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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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环保要求

一.法规要求

1.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

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5、餐饮项目:

(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3) 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

(4) 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

(5) 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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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向人行便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

(6) 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西城区第三产业的比例不断加大,餐饮业数量逐年增多,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渐增大。为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市场化,杜绝地沟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线堵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西城区市政管委与区环保局联合向驻区单位发出《关于加强治理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驻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1、自觉遵守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2、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对分离出的油污进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时进行整改。

区市政管委、环保局将按有关法规要求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导致超标排放的餐饮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西城区企业信用信息警示信息系统,予以通告。

3.在《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明确了餐饮业的环保要求,要

求餐饮业经营者须遵守以下规定:

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应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维护运行;设置餐饮业专用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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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烟道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和工作环境。 草案同时提出,凡是违反这些规定的将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广东省东莞市

餐厅选址不当拒批 莞加强餐饮业建设审批

油烟和噪声污染投诉,占环保投诉的五成以上。昨日(19日),记者从东莞市环保局了解到,餐饮业的油烟污染是市民投诉的热点,但也是处理的难点。为此,市环保部门表示,要加强对餐饮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对逾期不补办手续或拒绝补办手续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据了解,现时在城区范围内市民投诉最多的是油烟和噪声污染投诉,占环保投诉的五成以上。据市环保局有关人士介绍,油烟污染多且难以处理的主要原因是住宅区功能及规划混乱。通常是楼下开小食店或商店,甚至是酒楼、卡拉ok,楼上则是住宅或办公室。而且很多建筑物在设计上没有预留油烟排放通道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安放场所,导致出现油烟直排扰民。 市环保局有关人士表示,环保部门将加强对于餐饮业的审批工作。对于选址不当、有可能给当地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餐饮行业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和建设。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各镇区环保局分局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另外,对于已经建成营业但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餐饮行业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将要求其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于逾期不补办手续或拒绝补办手续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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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餐饮行业建设项目要进行全面验收。如厨房油烟、火烟、备用发电机尾气、噪声、锅炉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进行验收。对于未完善环保验收手续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而擅自投入经营的,依法从重处罚。(记者梁茜)

5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95 号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餐饮业污染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浴场、歌舞厅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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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涉及餐饮业污水排放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规划、建设、房产、城管、卫生、工商、国土、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应当合理布局餐饮业。城市改造和开发应当按照环境功能区的要求,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

用于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污水排放设施,安排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六条 新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下列地点禁止新建、扩建餐饮业(以下简称新办餐饮业):

(一)居民住宅楼(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邻接的楼层); (二)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三)湖泊、江河水面; (四)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距离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边界30米范围内新办餐饮业。确需新办的,其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应当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等主要功能建筑物边界最近点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七条 新办餐饮业项目选址位于非环境敏感区的,应当申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选址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应当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或者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下并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餐饮业项目可以申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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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经营餐饮业的场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新建的餐饮业原则上应建在规划建设的餐饮业专业经营集中区内,下列地点禁止开办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

(1)住宅楼。

(2)距离住宅楼10米以内的建筑物。

(3)未设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

(4)在建筑结构上与居住层直接相邻的商住综合楼楼层。

(5)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6)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立餐饮业的其它地点。

1.2 餐饮业项目开办前,应得到环保部门的许可。开办后,应按要求向环保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1.3 经营餐饮业项目应根据污染防治需要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装置、油水分离设施、泔水收集或处置装置和降噪减振设施,并按环保部门要求排污。油烟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5-2000)。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和《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5/322-1999)。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振动排放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

2.具体要求

2.1 油烟排放口要求

油烟应排入餐饮业专用烟道,烟气不得排入下水管道(包括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排放的油烟和气体应不影响周围市民的生产、生活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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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油烟净化装置要求

经营者应安装国家环保产业协会认可的油烟净化设施。

经营者根据所设置的灶头功率,折算成基准灶头数,按下表要求选购和安装设备,使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和排风装置的处理能力达到下表中规定的要求。

规定的要求。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 <3 ≥3, <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 <5.00 ≥5.00, <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m2) ≥1.1, <3.3 ≥3.3, <6.6 ≥6.6 对应油烟净化设备排风量m3/h 2000-6000 6000-12000 ≥12000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2.3 油水分离设施要求

