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最新整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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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第一节 政治制度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一、政治制度的含义

(简答)(07—4)政治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历史性。各国的政治制度都具有历史性,一方面它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随国家产生而形成的,与国家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政治制度又是随着各国历史的发展和统治阶级的更替而变化的,所以各国的政治制度属于历史范畴,其内容和形式都是具体复杂的。

稳定性。政治制度不仅是在一定有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而且是被国家的经济制度决定的。一般情况下,国家的经济不发生根本变化,作为社会上层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政治制度也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强制性。国家的政治制度不仅有法律予以规范,更重要的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作后盾,任何人都必须服从、遵守有暴力作后盾的政治制度。因此国家政治制度的改变,尤其是根本制度的改变常常是革命和改革的结果。

二、政治制度与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的关系 一个社会的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

三、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多选)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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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全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第二节 坚持和完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简答)简述政治体制改革以来,我们取得的主要改革成果。

(1)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实现了干部队伍的年轻化、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保持了党和国家的活力。

(2)实现了党政职能分开,调整了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

(3)加强了社会主义基层自治制度建设。 (4)实施公务员制度。

(5)转变政府职能,根据高效、精简、统一的原则,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

(6)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更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7)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加快人大立法速度,完善人大立法制度,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就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作出了法律规定。

(8)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9)进一步加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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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二、学习、研究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意义

(04—4)列宁指出国家问题是关系到全部政治生活的根本问题。

第2章 当代中国国家制度

(04—4)国体是指反映国家阶段本质的制度。 (08—4)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

第一节 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建立

(06—4)《共同纲领》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它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建国的政治基础。

(03—4)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前,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05—4)1954年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08—4)1954年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行政机关的职权,兼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的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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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根据《共同纲领》建立起来的新中国国家政权性质是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

(08—4)中国全面进入社会主义是在1954年。 二、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发展

(多选)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政治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的时期:(1)1956—1966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时期;(2)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历史时期。

1956年—1966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是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的全面加强。

1959年4月,中共八届七中全会讨论了撤销国家监察部的问题,同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宣布撤销监察部,党的监察委员会取代原国家行政监察机构执行行政监察职能。

(简答)简述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

(1)是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遭到破坏,中央文革小组代替了中央政治局。

(2)成立“革命委员会”,代替国家政权机构,成为集党政军在权于一身,包揽党务、行政、司法各项工作的权力机构。再次,“文化大革命”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瘫痪。最后,十年“文化大革命”中,我国的司法制度被“彻底砸烂”。 总之,十年“文化大革命”中,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所有方面都遭到了严重破坏。

(03—4)“文化大革命”中,取代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是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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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论述)试述“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逐步完善体现在哪些方面。

(1)党的领导制度得到了完善和加强。这方面工作主要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强党的领导机构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成立中央书记处的决议。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党中央不设主席只设总书记,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政治局常委会议,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至此党中央形成了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三个层次的领导体制。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全面恢复和加强。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划分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这使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法制轨道上获得的巨大进展。

(3)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巩固和加强。共产党基于对新的历史时期多党合作制存在的必要性和客观性的正确认识,提出了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使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更为密切和协调,政治协商制度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各类领导职务,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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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强。

国家立法、司法、监督制度也进一步完备,法制建设得到了明显加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近30年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进行了为数众多的立法活动。其中,最重要的立法工作,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

20世纪90年代,中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纲领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一个稳定又积极的发展新阶段。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国体

一、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实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阶段压迫另一个阶级的的暴力机哭。

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简答)二、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1)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2)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居于领导地位。

(3)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把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社会主义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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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化建设任务有机联结起来。

(4)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众基础,能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

第3章 当代中国国家形式和国家机构 第一节 当代中国国家形式 一、国家形式的含义

(07-4)(04-4)国家形式,主要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

(08-4)决定国家形式的根本要素是国家的政权性质。 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联邦制)两种形式。

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具有统一宪法和国籍,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

联邦制国家是复合制国家的主要形式,它是指由共和国、州、省、邦等联邦成员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它在中央政府和区域政府(联邦成员)之间划分权力,各自都拥有某些独立的权力。

