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简答题

更新时间:2024-04-15 09:0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简答题目录

1.1.制度及政治制度的含义。

1.2.为什么说在社会各项制度中,经济制度起根本的决定作用?

1.3.简述思想文化制度对政治制度的作用。

1.4.简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1.5.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什么? 1.6 简述政治制度的特征

2.1.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政治制度可分为哪几个发展时期?

2.2.简述1956—1966年,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 2.3.简述“文化大革命”中,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

2.4.近代中国的社会阶级状况和阶级关系有哪些显著特点?

2.5.简述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思想的主要论述。 3.1.政体分为哪几种?主要从哪些方面区分? 3.2.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它分哪几种? 3.3.简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主要职能。 3.4.如何认识中国国家军事机关?

11.5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须满足哪些条件? 11.6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的性质和职责。 11.7简述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任期。

11.8什么是律师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制度是什么? 11.9简述特别行政区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别。 11.10简述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中的地位。 12.1.简述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 12.2.侦查的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12.3.简述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12.4.简述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种类。 12.5.简述我国律师的法律活动范围。

12.6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是怎样的构成? 12.7法官的任职条件有哪些?

12.8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是什么? 12.9我国检察机关的活动原则有哪些? 12.10什么是侦查?怎样理解它的定义? 12.11侦查的任务是什么?

12.12简述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种类。 12.13简述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

13.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职能是什么? 13.2.简述担任现役军官的条件。 政、司法各项工作的权力机构。(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瘫痪。(4)我国的司法制度被“彻底砸烂”。(5)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所有方面都遭到了严重破坏。 2.4.近代中国的社会阶级状况和阶级关系有哪些显著特点?答:近代中国既不是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是封建主义国家,而是一个经济文化非常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它在社会阶级状况和阶级关系方面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掌握国家政权的是受帝国主义支持的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2)无产阶级人数很少,但是他们集中,又先于中国资产阶级产生,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俗称三座大山、三大敌人)的剥削和压迫,具有很强的革命性和战斗力。(3)农民占全国人口的80%,个体农业和手工业占整个国民经济的80%多。广大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一样,深受三大敌人的剥削和压迫。(4)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是一个具有两面性的阶级。一方面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压迫和束缚,同它们有矛盾,具有革命性;另一方面,由于它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软弱,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缺乏反帝反封建的勇气,具有妥协性。 2.5.简述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思想的主要论述。答:(1)1939年5月4日,毛泽东在《青年运动的方向》中,度。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就建立了广泛的选举制度。(2)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规定了选民资格,选举办法等内容。(3)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建国后的第二部选举法,它对第一部选举法作了重大修订。(4)第二部选举法颁布后,根据选举实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它进行四次修正,通过这些修正,我国选举法在每一个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差额比例、预选、确定当选、罢免等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完善。 4.2.怎样理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答:我国《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这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是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一是年龄条件的限制,必须年满18周岁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条件的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乖被选举权。此外再没有任何有关居住年限、教育程3.5 简述中国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3.6简述中国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复杂性。 3.7 简述议行合一原则。

4.1.简述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过程。 4.2.怎样理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4.3.简述选民要成为县级人大代表必须遵循的主要选举程序。

4.4.简述我国选举法关于选区划分的有关规定。 4.5.简述选民登记的主要工作。 4.6.主持间接选举的机构有哪些?

4.7.简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职权。 4.8.怎样认识人大代表的地位? 4.9.《代表法》为什么要规定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4.10.简述人大代表必须履行的义务。 4.11 简述直接选举的程序。

4.12简述选举文员会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如何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 4.13简述秘密投票的原则。

4.14结合邓小平的有关论述说明我国实现直接选举是个逐步实现的过程。

4.15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权时有哪些主要保障?

4.16简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人大代表的职权。 4.17简述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主要区别。

5.1.简述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程序。 5.2.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 5.3.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有关内容。

5.4.简述委员长会议的职权。 5.5.简述议案的表决。

5.6.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了哪些机构? 5.7简述通过宪法修正案的程序。

5.8 简述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方式。

5.9 如何认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地位? 6.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6.2.简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6.3.简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6.4.哪些国家机关和组织成员可以向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6.5.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怎样提出质询案并接受答复? 6.6.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有哪些?其各自职责是什么? 6.7.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地方各级人大可以设立哪些专门委员会?

6.8.简述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6.9.简述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6.10.如何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 6.11 1982年《宪法》对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的新的重要规定主要有哪些?

7.1.什么是国家元首?目前国家元首的法律地位有哪些重要类型?

7.2.简述国家元首行使的基本职权。

7.3.我国《宪法》对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时的继任和补选作了哪些规定?

7.4.简述中国国家主席的法律地位。 8.1.简述行政及国家行政的概念。 8.2.简述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8.3.简述国务院的主要职权。

8.4.简述国务院的领导权的主要内容。

8.5.简述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拥有最高行政决策权、行政领导权、行政执行监督权。 8.6.现阶段政府机构改革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8.7.简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8.8.简述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含义及基本内容。

8.9.简述2005年国务院新修订《国务院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

8.10 简述中国政府目前着手实现职能转变的主要方面。 9.1.简述地方各级政府的权力来源。

9.2.简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9.3.简述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9.4.简述县乡政府职能转变的必要性。 9.5.简述不同乡级政府机构设臵的不同。

9.6.简述我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必要性和意义。 9.7.简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会议制度。

9.8.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概念及实质是什么? 9.9 简述省级政府职能转变的途径。

9.10 简述政务公开的主体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9.11 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大变迁。 9.12 试分析我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10.1.简述在帝国主义历史阶段,无产阶级提倡的民族自决权的内涵。 10.2.我国解决民族问题为什么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 10.3.简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特点。

10.4.我国法律对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有哪些规定?

