2.1 菌、毒种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统一进行国家菌、毒种编号,各单位不得更改及仿冒。未经统一编号的菌、毒种不得用于生产和检定。

2.2 保管菌、毒种应有严格的登记制度,建立详细的总帐及分类帐。收到菌、毒种后应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学名、株名、历史、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冻干日期、数量。在保管过程中,凡传代、冻干及分布,均应及时登记,并定期核对库存数量。

2.3 收到菌、毒种后一般应及时进行检定。用培养基保存的菌种应立即检定。 3 菌、毒种的检定

3.1 生产用菌、毒种应按各项制品规程要求定期进行检定。

3.2 所有菌、毒种检定结果应及时记入菌、毒种检定专用记录内。

3.3 不同属或同属菌、毒种的强度及弱毒株不得同时在同一无菌室内操作。一、二类菌、毒种及芽胞菌、真菌必须在严格隔离的专用实验室及动物室内操作,并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防护。活菌、活毒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活菌、活毒操作管理制度》。

3.4 三、四类菌、毒种的操作应按各项制品规程的规定在专用或适宜的实验室内进行。 3.5 各单位的质量检定部门应定期了解本单位的菌、毒种保管、检定及使用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查,或会同制造部门进行抽查。 4 菌、毒种的保管

4.1 菌、毒种经检定后,应根据其特性选用适当方法及时保存。最好冻干,低温保存。 4.2 不能冻干保存的菌、毒种,应保存2份或保存于2种培养基,一份供定期移种或传代用,另一份供经常移种或传代用。用培养基保存的菌种管应用石蜡密封或熔封。 4.3 保存的菌、毒种传代或冻干均应填写专用记录。

4.4 菌种管上应有牢固的标签,标明菌、毒种编号、代次、批号、日期。 5 菌、毒种的销毁

5.1 销毁无保存价值的一、二类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销毁三、四类菌、毒种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并在帐上注销,写明销毁原因和方式。 5.2 保存的菌、毒种传代、移种后,销毁原菌、毒种之前,应仔细检查新旧菌、毒种的标签是否正确。

6 菌、毒种的交换

6.1 菌、毒种最好冻干、真空封口发出,如不可能,毒种亦可以组织块或细胞液形式发出,菌种亦可用培养基保存发出,但管口必须密封。

6.2 各生产单位或其他机构之间相互索取的菌、毒种,凡直接用于生产及检定者,均须经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审查认可。 7 菌、毒种的索取与分发

7.1 索取或邮寄菌、毒种,必须按《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执行。 7.2 分发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用菌、毒种,应附上详细的历史记录及各项检定结果。

生物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

Requirements for Preparation and Calibration of

National Standard Substances of Biologics

1 标准物质的种类和定义 标准物质分为二类。 国家标准品

系指用国际标准品标定的,或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标准品者)用于衡量某一制品效价或毒性的特定物质,其生物活性以国际单位或以单位表示。 国家参考品

系指用国际参考品标定的,或我国自行研制的(尚无国际参考品者)用于微生物(或其产物)鉴定或疾病诊断的生物诊断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性抗血清以及用于某些不用国际单位表示的制品的定量检定用特定物质。 2 标准物质的制备和标定

2.1 标准物质的制备、标定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负责。国际标准品、国际参考品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向WHO索取,并保管和使用。 2.2 新建标准物质的研制 2.2.1 原材料选择

生物标准物质原材料应与待检样品同质,不应含有干扰性杂质,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高度的特异性,并有足够的数量。

2.2.2 标准物质的配制、分装、冻干和熔封

2.2.2.1 根据各种标准物质的要求,进行配制、稀释。需要加保护剂等物质者,该类物质应

对标准物质活性、稳定性和试验操作过程无影响,并且其本身在干燥时不挥发。

2.2.2.2 经一般质量检定合格后,精确分装,精确度应在±1﹪以内。

2.2.2.3 需要干燥保存者分装后立即进行冻干和熔封。冻干者水分含量应不高于3﹪。 2.2.2.4 整个分装、冻干和熔封过程,必须密切注意各安瓿效价和稳定性的一致性。 2.2.3 标定

