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银行2010年信贷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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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银行2010年信贷政策指引

2009年以来,我行不良贷款继续实现“双降”。12月未,我行不良贷款余额 3.4亿元,比年初减少1.61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52 %,比年初下降1.35个百分点。但在不良贷款“双降”的背后,信贷高增长下的风险隐患正在积聚,需要高度重视,有效化解。

当前主要的风险表现:

一、政府融资平台信用风险突出。2009年末,我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达48.68亿元,占比为21.77%,较上年末下降4.5%。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蕴含各种潜在风险,除了信息不透明、管理不规范、贷款使用难以监控、贷款担保和抵(质)押有效性难以落实等问题外,还有四个方面的情况:一是部分地区财政信贷化。二是政府背景项目资本金不足。三是行政级次较低的政府可自主支配的财力少,偿债能力较弱。四是银行贷款集中度上升。银行与地方政府及地方少数支柱行业之间可能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

二、房地产行业信贷风险仍然高企。2009年末,我行房地产贷款达34.49亿元,占比15.42%,较上年末下降3.44%。2009年二季度以来,房地产市场开始回暖,部分一线城市房价快速攀升,投机性需求大量涌现。与此同时,房地产开发与按揭贷款快速增长,风险隐患显著增多,极易引发假按揭、骗贷等虚假交易行为。

三、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的风险快速上升。2009年末,我行个人贷款余额达24.87亿元,占比11.12%,较上年末增长13.89亿元。随着资本市场的上涨,个人贷款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苗头再度显现。在房贷、车贷和其他类贷款等三种个人贷款中,其他类贷款违约数量出现快速增长势头。因个贷资金挪用引发的巨大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四、流动性风险逐步增大。2009年以来,由于贷款高速增长,流动性风险有所上升。截至2009年末,全行流动性比例为45.45下降5.64个百分点。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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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加大了银行管理流动性风险的难度:一是贷款投向持续向中长期贷款集中,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剧。2009年,全行中长期贷款余额107.97亿元,增速62.26%,新增中长期贷款41.43亿元,占全部新增贷款的84.43%。高于短期贷款增速55.19个百分点。

五、在信贷快速扩张的背景下,我行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持续下降。2009年末,我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4.16%,比年初下降1.68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4.44%,比年初下降1.4个百分点。

2010年信贷投放主导思想

南昌银行2010年信贷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信贷投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协调,合理把握信贷投放总量和节奏,推动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努力防范信贷风险。结合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精神,做好全行信贷工作。

一、科学合理把握信贷投放节奏。2010年,我行新增贷款计划为50亿元,其中对公40亿元,个贷10亿元。我行根据自身发展战略、风险管控能力、资本实力,按照30%、30%、20%、20%的季度投放计划,科学把握信贷节奏,确保信贷投放平稳增长,防止大起大落。继续落实不得对贷款进行时点考核的要求,并贯彻到各基层网点,有效防止月末、季末、年末“冲时点”、“调数字”现象。

二、从严把握信贷政策界限。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一律不得授信,已授信的不得发放贷款,已发放贷款的要切实采取措施,实施保全。对落后产能要停止授信支持。同时,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政策,继续做好“有保有压”工作,加大对国家重点工程、中小企业、“三农”、保障性住房、重大科技专项、高门槛、不可替代型服务性行业以及节能减排等的信贷支持。

三、切实加强重点行业授信管理。密切关注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市场变化对授信企业和项目还款能力的影响,加强敏感性分析;适当集中对“两高一剩”行业、新兴产业的企业或项目的授信审批权限;对拟授信项目,在获得授信委员会有条件批准后,不得轻易放款,心须在贷款发放时对开工建设的心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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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严格的逐条复审;对于违反上述要求和既往相关政策规定,造成重大信贷损失或带来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进行问责,严肃处理。

四、做好融资平台还款能力评估、加强项目贷款管理。要牢牢把住三条红线不放松,即:严禁发放打捆贷款;不得与地方政府签署无特定项目的大额授信合作协议;对出资不实,冶理架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金管理运用制度不健全的融资平台,要严格限制贷款,并立即协商风险防范具体措施。