二、中国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07-4)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由选民或代表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选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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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03-4)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民主共和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多选)(03-4)在我国行使国家权力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

(论述)(07-4)试论述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单一制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中国在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选择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中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中国的历史、民族关系、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环境等因素决定的。

(1)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国家,距今已有2 000多年历史。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中,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的文化传统把各族人民紧密联系在一起;各族人民发展了经济联系,形成了统一的社会经济共同体,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符合中国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2)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成员,在民族平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民族团结是民族关系发展的主流,而且各少数民族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因此完全可以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3)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决定了中国只能采取单一制的结构形式。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消灭了民族压迫,但各民族之间由于历史等原因形成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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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文化上的不平等依然存在。一般来说,汉族在经济、文化方面比少数民族先进,而少数民族地区自然资源比较丰富,各族人民只有在平等基础上团结起来,互相帮助,才能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独立完整的保证近代中国是一个不断遭受外族入侵的国家,中国的少数民族经常沦为被压迫民族。新中国建立后,国内阶级敌人、民族败类和国际反动势力总是千方百计挑拨民族关系,妄图分裂我国,达到剥削、压迫、奴役其他民族的目的。我们只有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国家统一,才能维护民族独立、领土完整。

(简答)(07—4)简述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复杂性。 中国虽是单一制形式国家,但不同于单一民族建立的单一制国家,基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状况,中国单一制结构形式有自己的特点,属于复杂的单一制国家。

(1)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2)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 (3)在一般地方行政区域,设置地方国家机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所赋予的职权,管理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等事务。

第二节 当代中国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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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构的含义

(06-4)决定国家机构性质和形式的是该社会的经济基础。

政府职能变化是指国家机构变革的根本依据,而政府职能是由社会需求产生的。

(多选)精简和合理地组织国家机构,提高国家机构工作效率,吸收广大劳动人民参加国家的管理活动,是社会主义国家机构发展、变革的基本方向和要求。

二、国家机构的分类

(多选)亚里士多德提出各类政体都具有三个要素,分别是: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行政机能部分;审判(司法)机能。

(04-4)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三、中国国家机构概况

(多选)(08-4)根据中国1982年的《宪法》第三章规定,中国国家机构由下列国家机关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七类。

(多选)我国国家机构系统,按其性质和职能可以分为五部分: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

中国国家权力机关是全民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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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会。

中国国家行政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中国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在中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首要地位。 四、中国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

(多选)(03-4)中国国家机构设置主要遵循三个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议行合一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简答)简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的含义。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主要是通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出来的。(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或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2)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享有立法以及组织国家机关,对国家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力。(3)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进行活动,集中人民的意见和意见对国家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的一切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

(简答)(08-4)简述议行合一原则。

(1)议行合一是我国国家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人民代表既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体现了议行合一原则。

(2)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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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如制定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等。

(3)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在人大开会期间,人民代表要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变成国家的法律和决定;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带头并监督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决定。

(简答)简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主要表现为:(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关系上,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制定法律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同时在这个前提下,对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有权明确划分,使国家权力和国家权力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之间有合理的分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

(3)中央和地方和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中央和地方的国家职权划分上,一方面必须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另一方面赋予国家机关管理本地区的经济、文化等社会事务的权力。

第4章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第一节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04-4)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选举法》共有2部。 (04-4)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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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07-4)1979年《选举法》将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范围由乡、镇一级扩大至县级。

(05-4)1979年颁布的第二部《选举举》规定直接选举的投票方式是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

1982年12月10日,由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修正:将条文中的“人民公约”改为“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又进行了第三次修正:(1)规定了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应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简答)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包括:

(1)再度引入预选。1979年第二部选举法规定县以下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时可以进行预选。但1986年选举法第二次修正取消预选。2004年选举法第四次修正再度规定可以进行预选。

(2)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修正案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3)严惩贿选行为。针对近年来屡次发生的贿选现象,选举法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进行了修改。

