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自考讲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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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讲义十一 第十一章 当代中国特别行政区制度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意义,认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了解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制度和公务员制度的职权与特点。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概述

一、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构想和方针的具体体现

所谓“一国两制”,按照邓小平统治的概括,就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也就是说,在坚持一种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前提下,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报纸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其基本内容包括:

1、坚持“一个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2、坚持“两种制度”,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作为国家主体的大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作为统一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

3、高度自治。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一)特别行政区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其法律地位是:

1、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保留原有法律,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特行政区。

3、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般地方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区。 (二)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 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下列权力: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事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对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备案。 5、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6、有权解释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三、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主要是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管理权。 1、立法权。

立法权是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是指特别行政区享有制定或修改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的权力。

2、行政管理权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是指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本行政区行政事务的权力。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独立的司法权是指: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对特别行政区所有案件均有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是指诉讼案件以特别行政区终身法院为最高审级,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最终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

一、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

《基本法》用不同的法律条款规定了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一是规定“特别行政区行

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二是又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此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具有双重身份,即行政长官兼政府首长,负有领导特别行政区及其政府的双重任务。

1、作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他是特纳行政区的全权代表,对外代表特别行政区。因此他既要对中央人民政府又要对特别行政区负责。

2、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另一个身份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由他直接领导和指挥特别行政区政府,并通过政府全面负责整个特别行政区的工作。

二、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和产生方式

(一)任职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统筹是聚在连续满20年并无外国居住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基本相同,但在澳门,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是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

除上述资格条件外,就任的行政长官还必须:1、依法宣誓2、廉洁奉公、尽忠职守3、就任时应向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4、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这是从组织上、法律上监督行政长官保持廉洁的一个重要措施,促使行政长官树立廉洁作风。 (二)产生方式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着说明特别行政长官产生须经过两个法律程序“一是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二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长官的任期、辞职和代理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一次。 四、行政长官的职权 行政长官的职权主要包括:

1、领导权 2、执行权 3、行使部分立法权 4、批准决定权 5、人事任免权 6、行使部分司法权 7、有权解散立法会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制度

一、行政机关的设置、职权与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

(一)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机关的设置 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按照这一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司、局、处、署等机构,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组织体系。职能局的具体数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决定。

《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并设立廉政公署和审计署独立工作。廉政专员和审计长对行政长官负责。 (二)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关的职权

根据《基本的规定法》,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享有以下六项主要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三)主要行政官员的任职资格

《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提出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与香港的基本相同,但《澳门基本法》没有规定主要官员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二、廉政公署和审计署是独立工作的政府部门

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和审计署,是独立工作的政府部门。廉政专员和审计署审计长对行政长官负责。

廉政公署的主要职责是调查一切违反各项条例规定的贪污舞弊案件,并立案检举或进行处分,其反贪污的主要对象是政府部门,还有公共机构和私人公司。 审计署的职责是审核政府账目,确保政府的财政和会计账项张清适当。

三、特别行政区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公务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者,原则上必须为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但《基本法》也规定某些公务员职位也可由非永久性居民和其他人担任,主要是:

1、被香港特别行政区留用的原香港政府的公务人员;原在澳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警务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

2、被香港特别行政区聘请担任顾问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英籍或其他外籍人士。 为了体现中国主权,实现“港人制港”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必须由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二)公务人员的晋升

香港公务人员的晋升有四个条件: 1、行为良好 2、能力足够 3、经验丰富 4、学历相称

(三)公务人员的薪金与福利 (四)公务人员的退休制度

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一、立法会的职权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作为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基本法》的规定,有权制定、修改、废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行使下列主要权利:

1、制定法律方面的职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作为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依法行使中央授予的特别行政区立法权。

2、财政、税收方面的职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有权批准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税收。此外,《香港基本法》还规定香港立法会有权批准公共开支。

3、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的职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时,经过立法会进行调查,可委托终审法院院长、首席法官(香港)组成独立的调查小组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果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4、监督权。包括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5、对《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有权提出《基本法》修改提案的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6、立法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行使上述职权外,还享有其他方面的权力,包括受理市民的申诉;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或提供证据。

二、立法会议员的权力 1、质询权

2、立法提案权 3、豁免权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根据《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主要原则是:

1、独立审判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判权由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 (2)独立行使审判权。

(3)各级法院法官独立进行审判。 2、遵循先例原则。(香港) 3、陪审制度原则(香港) 4、保留普通法的诉讼原则(香港)

二、法院体系

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行使特别行政区审判权和终审权的司法机关。为了特别行政区司法权和终审权的行使,《基本法》规定设立了一套自成体系的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一方面是按照地区设立的,另一方面是按照法院的功能设立的。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体系为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三、法官制度

《基本法》规定,局部法官资格的人士,必须经过由法官、律师及其他方面的知名人

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额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才可以担任特别行政区的法官。

四、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是有关律师的种类、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从事业务的方式及业务范围、律师的组织及纪律方面规章制度的总称。

香港的执业律师可分为两大类:大律师和律师。大律师和律师都有自己的专业团体,管理他们的业务行为。

澳门的律师可分为两大类:大律师和律师。澳门的律师公会是律师的专业组合字。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v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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