五、要积极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要严格执行“二套房贷”政策不动摇,执行“二套房贷”40%的首付成数,并按风险确定贷款利率。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与借款人“面谈”、“面签”制度,严防住房按揭贷款中的“四假”等违规行为。要将开发商、项目公司和母公司的授信统一起来,考核其整体资本金来源和比例的合规性、充足性。

六、在积极支持正当的消费信贷需求的同时,落实对个人贷款的管理,完善管理手段、机制和贷款流程,严控个人贷款的挪用和违约率。

七、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抓紧建立和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加强短期和中长期的流动性需求预测,做好流动性计划安排,完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要合理安排贷款期限机构,审慎发放中长期贷款,在指定信贷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资产负债期限匹配的要求,将中长期资金需求充分考虑进去。

八、建立资本补充的长效机制,严守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底线。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战略、规划和监管要求,指定科学、可行的资本补充规划以及可持续的动态资本补充机制,对资本补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论证,明确资本补充渠道以及时间安排,确保资本补充机制的良好运行。

九、切实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突出信贷审批官、内审等人员在日常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和信贷审批人员的独立性。二是切实改进风险管理流程。从对客户筛选和评价开始,严格把好客户准入关。要根据本行的发展战略和风险承受能力决定市场目标,不盲目展业。要加强贷后管理和早期预警,确保尽早发现问题。三是切实注重风险文化建设,推动学习型机构的建设,健康的操守和风险文化培育应贯穿银行的各项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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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全面推进“三个办法、一个手指引”的实施。“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银监会为改善银行业信贷管理、加强风险管控、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而采取的重大制度性变革措施。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制。要成立实施工作小组, 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各条线、各部门、总行与分支行之间的协调联动,推动相关工作的落实。二是要合同约定、专用账户、受托支付、支付审核、贷后跟踪等是新的贷款管理办法的关键环节。要抓紧修订贷款合同和风险管理流程,加强新制度的培训应用,使“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真正落到实处。

主要信贷产品与政策

一、集团客户类信贷产品与政策 (一)总体策略

集团客户系统性风险是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关键点之一。对集团客户实行授信总量控制、以及防范集团内部交叉风险是集团客户管理的核心工作。通过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和信用限额管理,防范高破坏性的大额信贷风险发生。

(二)信贷政策

1、按照“一个债务人”原则建立内部管理机制;

2、建立完整准确的集团客户家谱,是集团客户风险管理的基础。根据风险关联程度对集团客户进行分类,并实行分类管理;

3、信用限额是适度授信的有效途径,信用限额对授信额度具有约束力; 4、在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中,要密切关注关联交易、控制关联担保,防范交叉违约;

5、对集团客户实行适时预警和年度报告制度。 (三)业务指引 1、行业投向 重点支持类

(1)集团客户所处行业在银行行业信贷政策聚焦的行业范围内;

(2)企业资金实力强,治理结构科学,经营业绩良好,财务透明度高,投资结构合理,主营业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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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支持类

(1)集团企业所处行业非银行聚焦行业; (2)符合重点支持类的第(2)点。 限制及退出类

(1)治理结构不完善、负债率偏高(为行业平均负债率的120%)、家族管理、信息透明度较低的民营企业集团;

(2)两头在外、占用境内资金的外资背景企业集团;

(3)多元化经营、主业不明显、过度扩张、资本运作频繁、经营业绩不佳的集团。

2、授信结构

(1)对母公司对成员企业的控制能力强,且其自身经营主业,拥有核心资产或者核心业务,有直接经营活动现金流的集团客户,可以适用“集中授信—统贷统还”,但必须严格管理;

(2)对母公司对集团内成员企业在经营决策和资金调度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但其主要的资产和业务多分散在成员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也具有持续独立经营能力的客户,可采取“集中授信—分贷分还”模式。

(3)对风险关联程度不紧密的集团客户,可以采取“总量监控—分贷分还”模式。

3、担保选择

(1)对集团客户授信担保方式应以抵(质)押为主,尽量避免信用授信。如选择保证担保,要避免循环保证、超额保证,杜绝担保的形式化。

(2)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以及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担保或资产的交叉/重复抵押,应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控制,尽可能将集团客户的授信风险向企业外部转移。