经营者应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小型排水构筑物04S519》建设油水分离设施,或者安装经国家环保产业协会认可的油水分离设施。

2.4 泔水收集处置要求

经营者的有效营业面积达到或超过1000平方米的,应当配备微生物有机垃圾处理装置处理产生的泔水废渣;经营者的有效营业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以配备微生物有机垃圾处理装置处理产生的泔水废渣,也可以设置规范的收集储存装置,委托专业单位收集处理所产生的泔水废渣。 有效营业面积是指:用餐场所和厨房的总面积。

2.5 降噪减振设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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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所使用的冷却塔、风机、空调、增氧机等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低振动产品,并采取降噪减振措施。安装位置应避开周围的噪声、振动敏感点。音响系统应控制音量,或采取隔音减振措施,避免影响周围市民的生产、生活和学习。

2.6 污水排放要求

经营者排放的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没有市政污水管网的,应自行处理,达标排放。

2.7 经营者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定期维护,鼓励委托专业运营单位承包式运营,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3 本规范所称的餐饮业包括:经营性餐饮项目、单位食堂及含餐饮服务的其它经营项目。

4 本规范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实施《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

为贯彻实施《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厦府办[2004]78号),鼓励排污者自觉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排污者符合《厦门市排放污水收费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向市政部门申请核退污水处理费时,需环保部门出具意见的,向项目所在地环保分局提出申请。

第二条 项目所在地环保分局负责核定下列事项,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排水水质是否稳定达标以及达到的排放标准。

(二)是否属于污水资源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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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已依法缴纳污水排污费或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第三条 排污者排放的污水进入正常运转且通过环保验收的二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执行本市或国家污水三级排放标准。其它污水,不论是否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均按最终受纳水体功能执行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

第四条 排污者排放的污水未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且已达标,应依法缴纳污水排污费。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应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本市或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依法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放费。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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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连市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9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二○○七年一月六日

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包括饮食业(含酒店、饭店、宾馆、烧烤店)、娱乐业(含游戏厅、歌舞厅、音像放映厅、网吧)、洗浴场所(含带有松骨、按摩的项目)、洗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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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店)、机动车维修业(含机动车修配、清洗、装饰装修)、加工业(含塑钢、铝合金、广告灯箱、铁艺、玻璃、理石及食品加工)、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等。

第三条 在大连市及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开办、经营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房屋、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城建、文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居民住宅区内禁止开办歌舞厅、游戏厅、机动车维修业、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业服务项目。

多层住宅楼内(含楼下公建房)禁止开办饮食业、洗浴场所服务项目。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不得进行改建、扩建;关闭、歇业以及转让、变更后仍开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居民住宅区的范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建设者或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必须在项目建设施工前,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在已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还须征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在项目施工前,应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附具对相邻权利人意见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第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建设者或经营者在建设施工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饮食娱乐服务项目投资在3千万元以上或位于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名胜古迹等特殊区域的,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应从方便居民生活、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符合环保要求等方面,规划建设适合开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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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对规划建设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用房提出规划要求。

第九条 开发单位在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时,必须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屋用途进行开发建设。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明房屋用途。房屋使用者应按照权属证书上注明的用途使用房屋。

禁止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用途建设饮食娱乐服务项目。

第十条 新建居民住宅区内应单独设置具有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的公建项目。非住宅房屋在设计和施工时,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个人应在用于服务企业的房屋和其他房屋之间设有防潮、防噪声、防油烟、防异味、防热和内壁式烟道等污染防治设施。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经营前,其污染防治设施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标准要求的,不得营业。

第十一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确需拆除和闲置的,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按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申报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等有关资料。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省或市规定的标准,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污染排放大户或污染物严重超标的,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限制其排放总量及浓度。

第十三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内以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内经营饮食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使用煤气、电、液化气等能源。其他县(市)、区饮食娱乐服务项目使用能源的规定,由县(市)、区政府(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安装隔油装置。隔油装置清出的废油脂或废弃的炸货油(不含餐饮垃圾,下同),必须交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单位统一处理。禁止买卖废油脂或将废油脂随意排放;禁止随意排放油烟。 第十五条 从事汽车修配产生的废油、废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必须用专门设施集中存放,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集中处理。

