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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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要点 第一章 绪论

◎政治制度则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一个国家所形成的包括国家政权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权力分配与实际运作方面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特点:(多) (1)稳定性。 (2)强制性。 (3)合法性。 (4)历史性。 政治制度与文化制度的关系

思想文化制度对政治制度的作用也是很大的,社会思想文化制度主要体现在居于指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和文化教育方针等方面。

(1)思想文化意识对政治制度主要起导向作用,任何政治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文化意识指导下建立起来的。 思想文化意识中的核心内容--价值观念和政治制度的关系更紧密,也更直接。

(2)意识形态同政治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如在制定和实施政策的过程中,需要导向,因而也就需要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以及传统对政治制度及由政治制度决定的决策活动、实施活动有重要作用。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建立与其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文化价值观,以起巩固和发展政治制度的作用。 我国已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要巩固和发展这些制度,就必须建立与此相适应的思想文化制度,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建立立足中国现实、继承历史文化优秀传统、吸取外国文化有益成果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内容:

1.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

2.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3.重要政治制度 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当代中国行政制度(包括一般中央行政制度、地方的一般行政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则是当代中国的重要政治制度。 4.基层民主制度 当代中国的基层民主制度(包括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居民民主自治制度、村民民主自治制度)也属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范围,是中国特色政治的内容。 ◎坚持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一) 必须坚持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1.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中国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

2.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是中国现实的选择 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事实和人民民主政治生活实践证明是符合中国实际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3.我们必须坚持当代中国的各项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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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完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原因

1.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建设的时间比较短暂; 2.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封建主义传统比较深; 3.某些国家社会主义实践提供的错误发展模式; 4.科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发展的历史局限性,

上述几方面使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某些方面产生了严重的弊端,表现出不完善性。

5.邓小平对当代中国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存在的弊端的分析 1980年,邓小平在党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报告。 邓小平在报告中说“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植物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 (三)完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途径

1. 完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途径就是在不改变政治制度的范围内对政治体制进行改革。 2. 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区别 政治制度是关于国家权力的性质、组织、分配、运做等方面的规范法度,主要是指国体和政体的统一。 政治体制是关于国家管理形式、机构设臵、实际措施等的具体制度,可理解为局部的微观的政治制度。是政治制度在政治生活过程中的具体化,它受政治制度制约,也影响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实施和巩固。

◎3.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 1986年,邓小平在几次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谈话中说:“我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三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政治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

(1) 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建立了干部离退休制度,实现了干部队伍的年轻化、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保持了党和国家的活力。

(2) 实现了党政职能分开,调整了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 (3) 加强了社会主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建设。 (4)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5)根据高效、精简、统一的原则,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

(6)调整了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更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7)加快人大立法速度,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

◎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因此必须反对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主张。

◎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原则:我们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不搞西方的议会制、三权分立,我们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不搞西方的多党制。 学习、研究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意义

学习和研究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就是要认识和了解当代中国国家的性质问题,从而自觉坚持和完善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通过学习和研究,我们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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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了解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了解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内容。 (2) 进一步认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立的历史必然性,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自觉坚持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3) 科学地认识事物的本质,认识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西方政治制度的本质区别。

(4) 明确中国政治制度完善和发展的根本目标,掌握完善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正确方法和途径。

(4) 明确中国政治制度完善和发展的根本目标,掌握完善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正确方法和途径。

第二章 当代中国国家制度

一、 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 (一)中国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是新民主主义社会,建立的国家政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共和国。◎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据此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 1. 政权性质和任务

◎《共同纲领》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它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建国的政治基础,它实行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其任务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的办法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 由于建国初期(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经济、军事、政治各方面的工作非常艰巨,通过普选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个时期,在全国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由它制定的《共同纲领》临时代替宪法;在地方是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国家机构的产生

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产生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首都和纪元。 1949年10月1日下午2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会议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等主要政府机构。

3.中央人民政府及其职能

◎《共同纲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因此在1954年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统一领导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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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其职能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产生国家最高政务执行机关(政务院)、最高军事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这些机关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具有制定国家法律、监督法律执行、任免最高国家机关负责人、订立对外条约等权力。同时它又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某些职能,如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向全国发布政令、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建国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行政机关的职权,兼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的双重性质。