(3)对集团内上市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担保,应严格按照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确保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

(4)母公司对子公司有较强的控制力的,应要求母公司提供担保。 (5)对民营性质的集团客户,可要求大股东个人、家庭成员提供无限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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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担保。

4、风险预警

对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经办行必须按照要求将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给总行。集团客户重大事项包括:重大人事变动、诉讼事项、体制改革、产权变动、投融资项目、事故和损失、资金流动、资产转移和其他可能带来重要商机或影响银行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

对出现所列重大事项中对银行授信安全不利的任何一项情况,或集团中出现不良授信的,应立即停止对原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迅速报告总行授信审批部,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组织调查,按照有关预警流程进行处理。

二、中小企业信贷产品与政策 (一)总体策略

遵循“积极探索、创新品种、办法完善、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以产品为先导、以流程为重点、以考核为导向、以专业为方向,继续提升中小企业客户结构占比,实现客户结构向中型和小型企业方向调整。

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要以区域为重点,其中南昌区域以洪城市场、建材市场、钢材市场、摩托市场、中山路商圈等为重点,异地分行区域以当地商圈为重点,围绕产业链、物流链选择优质客户;要充分考虑非财务因素对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的积极作用,坚持以“及时贷”等特色金融产品介入,通过专业团队、制度建设、流程优化实现专业化管理,综合运用定价机制、授权管理、风险预警等多种方式实现风险控制与管理;密切关注国家宏观调控、节能减排政策对不同行业中小企业的影响,关注汇率政策、贸易政策特别是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对外向型中小企业的影响。

(二)政策指引

1、高度关注企业实际控制人品行对企业信用的影响。

2、通过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平行作业机制,防范道德风险和欺诈;通过标准化产品,提高效率;通过专业经营机构模式,有效落实“六项机制”。

3、不介入资本密集型、规模经济特征比较明显的生产性中小企业;一般不提供项目融资;谨慎介入中长期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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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度关注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贸易政策、劳工政策对部分中小企业的影响。

(三)业务指引 1、客户分类

中小企业客户划分标准按照行内标准执行。中型企业泛指中型(年销售额3亿元~5亿元)和中小型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3亿元)。小企业泛指在我行授信余额500万元以下的企业。

2、行业投向

在行业方面,中小企业客户选择的总体原则是侧重于选择产品价格、供应渠道、销售渠道稳定的行业,侧重于选择市场化程度高、竞争充分的行业,侧重于选择产业链条完整、具有成片推广意义的行业。在行业内,优先选择经营业绩稳定、具有成长潜力、在生产工艺、产品市场、经营模式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中小企业以及商贸流通型中小企业。

在产品方面,锁定对象原则上应以大宗、高流动性、价格稳定的原材料以及大宗耐用产成品等对保存条件要求不高、便于移动和控制的贸易产品为主,目前以汽车、建材、金属、煤炭、消费品为重点。

禁止对资本密集型、规模经济特征比较明显的生产性中小企业(如电力生产、钢铁冶炼、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特合金生产、焦炭生产、水泥化工、煤炭、造纸等行业)提供授信支持。

重点关注劳动密集型的出口导向为主的企业受人民币升值因素、出口退税政策、企业所得税制改革以及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风险。对该行业的中小企业授信应加强保障条件,特别关注生产下列出口产品为主的企业:(1) 家具、钟表、玩具;(2)服装、鞋帽、雨伞、皮革、箱包、皮革毛皮制品、纸制品及羽毛制品;(3)陶瓷、石料、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4)水泥、盐、溶剂油、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5)肥料、氯、染料、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对非出口导向型行业但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的行业的中小企业,也应审慎介入。

3、区域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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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域选择上,根据总行对分行拓展中小企业业务的划分标准,积极探索推进广州分行的小企业信贷业务;支持各省内分行根据区域特色经济确定市场定位,积极介入区域优势产业集群中的优质客户和区域特色市场中的主导客户。对于小企业试点分行,按照专业支行或专职团队的模式,在总行信贷政策原则下,制定区域中小企业信贷政策,明确目标行业和客户、制定可接受的准入标准。