2.2.3.1 协作标定

新建标准物质的研制或标定一般需有至少3个有经验的实验室协作进行。参加单位应采用统一的设计方案,统一的方法,统一的记录格式,标定结果须经统计学处理(标定结果至少需取得5次独立的有效结果)。

2.2.3.2 活性值(效价单位或毒性单位)的确定 一般用各协作单位结果的均值表示,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收集各协作单位标定结果,统一整理统计并上报国家药品管理当局批准。 2.2.4 稳定性研究

研制过程应进行加速破坏试验,根据制品性质放不同温度(一般放4℃、22℃、37℃、-20℃)、不同时间,作活性测定以评估其稳定情况。标准物质建立以后应定期与国际标准物质比较,观察活性是否下降。

2.3 标准物质替换批的制备与标定

2.3.1 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负责制备与标定

2.3.2 制备标准物质替换批的原材料,其生化和生物学特性指标尽可能与上批标准相同或接近。

3 标准物质的审批

3.1 新建标准物质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对协作标定的结果进行审查并认可后,报上级主管机构批准,发放批准证书。

3.2 标准物质替换批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审查批准。 3.3 新建标准物质在取得批准证书后,方可发出使用。 4 标签

4.1 符合规定的合格标准物质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的质量保证部门核发标签。

4.2 标签内容一般包括:①中文名称;②批号;③标示量(含1个国际单位的固体量,或每1mg含国际单位数量,或安瓿内所含国际单位的数量);④保存条件;⑤分发单位;⑥失效日期。

5 标准物质的索取和保管

5.1 索取标准物质应直接向国家药品检定机构申请。国家标准物质系提供给各生产单位标定其工作标准或直接用于检定。

5.2 标准物质应储存于适应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下,其保存条件需定期检查并记录。 5.3 标准物质需由专人保管、发放。

生物制品分批规程

Requirements for Defining Batches of Biologics

1 生物制品之间成品均应按照本规程分批。有专门规定者除外。

2 生物制品之批号由生产部门编制,质量检定部门审定。 3 生物制品批号的编码原则为年_月_流水号。年号应写公历年号4位数,月份写二位数。例如2000(年)05(月)18(流水号)。 4 生物制品之某一批号,其所含内容 必须完全一致,即同一批的任何一瓶制品之来源与质量必须与其他任何一瓶完全相同,于抽检若干瓶数后,能对整批制品作出评定(单人或少数人份血液、血浆制备的制品除外)。 5 批号的确定

5.1 制品分装前最后一道工序为稀释、混合、吸附、混合后过滤或稀释后过滤时,应在此时编定制品之批号。如在上述工序之后,该批制品必须分做若干大瓶时,应于每瓶记载之批号后,加上亚批号。非同日或同次稀释、混合、吸附、过滤的制品不得做为一批。

5.2 混匀或稀释后的制品如用两个以上滤器过滤时,应按滤器划分为不同批(或亚批)号,同一制品分次过滤时,亦应按次数划分为不同批(或亚批)号。

5.3 用大罐稀释后直接分装的制品,每罐为一个批号,并按分装机分为亚批号。

5.4 同一批制品如用不同冻干机进行冻干,或分为数次冻干时,应按冻干机或冻干次数划分为亚批号。

5.5 在分装过程中更换注射器后应另编亚批号。

6 制品分批后,每批所用器械及用具未经洗净灭菌,不得用于另一批制品。 7 同一制品的批号不得重复。

8 凡经检定合格的成品,每批应保留足够2次检定用的数量。

生物制品分装规程

Requirements of Filling of Biologics

在生物制品剂型中主要为注射剂,故本规程针对注射剂制定。其他胶囊剂、片剂、散剂、滴眼剂、栓剂及本规程未提到之剂型的分装要求和实际装量等,均按现行《中国药典》制剂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1 质量检定部门认可