5.地方人民政权的建立

全国大陆地方各级人民政权, 凡人民解放军初解放的地方,一律实行军事管制,取消国民党反动政权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线军政机关组织委任人员组织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民建立新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并在条件许可时召集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凡在军事行动已经完全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实现,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组织的地方,即实行普选,召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随着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我国政治制度的其他方面,如政党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也相继建立起来。

(二)新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旧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 1. 中国的国家制度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它是在摧毁国民党反动政权之后,在解放区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完全崭新的人民民主政权,是真正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自己的政权,是对少数敌人实行专政,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的政权。《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表明新中国的国家制度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它在领导力量、阶级基础等方面同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 2.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具有较多过渡性和不完备性。

(1)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建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 我国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政权是根据《共同纲领》建立起来的。它是建立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综合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民主阶级联盟基础上的;它的任务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因此在经济政策上,是使各种经济成分(国营经济、合作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2)“一化三改” 1952年,在三年国民经济恢复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1953年,开始实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变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建立和社会主义阶级关系的新变化相适应,我国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政权。这一转变从历史发展阶段上说,是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其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阶级基础和历史任务都发生了变化,但从实质上说,是无产阶级专政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阶段的基本结束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阶段的开始,标志着我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的开始。因此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个过渡性质的社会, 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具有较多过渡性和不完备性。 (3)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的过渡性和不完备性的表现

(3)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的过渡性和不完备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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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建立在五种经济成分基础上的国家制度,在1954年之前以《共同纲领》代替国家根本大法,以统一战线组织即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后,又由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权力;

第二,国家政权组织机构的设臵、职能、关系、层次也不够健全、明确,国家政务的执行机关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但中央人民政府又行使行政权;

第三,《共同纲领》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同时又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这表明由于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设臵和职权划分存在交叉;

第四,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成立了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包括军政委员会),它既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又是地方政权的最高机关;

第五,具体政治制度方面也存在较多的雏形特征。 (三)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

◎我国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向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转变,主要是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第一部宪法颁布开始至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为止。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普选的基础上召开,这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的性质、任务,国家机构的设臵、职能进行了规定。 1.国家政权的性质

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其任务是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2.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构。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监督、任免及有关重大问题决策的职权。 3.国家机构的组成

宪法确定了国家机构的组成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他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国家,对内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任免国防委员会主席、委员,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同时也是最高国务会议主席。 4.国务院及其职能

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至此,结束了原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政务院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过渡状态,改变了原来中央人民政府下辖政务院的两级政府的过渡体制。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接受其监督,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作为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构,必须服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受该级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受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领导。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严格统一的行政领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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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规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通过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织法。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法对各级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职能、原则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司法制度逐步走向正规化。与此同时,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也进一步完善。 到1956年底,我国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确立。在上层建筑领域,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一系列具体制度也基本确立,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时期。

二、 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国政治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时期:

(1)1956-1966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2)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

(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历史时期。 (一)1956-1966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1.政治制度建设的概况 人民民主专政不断巩固,党的领导大大加强,其他国家政治制度的某些方面有所改善,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监督制度等,因受到政治斗争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削弱。政治制度的建设未能向法律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形成了党政不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 2.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是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的全面加强。当时,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形势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实施计划经济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受阶级斗争是主要矛盾的思想的支配,相继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组织措施,使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变为由党直接管理国家政权。因此,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加强了党的一元化领导。主要组织措施有:

(1)增设党的兼管地方党务和行政的大区领导层次。1960年全国恢复了1954年撤销的党的各中央局的体制,重新设立了华北、东北、华东、西北、中南、西南六个党的中央局,统一领导所辖省份的党政经军群工作。

(2)各级党委对政府工作实行分口领导,改变了宪法关于各级政府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规定。党中央设立五个小组,分口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工作,省、市地方党委内部分别设立政法书记、工业书记、农业书记、文教书记等专职书记,分管与之对应的政府中的各口。

(3)司法工作直接受党的领导,改变了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必须不仅在方针政策上,而且全部审判活动都必须坚决服从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党委参与具体审判活动。