4、目标客户

(1)要围绕产业链、物流链拓展目标客户,重点选择品牌响亮、现金流充沛、合作关系稳定的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2)为知名企业或大型企业集团配套的上下游产业链上的企业,重点选择银行聚焦行业中的钢铁、汽车、电力和有色金属产业链条;

(3)各地特色及优势“产业族群”中的龙头企业,重点为以产业园区为业态的加工制造、机械电子、生物制药等企业;

(4)拥有比较完善销售网络的物流企业,重点以服务城市交通枢纽为中心的港口、航空、公路仓储物流企业;

(5)具有特许经营权和销售网络优势,在细分市场上销售收入居前的工贸结合型企业,重点为食品、服装、医药、日用品等消费产品客户;

(6)经营历史长(一般在2年以上)、成长性良好(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年均增长20%以上)、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

(7)经营模式先进、经营业务突出、在区域乃至全国市场有一定影响的服务性企业;

(8)有良好资质和历史业绩的建筑和交通运输企业; (9)有突出技术优势和优秀成长性的高科技企业。 5、准入标准

(1)企业成立2年以上,担保条件较强的可为1年以上(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的其他经营实体可视同);

(2)行内信用评级在A级或A级以上;

(3)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稳定; (4)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愿意接受银行对其账户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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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退出(禁入)标准

(1)企业实际控制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严重不良记录、有恶意逃废债记录、欺诈记录、严重黄赌毒等道德败坏行为;或其控制的企业(包括历史曾经控制的企业)有欺诈或逃废债记录、或进入“黑名单”、或陷入债务法律纠纷且被司法机构认定败诉的情况发生;

(2)业主产权不明晰的企业;

(3)经营性净现金流量、净利润连续两年为负值的企业;

(4)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淘汰类项目企业,或环保排放标准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

(5)主业不突出,或从事过度资本运作等投机性业务的企业; (6)企业出资未实际到位,或非现金出资部分评估价明显虚增的企业; (7)属于资本密集型、规模经济特征比较明显的生产性企业(尤其是两高一资行业的中小生产性企业);

(8)生产技术不成熟、尚处于试验阶段、标准没有统一的高科技产品或处于市场导入阶段的产品生产企业;

(9)劳动密集型且受宏观调控、劳工法律和出口退税负面影响较大,出现亏损的企业;

(10)在多家银行发生授信业务,银行不是主办行且合作意愿差,今后合作空间较小的企业。

(11)以融资为主的空壳企业。 7、授信产品

标准化产品是发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关键。重点发展可控制中小企业关键经营要素以及能够进行过程控制的融资类产品,包括不动产抵押融资、动产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国际贸易融资等四大类。

不动产抵押融资包括法人按揭贷款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两类;动产质押融资包括静态动产质押、动态动产质押、仓单质押、保兑仓和动产按揭五类;应收账款融资包括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四类;国际贸易融资包括货物质押国际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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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信保融资和国际保理三类。

对中小企业,原则上不提供项目融资;严格限制中长期授信(抵押贷款除外)。 8、授信结构

(1)期限。应根据其现金流量确定中小企业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生产和资金周转周期确定授信期限,其中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投资经营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授信到期后原则上不得展期和借新还旧。

(2)还款方式。结合企业的现金流量及其在银行账户资金的流转情况,采用整贷整还、整贷零还(含按揭方式)、循环授信等还款方式,对1年期以上的授信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中小企业授信只能用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或者扩大生产等投资经营资金需求。

(3)担保。中小企业授信应首先采用抵(质)押方式,优先选择产权清晰、容易变现的土地和房产抵押,审慎选择其他不动产抵押,且必须为管理成本低的企业核心资产。其次采用保证方式,原则上要求追加借款人主要股东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全额担保。对选择由专业担保机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须重点评估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控制担保敞口和单笔担保敞口(单户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我行连续3年授信贷款余额800万元以上、未出现逾期的企业,其保证贷款最多可至1500万元。

(4)对“1+N”模式下的中小企业融资,应重点评估核心厂商对上游供应商、下游经销商的管理机制和能力。应关注核心厂商的管理模式、管理工具、管理机制,关注其与上下游客户的往来时间、业务量、相互的重要性等等。