(4)对县级和乡级代表罢免案提出的联名人数作出了不同规定: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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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08-4)2004年修正后的《选举法》规定,原选区选民对县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必须有50人以上联名。

第二节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简答)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我国《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这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是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1)年龄条件的限制,必须年满18周岁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政治条件的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再没有任何有关居住年限、教育程度、财产多寡、宗教信仰、民族、种族等方面的限制。

二、选举的平等原则

(08-1)(05-4)选举的平等原则首先表现在“一人一票制”上。《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多选)(06-4)《选举法》第2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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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08-4)结合邓小平有关论述说明我国实现直接选举是个逐步实现的过程。

(1)1987年邓小平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的讲话》中指出:“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现在我们县级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县级和县以下的基层才是直接选举。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

(2)直接选举是民主程度更高的体现,但民主的发展是受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因此直接选举的扩大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

(简答)(08-4)四、秘密投票的原则

(1)秘密投票的原则也即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它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时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只填写自己同意的代表侯选人姓名或在代表侯选人名字上打上规定的赞成符号、不赞成符号、弃权符号,而不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以及选票写好后,自己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法。

(2)实行无记名投票方法,可以最充分地保护选民的民主权利,真正尊重选民的意愿,让选民在无顾虑、不拘束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选择他最满意的人。

第三节 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08-4)在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下主持直接选举的选举机构是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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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民登记 (07-4)根据《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的地方公布选民名单的日期是选举日的20日以前。

三、代表侯选人的提出与确定

《选举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实行差额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侯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侯选人,是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荐的,选民1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推荐代表侯选人。

四、投票选举和当选 (06-4)在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第四节 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配 (06-4)《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解放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大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全国人大代表1人。

(06-5)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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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

三、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侯选人的提名、确定和正式选举

如果所提侯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的比例,可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侯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上述比例,可以进行预选。

(04-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台湾省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的选举办法规定: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协商选举产生。

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特别行政区组成的人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出。

第五节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监督、罢免 一、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保障

(简答)(05-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的职权:

(1)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2)有权提出议案;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4)向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提出罢免案(全国人大代表还可对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提出罢免案);(5)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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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

(简答)(06-4)《代表法》规定了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主要有:(1)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2)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级人大。(3)对代表参加活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在其执行代表职务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二、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及人大代表的辞职和补选 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多选)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有两种方式:(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2)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05-4)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或者须经该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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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材料分析)(08-4)《代表法》和《选举法》关于罢免人大代表的有关规定。

《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第,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并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郭海领导的公司损害了原选区选民的利益,表明郭海身为人大代表不能真正代表选民的利益,不能反映选民的要求,选民有权依法罢免他。

(材料分析)(08-4)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程序

对直接选举产生的区(县)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罢免要求。西山区有216名选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符合法定人数。区(县)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主持,并由选区选民过半数表决通过。

(材料分析)(08-4)提出罢免案的意义

选民联名提出对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具有重要的意义。(1)选民对自己的选举权、罢免权有较高的认识,依法予以行使。(2)对人大代表也是一次教育,使其认识到当选人大代表后就要代表选民的利益,负起人大代表的责任。选民自觉行使罢免权有利于我国人大制度的完善。

第5章 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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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1953年至1954年春,全国进行了第一次普选。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06-4)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05-4)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07-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多选)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立法权 (07-4)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决定权 (04-4)我国批准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任免权 4.监督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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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08-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由本次会议主席团主持。

(简答)(06-4)简述通过宪法修正案的程序。

(1)修改宪法议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2)由各代表团、专门委员审议、再由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宪法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3)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多数通过并由全国人大公告进行发布。

(多选)一般法律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1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提出。

(06-4)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

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中央军事委员会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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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大的一部分,是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

(简答)(05-4)简述我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方式。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组成人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及委员若干人。

(2)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人选由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确定正式侯选人名单,交大会选举。

(3)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多选)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 立法权

2. 决定权 宣布全国进入战争状态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归国家主席。

3. 任免权

4. 监督权 有权撤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5. 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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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多选)《宪法》第68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06-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是委员长主持常委会工作的一种工作机构。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合议制机关,实行集体讨论、集体决定的集体领导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的程序(立法程序) (多选)(08-4)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议案的有: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简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人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作出了如下规定:

