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人事代理五个配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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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人事代理五个配套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晋人字〔1999〕7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人事代理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人事代理制度在我省健康稳步的发展,为各类代理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根据《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人事代理的五个配套办法,请各单位和部门认真实施,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1:《关于人事代理人员档案工资管理的暂行办法》 附件2:《关于人事代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代

评审的暂行办法》

附件3:《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代理的暂行办法》 附件4:《关于人事代理人员出国(出境)政审的暂行

办法》

附件5:《关于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暂

行办法》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档案工资

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人事代理中委托代理人员档案工资的管理,根据《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及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省人才交流中心代理人事档案管理的人员,其档案中职务工资的确定及晋升手续,由省人才交流中心代理。

二、单位集体委托代理的人员,委托方须出具与确定工资及晋升工资有关的历史资料,由省人才交流中心作为代理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政策及增资审批程序报有关工资主管部门审批。个人委托代理的,其档案工资可比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按定级、晋升工资的有关政策规定,由省人才交流中心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

三、对个人委托代理的人员,委托前有工作单位的,可自委托代理之下月起,按代理前最后一次所在单位最后一次所担任(聘任)的职务比照事业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其中代理前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未受聘者,可自受理代理之下月起,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工资。委托代理前无工作单位的,可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关工资政策确定工资。

四、个人委托代理的人员,在受理委托期间委托评审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自取得任职资格之下月起,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工资。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代评审的暂行办法

为促进人事代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拓宽人事服务领域,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人才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体系,根据《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评审对象

1、凡委托代理和无主管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由省人才交流中心作为人事主管部门,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代评审工作。

2、暂无工作单位、委托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人事关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人才交流中心审核把关,依据申报专业资格类别及申请人的业务学术水平,专业工作业绩等材料,向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

3、委托方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人事档案需在人才交流中心保管6个月以上,否则不予受理。

二、推荐评审程序

1、根据国家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对流动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2、会同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能力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等进行考核,并填报具体考核意见,暂无工作单位的由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考核意见。

3、指导申报对象按照职改政策和程序实事求是地填写有关申报材料。

4、根据委托方的申请办理符合报考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及通知、办证工作。

5、负责审核申报人员填报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6、申报材料由省人才交流中心报职称管理部门审查后,送有关评委会评审。

7、负责委托方评审通过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文件转发、材料存档及统一办证工作。

8、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由省人才交流中心会同毕业生所在单位考核,经省人才交流中心审定后,报职称管理部门备案。

9、职称代评审工作在职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并负责对委托方传达上级职改政策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4z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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