第十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产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设置空调、通风等设备,应当合理布局,采取有效措施,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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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限期拆除污染设施,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不符合要求的燃烧设施,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或者有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着服务社会、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监[1995]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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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各地兴建了大量的宾馆、饭店、餐厅、歌舞厅、游乐场、音像放映厅、洗染店等饮食、娱乐、服务设施,在繁荣城乡经济、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部分企业存在着选址不当、设施简陋、缺乏污染防治设施等问题,特别是一些饮食业的污水、油烟、异味和燃煤锅炉的烟尘,娱乐业产生的噪声,食品加工业产生的振动、噪声,饭店业和商业等产生的空调噪声和热污染等,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这些企业周围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通知如下:

一、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保护周围的生活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二、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对县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单位、个人,重申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1.饮食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2.燃煤锅炉必须使用型煤或其它清洁燃料,烧煤的炉灶必须配装消烟除尘器,禁止原煤散烧。排放的烟尘,应达到国家和地支规定的排放标准。

3.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它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内兴办娱乐场点和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并限制夜间经营时间,达到规定的噪声标准。

4.宾馆、饭店和商业等经营场所安装的空调器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经营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离居民点较近的空调装置,应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便道或在居民窗户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

5.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6.严格限制在无排水管网处兴办产生和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企业。

污水排人城市排污管网的饮食服务企业,应安装隔油池或采取其它处理措施,达到当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其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污水直接入周围水体的,应当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并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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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

四、有污染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有关环境影响报告表(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企业登记申请和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要求企业就污染及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发现有可能存在污染或已存在污染的,要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五、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建设项目,应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产生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答复成处理方。

八、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同时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

九、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近期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在城镇居民稠密区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环境的情况组织联合检查。

199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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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标准要求

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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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录B及标准正文中3.7节 A.7.2油烟排放浓度计算公式 c测=c溶液×V/1000×V0

式中:c测--油烟排放浓度(mg/m3); c溶液--滤筒清洗液油烟浓度(mg/L); V--滤筒清洗液稀释定容体积(ml);

V0--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采样体积(m3),其计算方法以参考GB/T16157-1996。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

测量精度:士0.02mg/m3 重现性:CV%≤1.8

工作温度范围:0-100摄氏度 油烟采集效率:≥95%

外型尺寸:滤筒长度56.00士0.05mm

滤简直径17.00土0.05mm 电源电压:220V。

附录C (标准的附录)

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

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测定分为两种情况:

(1)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通过同时测定净化前后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即可按标准正文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2)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则需在进行效率测试前,确定一个稳定的抽烟发生源,然后测定安装与不安装净化设施时的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再按标准正文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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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标准要求(DGJ 08-110-2004)

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前 言

本规程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2003]87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会同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在《上海市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研究》的课题基础上编制完成。

本规程为落实《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实施,使饮食业的污染控制在设计阶段就落实到位,为饮食业主提供污染防治方法和手段,同时为环境保护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 总则;2 术语;3 总体设计;4 单体设计;5 油烟净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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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空调设计;6 排水设计;7 噪声及振动控制;8 固体废物控制。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注的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在制定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的指导和关心,得到有关单位和专家的大力支持,本规程积聚了众多专家的智慧和经验,经过多次反复的修改和充实,形成本稿。在此向支持和帮助本规程制定的各单位和专家表示感谢。限于经验和水平,本规程尚存在一些不足。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钦州路508号,邮政编码:200233),以使本规程逐步趋于完善。 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昊元净之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九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方翠贞 曾一雄 包子翰 朱菀中 姚焕清 蔡治平 李 磊 肖 青 王 芸

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二00四年九月

1总则

1.0.1 为适应本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提高饮食业环境保护水平,规范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使饮食业环境保护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在现有房屋内开办的饮食单位。非营业性的食堂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饮食业的环境保护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同时应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0.4 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 饮食业 catering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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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为主的行业。 2.0.2 饮食单位 catering unit 从事饮食业经营服务的场所。 2.0.3 油烟 cooking fume

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2.0.4 环境敏感目标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target

对环境变化易产生反应的对象。本规程指住宅、学校、医院、疗养院、幼托等建筑及人员活动场所。

2.0.5独立饮食建筑 detached food building 仅设有饮食业的建筑。 2.0.6保护建筑 protected building 受国家或本市保护的优秀历史建筑。 2.0.7饮食广场 food square