5.利率。中小企业贷款,需要结合业务具体风险程度,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

9、业务管理 专业化队伍

发展中小企业业务,须建立懂业务、懂市场、能够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的授信管理队伍,包括客户经理队伍、授信审批队伍和风险经理队伍。

信用评级

500万元以下贷款指定小企业贷款信用评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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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分类

对小企业授信资产分类,主要依据授信逾期日期作为分类的依据,简化分类标准和程序。

审批流程

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审批应坚持集中和专业化审批模式,并对一定权限内的授信实行“双签”或者“三签”制度。对小企业试点专业支行,在实行审贷官派驻制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进行转授权。

准备金计提

为有效覆盖中小企业风险,适当提高试点行中小企业授信资产组合计提比例,按照整体综合系数的1.5倍计提。

风险容忍度

中小企业的风险可以通过客户数量的增加来分散,总行结合企业规模对违约的影响程度,以及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对不同地区分行的中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和小企业(包括小型企业和微小型企业)设臵不同的风险容忍度指标。

在对授信工作进行尽职问责调查时,须考虑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特点,考虑风险容忍度、尽职工作规范和要求,合理确定其责任。重点考察是否尽职、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对于已做好尽职工作但由于客观原因变化而造成的不良损失从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

三、同业银行业务信贷产品与政策 (一)总体策略

积极开展与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逐步扩大与优质地方商业银行的合作领域;对信托公司、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继续采取择优区别政策。

同业资产业务的授信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政策。 (二)政策指引

1、按照同业客户资信、实力,而非经营牌照范围核定授信额度。与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的新产品,坚持合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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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点关注、审慎评估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经营模式和资本市场波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3、回购型的中长期贷款受让业务,除了评估回购方的资信外,还需要考虑贷款是否符合银行信贷政策。

4、同业资金拆借期限必须符合监管规定。 (三)业务指引 1、资产转让业务

结合银行的结构调整安排,积极稳妥地推动资产转让业务,为资产经营和实施组合管理建立畅通渠道。信贷资产的转让,要从全行利益出发,符合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和信贷组合管理的总体政策。

(1)支持采用真实卖断方式发展资产转让业务,以真正转移风险达到调整信贷资产规模的目的。

(2)资产转让要配合总行信贷组合管理的要求,主动调整集中度过高、期限过长和超过总行管理限额的行业、地区和客户的信贷资产,以分散风险、优化资产结构,构建风险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信贷组合。

(3)资产转让要合理定价,要充分考虑经营成本、资金成本和风险成本等各项成本,同时还要考虑机会成本,权衡利用资产转让腾出的空间发展新资产业务是否可以拓展客户资源、带来更多的收益。

2、资产受让业务

1.银行拟受让贷款项目原则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对商业银行信贷投向规定和银行信贷政策关于行业指引和客户选择的相关规定;项目自身必须是经营性的,具有现金流和还款来源,原则上不参与非经营性、公益性的贷款项目。

(2)在贷款期限上,应优先选择中短期贷款项目,从严控制长期贷款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3)转让方对已发放贷款的资产质量分类为正常。 (4)借款人不存在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

(5)受让贷款债权所涉及的项目或借款人所在地有银行分支机构,原则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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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跨省的异地资产业务合作。

3、银团贷款业务

鼓励发展银团贷款业务,合理分散单个客户贷款集中度风险。

(1)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行业政策的重点工程项目银团贷款。 (2)鼓励分行积极参与国际或国内管理先进、声誉良好、有丰富银团贷款经验的大型银行作为牵头行或安排行组织的银团贷款。参与银团贷款时要严格按照项目贷款的评估程序进行独立评价,确定银行承担的风险。

4、资金拆借业务

(1)坚持以短期资金拆借业务为主的交易原则。在审批的额度内,稳妥开展各类同业拆借业务。

(2)对同业的拆借期限,应符合监管规定。

(1)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3个月;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4)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四、个人资产业务贷产品与政策 (一)总体策略