10.5 我国民族问题存在的原因是什么? 10.6我国现在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0.7简述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 10.8怎样正确理解民族自决权。

10.9 简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性质。 10.10简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的任务。 11.1.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高度自治权?

11.2.特别行政区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有何限制? 11.3.《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的条件与资格是如何规定的?怎样理解这一规定? 11.4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13.3.简述我国兵役制的沿革。

13.4.为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而采取的特殊措施有哪些? 13.5.军队政治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和原则? 13.6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职能是什么? 13.7简述军队政治工作制度。

13.8简述我国新兵役制度的基本内容。 13.9 简述军衔的概念以及军衔制度。

14.1.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哪些重要作用? 14.2.简述上级党组织与下级党组织的关系。 14.3.党的干部人事制度作了哪些改革?

14.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有哪些特点和优势? 14.5为什么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国家权力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14.6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4.7简述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原则。

14.8简述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内选举中的体现。 14.9简述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

15.1.简述人民政协进行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15.2.简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特点。

15.3.简述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主要形式。 15.4.简述人民政协委员具有的权利与义务。 15.5.简述政协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委会的职权。 15.6简述人民政协性质的转变。

15.7简述各级人民政协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区别。

15.8简述人民政协的主要任务。

15.9简述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委会的主要职权。

16.1.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有什么规定?

16.2.职代会闭会期间工会负责哪些日常工作? 16.3.简述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16.4.简述村民会议的组成及职权。 16.5.简述城市居民会议及其职权。

16.6.简述城市新区居民自治的主要内容。 16.7.简述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 16.8简述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16.9在国企改革中如何解决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的关系? 16.10简述社区的概念及社区委员会的性质。 16.11 如何加强领导,推进城市社区的建设。

简答题答案

1.1、制度及政治制度的含义。答:制度是规范、法度的意思,政治制度则是指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而采取的统治方式、统治方法的总和,它包括国家政权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以及为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维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维持社会政治实体活动等而制定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从狭义的角度,也可以将政治制度理解为政治统治的性质和政治统治的形式的总和,即国体和政体的统一。

1.2.为什么说在社会各项制度中,经济制度起根本的决定作用?答:(1)经济制度是社会结构的基础,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主要成分,它决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政治关系、政治制度和什么样的国家意识形态、文化教育制度。(2)一个社会的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是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二者性质上是一致的,不一致就要产生矛盾和冲突。

1.3.简述思想文化制度对政治制度的作用。答:思想文化制度对政治制度的作用也是很大的,思想文化制度主要体现在居于指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和文化教育方针等方面。(1)思想文化意识对政治制度主要起导向作用,任何政治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文化意识指导下建立起来的。(2)意识形态以及传统对政治制度及由政治制度决定的决策活动、实施活动有重要作用。(3)思想文化意识中的核心内容——价值观念和政治制度的关系更紧密,也更直接。 1.4.简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答:(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3)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当代中国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也是当代中国重要的政治制度。(4)当代中国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容。

1.5.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什么?答:(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2)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3)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1.6 简述政治制度的特征。(1)稳定性(2)强制性。 (3)合法性。(4)历史性。

2.1.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政治制度可分为哪几个发展时期?答: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政治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时期:(1)1956—1966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2)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历史时期。

2.2.简述1956—1966年,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答:这个时期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是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的全面加强。当时,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形势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实施计划经济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受阶级斗争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思想的支配,相继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的组织措施,使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变为由共产党直接管理国家政权。

2.3.简述“文化大革命”中,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答:(1)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遭到破坏,中央文革小组代替了中央政治局。(2)成立“革命委员会”,代替国家政权机构,成为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包揽党务、行

提出了“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口号;(2)随后在《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中进一步提出,新中国应当“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3)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

3.1.政体分为哪几种?主要从哪些方面区分?答:(1)政体一般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2)君主政体又有专政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之分,君主立宪制又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3)共和制政体有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之分。(4)区分政体类型最主要的是看其国家元首、议会和政府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看其政府产生的方式,政府和议会之间关系如何,如政府是否对议会负责,政府部长与政府首脑的关系如何等。

3.2.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它分哪几种?答:(1)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即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权力关系的形式。(2)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①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具有统一的宪法和国籍,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②联邦制国家是指由共和国、州、省、邦等联邦成员组成的国家。

3.3.简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主要职能。答: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能是:(1)贯彻法律;(2)发布行政命令、决定;(3)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4)任免行政人员;(5)领导武装力量和负责武装力量建设;(6)对外签订条约、协定等。

3.4.如何认识中国国家军事机关?答:中国国家军事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它是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3.5 简述中国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答:中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选择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这是由中国的历史、民族关系、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环境等因素决定的。

第一,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距今已有2000多年历史。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中,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的文化传统把各族人民紧密联系在一起;各族人民发展了经济联系,形成了统一的社会经济共同体,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符合中国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第二,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都是一个民族大家庭中的成员,在民族平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民族团结是民族关系发展的主流,而且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因此完全可以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消灭了民族压迫,但各民族之间由于历史等原因形成的经济、文化上的不平等依然存在。一般来说,汉族在经济、文化方面比少数民族先进,而少数民族地区自然资源比较丰富,各族人民只有在平等基础上团结起来,互相帮助,才能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独立完整的保证。近代中国是一个不断遭受外族人侵的国家,中国的少数民族经常沦为被压迫民族。新中国建立后,国内阶级敌人、民族败类和国际反动势力总是千方百计挑拨民族关系,妄图分裂我国,达到剥削、压迫、奴役其他民族的目的。我们只有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国家统一,才能维护民族独立、领土完整。