(4)撤销行政监察部,由党的监察委员会取代国家监察机构,执行行政监察职能。 (5)在政府、司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行党组和党委领导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 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遭受全面破坏的非常时期。

人民民主专政、党的领导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多党合作制度、军事制度等,都遭到严重破坏,整个国家陷于无政府状态。首先,是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遭到破坏,中央文革小组代替了中央政治局。 其次,成立“革命委员会”,代替国家政权机构,成为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包揽党务、行政、司法各项工作的权力机构。再次,“文化大革命”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瘫痪。最后,十年“文化大革命”中,我国的司法制度被“彻底砸烂”,四人帮提出“砸烂公检法”口号并付诸行动,1968年又撤销检察机构,使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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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历史时期

1976年10月,\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被粉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由此开始了历史的伟大转折时期。 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指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兴利除弊,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需要改革的很多。\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是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是我们的特点和优势,决不能丢掉,决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和多党轮流执政。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各个方面的建设。在这个时期,我们党和国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 1.党的领导制度得到了完善和加强这方面工作主要有: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强党的领导机构和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成立中央书纪处的决议,

(3)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党中央不设主席只设总书记,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议和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至此党中央形成了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三个层次的领导体制。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全面恢复和加强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宪法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划分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职权范围,扩大了常委会的职权; (3)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设,设立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科文、外事、华侨、内务司法7个专门委员会;

(4)赋予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

(5)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6)修改选举制度,实行县级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这使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法制轨道上获得了巨大进展。

3.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巩固和加强我们党基于对新的历史时期多党合作制存在的必要性和客观性的正确认识,提出了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指导方针,使我们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更为密切和协调,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4.国家立法、司法、监督制度也进一步完备,法制建设得到了明显加强。 (1)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新宪法。

(2)重新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大大完善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国家司法工作也开始走上正确轨道。 (3)重新建立国家监察机构并不断完备,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行政监督作用。

(4)各种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也受到重视并加强了这方面的建设。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5)进入90年代,我国确立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纲领,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稳定又积极的发展新阶段。

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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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的实质 1.国家的实质的定义:

国家的实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器。历史上任何类型的国家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是通过国家制度来确立自己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的。 2.国家制度的定义:

国家制度即国体。它是统治阶级依据法律确定其政治领导和政治统治权以及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制度,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而确定的根本制度。国家制度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统治的和被统治的地位,表明国家政权的性质,反映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国家制度即国体,是划分国家类型的标志,是我们分析国家本质的依据。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具有决定意义的东西,它最集中表现国家的阶级关系,最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主要手段和工具。 3.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

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是社会阶级关系的反映,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其主要职能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领导、组织社会主义建设。人民民主专政是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中国革命过程中所创造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具体形式。近代中国既不是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是独立国家,而是一个经济文化非常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它在社会阶级状况和阶级关系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掌握国家政权的是受帝国主义支持的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

第二,无产阶级人数很少,到1949年,现代工业在工农业总产值中占17%左右,产业工人只有200万。但是他们集中,又先于中国资产阶级产生,深受三大敌人的剥削和压迫,具有很强的革命性和战斗力。 第三,农民占全国人口的80%,个体农业和手工业占整个国民经济的80%多。广大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一样,深受三大敌人的剥削和压迫。

第四,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是一个具有两重性的阶级。一方面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压迫和束缚,同它们有矛盾,具有革命性;另一方面,由于它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软弱,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缺乏反帝反封建的勇气,具有妥协性。上述这种国情,不仅决定了中国革命的性质和发展进程、革命的具体道路,而且也决定了革命胜利后所建立起来的政权必然带有自己的历史特点。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就是符合中国国情,带有中国历史特点,反映中国革命过程中阶级关系和政治关系的一种政权形式。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是我们党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起来的。 ◎ 二、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一)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它同无产阶级专政在领导力量、阶级基础、历史任务、政权性质等基本点上都是相同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但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又具有以下一些显著特点:

第一,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农联盟是中国的主要阶级基础,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阶级的经济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人阶级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并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工人阶级的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在我国,工人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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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阶级,在社会主义改造后,个体农民转变为集体农民,农民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进一步提高,工农联盟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更加扩大,人民民主专政更加巩固。