符合质量标准的半成品经质量检定部门认可后,方可进行分装(有专门规定者除外)。

2 分装容器及用具

2.1 分装制品的玻璃容器,应一律为硬质中性玻璃制成,其检查方法及标准应符合现行《中国药典》规定。玻璃容器至少经高压蒸汽120℃灭菌1小时,或干热180℃灭菌2小时,或能达到同样效果的其他灭菌方法处理,不得有玻璃碎片掉下和碱性物质析出。

2.2 凡接触制品的分装容器及用具必须单独刷洗。血清类制品、血液制品、卡介苗、结核菌素等分装用具应专用,未经严格处理,不得用于其他制品。

3 分装车间

3.1 分装车间应符合中国GMP要求。

3.2 分装洁净室与其他区域应保持一定压差,并有显示压差的装置。

3.3 分装车间应光线充足,但须避免光线直接射入。室内应经常保持干燥。冻干制品封口之洁净室的相对湿度应不超过60﹪。

3.4 分装车间内的设备、器具应力求简单,避免积藏尘埃污垢。室内不应用竹、藤、木器,以防真菌生长。

10.1 现用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保护实验室的使用和维护必须按本标准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的要求进行。

10.2 对已通过验收的实验室中与生物安全有关的设施和设备不能擅自进行改动。

10.3 如确需变更实验室的结构和设备,必须经有关专家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 10.4 实验室应由专业人员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应急和定期检修与保养。

生物制品命名规程

Requirements for Terminology of Biologics

1 生物制品的定义

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以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备,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目前,我国人用生物制品包括外诊断制品以及其他活性制剂(包括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重组DNA产品、抗原一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

2 生物制品的种类

根据各种制品的组成及用途分类如下。 2.1 疫苗(Vaccines)

2.1.1 细菌类疫苗(Bacterial Vaccines)

由有关细菌、螺旋体或其衍生物制成的减毒活疫苗、灭活疫苗、重组DNA疫苗、亚单位疫苗等,如卡介苗、伤寒Vi多糖疫苗、破伤风疫苗(类毒素)等。

2.1.2 病毒类疫苗(Viral Vaccines)

由病毒、衣原体、立克次体或其衍生物制成的减毒活疫苗、灭活疫苗、重组DNA疫苗、亚单位疫苗等,如麻疹减毒活疫苗、重组(CHO细胞)乙型肝炎疫苗等。

2.1.3 联合疫苗(Combined Vaccines)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疫苗抗原原液配制成的具有多种免疫原性的灭活疫苗或活疫苗,如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DTP),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MMP)等。

2.2 抗毒素及免疫血清(Antitoxin and Antisera)

由特定抗原免疫动物所得血浆制成的抗毒素或免疫血清,如破伤风抗毒素、抗狂犬病血清等,用于治疗或被动免疫预防。

2.3 血液制品(Blood Products)

由健康人的血浆或特异免疫人血浆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成或血细胞组分制品,如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天然或重组的)、红细胞浓缩物等,用于诊断、治疗或被动免疫预防。

2.4 细胞因子(Cytokines)及重组DNA产品(Recombinant DNA Products) 由健康人血细胞增殖、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成的多肽类或蛋白质类制剂,如干扰素(IFN)、白细胞介素(IL)、集落刺激因子(CSF)、红细胞生成素(EPO)等,用于治疗。

2.5 诊断制品(Diagnostic Reagents) 2.5.1 体外诊断制品

由特定抗原、抗体或有关生物物质制成的免疫诊断试剂或诊断试剂盒,如伤寒、副伤寒、变形杆菌(OX19、OX2、OXK)诊断菌 液,沙门氏菌属诊断血清,HBsAg酶联免疫诊断试剂盒等,用于体外免疫诊断。

2.5.2 体内诊断制品

由变态反应原或有关抗原材料制成的免疫诊断试剂,如卡介菌纯蛋白衍生物(BCG-PPD)、布氏菌纯蛋白衍生物(RB-PPD)、锡克试验毒素、单克隆抗体等,用于体内免疫诊断。

2.6 其他制品(Else Products)