3.6简述中国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复杂性。答: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但不同于单一民族建立的单一制国家, 具有自己的特点,属于复杂的单一制国家。主要体现在: 第一,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二,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我国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在中央领导下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台湾将保留军队),它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

第三,在一般地方行政区域,设置地方国家机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所赋予的职权,管理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事务

3.7 简述议行合一原则。答:1、议行合一是我国国家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人民代表既是立法者有事执行者,体现了议行合一原则。2、人民代表大会是国有权利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如制定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等。3、各级人民代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在人大开会期间,人民代表要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变成国家的法律和决定;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带头并监督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决定。

4.1.简述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过程。答:(1)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渊源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财产多寡、宗教信仰、民族、种族等方面的限制。即使是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果回国期间,正遇县级以下人民代表选举时,也可以在原籍或出国前居住地参加选举。因此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范围十分广泛,比例越来越高。 4.3.简述选民要成为县级人大代表必须遵循的主要选举程序。答:(1)建立选举机构;(2)选区划分;(3)选民登记;(4)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5)投票选举和当选。 4.4.简述我国选举法关于选区划分的有关规定。答:(1)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2)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3)选举法还对城镇选区和农村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了规定。

4.5.简述选民登记的主要工作。答:(1)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2)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3)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4)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4.6.主持间接选举的机构有哪些?答:《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4.7.简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职权。答:(1)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如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2)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4.8.怎样认识人大代表的地位?答: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分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国家权力。 4.9.《代表法》为什么要规定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答:《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时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和其他物质、时间等方面的保障。这是因为:(1)这些保障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履行代表职权的需要;(2)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3)对代表履行职责给予物质和时间等方面的保证,这是因为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不领取任何报酬,因此必须为代表的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时间保障。 4.10.简述人大代表必须履行的义务。答:(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如果有的代表违反了法律,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有权罢免他们;(3)密切联系群众和原选举单位,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11简述直接选举的程序。答:1.建立选举机构2.选区划分3.选民登记4.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5.投票选举和当选。

4.12简述选举委员会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如何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答:选举委员会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也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选举委员会海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13简述秘密投票的原则。答:1、也是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它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时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只填写自己同意的代表候选人姓名或者在代表候选人名字上打上规定的赞成符号、不赞成符号、弃权符号,之后自己投入票箱的投票方法。2、实行无记名投票,可以充分地保护选民的民主权,真正尊重选民的意愿,让选民在无顾虑、不拘束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选择他最满意的人。

4.14结合邓小平的有关论述说明我国实现直接选举是个逐步实现的过程。答:1、邓小平在 ,1987年回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讲话中指出:大陆在下个世纪(21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现在我们县级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县级和县级以下的基层才是直接选举。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高,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2、直接选举是民主程度更高的体现,但民主的发展是受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因此直接选举的扩大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

4.15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权时有哪些主要保障?答:1、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2、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3、对代表参加活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在其执行代表职务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4.16简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人大代表的职权。答: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1、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2、有权提出议案;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向本级有关国家提出询问。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4、向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提出罢免案。5、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

4.17简述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主要区别。答: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是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制度也是真正体现平等、普遍原则的选举制度。我国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由于历史、传统文化、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原因,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方面,不能实现完全的直接选举。候选人产生方式、确定程序及对其能力、素质方面的介绍,过于简单或模糊,没有完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差额选举等,需要经过不断的长期的努力,使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5.1.简述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程序。答:(1)会议准备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准备工作。(2)预备会议。全国人代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每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由全体代表参加。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3)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后随即召开正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会议由主席团主持。(4)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

5.2.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答:(1)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中央和地方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6.5.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怎样提出质询案并接受答复?答: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6.6.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有哪些?其各自职责是什么?答:(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查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综合办事机构。省级人大常委会与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厅,县级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室,其职责是负责处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3)工作机构。现阶段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职权的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设法制办公室,从事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调查与法律监督等具体工作。(4)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6.7.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地方各级人大可以设立哪些专门委员会?答:《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第3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可以分别组织专门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内务)委员会、议。(3)领导权。这方面的职权包括对国务院各部、委、局、办的统一领导,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统一领导,对不属于各部委的全国性的行政事务进行的统一领导,这是国务院权力的主体部分,也是权力运作最为复杂的部分。(4)监督权。即监督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对国家宪法、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上述方面内容的不适当的命令、决定、规章予以改变或撤销。(5)人事权。即国务院有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6)决定紧急状态权。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89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7)其他权力。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4.简述国务院的领导权的主要内容。答:(1)经济领域: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和全国性的行政工作,负责具体编制、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城乡建设工作。(2)社会领域:包括领导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等方面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3)国防领域: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4)行政区划领域: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批准省、自市的人民政府。

9.3.简述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职权。答:(1)执行权。即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2)制令权。即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3)管理权。即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全面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4)领导与监督权。即全面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依据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改变或者撤销它们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定。(5)保障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