指在某一区域内,由众多的饮食单位组成的饮食建筑群。 2.0.8 风管 air duct

用于输送空气、油烟气的金属管道。 2.0.9井道 air shaft

用建筑材料制成的用于设置风管的土建管道。 2.0.10主朝向first direction

指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起居室、卧室)外门窗的朝向。 2.0.11次朝向second direction

指居住建筑中非居住空间(卫生间、厨房等)外门窗的朝向。

3总体设计

3.1 选 址

3.1.1 饮食单位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饮食卫生的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

3.1.2 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的新建住宅楼内严禁设置饮食单位;既有住宅楼内严禁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单位。

3.1.3 饮食单位宜集中设置。成片开发地区内,规划配套的饮食单位应设在商业服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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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3.1.4 展览馆、博物馆、博览馆、图书馆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单位。

3.2总平面布置

3.2.1 商住楼内新建饮食单位出入口必须独立设置。 3.2.2 商务楼内饮食单位出入口宜独立设置。

3.2.3 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单位与环境敏感目标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 独立饮食建筑与住宅建筑主朝向面的间距不应小于9m,次朝向面不应小于6m; 2 裙房内饮食单位与本楼的住宅建筑上下贴邻时,其厨房与住宅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9m;

3 饮食单位的厨房和医院的门诊楼、住院部及学校的教学楼间距不应小于9m。 3.2.4 设有饮食单位的建筑与保护建筑间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文件要求确定。

4单体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饮食单位平面布置应满足建筑功能和厨房工艺及卫生防疫的要求,合理组织各种流线,减少污染影响。

4.1.2 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单位,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00m2;其厨房净高不应小于3m。

4.1.3 饮食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且与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宜小于15m。 4.1.4 饮食单位应预留下列设备、设施的专用配套空间: 1 送排风机;

2 油烟净化设备(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单位); 3 隔油设施(产生含油废水的饮食单位); 4 固体废弃物堆放地; 5 专用井道或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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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集中设置饮食单位的饮食广场、美食街等宜集中处置产生的废水、废弃物。 4.1.6 隔油池不应设在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并应便于清运。 4.1.7 固体废弃物堆放地不应设在公共场所,其出口应设在次要街道。

4.2 专用配套空间

4.2.1 饮食单位的专用配套空间应与其规模相适应,送排风机的风量、油烟净化设备和专用管道所需的空间见附录A。

4.2.2 隔油设施所需空间应根据隔油工艺、含油废水排放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4.2.3固体废弃物堆放地面积不应小于1m2。

4.2.4设有饮食单位的新建建筑必须留有排油烟气管道的专用井道或通道。 4.2.5 室内饮食广场的排油烟气管道应相对集中设置。

4.2.6 放置送排风机、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得低于1.5m。

4.2.7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备、墙壁、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5m。

4.3 进排风口

4.3.1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气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的油烟气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例除外)

4.3.2 饮食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24m时,其油烟气排放口高度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

4.3.3 饮食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大于24m时,其油烟气排放口离地高度不应小于7m,并不得朝向环境敏感目标。

4.3.4 通风系统的新风进风口、排风口的底边离地高度不应小于2.5m。 4.3.5 新风进风口和排风口在同侧墙面上时:

1 当在同一垂直线上时,排风口宜高于进风口6m; 2 当在同一高度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3 当进排风口高差不满足上述1、2条款时,进风口应低于排风口,两者间距不应小于下式:

(X/10) 2+ (Y/6) 2=1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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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X —— 排风口与进风口垂直中心线的水平距离(m); Y —— 排风口与进风口水平中心线的垂直距离(m)。

4.3.6 油烟气排放口与新风口位于同一侧墙面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有条件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

5油烟净化及通风空调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具备自然进风条件的厨房,应采用自然补风、机械排风系统。 5.1.2 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的厨房,应采用机械送、排风系统。 5.1.3 食物烹饪作业时,厨房内应保持负压。

5.1.4 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 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不锈钢排气罩。

5.1.5厨房内的排风管应采用不锈钢板制作,厨房外的送排风管及厨房内的送风管宜采用镀锌钢板或不锈钢板制作。

5.1.6 烹饪油烟气应经净化后排放,且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中有关规定。

5.1.7 通风、空调系统的送、排风机应采用高效、低噪声产品。 5.1.8 油烟气及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宜分别设置。

