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性调委会设立程序

更新时间:2023-10-05 18:2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应备条件

一、办公设施

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应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交通便利、方便群众。调委会有外观标识,室内配备电话、电脑、档案柜、调解桌椅及工作席卡(调解人、记录人、主持人、当事人、旁听席)等所需的软硬件办公设备以及相关工作制度。

二、组织机构

调委会设主任、副主任,成员3-5人,根据需要可以聘用专业人民调解员。专业人民调解员须具备热心调解事业、熟悉法律或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等条件,由该“调委会”选聘。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由各牵头单位组建并以文件形式报送县综治委和县司法局备案。

三、印章制作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刻制工作印章,印章名称由行政区域名、纠纷属性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三部分组成。如:全椒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规范文书

“调委会”要按规定进行接待、登记、调解和制作文书,根据需要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文书格式按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要求,规范统一(可由司法局进行指导)。

附件:

1、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标牌,一般由行政区域名、纠纷属性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三部分组成,如:××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标识)式样如下:

调解标牌为铜质材料,尺寸为:40x60cm,标牌名称:××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县医疗纠纷”字体为红色排列为弧线,中间为人民调解标识(彩色),下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字体为黑色。

2、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需上墙公示。其制度如下: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调解工作程序

一、调解主持人宣布参加单位和人员及注意事项。

二、向双方当事人说明调解纠纷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由纠纷当事人陈述纠纷的起因、经过和要求,提供证据。 四、询问纠纷当事人和各方证人,核对证据。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分清责任、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在调解主持人提出调解意见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协议。

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简易纠纷调解除外),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由调委会存档。

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手续。

受 案 范 围

一、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矛盾纠纷。

二、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

三、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指派的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 四、本调委会认为应该受理的与本单位有一定关联的社会矛盾纠纷。 下列矛盾纠纷不予受理:

1、本部门外出现的矛盾纠纷不属于其管辖范畴的。

2、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禁止采用调处方式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

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已受理正在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

调解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公平公开,不徇私舞弊;

二、公正无私,不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尊重群众,不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严格纪律,不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廉洁自律,不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

案件回访制度

一、为确实调解协议顺利履行,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下列矛盾纠纷必须回访:

(一)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自杀念头和自杀准备的; (二)当事人有杀人、伤害、聚众械斗等行凶报复念头,经疏导调解使其放弃行凶报复念头的;

(三)经调解达成协议逾期不履行的矛盾纠纷;

(四)纠纷调处过程中,承办人认为有必要回访的纠纷。

三、参与回访人员,应实事求是,工作认真负责,耐心细致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对策。

四、对需要回访的矛盾纠纷。应建立回访登记簿。登记薄内容有:回访日期、回访人、案由、回访笔录等有关内容。

纠纷报告制度

一、日常纠纷报告工作由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纠纷信息员负责。一旦发生突发性纠纷,调解员、纠纷信息员首先要稳定势态,防止纠纷扩大,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二、对于纠纷信息,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安排,立即赶赴现场,防止矛盾激化。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委员会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组织和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1、可能激化的纠纷;

2、可能发生群体械斗或恶性案件的纠纷; 3、可能发生集体上访的纠纷;

4、不及时调解可能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纠纷。、 5、矛盾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及重大社情民意。

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档案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调解的档案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三、各类卷宗和文件根据类别,分别立卷、归档和保管,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并做到整齐清洁。

四、调解委员会的文件材料应当完整、准确、齐全,不符合要求不归档。 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照承办事务客观进程和材料形成的顺序和类别编排,调解卷宗按如下顺序排列: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和备考表;3、调解申请书;4、调解通知书;5、谈话笔录;6、调查笔录;7、证明材料;8、集体讨论笔录;9、调解笔录;10、调解协议书;11办案小结;12、回访笔录;13、封底。

卷宗的文字材料,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打印件要和底稿同时立卷。 五、对档案实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六、档案的保密期限分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保管期限5-10年,长期保管期限15-20年;对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和凭证作用的档案,可永久保管。

七、档案应当定期清理,凡超过保管期限或失去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提出鉴定意见,并登记造册,经县调处中心批准后予以销毁。不得私自毁损档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spd.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