9.4.简述县乡政府职能转变的必要性。答:目前,县乡政府的职能既有“缺位”也有“越位”。“缺位”主要表现为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欠账较多,农业税费改革引发的县乡财政紧张有可能使“缺位”现象进一步加剧。“越位”则主要表现在某些地方政府出于追求政绩、屈从于不切合实际的“达标升级”要求,向农民提供超出其有效需求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高标准的公路,过高标准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等。这些超出农民有效需求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是导致农民负担加重,就是形成县乡政府的债务负担。“越位”还表现为部分地方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甚至干预企业经营。县乡政府职能的“错位”加深了农村的社会经济矛盾,因此,县乡政府(2)提出议案,审议和表决法律草案。(3)如值国家机关领导人换届,全国人代会议将选举和决定各国家机关的领导人。(4)会议期间,代表可向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3.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有关内容。答:(1)常委会监督的目的是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2)常委会监督的重点是关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通关注的问题。(3)常委会监督的原则。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以宪法为依据,一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三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四是监督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但不代替“一府二院”依法行使职权。(4)把人大的监督臵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监督法规定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

5.4.简述委员长会议的职权。答:(1)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2)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3)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4)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5)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的日常工作;(6)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副组长若干人。决定是否将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并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

5.5.简述议案的表决。答:法律案经常委会会议三审后,由法律委员会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任免案则需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是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5.6.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了哪些机构?答:(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2)办公厅。是全面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机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领导。(3)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如法制工作委员会等等。

5.7简述通过宪法修正案的程序。答:1、修改宪法议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2、由各代表团、专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议审议结果报告和宪法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3、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多数通过并由全国人大公告进行发布。 5.8 简述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方式。答: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组成人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及委员若干人。2、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人选由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交大会选举。3、获得全国人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5.9 如何认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地位?答: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意行使国家权力,它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2、中央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也就是在我国政权机关体系中,无论在纵向和横向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处于最高地位。 6.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答:(1)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即地方立法权。(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可行使审议、决定、任免、监督等15项职权。这15项职权具体可以归纳为下列5个方面:①在本行政区域,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②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③组织国家机关。④监督权。⑤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利。 6.2.简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内容。答:(1)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2)提出和审议、表决议案;(3)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决定和选举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人;(4)向本级人大及常委会提出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5)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6)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和询问。

6.3.简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答:(1)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2)县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设秘书长。(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委会委员的职务。 6.4.哪些国家机关和组织成员可以向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6.8.简述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答:(1)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2)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6.9.简述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答:(1)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自觉地维护国家的这一根本制度。(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执法监督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立法权,可以制定全国性法律或地方性法规。(3)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国家监督。(4)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制度建设。(5)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6.10.如何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答:(1)加强党对人大的政治领导同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一致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2)党要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党组织不包办代替人大工作。(3)各级党组织,包括人大党组,都要遵守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以及宪法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接受人大的宪法监督。

6.11 1982年《宪法》对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的新的重要规定主要有哪些?答:1、改进和完善了选举制度,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把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还可以进行预选。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或代表联合都可以依法提出候选人。2、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并增设了人大专门文员会。3、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4、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控制地方性法规。5、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权,并设立乡镇人大主席等。

7.1.什么是国家元首?目前国家元首的法律地位有哪些重要类型?答: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内对外的外表,是整个国家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设立由宪法予以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国家元首的法律地位有三种重要类型:(1)总统制国家,国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脑,如美国总统,既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又行使最高国家行政权,领导政府。(2)议会制国家,如英国、德国等,既有国家元首,又有政府首脑,国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脑,因此只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不行使国家行政权,因此议会制国家元首的权力是有限的,又称之“虚位元首”。(3)议会制总统制国家,如法国、俄罗斯等,总统是国家元首,不是政府首脑,但行使大部分国家行政权,并有权通过议会任命政府首脑,掌握主要国家权力。

7.2.简述国家元首行使的基本职权。答:(1)公布法律权。(2)发布命令权。(3) 召集议会权。(4)外交权。(5)统帅武装力量权。(6)任免权。(7)赦免权。(8)荣典权。 7.3.我国《宪法》对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时的继任和补选作了哪些规定?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的职位。

7.4.简述中国国家主席的法律地位。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是独立的国家机构,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是: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它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排列上,排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后,国务院之前。

8.1.简述行政及国家行政的概念。答:广义的“行政”包括了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也就是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狭义的“行政”是指除了国家立法和司法活动之外的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国家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国家权力为实现国家目标和统治阶级利益,依照法律对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8.2.简述国务院的法律地位。答:(1)从国务院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来看,按照我国国家机构的分工,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作专题工作报告。(2)从国务院与国家所有其他层级的行政机关的关系来看,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在全国整个国家行政体系中居于最高的领导地位,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导整个国家的行政工作,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机关。(3)在国际交往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出现,代表整个国家。

8.3.简述国务院的主要职权。答: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的职权有18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2)提案权。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它们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这种提案经由立法机关的法律程序,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决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臵和区域划分。(5)外事领域: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8.5.简述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拥有最高行政权、行政领导权、行政执行监督权。答:(1)作为最高行政决策机关,国务院在很大程度上拥有决策权,当然,国务院在这些方面的决策权力并非最终的,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审批,在批准后才能生效,并且接受来自权力机关的监督。(2)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有整个国家行政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全国范围内的公共事务的管理。(3)国务院还拥有对于行政执行的监督权,监督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对国家宪法、法律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上述几方面内容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予以改变或撤销。决策权和执行权的领导必须以相应的执行监督权为配套,这是有效决策和执行领导权的基本条件。