坚持向零售银行转型的战略布署,综合考虑信贷紧缩的宏观经济形势,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继续大力发展个人资产业务,优化资产业务结构,进一步提高个人贷款在一般性贷款中的占比。

总体指导原则:优选客户群体,坚持“三稳、三真、三合适”的原则(即贷款客户应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和稳定的居住场所;贷款客户的身份真实、依据的交易背景真实和抵押设定真实;贷款的标的总价合适、贷款成数合适、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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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合适),充分运用风险量化管理工具区分客户,并据此制定差异化、分层次的授信政策。

以住房按揭贷款为主;在把握客户稳定收入来源的前提下,促进银行自营按揭业务发展;适度开展经济适用房的住房贷款业务;利用循环授信产品继续大力挖掘优质存量客户;稳健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加大新产品开发和市场拓展力度;结合区域市场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严格审查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二)信贷政策

1、必须根据借款人的有效收入水平,确定各类贷款的额度与期限。 2、按揭类个人贷款展期后的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0年。 3、按揭类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必须严格执行监管规定,落实首付款的付款凭证。

4、按照“了解你的客户”要求,主动了解借款意愿和贷款真实用途。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抵押贷款。

5、贷款人应当严格执行与借款人的贷款逐笔面谈制度。借款合同应与借款人当面签订。

6、贷款批准后借款人提款时因审批时所设定主要条件(如变更担保、贷款用途)变化,或提款日距批准日满1年以上的,应重新审批。

7、贷款的审批部门不得兼任市场营销和贷款发放职责。 8、应重点监控资金流向,原则上应向最终收款人支付贷款。 (三)业务指引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1.定位

重点支持具有自住需求的一手楼、二手楼按揭贷款业务,严格控制贷款“炒房”等投机行为,积极稳妥地拓展个贷新增市场;利用住房循环授信等产品持续挖掘优质存量客户。

2.首付与利率

(1)对空臵3年以上的商品房,不得接受其作为抵押物,只能对购买主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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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按揭贷款;

(2)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内建筑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内建筑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3)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套数; (4)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 1、定义

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是指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在二级市场或三级市场上购臵各类型商业用途房产的贷款业务。商业用房主要包括商铺、写字楼或商住两用等。

2、目标客户

1.选择当地城市规划重点发展的“商圈”,重点关注价格理性、配套成熟、交通便利的成熟商业区。

2.在写字楼的选择上,应以中央商务区域的中高档写字楼为主。

3.商铺应选择商业氛围浓的商业区或大型住宅小区的配套商铺,原则上不做非临街铺面。

4.选择有成功开发及销售商业用房经历的发展商,以及有知名商户或大型企业入驻的商业用房。

3、首付与利率

1.只对已竣工验收或取得预售证的商业用房提供按揭贷款。

2.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1.1倍。

3.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1、定义

南昌银行2010年信贷政策指引 第 16页 共 22页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支付本人名下购买的全新非营运乘用小汽车购车款的个人消费贷款。

2、目标客户

1.重点推动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私家车销量和保有量较大的经济发达地区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2.对其他城市和地区,特别是汽车消费需求潜力较大的城市和地区,应以当地中高收入群体为目标客户,重点满足客户的家庭消费需求;

3.积极挖掘银行现有“金卡”客户、房贷客户,开展汽车消费贷款营销; 4.鼓励对优质单位优质人群团办汽车贷款业务。 3、车型选择

车型主选售价在人民币10万元~40万元之间的中高档家庭乘用车,重点选择当地销售排名前列的主流汽车品牌。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1、定义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向自然人发放的,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方有权处分的房产抵押,或提供其他银行认可的足值抵(质)押担保的,用于满足个人综合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业务。

2、管理要求

(1)严格控制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发放,不得利用综合消费贷款发放未指明用途的贷款;

(2)借款人消费行为方式、综合收入水平等与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相匹配;

(3)贷款使用对象确定,并向第三方支付,同意按借款合同约定,接受和配合贷款人完成对专用账户的资金管理;

(4)贷款资金不能向第三方支付的,同意按合同约定,接受或配合贷款人完成对专用账户的资金管理。

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 1、定义

南昌银行2010年信贷政策指引 第 17页 共 22页

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自然人以符合银行条件的房产作抵押,或提供其他银行认可的足值抵(质)押担保,申请用于补充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支持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的个人贷款业务。

