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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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榆政办发[2014]78号 【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4 【实施日期】2014.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4〕78号)

榆阳区、横山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4日

榆林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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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规范照明设置行为,节约能源资源,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环境,展示榆林城市形象,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榆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景观照明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第四条 景观照明应当严格控制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为城市景观照明设置与亮化的主管部门,市路灯管理所负责城市景观照明设置与管理的具体工作。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单位将要建立全市夜景工程管理控制中心,应用现代控制系统时,城市夜景照明设施运行统一管理。

建规、综合执法、公安消防和电力等部门以及园林、广场、公园、市政设施等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城市景观照明设置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对景观照明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不 2 / 3

断提高景观照明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水平。

第七条 景观照明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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