8.6.现阶段政府机构改革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答:(1)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2)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结构,实行精兵简政;(3)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职能分工,完善行政运行机制;(4)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 8.7.简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答:(1)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2)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3)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4)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5)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8.8.简述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含义及基本内容。答: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在国家各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在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在集体讨论和充分听取各种意见的基础上,具有个人作出最后决定的权力,同时对行政工作负全面的和最终的责任。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内容有:(1)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并按法定程序决定行政首长的人选。(2)行政首长全面领导本机关的工作,其他领导成员协助行政首长工作,并对行政首长负责。(3)行政首长须对本机关的工作担负个人责任。

8.9.简述2005年国务院新修订《国务院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答:(1)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2)推进依法行政。(3)推行政务公开制度。(4)实行科学民主决:策。(5)加强行政监督。

8.10 简述中国政府目前着手实现职能转变的主要方面。 答:1、依法界定政府的管理职能。逐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政府不该管的事情逐步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督,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和临近机制。3、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逐步健全和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财政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支持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

9.1.简述地方各级政府的权力来源。答:地方政府的职权是其履行职能的合法基础。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的依据,是地方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2)《地方组织法》则从更广阔、细致、具体的方向为地方政府的权力内容和范围作出了精辟的描述,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权力来源。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也从有关方面为地方政府授权,这些都是其权力的依据。因此,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需要从不同的层面进行考察。

9.2.简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权。答:(1)执行权。即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下达的决议和命令,向其汇报工作,服从其领导。(2)地方行政立法和制令权。即根据法律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以及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3)管理权。即全面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4)领导与监督权。即全面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依据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5)保障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等。(6)关于乡、民族乡、镇的建臵的决定权和区域划分权。根据宪法的规定,此权只授予省、直辖职能的转变就非常必要了。

9.5.简述不同乡级政府机构设臵的不同。答:(1)一类乡镇政府所设机构包括:政府办公室、财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综合性办公室4至5个。(2)二类乡镇政府设政府办公室、财政办公室以及民政、文教卫生、乡村建设、计划生育等助理员。(3)三类乡镇政府不设职能工作机构,通常是按照工作需要的原则,设立若干职位来分管各项行政工作,如民政、生产、财政、文化教育、计划生育、乡村建设等助理或文书。(4)设在乡镇的人民武装、公安(或特派员)、工商行政管理所、税务所、国土管理所、交通管理站等,往往是县级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由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进行双重管理。 9.6.简述我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必要性和意义。答:(1)我国地方政府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因此地方机构改革也已是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2)我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义主要是:①有利于实现我国政府职能的真正的转变;②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③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行政水平和行政能力;④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和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促进精简、高效、统一的地方行政机构的建立。

9.7.简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会议制度。答:(1)政府会议。是地方政府用来讨论解决重大事项的会议,是地方政府运作的核心。法律将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全体会议,一种是常务会议,对乡一级的政府会议,法律未作这样的区分。(2)政府行政会议。又叫“行政首长办公会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行政首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召集本级政府有关成员出席,并邀请有其他人士列席的会议。(3)政府扩大会议。是地方政府为了便于传达政策,贯彻上级有关指示,联系政府内外的干部群众,推动工作起见而召开的会议。

9.8.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概念及实质是什么?答:(1)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又称中央和地方关系,是指具有隶属关系或监督指导关系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主体,在行使国家权力和地方权力时,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它的实质是建立在一定利益基础之上的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关系,其核心是中央政府代表的国家利益和地方政府代表的地方利益两者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在现实中,往往表现为集权和分权关系。

9.9 简述省级政府职能转变的途径。答:省级政府作为最高一级政府,其职能转变的方向和途径应该是:加强宏观调控职能,放开微观管理职能,从无所不为的万能政府转变成“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职能,把工作职能集中到规划制定、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区域协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1、加强法规制定于规划引导,强化宏观经济管理职能2、实行有进有退、弱化微观经济管理职能。3、完善政府社会管理体制,转变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4、加强宏观制导,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5、理顺省级政府与市县级政府的关系,提高行政效率。

9.10 简述政务公开的主体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个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组织,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1、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办事。2、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3、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4、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9.11 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大变迁。答:1、中央对地方的“放权让利”,强化了地方政府的主体意识,调动了其建设地方的积极性。2、缺乏规范化的放权让利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衍生了地方本位主义,削弱了中央政府的领导权威,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新的失衡。

9.12 试分析我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答:1、这一体制的突出特点是各级政府分别拥有相对独立、清晰的财政收支范围,彼此不能越位。这是一种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稳定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现代财政制度,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2、作为一种“双赢”方案,它既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统一,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成和完善,鼓励公平竞争,保证中央财政收入,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维护地方利益。3、分税制的核心是分权、分税、分设机构。其基本内容是,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按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税种,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三大类,与之相适应,形成国税局和地税局两套税务管理结构,分别行使不同范围的税收征管权。

10.1.简述在帝国主义历史阶段,无产阶级提倡的民族自决权的内涵。答:(1)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讲,是一种独立权,即被压迫民族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2)民族自决权并不等于鼓励任何分离、分散、成立小国家的要求。(3)不能把民族自决权问题和某个民族实行分离是否适当的问题混为一谈。 10.2.我国解决民族问题为什么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答:我国解决民族问题之所以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状况所决定的,也是由我国民族关系的特点和各民族人民要求祖国统一的愿望所决定的。(1)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2)在中国,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从来不是一种殖民关系。(3)在国际上还存在着民族分裂主义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与抵御它们可能的分裂、渗透、