5.2 通风设计

5.2.1 厨房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表5.2.1 厨房通风换气次数 (次/小时)

饮食业类别 换气次数 中餐 40 西餐 25 火锅 10~15 咖啡、酒吧 6 5.2.2 炉灶排气罩口的面风速宜取0.5~0.8m/s。 5.2.3 厨房排风管内风速不应小于7m/s。

5.2.4 厨房排风系统的垂直向上排风口口部风速不宜大于10m/s,水平排风口风速不宜大于5m/s。

5.2.5 新风进风口部的吸风速度不宜大于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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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餐厨垃圾收集桶置于建筑物内时,应设排风系统,并保持室内负压。

5.2.7 隔油池置于室内时,应设置密封活动盖板,室内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5.3 烹饪油烟净化设计

5.3.1 产生烹饪油烟的炉灶上方应设置脱排油烟罩,罩口投影面应大于灶台面,罩口下沿离地高度宜取1.8~1.9m。

5.3.2 油烟排气罩的罩口面风速不应小于0.6 m/s。 5.3.3 油烟排气管内风速不应小于10m/s。

5.3.4 油烟排气系统应设置净化装置,且应置于油烟排风机之前。

5.3.5 室内油烟排气水平管宜设坡度,坡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且与楼板的间距不应小于0.1m,管道应密封无渗漏。 5.3.6油烟排气管道应便于清洗。

5.4 空调设计

5.4.1 分体式空调的室外机组设置应符合《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 5.4.2 空调机组的凝结水应由专用凝结水管间接排放。 6排水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饮食单位应按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进行排水设计。废水排放量与用水量相等,废水排放时间可按8~16h计算,并按最高日排水量计算小时设计水量。

6.1.2 当顾客人数不确定时,废水排放量可参照餐厅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每平方米餐厅建筑面积每天废水排放量可按0.040 ~0.120m3计算。 6.1.3 饮食单位排放的含油废水应与其它排水分流设计。

6.1.4 饮食单位排放的含油废水应经隔油设施处理,存油部分应便于清运和管理。 6.1.5 经隔油处理后的含油废水和其他排水,应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和方法,并达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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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排放标准或要求。

6.2隔油处理设计

6.2.1 饮食单位含油废水水质,可参照表6.2.1确定。

表6.2.1 饮食单位含油废水水质 (mg/L)

污染物 平均浓度 BOD5 400~600 CODcr 800~1200 动植物油 100~200 SS 300~500 LAS ~10 NH3-N ~20 6.2.2 隔油处理设施的隔油效率不应小于50%。 6.2.3 当选用隔油池时,隔油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含油废水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得小于0.5h; 2 池内水流流速不得大于0.005m/s; 3 池内分格不宜小于二档三格;

4 人工除油的隔油池池内存油部分的容积不得小于该池有效容积的25%。

7 噪声及振动控制

7.1 一般规定

7.1.1 饮食单位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 和《上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的要求。

7.1.2 饮食单位产生的振动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的要求。 7.1.3 饮食单位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 7.1.4 饮食单位产生噪声的设备应远离环境敏感目标。 7.1.5 鱼缸专用气泵等应设置在饮食单位经营场所内。

7.1.6 专用机房不应与对噪声和振动有特殊要求的功能用房贴邻布置。

7.2 噪声和振动控制

7.2.1 放置于室外的风机,单台噪声不宜大于80dB(A),排油烟风机宜设置消声器。运行时应满足7.1.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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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热泵机组单台噪声不宜大于80dB(A)。运行时应满足7.1.1的要求。

7.2.3 专用机房与外界连接的墙、楼板、屋面,其空气隔声指数不应小于40dB,门和窗的隔声指数不应小于35dB。

7.2.4 噪声敏感地区应选用阻力损失较小的油烟净化设备。 7.2.5 噪声较大的专用机房宜采取吸声降噪措施。 7.2.6风机、水泵、热泵机组宜采取减振措施。

8 固体废物控制

8.1 一般规定

8.1.1 饮食单位餐厨垃圾应放置在有盖收集桶内。 8.1.2 饮食单位产生的垃圾应实行分类收集。 8.1.3 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回收处置。