(1)要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经专门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审议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报告。

(2)要听取和征求意见。在常委会对法律案的审议期间,法律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采取座谈会、讼证会、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形成法律草案后,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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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三审)后再交付表决。“一审”是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二审”是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三审”是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他国家机关实行工作监督的程序 (05-4)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多选)六、全国人大常委会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办公厅。 (3)工作委员会。

第四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多选)《宪法》第70条和《人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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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各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6章 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07-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当代中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第一节 且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多选)(08-4)拥有地方立法权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

(多选)(05-4)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不能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低触、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报国务院备案。

(03-4)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与批准权在同级人大。

(06-4)省级人代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简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内容是: (1)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2)提出和审议、表决议案;(3)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决定和选举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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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4)向本级人大及常委会提出工作方面的建议、批准和意见;(5)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6)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和询问。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和审议议案程序 (04-4)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任免的程序 (多选)(04-4)县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侯选人。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侯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侯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10至1/5,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侯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二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多选)(07-4)县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设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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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03-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08-4)在省人代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

(06-4)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任免的机构是省级人大常委会。

(05-4)决定省人民政府代省长人选的权力归省人大常委委员会。

(05-4)省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行政道长的任免权归省人民代表大公常务委员会。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和工作程序 (多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多选)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机构

1.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2. 综合办事机构。3. 工作机构。4. 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第四节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乡级人大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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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及《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直接代表各选区选民行使国家权力,并由它产生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是它的执行机关,向它负责,受它监督。

2004年《地方组织法》进行第四次修正,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

二、乡级人大的职权

(04-4)目前我国乡长、镇长的任免权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三、乡级人大的工作机构

(多选)乡级人大的工作机构有: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简答)《地方组织法》规定,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1)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2)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组织法》规定乡级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不是乡级人大主席团的主席、副主席,组织法规定他们为主席团人员,因此不能行使人大主席团的职责,如不能主持本级人代会;不能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代会。他们也无权代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乡级人大的13项职权。

第五节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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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加强和完善,1982年制定的《宪法》及其修正案和多次修改的选举法、组织法等,对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规定。主要有:

(1)改进和完善了选举制度,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把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还可以进行预选。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或代表联合都可以依法提出侯选人。(2)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并增设了人大专门委员会。(3)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4)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5)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并设立乡镇人大主席等。

(论述)试述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自觉地维护国家的这一根本制度。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的认识,提高一切按宪法办事的法制意识,自觉地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执法监督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立法权,可以制定全国性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各级人大必须大力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把执法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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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放在重要位置。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这是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宪违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3)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国家监督。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接受其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监督中最具权威、最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也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对健全国家机关的决策体系,减少失误,防止和消除腐败,实现国家机关高效、合理运转和依法办事具有重要意义。

(4)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制度建设。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担负着人民和国家的重大责任和繁重的工作。因此各级人大必须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和年轻化程度,加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建设,增加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职权,提高各级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工作能力,提高审议和立法水平等。

(5)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依靠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首先,加强党对人大的政治领导同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一致的。其次,党要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党组织不包办代替人大工作。再次,各级党组织,包括人大党组,都要遵守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以及宪法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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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当代中国国家元道制度 第一节 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演变 一、国家元首概述

国家元首是整个国家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设立由宪法予以规定。

(简答)目前世界各国国家元首的法律地位有三种重要类型:(1)总统帛国家,国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脑,如美国总统,既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又行使最高国家行政权,领导政府。

(07-4)由于人民通过选举团选举产生国家元首的共和制政体国家是美国。

(08-4)(2)议会制国家,如英国、德国等,既有国家元首,又有政府首脑,国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脑,因此只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不行使国家行政权,因此议会制国家元首的权力是有限的,又称之“虚位元道”。三是议会制总统制国家,如法国、俄罗斯等,总统是国家元首,不是政府首脑,但行使大部分国家行政权,并有权通过议会任命政府首脑,掌握主要国家权力。