颠覆,维护祖国的统一、独立与安全,更需要居住在广大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人民团结、统一于一个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4)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实行中央集权制度。(5)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10.3.简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特点。答:(1)实行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在单一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不具有独立或半独立的联邦行政区域性质。(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大法和依据,各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3)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都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两重性质。(4)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体现了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的结合,是一定的政治形式同一定的民族形式相结合的地方政权。(5)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适应了我国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能充分满足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

10.4.我国法律对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有哪些规定?答:(1)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2)在聚居区内_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的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这是由于具备法定条件的外籍和无国籍人士,有资格成

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既然是永久性居民,就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香港基本法》规定外籍人士等可当选为立法会议员,也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但香港立法会主席的任职资格与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相同,同时,《香港基本法》限制外籍人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中的人数不得超过20%,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

11.4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1、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行政区域,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行政区域,没有类似联邦制国家成员单位具有的固有权。因此,香港、澳门不具有独立的政治实体的地位。2、特别行政区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保留原有法律,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特别行政区。3、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般地方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区。

11.5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须满足那些条件?1、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国公民。2、居住条件年限:通常在香港澳门居住连续满20年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3、年龄限制:必须满40周岁。4、有无外国居留权的限制:在香港无外国居留权是参选行政长官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人才能担任行政长官,而在澳门无外国居留权不是行政长官参选的条件,只是行政长官担任的条件,也就是行政长官在任职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12.6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是怎样的构成?答:我国的法院有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之分:1、普通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2、专门法院根据特定的组织系统或按照审判案件的特殊性质而设臵,目前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森林法院。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法院统属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构成完整的单一体系。4、我国法院的纵向组织结构带有明显的等级色彩。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严格控制,除极其广泛地采用上诉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外,在审判实践中还通行一种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案前请示汇报制度。5、我国法院横向组织结构,包括特定的专门审判庭和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两部分。

12.7法官的任职条件有哪些?1、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年满2年,兵军衔制度两个组成部分。

14.1.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哪些重要作用?答: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它为本阶级夺取和巩固国家政权两个方面。政党在为本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的斗争中,为本阶级提出斗争的目标和在各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教育和组织群众,领导他们按照一定方向统一行动,在有利的时机组织进攻后夺取政权,在不利的情况下,则组织迅速退却,为以后夺取政权保存力量等。在夺取国家政权后,政党在为本阶级巩固政权的过程中,一般起如下作用: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调节本阶级内部及本阶级与非敌对阶级之间的利益和矛盾;维护国家政权稳定;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提出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实现社会安定和经济文化发展等。

14.2.简述上级党组织与下级党组织的关系。答: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更改;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14.3.党的干部人事制度作了哪些改革?答:(1)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2)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3)完善党委对干部选拔作用的民主决策机制。

14.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有哪些特点和优势?答: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既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符合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1)我国的多党合作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的。(2)各民主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是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3)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袁。(4)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口数。

10.5 我国民族问题存在的原因是什么?答:1、历史形成并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尚未完全消除。2、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依然存在。3、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观念及行为残余的存在。4、民族差异的存在。5、在一定范围长期存在的阶级斗争。

10.6我国现在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1、各民族间的关系问题。2、中央和民族地区之间的关系问题。3、不同民族成分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问题。4、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5、民族发展和共同繁荣问题。6、国家对少数民族的一系列具体政策问题。7、民族文化差异问题。

10.7简述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答:社会主义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是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政治前提,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又是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基本目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它的含义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构,行使自治权。

10.8怎样正确理解民族自决权。1、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讲,是一种独立权,即被压迫民族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针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民族压迫政策的提出。2、民族自决权并不等于鼓励任何分离、分散、成立小国家的要求。3、不能把民族自决权问题和某个民族实行分离是否适当的问题混为一谈。4、物产阶级坚持民族自决权,但并不提倡任何一个民族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实行民族自决。应当从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的根本利益出发考虑是否需要分离和什么时候分离。

10.9 简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性质。答: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在中国政府体制中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同其他行政区域国家机关一样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政府,是中央政府与基层人民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发挥着承上启下多级调控的功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政府机关同其他地方政府机关一起构成完整的地方政府系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也是中央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确保民族地区在稳定中发展,与其他地区平衡、协调的重要保证与工具,中央政府及上级政府的决策通过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转变为少数民族相适应的执行方案,从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10.10简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的任务。答:1、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2、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4、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5、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6、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11.1.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高度自治权?答:(1)立法权。立法权是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是指特别行政区享有制定或修改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的权力。(2)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是指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本行政区行政事务的权力,如政策制定权、人事任免权。(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司法权是指: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对特别行政区所有案件均有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是指诉讼案件以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最终的判决和裁定。’

11.2.特别行政区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有何限制?答:(1)特别行政区建立前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已作出的限制。(2)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在审理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类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此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11.3.《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的条件与资格是如何规定的?怎样理解这一规定?答:(1)立法会由立法会议员组成,香港立法会现由60名议员组成。有资格成为立法会成员的有两部分人,一是80%的立法会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因为占香港总人口98%以上的“港人”,都是中国籍的香港居民。二是有20%的立法会成员可以由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2)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那些具有英国籍或其他外国籍或无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11.6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的性质和职责。答: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是独立工作的政府部门。廉政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廉政公署的主要职责是调查一切违反各项条例规定的贪污舞弊案件,并立案检举或进行处分,其反贪污的主要对象是政府部门,还有公共机构和私人公司。香港廉政公署设三个处级业务部门和一个行政部门,即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和行政总部。廉政公署的全体职员由公署自行招聘,不属于公务员。廉政公署官员被授予广泛的权力,可无需拘捕令而拘捕嫌疑犯,有权进行搜查,有权检查政府各部门及公共机构的行政程序,并负责廉政方面的宣传。