第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居于领导地位。 在我国,工人阶级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是通过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政权的核心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只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团结、教育和组织无产阶级和全体劳动群众;才能抵制各种错误的思想观念;才能在政治上领导无产阶级,并通过无产阶级领导全体劳动群众,实现无产阶级专政。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和现实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没有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的发展。” 第三,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把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有机连结起来。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思想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人民民主的政权。新中国成立时,我们按照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制度,其主要任务是继续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而实行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任务,主要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

第四,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众基础,能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广泛的统一战线,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这一统一战线已发展成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统一战线的存在和发展,反映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民主性质。 (二)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

第一,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的民主权利。 人民民主专政明确地表明了对敌人实行专政和对人民实行民主两个方面。 在社会主义建立之后,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被消灭,阶级斗争已不是主要矛盾。但由于受国内外因素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防止和抵御国际反动势力侵略、颠覆活动,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维护社会主义社会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的历史任务。

第二,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创造共产主义的物质基础。 这也是无产阶级国家的基本职能。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进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其他方面的改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行对外开放,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

中国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一) 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国,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新型民主政治制度,人民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也是社会生产的管理者和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只有采取民主共和国政体,才能保证全体劳动人民享有民主权利,并依照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各种事务。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核心内容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实行民主共和政体。 社会主义民主共和政体主要有苏维埃、人民代表大会制、代表团制等具体形式。 (二) 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1.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定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由选民或代表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选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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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组成全国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体系即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其他国家机关,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根本政治制度 (1) 人民代表大会制直接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制度的实质和核心内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形式是通过人民选出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管理国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2)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国家行政机关、军事领导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上述有关权力。

3.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职权,在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民主决定,以真正集中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在贯彻执行上,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迅速有效的执行。 中国国家结构形式

1. 中国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中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选择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这是由中国的历史、民族关系、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环境等因素决定的。

第一,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距今已有2000多年历史。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中,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的文化传统把各族人民紧密联系在一起;各族人民发展了经济联系,形成了统一的社会经济共同体,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符合中国历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第二,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都是一个民族大家庭中的成员,在民族平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民族团结是民族关系发展的主流,而且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因此完全可以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消灭了民族压迫,但各民族之间由于历史等原因形成的经济、文化上的不平等依然存在。一般来说,汉族在经济、文化方面比少数民族先进,而少数民族地区自然资源比较丰富,各族人民只有在平等基础上团结起来,互相帮助,才能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独立完整的保证。近代中国是一个不断遭受外族人侵的国家,中国的少数民族经常沦为被压迫民族。新中国建立后,国内阶级敌人、民族败类和国际反动势力总是千方百计挑拨民族关系,妄图分裂我国,达到剥削、压迫、奴役其他民族的目的。我们只有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国家统一,才能维护民族独立、领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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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复杂性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但不同于单一民族建立的单一制国家, 具有自己的特点,属于复杂的单一制国家。主要体现在:

第一,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二,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我国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在中央领导下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台湾将保留军队),它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 第三,在一般地方行政区域,设臵地方国家机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所赋予的职权,管理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事务. ◎国家机构的概念

(一)国家机构的定义

国家机构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内部职能和外部职能,进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管理等各种活动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包括全部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 (二)国家机构的设臵

1.国家机构的性质由本国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

国家机构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反映该经济基础的性质并服务于它。在任何阶级社会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是统一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决定国家制度的性质和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从而也就决定了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构的性质和形式。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利益的捍卫者、执行者。 2.剥削阶级国家机构的职能

剥削阶级社会,少数剥削阶级压迫大多数人,剥削阶级需要依靠强大的国家机器来巩固统治,对内压迫、镇压被剥削者的反抗,对外进行侵略扩张。因此,剥削阶级需要建立起庞大的军事官僚国家机器,官吏和常备军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两个最主要的特征。 3.无产阶级国家机构的职能

无产阶级国家机构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上的,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是适应社会主义国家对外发展友好关系、防御侵略,对内组织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防止少数敌对分子破坏的基本职能需要而建立起来的。 (三)国家机构体系