二、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沿革

(05-4)建国初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集体行使国家元道职权。

1954年《宪法》规定设置国家主席。

根据1954年《宪法》设置国家主席的规定,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刘少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任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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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和1978年《宪法》规定不设置国家主席。 三、恢复国家主席制度

(03-4)1982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宪法》,恢复设立国家主席。

第二节 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职权 一、国家主席侯选的产生、任期

(06-4)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侯选人次格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05-4)(04-4)1982年《宪法》规定中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的职位。

(论述)(07-4)试述国家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限任制的重要意义。

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由它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其相同,任期五年。同时第一次作出了对国家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限任制,无讼在民主制度建设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避免终身制的产生,防止由于终身制而带来的各种弊端;它可以防止因领导职务终身制而可能造成的国家干部队老化和缺乏活力,防止出现因长期居于同一领导职位而可能出现的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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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充分保证国家领导人以健康的身体、充沛的精力,适应繁重的领导工作,也有利于国家领导人注意培养新一代的接班人解决好国家领导人员的顺利接班问题,防止出现领导层的“断裂”而带来的政治、经济、社会的不稳定,保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实行限任制也是国家政治制度民主化、法制化的要求。

(多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是独立的国家机构,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是: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在国家机构的排列上,排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后,国务院之前。

二、国家主席的职权

(多选)国家主席对内方面职权有:

(1)公布法律 (05-4)在我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即提出法律草案,讨论和表决通过法律,最后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

(2)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 (04-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决定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人和组成人员时,必须由国家主席来提名和任免总理人选。

(3)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07-4)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的职权属于国家主席。

(4)发布特赦令。

(5)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由国家主席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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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宣布战争状态。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7)发布动员令。

(简答)《宪法》规定国家主席行使下列对外方面的职权: (1)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元道是国家的代表,因此他可应邀出访其他国家,有权邀请外国国家元首来访,接受外国使节。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8章 当代中国中央行政制度 第一节 国务院的法律地位、组成和任期 一、国家行政的概念

(08-4)国家行政的性质是执行性活动。 二、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简答)简述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1)从国务院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来看,按照我国国家机构的分工,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这就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即具体执行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同时受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为执行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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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作专题工作报告。(2)从国务院与国家所有其他层级的行政机关的关系来看,国务院又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这就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在全国整个国家行政体系中居于最高的领导地位,即相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它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导整个国家的行政工作,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机关。(3)在国际交住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出现,代表整个国家。

三、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多选)按照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会和秘书长组成。

(08-4)任命国务院组成人员的是国家主席。

(03-4)国务院其他成员均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

国务院每届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一样,都是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十年。

第二节 国务院的职权

(多选)(04-4)一、国务院的职权 1. 立法权

(03-4)国务院需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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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案权

(简答)(04-4)简述国务院提案权的内容。

(1)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它们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案经由立法机关的法律程序,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决议。

(2)国务院有权建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①制定或修改法律;②增设或撤销行政机构;③任免国务院部分组成人员;④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通过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等等。

3. 领导权(07-4)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属于国务院的领导权。

4. 监督权 5. 人事权

6. 决定紧急状态权 7. 其他权力 二、国务院职能转变

(简答)(08-4)政府正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转变职能: (1)依法界定政府的管理职能。逐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政府不该管的事情逐步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监控机制。

(3)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逐步健全和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财政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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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支持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部分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

第三节 国务院机构设置

一、建国以来国务院机构设置的沿革

(04-4)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

1988年进行的机构改革主要着眼点就在于转变职能,按照加强宏观管理和减少直接控制的原则,划清职责范围,然后再定机构、定人员、定编制。

二、现阶段国务院机构设置

(04-4)中国人民银行属于国务院的组成机构。

(08-4)2003年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规定设立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04-4)国务院直属机构不是国务院的组成机构,其设立、撤销、合并,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07-4)国务院中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直接向总理负责,并无独立行政管理权的机构统称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08-4)国家环保总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05-4)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下设的一个工作机构,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

第四节 国务院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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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首长负责制

(多选)首长负责制贯穿着民主集中制、法制和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三项重要原则。