2、目标客户

(1)重点在信用环境较好,民营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地区结合区域市场有选择地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鼓励分行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特征,在深入分析产业链条及风险收益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当地优势产业集群或区域特色市场中的优质客户,探索富有地方特色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在条件具备的地区,经过总行审批,可尝试以财产抵押与担保公司保证相结合的方式开办此业务品种;

(2)贷款对象应选择高端客户群体,以银行“金瑞白金卡”客户为主,优选具备成功经营经验、个人资信好、有稳定收入来源、对银行盈利综合贡献大的客户。对在所在行业无成功经营历史的创业性投资不予支持。

个人信用贷款 1、准入标准

个人信用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用于消费需要,并以借款人资质状况为基础的贷款。借款人申请此类贷款,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明确的贷款用途;

(2)借款金额与具体消费需求相匹配;

(3)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确定借款人年还款总额与其年有效收入的合理比例,符合贷款人单个贷款品种中规定的信用贷款条件;

(4)贷款使用对象同意按合同约定,接受和配合贷款人完成贷款支付管理;或接受和配合贷款人完成对其专用账户资金管理。

2、目标客户

信用贷款的目标客户是符合银行高端优质客户条件的自然人,在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适当支持。

五、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产品与政策

贸易融资是银行重要的授信业务之一,应积极支持,大力发展。贸易融资业务具有期限较短,周转较快、自偿性强的特点,占用资源较少,可有效带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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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及其他业务发展,可为银行带来较好的综合收益,并促进提高银行在国际银行间的认知度。在当前从紧政策和外币流动性偏紧的形势下,我行应重视发展此项业务。

1、客户准入在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同等评级条件下,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单据齐全等前提下,可降低一个等级予以贸易融资授信支持。

2、各分支行应以贸易融资为手段,将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业务有机结合,有效推动国际结算业务的开展。

3、进一步将订单、货押以及打包贷款等装船前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与装船后(已交单)贸易融资业务相结合,有效满足客户国际贸易融资的前期需求,建立并实现国际与国内、本币与外币、上游与下游有效融资供应链,切实对授信业务做到有效监管。

4、建议在优质类、重点营销类客户用足现有授信额度后,按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允许其上浮使用银行授信额度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5、加大对国际结算重点超级大型客户的国际贸易融资授信支持力度,力争以此促进国际结算大户落户我行。

6、在有效控制货权前提下,允许适度以货权为担保开展进出口贸易融资与开证业务。

(二)政策提示

1、贸易背景真实性是贸易融资发放基础。 2、关注融资期限与贸易流转周期的匹配。 3、重点支持装船后出口类贸易融资业务。 4、禁止开立无贸易背景的融资性信用证。 (三)业务指引 1、出口押汇

以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为控制条件,主要还款来源在于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该业务周转快,应大力发展、积极支持。

2、出口托收押汇

以托收项下出口单据为控制条件,主要还款来源在于出口托收项下收汇,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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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风险的大小取决于进出口商的商业信用,银行需为出口商核定授信额度。办理出口托收押汇应注意把握进出口商之间已建立了较为稳定的业务往来关系,历史交易记录良好,无债权、债务纠纷;出口地区的国家风险较小。

3、进口开证

该业务是银行为进口企业进口货物而开立的信用证,它是以银行信用为保证的付款承诺书,银行凭出口商银行提交的相符单据履行付款责任。按付款期限划分,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积极支持全额保证金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项下进口开证业务;适度加大支持未来货物质押项下的进口开证业务,但应关注被质押货物的变化情况,防止业务操作风险。

4、进口押汇

该业务是银行为解决进口企业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备付资金不足而提供的融资。进口押汇的还款主要来源于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销售回笼货款。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确保专款专用,押汇款项只能用于支付进口信用证; 2.注意融资期限和金额与信用证项下进口到单匹配; 3.加强对进口货物销售回笼货款的监控。 5、福费廷