国家机构由各种不同的国家机关组成。各国家机关分工明确,执行国家权力在不同范围的职能。与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部分相适应,国家机关分为: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它们分别行使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1. 国家权力机关

(1)定义:国家权力机关是指代表统治阶级全面地独立地行使统治的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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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及其他基本法律,组织其他国家机关,选举、决定、任命国家元首和政府组成人员,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活动等。 (3)组织形式: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有一院制和两院制两种基本组织形式。

(4)名称: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其立法机关称为议会、国会等;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其权力机关称为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2.国家行政机关

(1)定义: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有的由国家权力机关(社会主义国家)或立法机关(议会制和议会制总统制国家)产生,有的由选民选举产生(美国)。

(2)职能:行政机关的职能有贯彻法律,发布行政命令、决定,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任免行政人员,领号武装力量和负责武装力量建设,对外签订条约、协定等。

(3)形式:资本主义国家,有内阁制、总统制和委员会制等形式;社会主义国家有部长会议、联邦执行委员会、政务院、国务院等形式。 3.国家司法机关

(1)定义: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是行使国家司法权,代表国家进行审判和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公诉的机关。

(2)组成: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通常指法院,一般从下到上组织,分为基层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还有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联邦国家)之分,强调司法独立。 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是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下,行使司法权,基本上按行政区域设立法院和检察院。 4. 元首

(1)定义:元首是国家对内对外的代表,现代世界各国都设国家元首。国家元首不是个人权力的体现,而是一个重要的国家机关。

(3)名称:国家元首称国王、女王、大公、天皇、总统、主席等。 (4)形式:国家元首分为个人元首和集体元首两种形式。

(5)职权:当今世界各国对国家元首职权的规定不尽相同,但通常都行使以下职权: ①公布法律的权力; ②任免国家主要官吏的权力;

③以国家最高代表身份进行外交活动的权力,如宣战、讲和、签约、接受外国使节等; ④荣典权,即授予荣誉称号; ⑤宣布戒严、紧急状态、特赦等。 3. 军队、警察

军队、警察是国家机器的最主要成分。一般国家军事武装力量领导机关属国家行政机关。我国宪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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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为国家机构一部分,从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中国国家机构概况

(一)中国国家机构的组成

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中国国家机构由下列国家机关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997年7月1日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设臵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关。

◎我国国家机构系统,按其性质和职能分为五部分: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 1. 中国国家权力机关

中国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它们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

2. 中国国家主席

中国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主席是整个国家的最高代表,是国家元首,其地位和职权是其他国家机关所不能代替的。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全国人大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的职权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来行使。

国家主席的职权,概括起来有:公布法律,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等。 3. 中国国家行政机关

中国国家行政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各项法律和规定,有关行政工作部分,都由国务院去执行。

国务院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接受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它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又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统一领导中央政府各部、各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又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由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4. 中国国家军事机关

中国国家军事机关是中央军事委员会,它是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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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 5. 中国国家审判机关

中国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中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6.中国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还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 在中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首要地位。中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们都由人民和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所有的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赋予职权,并在它的监督下进行活动,对它负责。 ◎中国国家机构的设臵原则

中国国家机构设臵主要遵循三个原则 1.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主要是通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出来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或人民代表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享有立法以及组织国家机关,对国家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进行活动,集中人民的意见和意志对国家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 2. 议行合一的原则。

(1)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制定法律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其他国家机关负责执行。

(2) 各级人民代表必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接受群众监督,收集群众意见,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审议和决定重大问题,把广大群众的意见变成国家的法律和决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人民代表又回到群众中去,在各自的岗位上带头并监督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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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民代表既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他们亲自工作,亲自执行自己通过的法律,亲自检查在实际生活中执行的结果,亲自对选民负责,体现了议行合一原则。 3.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要表现为: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关系上,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制定法律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同时在这个前提下,对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有合理的分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能使各国家机关协调一致地工作,使国家的各项工作有效地进行。