11.7简述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任期。1、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分三种情况:第一届立法会按全国人大作出的特别行政区域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规定的方式产生:第二、三届立法会按两个基本法附件二即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的方式产生;从第四届开始,可以继续按两个基本法附件二规定的办法产生。如果需对附件二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2、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的任期。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任期为2年,以后各届为4年,澳门特别行政区从第一届开始每届任期为4年。

11.8什么是律师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制度是什么?答:1、律师制度是有关律师的种类、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从事业业务的方式及业务范围、律师的组织及纪律方面规章制度的总称。2.香港的职业律师分为两类:大律师(出庭律师)和律师(小律师、事务律师、诉状律师),区别主要在于工作性质的差异。律师的工作主要是出庭辩护,尤其是盘问证人和证词辩论。高等法院以上受理的案子,只能由大律师出庭。但当事人打官司不能直接请大律师,必须先请律师,由律师去请大律师。大律师和律师都有自己的专业团体,管理他们的业务行为。香港大律师公会管理大律师,香港律师公会管理律师。这两个公会的主要功能是加强律师行业之间的联系,处理各律师资格及执业等有关问题以及对公会会员专业行为行使监察权,如有违反公会规划或法律,或有不遵守专业精神的行为,都会受到纪律处分。

11.9简述特别行政区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别。答:答:第一、设立目的不同。1、特别行政区是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而设臵,是“一国两制”的具体体现。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是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适应我国民族大杂居、小杂居的状况,充分满足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而设立的。第二、实施自治权所依从法律依据不同。1、特别行政区:“《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民族区域自治:《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1、特别行政区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保留原有法律,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特别行政区。2、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都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第四、享有的自治权不同。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权)。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可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般职权和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和授权行使自治权,自主管理本地方的内部事务。

11.10简述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中的地位。答: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中国内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首长,也不同于特别行政区建立之前的总督,其法律地位具有双重性。1、作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他是特别政协区的全权代表,对外代表特别行政区。2、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另一个身份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由他直接领导和指挥特别行政区政府,并通过政府全面负责整个特别行政区的工作。 12.1.简述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答:(1)审判监督权。(2)侦查监督权。(3)执行监督权。(4)立案侦查权。(5)公诉权。(6)民事、行政诉讼参与权。

12.2.侦查的程序包括哪些内容?答:(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通缉。 12.3.简述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答:(1)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2)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3)应当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4)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5)应当统一接受业务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账。(6)应当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7)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纳税。(8)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12.4.简述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种类。答:(1)国资律师事务所,即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它是由国家下达编制、拨给经费设立的。(2)合作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的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3)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的律师事务所。(4)个人律师事务所,指的是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12.5.简述我国律师的法律活动范围。答:(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12.8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是什么?答:是把法律统一原则和因地制宜原则结合起来,适合我国国情的检察工作特点。具有以下几点: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2、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3、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的领导体制。4、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文员会。 12.9我国检察机关的活动原则有哪些?答:1、法制原则。即检察机关的职权由法律规定,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都不得超越这些职权;行使职权时要依相关法律确立的原则与进程进行。2、检察独立原则。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双重领导原则。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既受同级地方权力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12.10什么是侦查?怎样理解它的定义?答: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它包含以下介个含义:1、侦查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能行使。2、侦查活动的内容就是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3、侦查是一种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12.11侦查的任务是什么?答:1、搜集证据2、查明案件事实3、查缉案犯4、追缴赃物、赃款,收归国库或归还给受损的单位和个人。5、防止和减少犯罪

12.12简述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种类。答:1、国资律师事务所,即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它是由国家下达的编制、拨给经费设立的。2、合作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的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3、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的律师事务所。4、个人律师事务所,指的是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12.13简述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答:1、两审终审制2、公开审判制度3、合一制度4、回避制度5、陪审员制度6、审判监督制度。 13.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职能是什么?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职能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家安全和四化建设,保卫党政领导机关、重要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平时主要配合公安部门执行任务,战时也有配合人民解放军执行作战的任务。 13.2.简述担任现役军官的条件。答:(1)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2)在中央军委批准开办的培训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任军官职务的士兵。(3)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4)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受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13.3.简述我国兵役制的沿革。答:(1)在长期的革命战争时期和建国后至1955年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2)1955年7月30日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78年3月7日,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3)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此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在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3.4.为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而采取的特殊措施有哪些?答:(1)现役军人停止退役,休假和探亲的军人立即归队。(2)预备役人员准备应召服役,得通知准时报到。(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组织本单位被召的预备役人员适时报到。(4)交通运输部门优先运送军人或预备役人员。

13.5.军队政治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和原则?答:(1)组织部队学习马克思主义,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抵御消极的不良思潮。(2)管理军队中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3)进行军事训练和战时政治工作。(4)管理干部工作,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5)加强法制和防特保密教育等。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贯彻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的三大原则,是人们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13.6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职能是什么?答: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家安全和四化建设,保卫党政领导机关、重要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平时主要配合公安部门执行任务,战时也有配合人民解放军执行作战的任务。

13.7简述军队政治工作制度。1、党委工作制度2、政治委员制度3、政治机关制度4、军内民主制度5、党支部建在部队的制度。

13.8简述我国新兵役制度的基本内容。答:1、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2、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3、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4、军事训练。