由有关生物材料或特定方法制成,不属于上述5类的其他生物制剂,用于治疗或预防疾病。如治疗用A型肉毒毒素制剂、微生态制剂和卡介菌多糖、核算制剂等。

3 生物制品的命名 3.1 命名原则

参照中国生物制品传统命名及WHO规程命名方式,制品的基本名称一般可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列出(有时不列)制法或群及型别(如重组、A群)等 冠语;第二部分列出制品所针对的疾病(如麻疹、伤寒等)或微生物名(如沙门氏菌等),或组成成分(如Vi多糖)或人名(如卡介、锡克等),或起始材料(如人血、CHO细胞等);第三部分列出制品种类(如疫苗、抗毒素、诊断试剂等)。基本名称的模式简列如下:

(制法或群、型别)+(病名、微生物名、组分、人名或材料)+ (品种名) 以上仅为一般原则。对各个具体制品的命名,尚需参照以下方法及各类制品命名举例拟定,并可按制品特点对第一、二部分作出取舍。

3.2命名方法 3.2.1 制造方法

3.2.1.1 制法一般不标明。但一种制品存在多种制造方法者需标明,如重组DNA者,则加“重组”,以与非重组制品相区别。如麻疹减毒活疫苗、重组(酵母)乙型肝炎疫苗、人血白蛋白(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

3.2.1.2 液体制剂者不需加“液体”二字,如同时有液体制剂和冻干 制剂者,冻干制剂应加“冻干”二字,如只有冻干制剂,按国际惯亦可加“冻干”二字。如钩端螺旋体疫苗、伤寒Vi多糖疫苗、冻干人凝血因子VIII。

3.2.2 用法与用途

3.2.2.1 一般用法均不要标明。特定途径是用者必须标明。如皮内注射用卡介苗、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pH4)。

3.2.2.2 预防用制品均不要在基本名称前标明预防用。

3.2.2.3 细菌类治疗用制品可在基本名称后加“制剂”二字。如治疗用短棒状杆菌制剂、双歧杆菌活菌制剂。

3.2.2.4 成人用或青少年用制品,可在基本名称后用括号注明。

3.2.2.5 预防人、畜共患疾病的同名同型制品应标明人用,以与兽用制品相区别。

3.2.2.6 体内诊断用制品一般不加诊断字样。如结核菌素纯蛋白衍化物(TB-PPD、锡克试验毒素。

3.2.3 多联、多价与群、型

3.2.3.1 一种制剂包含几个不同抗原成分的制品,应于制品种类前加“联合”

二字。如吸附无细胞百日咳、白喉、破伤风(DTPa)联合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MMR)联合疫苗。

3.2.3.2 一种制剂包含同一制品的不同群、型别者,应与制品种类前加“多价或n价”字样,并加括号注明群、型名称。如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

3.2.4 品种前加形容词

为进一步阐明制品的性质,必要时在基本名称的品种前加灭活、活、纯化等形容词。如麻疹减毒活疫苗、乙型脑炎灭活疫苗、I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纯化疫苗。

3.3 新生物制品名称、商品注册名称及其他

新生物制品的命名应参考上述原则及方法。各制品的商品注册名称由生产单位自定,并申报国家赝品管理当局。制品译名一律使用英语。

4 有关生物制品规程的术语及用于

为统一规程用语及术语,参照中国GMP、WHO规程及WHO《生物制品规程词汇》制定《生物制品规程部分术语及用语的含义》作为附录。

附录:生物制品规程部分术语及用于的含义

生产(制造)(Production, Manufacturing) 药品、生物制品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全部操作步骤。。

生产单位(Production Unit,Manufacturer) 通指生产(制造)药品、生物制品的研究所、企业或公司等单位。

国家药品管理当局(NCL,National Control Authority) 主管药品、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检验与监督的国家权威职能机构。

国家药品检定机构(NCL,National Control Laboratory) 隶属于NCA,负责对国产及进口药品、生物制品进行质量检验、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的国家专业机构。

药品(Pharmaceutical Products) 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含义详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第七十六条。