(3)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在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职权划分上,一方面必须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在国家事务中,凡属全国性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决定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央决定,地方必须服从中央,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上级机关的决议、指示,下级机关必须执行。另一方面赋予地方国家机关管理本地区的经济、文化等社会事务的权力,凡属地方性的问题,由地方国家机关自主安排和处理,以利于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并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创造性。 选举和选举制度 (一)选举 1.选举的定义

(1)选举,即挑选,是指人们根据公认的规则,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的行为。

(2)选举与任命、抽签等选拔方法的区别任命一般是由一个机构或领导人决定由谁担任某一职务。抽签是由同等条件的人参与抽签决定自己是否担任某一职务。 选举则是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人自由选择有被选举权的人担任一定的职务。

(3)选举是自由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和组成部分自由选择是选举的关键,选举与自由、民主相联系,是自由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和组成部分。 2.选举的产生

(1)选举最早产生于古代雅典民主制中 雅典民主制规定城邦国家的官员由自由民选举产生。但雅典民主制是奴隶制民主制,,奴隶主和自由民才有选举权,奴隶和妇女没有选举权。

(2)封建制社会,国王大多为世袭,选举只在教皇、封建议会议员等一定范围内进行。 (3)资产阶级选举制

①产生:资产阶级选举制,最早起源于13世纪英国议会代表产生的办法。英国“光荣革命”后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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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议员选举制度。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了直接选举众议员和间接选举参议员与总统的选举制度。法国大革命后也确立了民主选举制度。

②评价:对资产阶级选举制度代替封建世袭制是历史的进步。资产阶级选举制在其发展的200多年间,其选举范围不断扩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限制条件逐步取,在这个过程中,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的选举权利也逐渐扩大了。但资产阶级的选举是建立在金钱基础上的,金钱政治的印记越来越深,选举成为各资产阶级政党争夺统治权的工具。因此,资本主义国家公民对选举的兴趣大失,参选率越来越低。以1996年11月美国总统选举,为例,当年有9000万选民未参与投票,投票率仅为49%。从中可以看出资产阶级选举,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选举,资产阶级民主制、选举制是有缺陷的。

(4)社会主义选举制 社会主义选举制在本质上是与资产阶级选举制完全不同的新型民主制。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选举人民代表的制度是真正体现平等、普遍原则的选举制度。如我国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历史上不同社会类型的选举制

社会性质 雅典民主制中的选举

封建制 资产阶级选举制

享有选举权的人 奴隶主、自由民 教皇、封建议会议员

不享有选举权的人 奴隶、妇女

社会主义选举制(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二)选举制度 ◎1.选举制度的定义

选举制度是指由选举法规定的有关选举国家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多)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机构、选举程序、选举方法等。具体是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选举机构的建立及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计票方法、当选规定等。 2.选举原则

选举原则是指在选举中有关选举权、选举方法、选举程序的规定中体现的民主原则,如具有普遍性还是不具有普遍性,平等还是不平等,是秘密投票还是公开投票,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等。 3.选举程序

选举程序包括建立选举机构、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计票方法、确定当选等。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一)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

1.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渊源于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 (1)中央苏区时期

1931年11月,江西中央苏区成立工农民主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 。1933年8月,又颁布了《苏维埃暂行选举法》,该法规定苏区年满16周岁的劳动人民均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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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抗日战争时期

抗战时期,各根据地建立了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的抗日民主政权,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等,规定居住在本边区内的年满18岁 之中华民国人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阶级、党派、信仰、财产状况和文化程度、居 住年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规定了选举机构、选民资格审查、监督选举、选举动员 、检举选举违法事项等。 (3)解放战争

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参议会改为人民代表会。 (4)建国前夕及建国之初

①1949年8月,北京市召开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为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准备条件。 ②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并通过了临时宪法《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12条规定,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普选制度。《共同纲领》以临时宪法的性质确立了新中国选举制度的法律地位。

③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政务院先后制定了省、县、乡(行政村)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组织通则,规定: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18岁的人民,除患精神病及剥夺公民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可当选为代表。 2. 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及其主要内容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族人民用选举方法产生; (2)凡年满18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 人民武装部队和国外华侨得单独进行选举。第一部选举法的颁布,表明渊源于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在新中国的正式形成。 (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