13.9 简述军衔的概念以及军衔制度。答:所谓军衔,是指国家根据军人的地位、军事、政治和专业素质,资历、贡献而授予每个军人的用以表明其身份、地位、荣誉的一种衔称。}所谓军衔制度,是指以国家法律条文形式规定的,表明国家武装力量中最高统帅至最末一级士兵的完整的军事等级的军阶制度。它包括军官军衔制度和士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而不是反对党或在野党。(3)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与各民主党派作为亲密友党和参政党地位,决定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实质是团结合作。(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以人民政协为主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的。

14.5为什么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国家权力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答: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国近百万的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国革命的面貌就焕然一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经过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夺取了民主革命的彻底胜利。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走向胜利的艰苦卓绝的斗争中确立了中国人民中的领导地位。中国人民认识到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实现民族解放,国家振兴。2、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决定了她在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中的核心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集中了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优秀品质,团结了全民族的优秀分子,代表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理论联系实际,提出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基本路线和大致方针。

14.6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政治领导。党根据在一定时期面临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质情况,制定出符合实际的、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路线、方针和政策。2、思想领导。党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共产党思想提高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使之自决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干扰,使每个党员、群众都能自觉地为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3、组织领导。一方面,党挑选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干部输送到各级国家政权机关工作,以保证党的领导的实现;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从组织上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再次,党要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14.7简述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原则。答: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它所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当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施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保证党的领导人物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

14.8简述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内选举中的体现。答:1、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的投票方式。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驶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机关不要干预。3、有关全国性的重大决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能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4、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14.9简述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答: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4、修改党的章程。5、选举中央委员会。6、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5.1.简述人民政协进行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答:(1)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2)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5)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15.2.简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特点。答:人民政协的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因而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是一种民主监督。此外,它的民主监督,还具有以下特点:(1)人民政协是一个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2)人民政协委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热情、民主观念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有对人民负责的使命。因此,政协委员们进行民主监督、提出批评建议时,敢于坚持原则,直言不讳。(3)人民政协委员中专家、学者占了很大比例,文化素质高、社会阅历丰富,许多政协委员还曾经担任或正在担任党和国家政权各级组织的领导职务,熟悉国家事务管理,所以他们提出的批评建议也较为中肯,符合实际,可行性、可操作性强,能较好地改进党和政府各项工作。

15.3.简述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主要形式。答: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15.4.简述人民政协委员具有的权利与义务。答:权利:(1)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

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2)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5)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义务:(1)遵守人民政协章程;(2)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3)委员如果严重违反人民政协章程或决议的,由本会常委会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人民政协各级组织的资格;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15.5.简述政协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委会的职权。答:(1)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2)组织实现人民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3)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4)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5)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6)决定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臵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15.6简述人民政协性质的转变。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人民政协的性质随我国统一战线的性质。建国初期人民政协的性质,是具有党派性的阶级联盟。我国现阶段人民政协的性质,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15.7简述各级人民政协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区别。答: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是运用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监督的性质,因而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而是一种民主监督。

15.8简述人民政协的主要任务。答:1、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政协工作。2、要坚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开展工作,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3、要切实做好各方面的团结工作,不断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4、要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5、要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15.9简述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委会的主要职权。答:1、解释《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主持。3、组织实施《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 4、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5、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6、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全国委员会的副秘书长。7、决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臵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16.1.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有什么规定?答:(1)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2)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3)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4)以班组或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职工代表。(5)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职工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

16.2.职代会闭会期间工会负责哪些日常工作?答:(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2)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3)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4)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5)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7)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16.3.简述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答:根据《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组织,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目前已成为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

16.4.简述村民会议的组成及职权。答: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评议村委会工作等。(1)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2)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3)听取和评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工作。

16.5.简述城市居民会议及其职权。答: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居民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讨论制定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讨论同意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居民委员会成员适当的生活补助;讨论决定兴办本社区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的筹集及监督有关收支账目。

16.6.简述城市新区居民自治.的主要内容。答: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是指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均由居民或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候选人可以自荐报名,实行差额选举。民主决策是指通过社区居民会议、协商议事会、听证会等形式,对社区内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是指居民委员会依法办事,按照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规约规范工作,努力增强居民当家做主意识。民主监督是指实行居民委员会事务公开,凡是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涉及全体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都及时向居民公开并通过召开居民会议,听取居民意见,接受居民监督。

16.7.简述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答:(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3)责权统一、管理有序。(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16.8简述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答:我国的职工

代表大会,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在中国,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享有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五项职权:审查建议权、审查同意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选举权。

16.9在国企改革中如何解决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的关系?答:二者之间各具不同的职责,行使不同的权力。但它们同是企业领导体制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国企改革中,可考虑采取双向进入的办法,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中,党委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可按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还可按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负责人和总经理可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兼任,形成公司对重大问题的统一决策机制。

16.10简述社区的概念及社区委员会的性质。答:社区是指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城市社区的范围就是指各个调整后的居民委员会辖区,所以城市社区是以调整后居民委员会辖区作为社区地域,并冠名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根本性质就是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性组织。

16.11 如何加强领导,推进城市社区的建设。答:1、加强城市社区建设,首先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2、加强社区服务工作队伍的建设。3、加强社区服务的统筹规划和政策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级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促进社区服务各项工作的落实。4、加强社区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手段监督、管理社区服务。推动制定各类社区服务行业标准并监督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3aqp.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