生物制品(Biological Products, Biological Substances) 含义详见本版规程通则《生物制品命名规程》。

疫苗(Vaccine) 通指用于免疫接种的病毒类疫苗(原称疫苗)、细菌类疫苗(原称菌苗或类毒素)。如麻疹减毒活疫苗、 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吸附破伤风疫苗等。

联合疫苗(Combined Vaccine) 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疫苗原液按特定比例配合并加入适量吸附剂或稳定剂制成的具有多种免疫原性的疫苗。如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等。

二价疫苗及多价疫苗(Bivalent Vaccine; Polyvalent Vaccine) 由单一型(或群)抗原成分组成的疫苗通称单价疫苗。由二个或二个以上同一种但不同型(或群)抗原合并组成的含有二价或多价抗原成分的一种疫苗,则分别称为二价疫苗或多价疫苗。

重组DNA制品(Recombinant DNA Products, rDNA Product) 将分离提取得可表达有免疫原性或治疗性物质的目的基因(DNA)插入适宜的质粒载体,尔后导入选定的受体细胞(哺乳动物的、酵母的、大肠杆菌的或昆虫的)中进行增殖,由培养

分泌物或细胞破碎物中提取精制目的基因产物,制成用于预防、治疗或诊断的生物制品称重组DNA制品,简称重组制品(此类制品原称基因工程制品)。

血液制品(Blood Products) 由健康人的血浆或特异免疫人血浆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或血细胞组分制品,如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天然或重组的)、红细胞浓缩物等,用于诊断、治疗或被动免疫预防。

国家标准品(Biological Standards) 系用WHO正式颁布的标准品标定国家或某一实验室的生物标准品,经过协作研究和检定,准确标明国际单位(IU),其稳定性高,并经国家药品管理当局批准,成为国家生物标准品(National Biological Standards)。

国家参考品(Biological Reference Reagents) 一般为生物学诊断试剂或诊断用生物物质,或用于鉴定微生物及其衍生物或诊断疾病的高度特异血清。这些生物参考品未经定其国际单位,一般只用于鉴别试验,不用于活性或效价的定量测定,然而,某些参考品(例如用于麻疹疫苗滴定或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的参考品)用于定量测定。国际生物参考品由WHO分发;国家生物参考品由国家药品管理当局认可和分发。

物料(Materials) 泛指原料、辅料、单一收获物(液)、原液、中间产品、半成品、包装材料等。

原料(Raw Materials, Source Materials) 药品、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投入物料,包括生物材料和化学材料,辅料除外。

辅料(Additives, Supplement Materials) 指生产药品、生物制品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包装材料(Packaging Materials) 指成品内外包装物料、标签、防伪标志和使用说明。

血液(或称全血)(Blood,Whole Blood) 采集于含有抗凝剂溶液中的血液。抗凝溶液中可含或不含营养物(如葡萄糖或腺嘌呤等)。

血浆(Plasma)血液采集于含有抗凝剂的接收容器中,分离血细胞后保留的液体部分;或在单采浆过程中抗凝血液经连续过滤或离心分离后的液体部分。

单采血浆术和单采细胞术(Plasmapheresis and Cytapheresis) 用物理学方法由全血分离出血浆或一种或多种血细胞组分,并将其余组分回输给供血员的操作技术。

载体(Carrier) 系一种通常为蛋白质的分子。将其作为载体,使另一微生物多糖以化学方法连接其上,以诱生T-细胞免疫应答,改善多糖的体液免疫应答。

载体(DNA)(Vector) 系一种DNA片段,它可在宿主细胞内引致自身复制,其他DNA分子也可与之连接扩增。很多载体是细菌质粒,在某些情况下,一种载体在导入细胞后可与宿主细胞染色体整合,并在宿主组织生长和繁殖过程中保持其模式。

质粒(Plasmid) 系一种能自主复制的环状额外染色体DNA元件。它通常携带一定数量的基因,其中有些基因可授予抗生素的抗性,该抗性常用于判断生物体是否含有此种质粒,从而识别生物体。