1.第二部选举法的颁布及其主要修正内容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建国后的第二部选举法。第二部选举法对第一部选举法作了重要修改。具体体现在:

(1) 将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范围由乡、镇一级扩大至县级。

(2) 规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为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3) 不再具体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数。 (4) 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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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划分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6) 规定任何选民或代表只要一人提出,三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7) 规定可以进行预选。

(8) 规定直接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9) 规定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候选人等等。

2.全国人大对第二部《选举法》部分内容的三次修正和补充

第一次修正 1982年12月10日,由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作出。此次修正主要是根据1982年颁布的新宪法内容进行的,对选举法作了局部性修改:

(1)将条文中的“人民公社”,改为“乡、民族乡”,“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2)将“华侨代表的产生办法另订”,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3)将可以用各种方式宣传代表候选人改为由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选民或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各政党、人民团体、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等。

第二次修正 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其主要内容有: (1) 规定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 选民或者代表四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 取消预选,并规定了差额选举的比例,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

(4) 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

(5) 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民直接选举时,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6) 将选民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改为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技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等。

第三次修改和补充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修改和补充: (1) 规定了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2) 规定乡、镇选举委员为受县(区)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3) 重新确定了各级地方人大的代表的具体名额。

(4) 原规定省、自治区人大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现将“五倍”改为“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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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

(6) 原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八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现将\八倍\改为\四倍\。

(7) 原规定“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改为“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8) 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9) 规定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10)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代会代表时,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差额比例时,可以进行预选。

(11) 增加了对人民代表罢免的内容,规定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即可罢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代会选出的上一级人代会代表的罢免等。经各级人代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或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罢免。并规定了罢免的具体程序。

(12) 原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代会的常委会提出辞职,现增加规定县级人代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代会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人代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代会书面提出辞职。等等。

第二部选举法通过三次修正,使得我国选举法在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差额比例、预选、确定当选、罢免等方面的规定,越来越规范和逐步趋向完善,从而也使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选举制度是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体现。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强对选举法的宣传,提高选民对选举制度的认识,加强选民选举意识。同时,要运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对违法选举行为进行制裁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多、简)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1.中国《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的分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两个限制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是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

一是年龄条件的限制,必须年满18周岁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是政治条件的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

3.即使是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果回国期间,正遇县级以下人民代表选举时,也可以在原籍或出国前居住地参加选举。因此,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范围十分广泛,比例越来越高。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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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全国县级以下直接选举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占18周岁以上,总人数的99.99%,被剥夺政治权利、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只占18周岁以上总人数的0.01%。 4.两类特殊公民

(1)选举法对精神病患者作了规定,即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不将精神病患者列入选民名单,这是因为精神病患者没有辨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无法行使选举权利。

(2)一些因反革命案件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不能参加选举活动,但这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性质有不同。 二、选举的平等原则

中国选举的平等性原则的体现在:

1.“一人一票制”,它是指每个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即“一人一票”,任何人不享有特权。 《选举法》还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依法禁止了违反\一人一票\平等原则的舞弊行为。

2.选区的划分,《选举法》第25条规定:“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这一规定,既规范了选区划分的标准,也避免了人为的利用选区划分造成的不平等选举。中国选举法根据中国人口中农业人口占多数,少数民族所占比例较低等现实,为避免人民代表过于集中于某一阶层,以及城市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所占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人民代表的高素质要求,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等,对每一人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村人口、城市人口作出了比例上的要求,对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地方人代会中少数民族代表的数量也作出了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规定。这些规定有:

◎(1)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市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在规定条件下,少数民族人民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这些规定从形式上看似乎不尽平等,但它更符合我国的人口分布现实及人民代表大会的群众基础。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一)直接选举

◎1.直接选举定义: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2.直接选举的范围:县级及县级以下人代会代表实行直接选举,直辖市所辖区的人民代表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采取了直接民主的形式。 (二)间接选举

◎1.间接选举定义:是指由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2.间接选举的范围:县级以上人代会代表实行间接选举。间接选举采用了间接民主的形式。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