8.2 固体废物堆放

8.2.1 固体废物堆放场地短边长度不宜小于0.6m。

8.2.2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0m2的饮食单位至少应有30m2的固体废物放置配套场所;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下的饮食单位,每100m2建筑面积至少应有1m2的固体废物放置配套场所。

附录A

各类厨房所需油烟排风量及管道、设备占用面积

A.0.1 中餐类(包括火锅、中快餐等) 序推荐通风管道面积 单位建筑面积(m) 推荐排风量 (m/ h) 号 (净尺寸m2) 23预留净化设备专用面积(m2) 35

1 <100 2 101~200 3 201~500 4 501~1000 5 1001~2000 6 2001~3000 4000~8000 6000~14000 10000~24000 20000~40000 30000~70000 50000~100000 每增加500m2增加 7 大于3000 4000-6000 m3/h 风量 A.0.2 西式快餐

单位建筑面积 3推荐排风量 (m/h) 2(m) 400~600 >600 A.0.3 饮食广场

每100m2建筑面积,应有4000~6000m3/h排风量,参考通风井道面积0.2~0.3 m2,预留净化设备专用面积1.0 ~2.0 m2 。 A.0.4 茶点、咖啡馆

每店4000~8000m3/h排风量,参考通风井道面积0.3~0.5m2,预留净化设备专用面积3.0~5.0 m2。

附录B 本规程用词说明

B.0.1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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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0.3~0.5 0.4~0.8 0.7~1.3 1.0~2.4 1.7~3.4 3 4~6 5~8 6~12 10~16 12~20 每增加500m2增加 每增加500m2增加3 0.10-0.20m2 通风管道 m2 推荐通风管道面积(净预留净化设备专用面尺寸m2) 0.4~0.6 m2通风管道 积(m2) 5~8 1 m2 10000~16000 2000~4000 m3/h风量 每增加200 m2,增加每增加200 m2,增加0.1 每增加200 m2,增加

B.0.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和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规定(或要求)”。

四.行业要求

绿色饭店标准 中国饭店协会

批准日期 0000-00-00 实施日期 2002-06-19

-------------------------------------------------------------------------------- 绿色饭店标准 前 言

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保护环境、倡导绿色消费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国务院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国家经贸委近期推出的“三绿工程”都对我国饭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同时,由于我国加入了WTO和北京申奥成功后,国际间交流日益频繁,绿色消费已逐渐成为今后消费的主流。

为因应这种形势和要求,规范和强化饭店行业的环境行为,引导企业在经营中更多地考虑消费者的环保、安全、健康等需求因素,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参照国际惯例,借鉴了国外实施绿色饭店的先进经验,并结合了我国饭店行业现阶段的经营状况和人们的消费水平,为企业创建绿色饭店、实施和加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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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饭店的创建、实施与保持将是一个持续的发展过程。由于环境保护技术的发展、对环保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饭店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环境绩效的改善,本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

本标准由中国饭店协会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及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饭店协会、全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明、李仁良、陈新华、陈勇、周和华、平安稳、张军 绿色饭店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目的

本标准为申请“绿色饭店”评审的酒店、宾馆、度假村以及餐馆、酒家、饭庄等企业规定了应达到的要求。

1.1.1 证实其有能力稳定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规要求的绿色饭店服务内容。 1.1.2 通过持续的改进提高顾客的消费满意程度和环境保护功能。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酒店、宾馆、度假村以及餐馆、酒家、饭庄等企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新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ISO9001:2000) GB/T 24001-1996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ISO14001:1996)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绿色饭店: 运用环保、健康、安全理念,倡导绿色消费,保护生态和合理使用资源的饭店,其核心是为顾客提供舒适、安全、有利于人体健康要求的绿色客房和绿色餐饮,并且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3.2 绿色消费:指人们在购买商品和消费时,关注商品在生产、使用和废弃后对环境的影响问题,并在消费过程中关注环境保护的问题。

3.3 绿色食品: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生产,经专业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的食品。 4 等级划分及标识

绿色饭店分为五个等级,根据企业在提供绿色服务,保护环境等方面做出不同程度的努力,分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共五个等级。AAAAA级为最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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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 :表示饭店符合国家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并已开始实施一些改进环境的措施,在关键的环境原则方面已作了时间上的承诺。