该业务是银行以贴现形式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的应收账款,为出口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出口企业可通过办理福费廷业务实现提前收汇,加速资金循环,满足资金周转需要。福费廷项下,银行买入应收账款的风险高低取决于承兑行、保付行或担保行的资信好坏。符合银行规定的福费廷业务属于低风险类贸易融资业务。

办理银行买入并持有到期或进行风险参与的福费廷业务,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买入的应收账款必须经过银行承兑、担保或保付; 2.应收账款所涉及的出口商品非政府限制或禁运的商品; 3.应收账款的贸易背景真实;

4.承兑、保付或担保行在银行有足额同业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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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则上不买入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或对其进行风险参与。 六、票据业务产品与政策 (一)总体策略

总体上,保持票据业务在总资产中的合理占比,进一步提高票据资产的整体收益率。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要在控制总量、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综合收益;稳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转贴现业务,通过加快周转和集约化经营,提高票据资产的收益率;慎重选择转贴现金融机构,并了解承兑企业和贴现企业的情况。

(二)政策提示

1、贸易背景、保证金管理、票据查询查复和空白票据管理是票据业务风险管理的四个关键环节。

2、贸易背景真实合法是票据业务的根本和基础。禁止出具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或者为此类汇票办理贴现。

3、禁止在未收妥全额保证金的情况下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等逆程序办理业务的行为。

4、在未办理或未按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的情况下,不得办理银票贴现。

(三)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指引 1、客户准入

(1)客户符合银行授信业务基本要求; (2)贸易背景合法真实;

(3)从严掌握准入条件,承兑资源主要用于维系重点客户的关系,拓展优质客户和风险权重较低的企业,对于中小客户应以营销全额保证金承兑业务为主。

2、管理政策

(1)承兑业务全部纳入经济资本占用进行考核,叙做每一笔承兑业务都应认真核算资本占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可以根据风险敞口比例收取一定数量的承兑额度占用费。

(2)鼓励签发当季、当年到期或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短期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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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确保贸易背景真实,禁止开立无贸易背景的融资性承兑汇票。要注意企业承兑总量与其资产规模、业务量和现金流相匹配,商品交易是否与其经营范围一致,严禁利用银行授信循环承兑贴现,虚增存款。

4.加强承兑保证金的管理:

(1)严格按照流程收取保证金,并按规定办理冻结止付手续,方可出具承兑。 (2)不得以贷款和贴现资金作为承兑保证金。

(3)对承兑申请人以账户资金作保证金的,要通过分析企业经营规律和资金流转情况,合理认定其是否确属自有资金,防止以拆借资金作为保证金套取银行信用。

(4)保证金的释放(到期兑付的除外),会计部门必须凭有权审批人的批准,方可办理承兑申请人保证金的支取。

5.对三方协议融资业务下的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严格按章操作。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禁止擅自更改收款对象和收款路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将承兑汇票交付给生产厂商,不得交给承兑申请人;对承兑汇票开具后,超过2个月未提货的,须暂时冻结现有额度。

6.开展承兑业务要有真实贸易背景,不得以不占用资金为由放松承兑条件,也不得单纯以吸收保证金为目的盲目开展业务。

(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指引 1、客户准入

(1)客户符合银行授信业务基本要求;

(2)承兑银行在银行有同业授信额度,且尚有剩余未用额度。对未核准同业授信额度的银行或授信额度已占满的银行承兑的票据,不予办理贴现;

(3)银行承兑汇票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贴现要求; (4)贸易背景合法、真实。 2、管理政策

(1)要大力争取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承兑的票据贴现。

(2)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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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禁止贴现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汇票。办理贴现要认真审查有关交易合同、贴现企业的资信情况,认真查验增值税发票。重点关注:

(1)小型贸易公司利用票据业务从事不正当资金交易的合规风险。 (2)关联企业之间的票据业务风险,严格审核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之间发生的票据贴现业务。对承兑到期后,以关联公司资金进行兑付后又申请票据业务的,原则上不予接受;对自开自贴业务,必需严格限制,如属地监管机构对自开自贴有限制性规定的,须遵照执行;对于承兑担保人同时又是票据贴现人的,不予受理。

(3)对代理贴现业务,必需严格按照总行制度进行操作,防范操作性风险,对于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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