(简答)(03-4)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包括

(1)全面领导权。总理对国务院工作拥有全面领导权,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成员均向总理负责,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2)最后决定权。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之上,由总理集中正确意见,并作出最后决定。(3)人事提名权。总理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提名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4)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均由国务院总理签署。

(论述)二、国务院会议制度

国务院会议由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构成。 (1)国务院全体会议。

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问题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①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②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③通报国内外形势。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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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

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①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②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③通报和讨论国务院其他事项。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3)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的总理办公会议,是由总理或总理委托副总理召开并主持,研究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三、国务院工作规则

(08-4)2007年4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日期是2008年5月1日。

第9章 当代中国一般地方行政制度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组成和任期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

(论述)(06-4)试述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双重性质。 (1)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它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级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法规、决议或交办事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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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它是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务的机关。

(2)作为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了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外,还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是我国单一制的国家行政结构决定的。同时,地方政府是整个国家行政机关的从属部分,下级政府必须接受上级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这种双重从属性质,是由国家行政权力的特点所决定的,它保证了国家整个行政活动的统一性。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多选)(03-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07-4)新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06-4)1993年八届人大在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地方政府任期由3年改为5年的是县级政府。

(04-4)(03-4)目前我国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每届的任期为5年。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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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按现行《宪法》规定,制令权、执行权、管理权属于地方政府的权力,不包括赦免权。

一、地方政府职权的规定

(多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权有: (1)执行权。

(2)地方行政立法和制令权。 (3)管理权。 (4)领导与监督权。 (5)保障权。

(6)关于乡、民族乡、镇的建置的决定权和区域划分权。 (06-4)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的决定权和区域划分权只授予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

(论述)(08-4)试述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角度看,县乡政府在新农村奸商中的职能包括哪三个方面。

(1)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基本的公共管理服务,包括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提供的管理服务以确保县域社会经济运行的协调有序。这是县乡政府的基本职能,也是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要条件。(2)落实中央提出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目标,促进县域范围内的公共事业的发展。①为辖区内农民提供教育、卫生、环保等公共产品和服务;②完善农村优抚、救济、救灾等社会保障体系,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医疗失业保障制度,创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氛围。③把握辖区的社会经济走向,特别是区域的比较优势及其变化,并通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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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提供政策指导,为区域比较优势的发挥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03-4)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须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

(简答)简述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就是明确各级行政首长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全部工作中负有“三权一责”,即:(1)全面领导权。行政首长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负有全面领导权,副职协助其进行工作,或受其委托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2)最后决定权。行政首长召集并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并在会议集体讨论的基础之上,集中正确的意见,对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最后决定。(3)人事提名权。行政首长就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名。(4)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行政首长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全面负责,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请示、报告,向下级人民政府发出的指示、指令等,均应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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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最能体现地方政府运作的三种会议是:政府会议、政府行政会议、政府扩大会议。

(05-4)政府行政会议又叫“行政首长办公会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行政首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召集本级政府有关成员出席,并邀请有其他人士列席的会议。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规则

(多选)(08-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规定了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1)依法公开。(2)真实公开。(3)注重实效。(4)有利监督。

第四节 当代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 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概念及实质

就其实质而言,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建立在一定利益基础之上的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关系,其核心是中央政府代表的国家利益和地方政府代表的地方利益两者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在现实中,往往表现为集权和分权关系。

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三种模式

(05-4)中央与普通行政区域关系模式,具有主导性,是我国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基本模式。

(论述)(04-4)(简答)(03-4)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基本原则

(1)利益原则和法制原则。

计划经济时期,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调整仅从维护中央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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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出发,要求“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全国一盘棋”,并将这种原则绝对比。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关系必须通过修宪作出明文规定,成为中央和地方权力来源的宪法依据。

(2)发挥两个积极性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然承认中央和地方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那么,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塑造就应当以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的积极性为前提。