AA级 :表示饭店在为消费者提供绿色服务,减少企业运营对环境的影响方面已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AAA级 :表示饭店通过持续不断地实践,在生态效益成果方面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步,在本地区饭店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AAAA级:表示饭店的服务与设施在提高生态效益的实践中,获得了社会的高度认可,并不断提出新的创举,处于国内饭店行业领先地位。

AAAAA级:表示饭店的生态效益在世界饭店业处于领先地位,其不断改进的各项举措,为国内外酒店采纳和效仿。

5 等级划分的依据和评定方法

5.1 等级划分的依据是绿色饭店标准。 5.2 评定方法

5.2.1 企业自愿向中国饭店协会及其委派机构报名,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5.2.2 企业参照绿色饭店标准及细则,开展实施活动。根据企业的需要,全国绿色饭店评定机构将派专家进行具体指导。

5.2.3企业根据实施结果,填写有关评估材料报全国绿色饭店评定机构。

5.2.4全国绿色评定机构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后,委派审核组对现场进行检查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并确定等级。

5.2.5一个企业评定一个等级,如果企业由若干分店组成,应按各店的实际情况分别评定等级。如果是连锁店,可以统一申报,一次评定。 6 等级评定和管理原则

6.1 绿色饭店的评定采取企业自愿申请,评定为绿色饭店的企业实行强制管理制度。 6.2 经评定的绿色饭店授予相应等级的绿色饭店标志牌,对本企业生产的餐饮食品经专家委员会认定准许使用“绿色美食”标志并颁发证书。

6.3 绿色饭店标志牌由全国绿色饭店评定机构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6.4 经评定的绿色饭店,由全国绿色饭店评定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度监督,四年进行一次复评。在此期间,应企业的申请,可安排进行晋级评定。同时,中国饭店协会还将作不定期暗访,在监督、暗访、复评人员出示审核员证及绿色饭店评定机构委托书后,饭店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标志的有效期为四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

6.5 企业在使用标志期间,一经发现与标准不符或发生给消费者带来直接的、间接的利益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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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的其他行为,将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警告、降级、摘牌等处理。 7 审核员

7.1 绿色饭店的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审核员制度。审核员必须经专业培训与考核,合格者颁发审核员资格证书。

7.2 绿色饭店审核员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级实行注册制度。注册初级审核员有资格实施绿色饭店的企业内部审核,注册中级审核员有资格实施绿色饭店的外部审核,注册高级审核员有资格担任绿色饭店外部审核组组长。

7.3 审核员在四年内要定期接受再培训及验证,以确定其注册资格。 7.4 审核员按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应严格执行有关纪律。

7.5 审核员只能在接受执行全国绿色饭店评定机构委派书后方能行使审核职责。 绿色饭店标准 A1 前提条件

A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保、节能、卫生、防疫、食品、消防、规划等法律法规,各项证照齐全合格。

A1.2 饭店最高管理者必须任命专人(绿色代表)负责本企业的创建绿色饭店任务,饭店有绿色工作计划,明确环境目标和行动措施,健全有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节能降耗、环保的规章制度,并且不断更新和发展,饭店管理者定期检查目标的实现情况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A1.3 饭店有关于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的培训计划,全员参与,提高员工安全和环保意识;分管创建绿色饭店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参加有关安全、环境问题的培训和教育。 A1.4 客人活动区域以告示、宣传牌等形式鼓励并引导顾客进行绿色消费,使顾客关心绿色行动。饭店被授予“绿色饭店”后,必须把牌匾置于醒目处。 A1.5 有建立绿色饭店的相关文件档案。 A2 节约用水

A2.1 积极引入新型节水设备,采取多种节水措施,加强水资源的回收利用。

A2.2 饭店用水总量每月至少登记一次,厕所水厢每次冲水量、水龙头每分钟水的流量、浴池水龙头的水流量、小便池的用水量、洗碗机的用水量等有明确的标准并执行。

A2.3 饭店的水消耗主要来源客房、厨房清洁和餐具清洗。各主要部门要有用水的定额标准和责任制。

A2.4 饭店用水消耗每月至少监测一次,建立水计量系统,并对用水状况进行记录、分析。 A2.5 严格禁止水龙头漏水。 A3 能源管理

A3.1 饭店要有能源管理体系报告,每年至少做一次电平衡监测,各主要部门有电、煤(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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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pe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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