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3-10-26 08:1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晋人字[1998]6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中型企事业人事部门: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事管理体制,促进我省人事代理工作的健康稳步发展,我们制定了《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请各地、市人事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实施,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促进人才的合理
流动,加快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在国家人事政策法规指导下,由政府人事
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三资”、私营、股份制企业、民营机构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工作。
第三条 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1) 人事政策咨询、人事规划; (2) 人才招聘; (3) 人事档案管理;
(4) 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接转手续; (5) 聘用合同鉴证;
(6) 办理审批转正定级及调整档案工资手续,认定或考评专业技术任
职资格;办理因私出国政审;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协调处理人事争议等人事代理服务;
(7) 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单位技能培训; (8) 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四条 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委托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
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应由单位或个人提出代理项目,签订
委托合同书后,方可履行代理事宜。
第六条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1.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函; 2.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事业单位成立的批件复印件; 4.代理项目的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 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各自不同情况须向人才交流机构提供
下列有关证件: 1.委托人事代理申请; 2.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证明; 3.自费出国须提交原单位同意由人才交流机构管理人事档案关系的函件及出国出境的有关材料: 4.调出、辞职、辞退、解除合同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原单位同意调出函、辞职、辞退证明等证件。
第八条 委托人事代理单位(个人)须在每年第一个月内携带合同书及相关证
件材料到原委托部门验证。无故逾期不办理验证手续,将终止其人事代理手续。 第九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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