(3)应当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和责任原则。

中央政府在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力,代表着国家整体利益,同时也应承担尊重地方权力,为地方服务的义务。地方政府在本地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代表着国家的局部利益和地方的整体利益,享有依法独立管理本地事务的权力,但同时,地方政府也有执行中央的法律、法令和政策的义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应当把自己的权力与责任统一起来。

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现状

我国中央政府处于核心地位。中央和地方之间是一种领导和被领导关系。

财政关系是中央和地方的经济关系的核心内容。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上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06-4)1994年全面推行税制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08-4)近年来改革和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一个突出的做法是监管和执法机构的垂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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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08-4)简停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大变迁。

(1)中央对地方的“放权让利”,强化了地方政府的主体意识,调动了其建设地方的积极性。

(2)缺乏规范化的放权让利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衍生了地方本位主义,削弱了中央政府的领导权威,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新的失衡。

第10章 当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

当代中国依然存在民族问题,但它基本上是各族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具体内部矛盾。

二、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

(多选)社会主义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马克思主义赋予民族平等以崭新的内容,指出民族平等首选指各民族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上的平等。

(08-4)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国家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 (04-4)马克思主义经曲作家曾经提出过两项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即民族自决权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03-4)列宁最早提出民族区域自治思想。 (简答)三、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制定的客观依据 我国解决民族问题之所以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是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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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状况所决定的,也是由我国民族关系的特点和各民族人民要求祖国统一的愿望所决定的。

(1)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在中国,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从来不是一种殖民关系。

(3)在国际上还存在着民族分裂主义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与抵御它们可能的分裂、渗透、颠覆,维护祖国的统一、独立与安全,更需要居住在广大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人民团结、统一于一个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

(4)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5)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总而言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马列主义民族问题理论同多民族问题理论同多民族的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四、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基本特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多元统一的民族格局相结合的产物。

(论述)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一种新型的政治制度,是新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如下特点:

(1)实行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在单一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不具有独立或半独立的联邦行政区域性质。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在国家中央政权的统一领导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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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大法和依据,各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政策,履行应尽的义务。

(3)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都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两重性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或上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它既是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又是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机关。

(4)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体现了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的结合,是一定的政治形式同一定的民族形式相结合的地方政权。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与运行,体现了社会主义多民族单一制国家内部统一和自治的关系。

(5)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适应了我国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能充分满足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表明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顾及了各少数民族的特点与要求,高度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权利,它既有利于保障国家的完整与统一,又有利于在国家领导下发挥各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管理自己事务的积极性,促进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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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关系的发展,推动各民族走向共同繁荣。

第二节 中国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07-4)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动;需要变动的时候,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多选)(05-4)民族乡有许多特殊性。如:民族乡的乡长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乡政府工作人员构成应体现乡内各民族的结构。乡政府在工作中要使用当地语言,尊重当地风俗,乡政府在行政过程中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乡民族情况,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卫生和教育事业,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任务。

(06-4)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中国蒙古族聚居地区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简答)(04-4)简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性质。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在中国政府体制中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同其他行政区域国家机关一样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与基层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的桥梁,发挥着承上启下多乡调控的功能。民族区域自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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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政府机关同其他地方政府机关一起构成完整的地方政府系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也是中央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确保民族地区在稳定中发展,与其他地区平衡、协调的重要保证与工具,中央政府及上级政府的决策通过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转变为与少数民族相适应的执行方案,从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简答)(06-4)简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任务。 (1)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4)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5)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6)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三、自治机关的组成及自治权

(03-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论述)四、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这种制度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能够充分地适应我国各民族的具体情况,照顾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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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我国,由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了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消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和不信任的心理状态,实现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增强了各民族之间友好互助的合作关系,从而促进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要保证国家的法律、方针、政策在本地方贯彻实行;另一方面,它又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自治权利。这样的原则,就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从制度上保证了国家的统一。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一方面,可以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民族人民相互支援,特别是组织经济发达的省、市,从物质、技术和人才等各方面大力支援民族自治地方,帮助他们掌握先进生产技术,真善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另一方面,又可以充分调动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民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设繁荣昌盛的民族自治地方,为祖国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把钥匙,它既保证了祖国的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既发展了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又促进了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民族的繁荣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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