直接选举是民主程度更高的体现,我国要努力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由人民自己选择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同时,又要认识到民主的发展是受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我国是一个地广人多的大国,全部实行直接选举,无论在技术、经济、公民素质等方面,目前还不具备条件。目前,只能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直接选举。我国的直接选举已由1953年的乡级人大代表选举,扩大到了1979年对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这是我国直接民主取得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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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秘密投票的原则

1.定义:秘密投票的原则即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它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时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只填写自己同意的代表候选人姓名或在代表候选人名字上打上规定的赞成符号、不赞成符号、弃权符号,而不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以及选票写好后,自己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法。

◎2.秘密投票的适用范围: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3.无记名投票方法的优点:可以最充分地保护选民的民主权利,真正尊重选民的意愿,让选民在无顾虑、不拘束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选择他最满意的人,投出神圣的一票。

4.投票的四种类别: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中国县级和县级以下人大代表进行直接选举,选举法对直接选举的组积和程序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1.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是主持直接选举的机关

◎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下组织直接选举的选举机构是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都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并接受省、市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2.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1983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具体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与职权。规定要求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3.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1) 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 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3) 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4) 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5) 规定选举日期;

(6) 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二、选区划分 1.选区的定义:

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听取选民反映和接受选民监督、开展有关工作与活动的区域。 因此选区的划分应充分考虑选民对人民代表候选人的熟悉、了解以及有利于选民与人民代表之间的联系、沟通等因素。 2.选举法关于选区划分的规定 ◎有三个基本要求:

(1)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2)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3)对城镇选区和农村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了规定。规定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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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这是从选区的划分上具体保证了选民选举权利的平等性。 三、选民登记

1.选民登记和任期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我国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每隔三年要进行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每隔五年要进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选举。 ◎2.选民登记的主要工作:

(1)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2)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 (3)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4)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还对下列人员是否行使选举权利作出了规定:

(1)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2)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①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②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 ③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④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⑤ 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选民登记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应当发给选民证。

四、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

根据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1.按选区推荐候选人

◎选举法规定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的: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2)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2.确定代表候选人

由于我国选举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实行差额选举,因此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正式代表名额1/3至1倍。 代表候选人名单是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大多数选民意见确定的。 3.介绍代表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在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应当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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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和选民也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五、投票选举和当选 (一)投票选举

1.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在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2.选民投票

(1)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 (2)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3)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时,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4)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技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5)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3.有关监票、计票、当选的各项规定。

选民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1)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2)每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3)在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二)当选

1.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但是,

(1)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2)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3)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2.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选)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1.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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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名额及分配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配 (1)总代表人数

◎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2)名额产生方式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将满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名额和选举问题作出决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根据选举法规定的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3)代表名额分配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的决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农村按人口每88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2万人选代表1人。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台湾省暂选代表13人。我国55个少数民族,应选代表360人左右。其中直接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代表为320名,分配给中央国家机关提名的有26名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分配给中国人民解放军10名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台湾省出席全国人代会代表名额,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36名,选出的代表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下,选举产生了出席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共12名。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解放军单独组织选举产生,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放军代表总数为265人。 2.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配

根据选举法规定,省、市级人代会代表同全国人大代表一样由间接选举产生,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但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和正式选举

◎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代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不限于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也不限于本行政区域的居民。代表候选人由该级人代会主席团向全体代表公布,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实行差额选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也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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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台湾省出席全国人代会的选举办法规定: 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参加1998年协商选举会议为120人)到北京协商选举产生。根据选举法规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三,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新成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出。 选举会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中的中国公民,以及不是推选委员会委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推选11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并制定具体选举办法。

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1/5至1/2。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1997年12月,香港特别行政区产生了36名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并于1998年3月第一次组成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团参加了九届全国人代会。

第四,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12名。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代会选举产生的5名澳门地区第九届全国人代会代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即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代会代表。其余空缺的名额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代会代表选举会议选出。 选举会议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没有参加推选委员会的澳门地区第九届全国人代会代表,以及不是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选举会议推选九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制定具体选举办法。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5至1/2。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第五,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规定,人民解放军团与相当于团以上的单位均成立选举委员会,指导部队的选举工作。

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由下而上隔级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复选产生。 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军事科学院、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的军人代表大会,根据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分配的名额,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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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oq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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