减毒株(Attenuated Strains)一种细菌或病毒,其对特定宿主的毒力已被适当减弱或已消失。

原始种子批(Primary Seed Lot) 一定数量的已验明其来源、历史和生物学特性并经临床研究证明其安全性和免疫性良好的病毒株(或菌株)或用于制备原疫苗 (Original Vaccine)的活病毒(或菌体)悬液。该悬液应加工为单一批,以确保

其组成均一,并经充分鉴定。原始种子批用于制备主种子批。

原疫苗(Original Vaccine)指按生产单位技术规范制备的疫苗,在临床试验中使安全和有免疫原性的。

主种子批(Master Seed Lot) 一定数量的来自原始种子批地病毒株(或菌株)或用于制备原疫苗(Original Vaccine)的活病毒(或菌体)悬液。该悬液应加工为单一批,以确保其组成均一,并经全面鉴定。主种子批用于制备疫苗生产用的工作种子批。

工作种子批(Working Seed Lot) 按NCA批准的方法,从主种子批传代而得到的活病毒或细菌。工作种子批用于生产疫苗。

细胞株(Cell Strains) 系复制能力有限的细胞群。该细胞群接种于实验动物时不能产生肿瘤,并具有来源组织的胞核性和贴壁细胞依赖性。

细胞库(Cell Bank) 系用来培养生产连续多批制品的细胞系统,该细胞系来源于经充分鉴别和证明无外源因子的一个原始细胞库(Primary Cell Bank ,PCB)和一个主细胞库(Master Cell Bank,MCB)。从主细胞库中取一定数量容器的细胞制备工作细胞库。关于有限传代次,应验证超过常规生产所到达的有效传代次或群体倍增数。

原始细胞库(Primary Cell Bank ,PCB) 一定量经过充分鉴定的人、动物或其他来源的细胞;源自单一组织或细胞分装于容器内,组成应均一,冻存于-130摄氏度或以下,其中一支(瓶)或多支(瓶)可用于制备主细胞库(Master Cell Bank,MCB)。

主细胞库(Master Cell Bank,MCB) 经过充分鉴定一定量的人、动物或其他

来源且保存适宜的细胞,一般是由原始细胞库(Primary Cell Bank)的细胞制备而成,分装于容器内,组成应均一,保存于-130摄氏度或以下,通常用于制备工作细胞库(Working Cell Bank, WCB)。

工作细胞库(Working Cell Bank, WCB) 由有限传代水平的主细胞库制备而来

的均一性细胞悬液,分装适宜体积于多个容器中,适当保存,常冻存于-130摄氏度或以下,其中一支(瓶)或多支(瓶)可用于生产。所有容器处理相同,其中一支(瓶)或多支(瓶)一旦由贮存库中移出后,不得返回原种子贮存库中。实际上,细胞种子是通过亚培养扩增至一定代次(或适宜的群体倍增数)后,由制造单位选定并由国家药品管理当局批准。此细胞合并后分装于安瓿,并低温保存于WCB。

细胞系(Cell Line) 系由第一次亚培养或由系列传代培养中任何阶段制备的

细胞群(非原始培养细胞)。该细胞群通常是非均质的。

传代细胞系(Continuous Cell Lines, Established Cell Lines) 系在体外

能无限繁殖的细胞群,不具有来源组织的胞核性和贴壁细胞依赖性。

外源因子(Adventitious Agents, Extraneous agents) 存在于接种物,细胞

基质及(或)生产制品所用的原材料及制品中的污染物,包括细菌、真菌、支原体和外源性病毒。

原始细胞培养物(Primary Cell Culture) 直接由组织制备的细胞培养物。 单一收获物(Single Harvest) 在单一轮生产或一个连续工时中,用同一病毒

或细菌株接种于基质(一组动物或一批细胞或一批培养基)并一起培养、收货的一定量病毒 或细菌悬液、病毒或其他目的生物物质。 原液(Bulk) 系指用于制造最终配制物(Final Formulation)或半成品(Final

Bulk)的均一物质。由一次或多次单一收获物而得到,一般需要纯化并可能配制一批或多批半成品。如属微生物,通常视为原悬液(Bulk Suspension)。如原液已浓缩,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13d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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